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失而復(fù)得”的大鍘刀

金龍難娶玉堂春 作者:郭建


包公的傳奇在明代繼續(xù)流傳。在1967年出土的明成化(1471—1478年)刊本《說唱詞話》里,有六個包公為主角的公案故事。到了萬歷年間,所有當(dāng)時流傳的包公故事都被安遇時編纂的小說《包龍圖判百家公案》“一網(wǎng)打盡”,全部納入這本開創(chuàng)性的公案小說,包含了包公身世故事,以及整整一百個包公破案故事。恰如胡適在《三俠五義序》中所言:“包龍圖——包拯——也是箭垛式的人物。古來有許多精巧的折獄故事,或載在史書,或流傳民間,一般人不知道他們的來歷,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兩個人身上。在這些偵探式的清官中,民間的傳說不知怎樣選出了宋朝的包拯來做一個箭垛,把許多折獄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

在《三俠五義》第九回“斷奇冤奏參封學(xué)士造御刑查賑赴陳州”,描寫了三把大鍘刀的來歷。說是包公被宋仁宗封為龍圖閣大學(xué)士,仍兼開封府事務(wù),前往陳州稽查放賑。包公卻跪奏道:“臣無權(quán)柄,不能服眾,難以奉詔。”于是宋仁宗“又賞了御札三道”。包公回衙后告知他的師爺公孫策,公孫策于是故意以“札”字當(dāng)“鍘”字,設(shè)計出龍、虎、狗三把大鍘刀,并監(jiān)督匠人連夜打造。包公第二天向宋仁宗報告:“臣包拯昨蒙圣恩賜臣御札三道,臣謹遵旨,擬得式樣,不敢擅用,謹呈御覽。”當(dāng)場呈上鍘刀,包公又奏:“如有犯法者,各按品級行法。”宋仁宗居然“龍顏大喜,稱羨包公奇才巧思”。

小說作者特別說明,三把大鍘刀是“刑外之刑,法外之法”;“光閃閃,令人毛發(fā)皆豎;冷颶颶,使人心膽俱寒”。小說第十五回“斬龐昱初試龍頭鍘遇國母晚宿天齊廟”,還仔細描寫了鍘刀行刑的細節(jié):……

將鍘刀描述為執(zhí)行腰斬死刑的刑具,而且描寫如此仔細,看來《三俠五義》作者是親眼看到過這樣的行刑場面。可是清代法律來自于明代,除了曾對一些重大罪名恢復(fù)梟首刑、戮尸刑外,法定死刑仍然只有斬首和絞刑,以及部分罪名適用的凌遲,這三種法定死刑執(zhí)行的刑具也從來沒有規(guī)定為鍘刀的。因此鍘刀肯定是“刑外之刑,法外之法”,是一種非法的刑具。

那么非法的刑具為何成了《三俠五義》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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