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懲罰性司法中,毫無人情味的國家在施行懲罰時幾乎不為受害者,更不要說為罪犯著想,但這并不是唯一的司法形式。我認為還有另一種司法,即作為非洲傳統(tǒng)法學特點的恢復性司法。它關注的重點不在報復或懲罰,而是本著烏班圖精神,療治創(chuàng)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系。這種司法力圖救助的不僅有受害者,也有罪犯,他們應該得到機會重新融入因其行為而被傷害的社會中。這種方式將犯罪行為視為發(fā)生于人們身上的事情,其結果是關系的破裂,因而更富人情味。我們可以說,司法,恢復性司法,是在尋求撫慰、寬容與和解中伸張正義的。
一旦符合法案規(guī)定的條件,大赦立即生效,罪犯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連同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責任,同時一筆勾銷。大赦產生的是好像犯罪行為從未發(fā)生過的效果,因為犯罪行為的法庭記錄將是白板,一張白紙。這意味著受害者失去向罪犯索取民事賠償?shù)臋嗬?。要求受害者付出如此代價的確過分,但是使我們從壓迫到民主實現(xiàn)較和平過渡的談判者認為,這是我們的民族必須要求受害者付出的代價。
我們的自由代價高昂。但要正確計算這一代價,我們應該比較一下我們所享受的高度穩(wěn)定和前蘇聯(lián)在進行類似的變革時經歷的劇烈動蕩和騷亂,更不要說前南斯拉夫的可怕屠殺和不穩(wěn)定了。國際社會正在追究前南斯拉夫一些人的滔天戰(zhàn)爭罪行。大部分種族隔離制度下違反人權行為的受害者,都有其默認的代表為他們講話??紤]到當時的形勢和現(xiàn)實,他們一般都會接受其代表作出的決定,認為那應該是達到其愿望的最好決定了。
1999年1月,我在耶路撒冷的一個猶太教堂向很多人介紹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像其他類似的集會一樣,有人情緒激動地對我說司法有其道德要求,而我們的進程損害了這一點。他強烈認為(我猜想,那里和其他地方的大部分人也同意他的觀點),從道義上講,這樣的安排只能由受害者本身作出,而不能是別人,無論其動機如何崇高。我希望我當時在這一點上給予了令他滿意的回答,即那些為實現(xiàn)和平過渡而進行談判的人,在解放運動的代表團中有人自身便是邪惡的種族主義的受害者。許多人曾被拘留、騷擾、監(jiān)禁、拷打和流放,而這一切發(fā)生之前,他們都遭受過各種形式的種族隔離的不公和壓迫。他們可憑親身經歷講話。例如,直到難以忘懷的1994年4月,他們所有人都被剝奪了選舉權:直到那一天,他們從未在生身的祖國投過一次票。他們遭受過極不公正的通行證法的侮辱,看到自己的人民流離失所,像垃圾一樣被大規(guī)模強制遷徙計劃扔掉,無數(shù)人受到極大的傷害。因此,我可以向那位提問的猶太人保證,談判者并非自以為是,而是在訴說他們和親人的親身經歷。
大選結果揭曉時,這些談判者不僅沒有被指責未能反映選民的意見和態(tài)度,反而得到了廣泛支持,贏得了大選的壓倒性勝利,使非國大執(zhí)掌了民族團結政府。同樣是這些人—現(xiàn)在已是當選的代表—給我們帶來了新憲法,并根據(jù)憲法通過法案,建立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這不是什么理想主義新星的杰作,而是老成務實的政治家的功績。他們常常眼睛盯著下一次大選,一般不會做出疏遠選民、讓自己下臺的事。這些政治家是在曼德拉和他的繼任者姆貝基的領導下運作的。如果他們在法案上的行動有悖選民的情感,這早就該反映在民意測驗中。真相與和解進程進行三年后,歷經無數(shù)引起爭議的大赦決定,在對政治領袖的民意調查中,曼德拉仍贏得了80%的高分,姆貝基則為70%。(他們最強的對手僅得30%。)這說明,盡管選民因為壓迫時期之后的第一屆新政府未能兌現(xiàn)其全部承諾,自然會感到失望,但是非國大仍然得到了認可。最近,支持建立委員會的政黨在1999年的大選中贏得了90%的選民。用我在倫敦國王學院的老師一句令人難忘的話來說,“這樣斷言不無道理”,即那些參與談判并建立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人,實際上完全有資格代表受害者而且得到了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