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篇:“建立和健全競爭性的市場體系”(3)

中國在歷史的轉折點 作者:馬國川


吳敬璉:完善反壟斷立法和加強反壟斷執(zhí)法,是改善中國市場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緊迫問題。

公平競爭秩序遭到行政壟斷的破壞,的確是當前中國經濟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zhàn)。這方面的問題變得如此嚴重,既是由于現有體制存在重大缺陷,也有反壟斷不力方面的原因。從反壟斷立法方面說,200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雖然保留了有關行政壟斷的章節(jié),即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但是它只把違法行為的范圍限定在“濫用行政權力”,又把“濫用”的范圍限定在“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這就意味著承認一切不涉及地區(qū)保護的行政壟斷行為的合法性。

與此同時,對于違反《反壟斷法》的經濟性行政壟斷行為,是由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等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進行調查處理的,而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卻是“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

眾所周知,在中國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包括企業(yè))的行政性壟斷,通常都是由依據黨政主管機關的法規(guī)或指令設立的。要這類行政機關“責令”自己管轄的企業(yè)去“改正”由自己制定的規(guī)章或自己發(fā)布的指令所導致的違法行為,豈非與虎謀皮?!所以在中國,行政性壟斷泛濫成災,也就沒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馬國川:正因為這樣,不少學者都認為,監(jiān)督政府的行為、防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損害市場競爭,應當成為中國《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

吳敬璉:為了制止壟斷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除了堅定不移地進行國有資本的布局調整和國有企業(yè)的改革以外,還必須堅定不移地進行反壟斷的司法改革:第一,修改《反壟斷法》或另立針對造成行政性壟斷的黨政機關的《反行政壟斷法》;第二,設立超越于黨政機關之上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關,不但負責處理經濟性壟斷案件,還應負責處理行政性壟斷案件;第三,由于行政性壟斷通常與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有關,因此應當修訂行政法,授予法院監(jiān)督政府行為,糾正不當行政作為的權力。

馬國川:由于現代市場中經濟活動日益繁復多樣而且變動很快,為了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市場秩序,除了法院的執(zhí)法,還出現了其他執(zhí)法形式,如行政監(jiān)管這種準司法的執(zhí)法形式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種。在這方面,目前也存在不少問題,亟須加以解決。

吳敬璉:這方面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用行政命令的個案干預取代合規(guī)性監(jiān)管,這也為尋租提供了方便之門。例如,在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中用實質性審批取代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嚴格執(zhí)行,滋生了種種弊端。在這方面,也要通過積極而穩(wěn)妥的改革來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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