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銀行可缺席的電子支付(4)

支付革命:互聯網時代的第三方支付 作者:馬梅


隨著市場的發(fā)展,各國先后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了定義。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yè)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歐盟1998年電子貨幣指令規(guī)定第三方支付的媒介只能是商業(yè)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將類似PayPal(貝寶)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視為電子貨幣發(fā)行機構;2005年支付服務指令規(guī)定第三方支付機構為“由付款人同意,借由任何電信、數碼或者通信設備,將交易款項交付電信、數碼或網絡運營商,并作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中間交易人”。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定義為,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互聯網支付、預付卡的發(fā)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從電子交易、電子貨幣和電子認證技術三大角度綜合來看,本書探討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概念為:運用信息網絡、電子貨幣及電子認證技術,提供個人、企業(yè)和機構用戶之間支付結算、資金清算等貨幣資金轉移及其延伸服務,從而實現電子交易中資金流與信息流高效匹配的現代非銀行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方支付機構通??稍谟脩糁g提供銀行卡收單、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預付卡支付、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多種形式的支付服務。

·互聯網支付。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資金的轉移,利用銀行所支持的某種數字金融工具,發(fā)生在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金融交換,而實現從購買者到金融機構、商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過程,由此為電子商務服務和其他服務提供金融支持。

·移動支付。以移動終端,包括手機、PDA(個人數字助理)、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在內的移動工具,運用藍牙、紅外、NFC(近場通信)、RFID(射頻識別)、短信等技術,通過移動通信網絡,實現資金由支付方轉移到收款方的一種支付方式。

·銀行卡收單。采用POS機為介質,實現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最終持卡人在銀行簽約商戶處刷卡消費,銀行結算。收單銀行結算的過程就是從商戶得到交易單據和交易數據,扣除按費率計算出的費用后付款給商戶。

·預付卡支付。采取磁條、芯片、RFID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的電子支付卡片為介質,實現將發(fā)行機構指定范圍內購買產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兌現的支付。預付卡包括禮品卡、福利卡、商家會員卡、公交卡等。狹義的預付卡支付是指由專營發(fā)卡機構發(fā)行,可跨法人使用的預付卡。

·電話支付。借由各種形式的通話終端設備(固定電話、手機),與銀行或通信運營商建立的支付系統相聯通,進而連接到銀行系統完成個人銀行賬戶資金轉移的支付方式。其媒介為電話設備,無須添加額外終端。與移動支付相比,它要求用戶進行通話通信。

·數字電視支付。以電視信號為媒介,通過電視遙控器的操作,接入支付系統完成支付的模式。與其他支付相比,數字電視利用了完全不同的信號通路,且與電視娛樂直接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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