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篆刻搞狠了,臉就不夠施展藝術(shù)才華了,要刺身了。
元朝的黥刑很考驗眼力?!对湔隆芬?guī)定“漢人、南人犯盜竊罪者,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頸項”。如果犯人之前是文身愛好者,胳膊上已經(jīng)有刺青,本該刺在胳膊上的位置不能變,刺身官要努力在胳膊上找空隙刺。犯罪分子出獄后不好意思,把整個胳膊刺滿隱藏遮蔽黥刑符號,沒用,再犯往手背上刺。兩個胳膊和手背全刺滿怎么辦?往脖子上刺。全身都滿了怎么辦?韋爵爺?shù)溃和_心刺!反復(fù),清明。
明朝比較人性化,《大明律》規(guī)定刺青只限強盜、竊盜這類案件,而且有盜竊行為但沒收成的話只揍五十板子不刺字。但盜公物必須刺字,初犯者在右小臂刺“竊盜”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對于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再犯搶奪罪,在右小臂上重刺。筆畫粗細一分五厘;刺青位置上不過肘,下不過腕。某次捉到了小臂粗壯的大力水手,刺青官又是文學(xué)青年,高興地把他犯罪動機和犯罪心理都刻上,變報告文學(xué)了。
光緒三十二年(1906)黥刑作為刑罰廢除了,但剃光了眉毛再文上兩條的黥面反倒不少,是的,我是說激光文眉。我小姨就有兩條彪悍粗壯的文眉,每條半尺長三指寬。害得我表妹總認為我小姨不是她媽,是蠟筆小新的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