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正》為錢而孕(3)

公正 作者:(美)邁克爾·桑德爾


在這一合同中,那名自然意義上的母親在了解她與孩子之間那種紐帶的力量之前,給出了不可撤銷的承諾。她從來都沒有做出一個完全自愿的、基于完整信息的決定。因為很明顯,任何在孩子出生之前所做出的決定,在其最重要的意義上來說,都是信息不全面的。

一旦這個孩子出生了,這個母親就處于一個更好的位置來做出一個信息全面的決定??墒堑侥菚r,她的決定就不自由了,而是被“起訴的威脅,以及1萬美元報酬的誘惑”所強迫,這使得這個決定“并不完全是自愿的”。此外,對金錢的需要,使得這個貧困的婦女很可能會“選擇”去給富人當代孕母親,而不是“被選擇”。威倫茨法官提議說,這一點也對這類協(xié)議所具有的自愿特征提出了質疑:“我們懷疑,低收入階層的不孕不育夫婦,是否會找高收入的人代孕?!?/p>

因此,使得這份合同無效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這里的同意是有問題的。然而,威倫茨法官還提出了第二種更具根本性的理由:

先將她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金錢需要的強迫,以及她對最終結果的理解有多深入這些問題擱置一邊,我們認為她的同意是無關緊要的。在一個文明的社會,有一些東西是金錢不能購買的。

威倫茨認為,商業(yè)性的代孕等同于出售嬰兒,而出售嬰兒是不對的,無論它是否自愿。他反駁了這一觀點—這里的報酬是為了代孕母親的服務,而并非是為了這個孩子。根據(jù)這份合同,只有當瑪麗·貝絲交出監(jiān)護權并終止其做母親的權利時,才能向她支付這1萬美元。

這就是在出售一個孩子,至少是在出賣一個母親對其孩子所擁有的權利;這里唯一緩和的因素在于,購買者是孩子的父親……一個中間人,受利益驅動而促成了這樁買賣。無論是什么樣的理想推動了任何一方,利益的動機都支配、滲入并最終控制了這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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