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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愛情與婚姻(7)

生為女人:性別、身體、欲望、情愛與權力 作者:孔見 王雁翎


1980年的《婚姻法》是個人主義婚姻和集體主義婚姻的一種妥協(xié)。由于中國共產(chǎn)黨同樣是在五四運動洗禮中誕生的政黨,因此理論上接受平等、自由的個人主義原則。體現(xiàn)在《婚姻法》中,便是第十三、十四、十五條:夫妻平等,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反觀自由主義的美國,卻仍然以夫姓冠妻名,香港也是),并且各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財產(chǎn)權上,則規(guī)定婚前財產(chǎn)等仍為一方單獨所有。體現(xiàn)婚姻的集體主義一面的,則是規(guī)定工資、資金、生產(chǎn)經(jīng)營、知識產(chǎn)權等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以及共同撫養(yǎng)子女和贍養(yǎng)老人等。但仍然給個人主義婚姻財產(chǎn)留了一個缺口,即規(guī)定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如何處置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財產(chǎn)。我不知道20世紀50年代的《婚姻法》是否留有這一缺口,但即使有也是一紙空文。因為從新中國成立后到1980年以前,集體本位被全社會共同認可,集體本位又與傳統(tǒng)婚姻的整體主義價值觀很容易契合,因此《婚姻法》的個人主義特征只能是表面上的。

但1980年以后,情況起了非常大的變化。早在市場機制不斷深入社會生活各方面之前,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已經(jīng)堂而皇之地沖刷著社會的河床,而集體主義則萎縮到標語、口號和文件中,被視為虛偽、罪惡的淵藪。這在相當程度上應該歸功于那場清算“文化大革命”的運動。由于“文化大革命”要求“斗私批修”,清算“文化大革命”運動就迅速走向“斗公批社”。經(jīng)過傷痕文學的控訴,經(jīng)過潘曉那場大討論,“主觀為自己,客觀為他人”論很快成為社會潮流。再加上西方學術思潮涌入,弗洛伊德、霍布斯、尼采、斯密等人的思想生生地闖進饑渴的視野,在人們幾近空白的頭腦跑馬場中留下了深深的腳印。這場意識形態(tài)的根本轉(zhuǎn)變?yōu)槭袌鼋?jīng)濟鋪平了道路,相應地,市場機制的深化又不斷強化著這種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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