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法》,運用信托這種財產管理制度,財產權利被區(qū)分為名義所有權、實際所有權及管理權,三者分別為委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擁有。受托人擁有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因而可以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受益人擁有實際財產的所有權,從而能夠享受到財產權產生的經濟利益。通過信托設置,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財產可以從委托人手中過渡轉移到具有專業(yè)管理能力的受托人手中。受托人發(fā)揮專業(yè)能力,使得財產得以聚集,得到有效管理及專業(yè)投融資,使制度經濟學理論中包括集聚引致的規(guī)模效應及專業(yè)化管理產生的財富效應得以實現,同時也保證了財產發(fā)揮更大的性能。
2.信托三權分離制度與新制度產權理論的內在邏輯
西方權益分割理論認為,由個人或機構完全擁有財產的各種屬性和完整所有權對實現濟利益未必最有效。而將個人或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分割給不同的屬性賦予的不同主體,如包括把所有權、收益權及管理權等通過特定的制度設置分別給不同的管理主體進行經營,會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率。但前提是有完善的配置制度作為保障,確保當所有權分割重構后,對資產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財產不同屬性的管理人加以約束和限制。財產所有權人的獨占與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合理安排,會產生不同的經濟運行的模式,從而促進更高的配置效率,信托機制正是充分利用了這個制度優(yōu)勢,體現了信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對金融資源配置的制度優(yōu)勢,而信托公司本身正是這一制度優(yōu)勢的主要運行主體,使得流動性較差的或是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源轉變?yōu)榧雀挥辛鲃有远植皇О踩馁Y源,從金融資源閑置的領域流向急需資源的領域,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
經濟學理論認為,權益分割理論是經濟有效運行的理論基礎,也是經濟運行規(guī)律的體現。而權益分割理論認為,產權是經濟運行規(guī)律的核心要素在于產權具有資源配置的功能。從這個角度來講,產權本身具有資源配置的功能。而產權主體的變動也同時影響資源配置狀況,包括改變資源在不同主體間的配置,改變資源的流向和流量,改變資源使用的分布狀況。也就是說,產權的變化直接改變資源配置狀況。另外,產權狀況甚至影響決定資源配置的調節(jié)機制,高度集中的產權狀況決定資源配置的計劃調節(jié),分散的、多元的產權主體狀況決定資源配置的市場調節(jié),二者的不同組合決定兩種調節(jié)方式的不同組合。產權具有資源配置的制度功能與信托具有的產權分離和權益重構功能及其演化出來的金融資源配置功能具有內在的統(tǒng)一性,二者之間的本質功能契合統(tǒng)一。這種制度內在的關聯性正是本文論述信托中介作用是促進資源配置有效途徑的理論基礎。
另外,現代權益分割理論認為“產權制度下產權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相互匹配,正是相互匹配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卻限制了很多財產權利的自由配置,使得人們的產權活動失去了靈活性” 。聲譽制度建立了隱性激勵機制,避免了受托人的短期行為;多勞多得等機制在信托財產資源配置過程中,既能實現信托的微觀效率,也能改善整個社會的配置效率。信托通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制度設置,使得金融資源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受益權分離,同時,也直接實現了“三權約束”,契合了權益分割理論資源有效配置的內在機制。信托通過獨特的機制設置,改變信托財產權形式上的歸屬,實現金融資源主體權益的重構和資本活動知識增量的優(yōu)化,同時通過特定的法律約束信托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結構,保證了金融資源的安全性,為增加金融資源的流動性,促進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信托關系人權利配置實現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分離。 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分離使得信托資產所有者得到并保留財產的剩余收益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