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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皇太子遇襲(4)

與手槍的不幸相遇:日本司法物語 作者:夏樹靜子


事件發(fā)生的第二天,大法院院長兒島惟謙就拜訪了首相官邸。五十四歲的兒島天保八年(一八三七年)出生于四國宇和島的下層武士家庭,明治維新期間進入司法部工作,明治九年任名古屋法院院長,明治十四年任大阪上訴法院院長。在大阪期間他的事業(yè)可謂是順風順水,就在大津事件發(fā)生前五天才剛剛就任大法院院長一職。

此時,松方首相本人以及農(nóng)業(yè)大臣陸奧宗光已經(jīng)在首相官邸等候兒島了。

松方:“要依據(jù)什么法律來處理津田三藏?”

兒島:“目前詳細犯罪事實尚不清楚,無法斷言,但估計會按照謀殺或者故殺日本舊刑法用語,指因一時激情而殺人,區(qū)別于謀殺?!g者注

未遂的罪名論處。這樣一來,只能適用針對普通人的法條了?!?/p>

松方:“如果對皇太子也就是將來要成為皇帝的人僅僅適用針對普通人的法律,將極大地傷害俄國方面的感情,也會給我國帶來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內(nèi)閣決定適用針對皇室的法條對津田處以死刑。這一點司法大臣也已經(jīng)認可了。”

陸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中僅寫著天皇等等的內(nèi)容,也沒有特別寫明是日本天皇。這樣的話,對國外的皇帝以及皇室也應(yīng)該適用吧?”

兒島:“第一百一十六條中記述的就是日本天皇等人,明治十三年元老院召開會議時認為天皇這一稱號當然就是指代日本天皇,所以在條文中刪去了‘日本’二字,絕不是想要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內(nèi)閣以任何決議相逼,我作為大法院院長也絕對不會作出違背法律精神的司法解釋?!?/p>

松方:“雖然法律有法律的解釋,但要先有國家再有法律。國家不存在了,還有什么法律?國家面臨重大抉擇時,國之存亡優(yōu)先于一切?!?/p>

兒島當天的日記中這樣寫道:“嗚呼,何等狂言啊!內(nèi)閣有何權(quán)力處分犯人?這分明是要以行政權(quán)插手司法權(quán)來進行非法干預(yù)嘛!”

第二天,也就是五月十三日,兒島召集大法院刑事庭,討論針對津田事件所適用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中“天皇等等”內(nèi)容的司法解釋,并征求意見。結(jié)果是刑事庭全體贊成兒島的意見。之后兒島迅速拜訪了司法大臣并告知了大法院的討論結(jié)果。

從這一天開始到五月二十七日最終判決下達的兩周時間中,內(nèi)閣的官僚們與法院的法官們展開了一場針鋒相對而又虛實難辨的攻防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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