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利益所在(3)

思想背后的利益 作者:陸建德


答案大概不會是肯定的。斯密在論及公家學校教師因收入較低而不大受人敬重時婉轉地寫道:“學藝教育費的低廉,確是一種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職教師地位的降低。如果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學校和學院組織得比現在更合理,那么大眾由此受到的利益將更大。”“更合理”是不是指政府應該更重視基本教育,使更多的民眾得益?在《國富論》第五篇第一章的最后部分,斯密做出這一結論:“一國的教育設施及宗教設施,分明是對社會有利益的,其費用由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并無不當?!彼^“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指的就是政府財政撥款,這在當時是較為大膽的設想。(英國的王室、貴族和教會長期以來視創(chuàng)建學校、資助教育為不朽事業(yè),牛津、劍橋各學院和古老的公學就是見證。但是普通民眾未能得益。真正普及教育,政府必須有所作為。)當然斯密也意識到,如果公家學校的教師有國家撥款作為固定收入,他們可能變得怠惰,所以他又加上一句:“費用由直接受益者自發(fā)地開支也是同樣妥當。”這對教師而言或許是一種“激勵機制”?!白园l(fā)”一詞可以推敲一番。它是不是意味著量力而為?家貧者的學雜費用能否蠲免?

亞當·斯密申明政府參與基礎教育這一公益事業(yè)的必要性,他在這方面走在他的同胞前面。到了19世紀中期,英國自由派思想家如穆勒、阿諾德等人都主張政府應該參與教育。穆勒素來珍視個人的能力和自愿的合作,反對政府干預民間事務。連他也說,為平民百姓提供適當的教育是擺在英國政府面前的首要任務。阿諾德則利用自己政府督學的身份介紹歐洲大陸的經驗。1870年,英國議院通過教育法案,全國實行義務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也可譯作強制教育,于17世紀初始于德國魏瑪)。也就是說,英國政府將廣設學校,英國父母送子女上學成了應盡的法律責任,不然政府會將他們繩之以法。當時的美國如何重教,可以看看日本第一任文部大臣森有禮1873年編的《文學興國策》。進入20世紀,美國各級政府資助教育更為積極。著名社會學家林德夫婦在合著的《米德爾敦:當代美國文化研究》(1929)中記載,1925年,米德爾敦(一個典型的美國小城市)用于教育的經費占市財政支出的45%強。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教育成了基本權利。聯合國于1948年發(fā)表的《世界人權宣言》也許太抽象了一些,它的第26條規(guī)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睋?998年版的《不列顛百科全書》介紹,初等教育的主要目標就是“培養(yǎng)合格公民”,當今幾乎所有國家都承擔起為全民提供初等教育的責任。在很多國家,創(chuàng)立于1908年的童子軍組織輔助中小學“培養(yǎng)合格公民”。童子軍成員首先必須宣誓效忠祖國,樂于助人,遵守紀律。他們在諸如野營、航海和探險等集體活動中養(yǎng)成的品質實際上已與斯密所呼喚的尚武精神較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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