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正》代孕合同與公正(1)

公正 作者:(美)邁克爾·桑德爾


那么,在“嬰兒M”一案中到底誰是對的呢?—是執(zhí)行該合同的初級法院,還是使該合同作廢的高級法院?為了回答這一問題,我們需要評估合同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以及在反對代孕合同時所提出來的兩種反駁。

那種支持代孕合同的論點所依據(jù)的是我們迄今所考察的兩種公正理論—自由至上主義和功利主義。自由至上主義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們反映了選擇的自由。支持兩個相互同意的成人之間所達成的合同,就是尊重他們的自由。功利主義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們推進了總體福利。如果雙方都認同一個交易,那么雙方都肯定能從這一協(xié)議中獲得一些利益或幸福,否則他們就不會做這筆交易。因此,除非我們能夠證明這一交易減少了另外一些人的功利(而且要超過它給交易雙方所帶來的利益),否則,那些互相獲利的交換—包括代孕合同—就應(yīng)當?shù)玫街С帧?/p>

這些反駁有道理嗎?它們具有多少說服力呢?

反駁1:有問題的同意

第一種反駁—關(guān)于瑪麗·貝絲·懷特海的同意是否真正地出于自愿—引發(fā)了一個與條件有關(guān)問題,即人們在哪些條件下做出選擇。它認為只有當我們并沒有被過分地壓迫(如對金錢的需要),并且我們合理地、完整地掌握了備選項的信息時,我們才能行使自由選擇的權(quán)利。當然,關(guān)于什么算做過分的壓力,什么算做缺乏信息的同意,人們還會有爭論??墒?,這種爭論的要點在于判斷出什么時候一個看上去像自愿的協(xié)議是真正自愿的,而什么時候并不是。這一問題清楚地體現(xiàn)于“嬰兒M”一案中,正如它體現(xiàn)于關(guān)于志愿兵役制的爭論中一樣。

如果我們從這些案例中退后一步,那么,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種關(guān)于一個有意義的許諾的必要背景條件的爭論,實際上是我們在本書中所考察的三種公正進路中的其中一種公正理論—那種認為公正就意味著尊重自由—的家族內(nèi)部的爭論。正如我們所見,自由至上主義就是這個家族中的一員,它認為,公正需要尊重人們所做出的任何選擇,假如這些選擇沒有侵犯他人的權(quán)利的話。其他一些將公正看做是尊重自由的理論家們則在選擇的條件上設(shè)定了一些限制。他們認為—正如法官威倫茨在“嬰兒M”一案中所說的那樣—迫于壓力或信息掌握不全面的許諾,并不是真正地出于自愿。當我們開始討論約翰·羅爾斯(一個自由陣營內(nèi)部的成員,他反對自由至上主義關(guān)于公正的論述)的政治哲學時,我們將會更有能力來評價這一爭論。

反駁2:貶低與更高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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