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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不能買什么》罰金抑或費用(1)

金錢不能買什么:金錢與公正的正面交鋒 作者:(美)邁克爾·桑德爾


罰金與費用之間的差異何在?這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罰金所表達的是道德上的責難,而費用只是不含任何道德判斷的價格。當我們對亂丟廢物的人科以罰金的時候,我們是說:亂丟廢物是錯誤的。把啤酒罐隨手丟進大峽谷(Grand Canyon),不僅要科以清理費用,而且也反映了我們作為一個社會所不予鼓勵的一種惡劣態(tài)度。假設這種行為的罰金是100美元,而且一個富有的徒步旅行者認為,為了不用拿著空罐子出公園這一便利,花這么多錢是值得的。他把罰金看作一種費用,因而把啤酒罐隨意丟進大峽谷。盡管他付了罰款,但是我們仍然會認為他做錯了事。由于他把大峽谷看成是一個昂貴的垃圾丟棄站,所以他的這種觀點表明,他沒有以一種恰當?shù)姆绞饺ダ斫馑?/p>

或者,讓我們再來看一下專門留給殘疾人使用的停車位的問題。假設一個忙著要去簽約的健康人想在其建筑工地附近的地方停車。為了把車停在專門留給殘疾人的地方這一便利,他愿意支付一筆頗為高額的罰款,因為他把這筆罰金視作做生意的一種成本。盡管他付了罰款,難道我們就會認為他的這種做法沒有錯嗎?他對待罰金的態(tài)度,就好像它是一筆昂貴的停車費用。但是,這里丟失了其間的道德意義。由于他把罰金看成是一筆費用,所以他既沒有尊重殘疾人的需求,也沒有尊重社會通過留出停車空位而方便殘疾人的欲求。

21.7萬美元的超速罰單

當人們把罰金視作一種費用的時候,他們就是在鄙視罰金所表達的那些規(guī)范。社會對此常常都會予以回擊。一些富裕的駕駛者把超速罰單看作他們?yōu)榱穗S意飆車而支付的費用。在芬蘭,法律明確規(guī)定罰款金額以肇事者的收入為基礎,并以此反對上述那種思維方式(和駕駛方式)。2003年,尤西·薩洛諾亞(Jussi Salonoja),一位27歲的香腸業(yè)繼承人,因為在限速每小時40公里的路段上以每小時80公里的速度行駛而被罰款17萬歐元(當時約合21.7萬美元)。薩洛諾亞是芬蘭最富有的人之一,他的年收入高達700萬歐元。此前,最昂貴的超速罰單紀錄是由諾基亞移動公司的一位主管安西·萬約基(Anssi Vanjoki)創(chuàng)下的。2002年,他因駕駛哈雷戴維森摩托車在赫爾辛基超速行駛而被罰款11.6萬歐元。當萬約基事后證明其收入因諾基亞公司利潤縮水而被減少之后,法官才降低了罰款數(shù)額。

芬蘭人的這張超速罰單之所以是罰金而不是費用,不只是因為它們根據(jù)收入進行浮動這個事實,而是因為隱含在其背后的道德譴責,亦即違反限速規(guī)定是錯誤的這樣一個判斷。累進所得稅也根據(jù)收入浮動,但它們卻不是罰金;它們的目的在于提高國家稅收,而不是一種通過懲罰來創(chuàng)收的活動。芬蘭所開出的這張21.7萬美元的超速罰單表明,社會不僅希望違法者能夠支付危險行為的成本,而且也希望懲罰與罪責相符合——以及與違法者的銀行存款余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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