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陳世美的“原罪”

金龍難娶玉堂春 作者:郭建


陳世美的罪狀按照秦香蓮的狀詞是這樣一些:“(狀)上寫著秦香蓮三十二歲,狀告當朝駙馬郎。他欺君王瞞皇上,悔婚男兒招東床;他殺妻滅嗣良心喪,他逼死韓琪在廟堂。將狀紙押至在爺的大堂上。”

陳世美的“原罪”是拋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墒沁@個罪名在古代的法律中實際上只是個很輕的罪名。按照故事發(fā)生的時代宋朝的法律,“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而在這個故事流行的明清時候,法律規(guī)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

可見,像陳世美這樣已經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則是保護前婚的合法性與穩(wěn)定性,否認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強制離婚。在宋代,男方應該處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為男方故意“欺妄”的,那么要加重處罰,判處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時代,男方只是處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罰,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樣受罰。撤銷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

因此真有這樣的事情,陳世美不過是個徒罪、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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