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想組織政黨,不想取什么政黨而代之,故對現(xiàn)在已得中國政治權的國民黨,我們只有善意的期望與善意的批評。我們期望它努力做得好。因為我們期望它做得好,故愿意時時批評它的主張、組織和實際的行為。批評的目的是希望它自身改善。”
在這篇文章中,胡適還談了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黨的地位應該同民治國家的議會相仿;第二,各級黨部的經(jīng)費應該靠黨費支付,黨的機關應該大大裁減;第三,除了行政獨立外,立法、司法、考試、監(jiān)察也必須獨立,不受黨和行政機關的牽制;第四,軍隊應分期裁遣,不可借“國防”的名義保留軍隊;第五,國家應該靠聯(lián)邦制來實現(xiàn)統(tǒng)一。
1929 年3 月29 日,胡適與徐志摩等人為《平論》再次碰頭,因稿子的份量不夠,遂決定推遲到4 月10 日出刊,但不知什么原因未能如期面世。到了4 月21 日,平社在胡適家第一次聚餐,參加者除梁實秋、徐志摩、羅隆基外,還有丁西林、葉公超、吳澤霖。隨后,平社每周聚餐一次,并增加潘光旦、張禹九、唐慶增、劉英士、任鴻雋等人。然而不知為什么,這份刊物始終沒有問世。
我猜測,這可能與當時的“爭人權”有關。1929 年4 月20 日,正好是平社舉行第一次聚餐會的前一天,國民政府下達保障人權的命令。第二天,胡適從報上看到這個命令,當即表示懷疑。半個月以后,胡適草成《人權與約法》一文,對這一命令嚴正質(zhì)疑:
第一,命令認為人權由“身體、自由、財產(chǎn)”組成,卻對這三項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是很重要的缺點。
第二,命令只是禁止“個人或團體”侵犯人權,卻回避了政府和黨部對人權的侵犯。
第三,命令中所謂“依法懲辦”,不知道依的是什么法。
文章說,事實上中國的人權從來就沒有法律保障,因此要保障人權,首先應該制定一部憲法或約法,否則,保障人權就是一句空話。
隨后,他又寫了幾篇文章,掀起一場關于人權問題的大討論。在《知難,行亦不易》中,他公開批評孫中山的“行易知難”說;在《我們什么時候才可有憲法》中,又對孫中山的《建國大綱》質(zhì)疑;在《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中,更是直截了當指出:今日國民政府所代表的國民黨是反動的,所以他們天天摧殘思想自由,企圖以壓迫言論自由來達到思想的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