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基本人格類型到國民性:研究的歷史(1)

國民性 作者:英格爾斯(Inkeles, A.)


盡管包括英格爾斯在內(nèi),人們一般將國民性研究追溯到1934年本尼迪克特的《文化模式》一書(周曉虹,1990;Inkeles,1997:16-17),但無論在社會學、心理學,還是人類學中,都可以找到更早的相關(guān)研究。除了前述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對美國國民性的研究,1927年,英國人類學家里弗斯在《文化沖突和種族接觸》一書中,就借用榮格的“心理類型說”,說明澳洲土著和非洲土著的生殖行為差異。他認為,前者是內(nèi)向的,而后者是外向的,這一差異導致前者日漸衰落,而后者則繁殖力旺盛。

盡管里弗斯不會想到他的談不上有意識的努力會引得其后的眾多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和精神分析學家將自己的興趣投向國民性這個令人興趣叢生的研究領(lǐng)域,但里弗斯及與其同時代的人類學家波亞士、薩丕爾等人確實已經(jīng)意識到,個體的社會行為與其置身于其中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制約關(guān)系。如此,生活于同一國度或民族中的不同成員是否會具有相同的同時又有別于其他國民或其他民族的性格特征和行為模式?

本尼迪克特的《文化模式》是這種思考的第一顆果實。在《文化模式》中,本尼迪克特將祖尼文化描述成“太陽神型文化”,而將克瓦基特文化描述成“酒神型文化”,顯然受到里弗斯的啟發(fā)。通過對原始文化的心理類型的劃分,本尼迪克特欲圖證實“個人生活史的主軸是對社會所遺留下來的傳統(tǒng)模式和準則的順應。每一個人,從他誕生的那刻起,他所面臨的那些風俗便塑造了他的經(jīng)驗和行為”(本尼迪克特,1987:2)。從中可以推論,每種文化至少可以歸納出一種與之對應的主導人格類型,而我們也可以通過對不同人格類型的研究來探討不同文化間的差異。

雖然《文化模式》一書后來遭到了人類學家維克托·巴爾諾的批評,他認為本尼迪克特對社會體系的評價標準過于絕對(巴爾諾,1989:143),英格爾斯也認為“本尼迪克特并沒有一個完備整合的個體心理學概念,她也忽視了人格的發(fā)展方面”(Inkeles,1997:5),但這本書畢竟如戈若所說:“是國民性的科學研究的誕生標志”(Gorer,1953:247)。本尼迪克特的貢獻在于,既然文化是人格在典章制度上的擴大,而每種文化都有一種以上的與之對應的主導人格類型,那么我們就可以通過研究文化去認識一民族或國民的基本性格,并進而控制人的文化或社會行為。

自本尼迪克特開始,國民性研究成了文化人類學的主潮,并且也成為人類學家、社會學家與秉承精神分析傳統(tǒng)的心理學家聯(lián)手進行科際整合研究的第一個實際領(lǐng)域。由此,我們也可以將此后開始產(chǎn)經(jīng)興衰的國民性或民族性格研究大致分為如下三個基本階段。

(1)國民性研究的草創(chuàng)時期(1934~1945年)。這一階段有兩個十分鮮明的特點:其一,除了卡迪納、弗洛姆等少數(shù)秉承精神分析傳統(tǒng)的心理學家外,投身于該領(lǐng)域研究的基本上是清一色的文化人類學家;其二,這一時期的大多數(shù)研究都是以原始民族為對象的,因此此時的研究與其稱作“國民性研究”,不如稱作“民族性格”研究更為合適,這些研究的另一個名稱是“culture and personality”,后來被華裔人類學家許烺光稱之為“心理人類學”(Hsu,1961)。其代表作包括:《文化模式》(本尼迪克特,1934)、《人的研究》(林頓,1936)、《稗人:一個東印度島嶼的社會心理研究》(杜波依斯,1944),以及《社會的心理疆域》(卡迪納,1945)。盡管具體的研究及使用的概念各有千秋,但這些研究的意圖是一致的,都是希望能夠找出具體社會中由其文化所決定的占主導地位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基本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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