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沒有事實依據的定案

金龍難娶玉堂春 作者:郭建


《秦香蓮》劇目另一個無視古代法律的特點,表現在劇中有關包公審案、斷案的過程,完全不符合古代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中國古代法律規(guī)定,任何判決必須要確定事實,事實的證明應該是物證、人證,民間俗諺所謂“殺人見傷、捉賊見贓、捉奸捉雙”。至于認定事實最重要的是,必須有被告承認罪狀的口供。

可是在《秦香蓮》現代演出本里,陳世美根本就沒有承認過罪狀。在開封府大堂上,陳世美覺得情況不妙,“三十六計走為高,不辭明公忙搭轎”,一沒有招供、二沒有認罪,可是包公已下令“頭上打去烏紗帽”,“身上再脫他蟒龍袍”,“來人捆綁陳世美,鍘了這負義的人再奏當朝”。于是沒有國太前來阻擋,陳世美就已經要被包公的鍘刀“喀嚓”了。

而且在前面一段臺詞里,包公完全是看面相來認定本案的事實所在:“包龍圖打坐在開封府,尊一聲駙馬爺細聽端的:曾記得端午日朝賀天子,在朝房與駙馬相過了面皮。我相你左眉長來右眉短,左膀高來你的右膀低。眉長眉短有兒女,膀高膀低你定有前妻。我勸你相認是正理,禍到臨頭后悔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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