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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的職責(一)

稅務稽查那些事兒 作者:潘洪新


記得有一些老的稅務稽查人員說過,90年代的稅務稽查比較隨意,想查誰就查誰,看哪家單位“不順眼”了,自己動手填一份《稅務檢查通知書》馬上就可以去查,查完了,自己寫報告,自己審理,執(zhí)行同樣還是自己——檢查人員可以自己去企業(yè)拿稅款、罰款的支票甚至現金,然后上交,查了多少、罰了多少、能入庫多少,基本都是檢查人員說了算……也許他們的敘述有些夸張,但的確可以反映出當時稅務稽查工作的不規(guī)范。在今天,有了門類齊全的各類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有了稅務稽查局更加明確的職能定位,有了稽查局內部選案、檢查、審理、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四分離”,執(zhí)法者的權力受到制約,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執(zhí)法的隨意性降至最低……

本章簡要介紹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的架構、職能及稽查工作的基本流程,通過本章的閱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了解自己所面對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從而知道如何在依法誠信納稅的基礎上,檢視和監(jiān)督稅務稽查人員的執(zhí)法工作是否規(guī)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一節(jié) 稅務機關稽查部門有著怎樣的架構和職能?

客觀的講,由于國、地稅分設,而且基本上區(q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都設有稅務稽查局,所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時會遇到來自多個稅務稽查部門的檢查,這時,他們會一頭霧水——他們是哪個單位的?他們有權來查嗎?在不了解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的架構及職能的情況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難免會產生這樣的困惑。

一、基本架構

目前的稽查架構有兩種方式,即一級稽查體制和與之相對應的二、三級稽查體制。所謂二、三級稽查體制是指各市、縣級稅務機關分別設立稽查局,同時下屬城區(qū)又設立檢查分局、股、所的一種稽查運行模式。而一級稽查體制,是指將一定范圍內的各級稅務稽查機構合并統(tǒng)一、集中執(zhí)法的一種稽查運行模式。

在一級稽查體制模式下,市、縣級稅務機關統(tǒng)一設立一個稽查局,統(tǒng)一調配稽查力量,統(tǒng)一管理,克服了二、三級稽查體制下稽查力量分散、執(zhí)法尺度有差異、容易受到行政干擾等缺點,適應了以市、縣為單位集中征收的需要,同時,檢查權的行使由分散變集中,也加大了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谶@些優(yōu)勢,很多地區(qū)逐步采用一級稽查模式。

案例一

一級稽查體制下的××市地稅局稽查局?!痢潦械囟惥衷O立市局稽查局,主城區(qū)的五個區(qū)不設稽查局,其他下轄的區(qū)、縣級市、縣設立稽查局,主城區(qū)的五個區(qū)稅務稽查任務由市局稽查局承擔,該局同時還分處室對口承擔其他設稽查局的區(qū)、縣級市、縣區(qū)域內,由所在區(qū)、縣級市、縣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檢查任務。其他設稽查局的區(qū)、縣級市、縣稽查局負責本轄區(qū)內企業(yè)的稽查任務。

案例二

省級“一級稽查”體制下的海南省國稅局稽查局。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在全國率先撤銷所有縣級稽查機構,設置五個省局直屬稽查局,初步形成了省級“一級稽查”體制,海南省由于省域范圍小,成規(guī)模的企業(yè)多集中于??凇⑷齺?,所以,這種體制下,稽查機構、稽查權力、稽查人員得到集中,消除了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執(zhí)法不嚴等現象。類似的情況還有吉林省地稅局稽查局、河北省國稅局稽查局等,他們除對全省稽查業(yè)務實施系統(tǒng)管理外,也負有對全省范圍內選定的稽查對象進行稽查的任務。

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分稅制”情況下,除上海市和西藏自治區(qū)外,各地國、地稅機關分別設有國稅稽查部門和地稅稽查部門,而同一地區(qū),由于國、地稅分設,領導體系不同,其稽查體制會有所不同。以某省會城市為例,其市國稅局稽查局原先的體制與該市地稅局稽查局是相同的,2010年進行了改革,新增設市國稅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負責主城區(qū)的國稅稽查工作,由市局稽查局集中管理。市局稽查局不再負責具體案件的稽查,而主要負責系統(tǒng)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因此,納稅人如果接到稽查局的通知,一定要問清,是國稅稽查還是地稅稽查,是省局稽查局、市稽查局還是縣稽查局。筆者就曾遇到過這樣的納稅人,一聽是稽查局的通知,就主觀地認為是國稅局稽查局,去了之后才知道地方不對。同一納稅人要同時面對兩個稅務稽查部門,確實有些繁瑣,不過這是由目前的分稅制體系所決定的,而且這個問題也并非中國所獨有。為解決這一問題,有的地方著手建立國、地稅稽查局聯合辦案的機制,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二、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五十四條至五十九條賦予了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的《稽查工作規(guī)程》則具體明確了稽查局的職能。該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稅務稽查由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榫种饕氊熓且婪▽{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總的來看,稅務稽查有兩個方面的職能:

職能一:依據稅收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執(zhí)法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或糾正,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

職能二: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這就是稅務機關常提的“一案雙查”。當然,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稽查打交道,主要面對的還是稽查局第一方面的職能。

實際工作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還會有這樣的困惑:我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沒有設稅務稽查局(一般是一級稽查下,主城區(qū)的區(qū)級主管稅務機關),為什么他們也來查我們?原來,稅務檢查權并非稽查局獨享,有時,主管稅務機關雖然未設稽查局,但出于工作需要,他們也會按法定程序選取一部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檢查。這里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未設稽查局的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進行“檢查”時,可能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理解有誤,實際上他們走的并非稽查程序,有可能是自查,也有可能是納稅評估或是一般性的調研等,這些都是主管稅務機關履行管理職能的一種方式,有的工作環(huán)節(jié)可能與稅務檢查有接近的地方,但卻并非稽查,它們與稽查最大的不同,是出具文書不同,執(zhí)法依據不同,處理結果不同,稅務稽查發(fā)現涉稅問題的結果是追繳稅款、處罰,加收滯納金——稽查是“拳頭”,是有剛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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