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孟子》所述古田制釋義

張蔭麟講中國史學之大觀 作者:張蔭麟 著


《孟子》所述古田制釋義

《孟子》“滕文公問為國”一章中論述田制的一段,語甚迷離,與書中滂沛的辭令殊不類,疑有奪句錯簡。近考周代封建社會史,越讀此越發(fā)生問題。

第一,是段開首說“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不管“貢”“助”“徹”的意義如何,這里明說周人的田制是“徹”而非“助”,但不一會兒卻說:“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唯‘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边@又明說周人的田制是“助”而不是“徹”(徹不能有公田)。于此我們有兩個可能的說法:(甲)孟子頭腦糊涂,在幾行之內自相矛盾;(乙)孟子本意以為周代曾同時并行“徹”制和“助”制,或曾先行“助”制,繼改“徹”制,卻沒有把話說清楚。這兩個設想都不好接受。頭一個設想和孟子的智力不類。至于第二個設想,孟子既然沒把話說清楚,我們怎好判斷他的原意?而且孟子是這樣不會說話的人嗎?

解釋這個困難的鑰匙乃在本章中“請野九一而助”的話和另一章中(《梁惠王下》第五章)“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的話。顯然所謂“雖周亦‘助’”是指克殷以前的周,文王治岐時的周,而“周人百畝而徹”承殷人而言,則指克殷以后的周,如此則本段文義毫無捍格矣。

此文解釋若對,則近人以為孟子認為“九人而助的井田法”是周代的制度,而引經據傳去反駁他的,簡直是無的放矢;而另一方面,用孟子這段話去證明周代實行過井田法更是謬中之大謬了。

第二,本段中“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的規(guī)定,與下文所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百家各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的制度有什么關系?如沒關系,它在本段所描寫的田制中的地位是怎樣?后世讀此段的人,自韓嬰、何休以下,多不得其解,誤認此“請野九一而助”以下一節(jié)為敘述史事,并且誤把“余夫”混入井田制里去。韓嬰認為“古者八家而井田……八家為鄰,家得百畝,余夫各得二十五畝?!焙涡菡J為“圣人制井田,一夫一婦授田百畝,以養(yǎng)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授田二十五畝。”其實,“請野九一而助……”只是提出一種辦法,而不是陳述歷史(雖然所提出的辦法是被認為有歷史的根據)?!罢垺敝普?,正明此意。

孟子此處所提出的是“徹”與“助”的混合制,故曰“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薄笆惨皇棺再x”即是“徹”制?!皣小笔侵竾几浇牡胤??!耙啊笔侵高叡傻牡胤?,“徹”與“助”各是孟子所認為歷史事實的,但它們的結合卻是孟子的創(chuàng)議,下文敘井田制的一節(jié)是承“請野九一而助”言,而解釋之,故敘述完了,跟著說“所以別野人也”。中間關于“圭田”“余夫”的規(guī)定,則是承“國中什一使自賦”言而解釋之,否則何以“請野九一而助”的辦法有了下文,而“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辦法卻沒有下文?依說話的層次,敘“圭田”“余夫”的一節(jié)應在敘井田的一節(jié)之后,今本殆有錯簡,又脫去若干字,遂不可解。但無論如何,“余夫”的規(guī)定決不能混入一夫授田百畝的井田制里去。孟子明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保ā读夯萃跸隆返谄哒拢┚推骄裕丝诒M可包括一家的老幼,而安用更有“余夫”?而安得更有“多于五口”的“余夫”?茲將上面所涉及今本《孟子》一段的原文和現在所擬的訂正并列于后,以供參考。

原文: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xiāng),鄉(xiāng)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擬正: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中缺)。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xiāng),鄉(xiāng)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沒有本子的依據而顛倒古文,宜與程朱之擅改《大學》同譏,但我相信知言的人當不以此為迕的。

明乎所謂“什一使自賦”是述“徹”制,則孟子所謂“貢”“助”和“徹”的意義更無翳礙。茲略為疏釋如下:

(一)“貢”的意義本無問題。孟子引龍子的話道:“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這樣:于每一區(qū)(分區(qū)的單位不可知),農田幾年間的收成,求得一年的收成的平均數,然后于這平均數中取百分之若干(依下文“其實皆什一也”的話,則是取百分之十),以為每年的稅額,不管各年實際的收成多少。因此豐年則嫌征收的太少,歉收則嫌征收的太多。

(二)“徹”制就是要補救“樂歲寡取,兇年取盈”的弊病的。以前解經的人因《論語》有“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的話,因以為“徹”制的要素在于什一而稅,但依孟子所說,“貢”“徹”“助”皆可以“什一”,則此點,絕非“徹”制的要素可知。在“什一使自賦”的一句里,我們要特別注意“使自賦”三字。這就是說,讓農夫每年于實際的收成中,取其十分之一以供稅,而不是由公家規(guī)定年年一律的稅額,如“貢”的辦法。孟子所謂“周人百畝而徹”,是說周人行一夫授田百畝制而用“徹”法征稅。孟子所提議在“國中”實行的是一夫授田五十畝,其家中的余夫二十五畝,而用徹法征稅。

(三)“助”的意義,我們若不把“圭田”“余夫”的一節(jié)孱入,也無甚問題。如孟子所說,“助”制的要素是有所謂公田和私田的分別。至于公田和私田的比率卻沒有一定。公田和私田的分配也不必成“井”字式。井田制只是助制的一種,助制不一定即是井田制。孟子所提倡而認為周文王曾實行過的是“九一而助”,他認為殷人所實行的是“七十而助”,比率顯然不同?!捌呤贝蠹s是說一夫授田七十畝,但若干人合耕若干公田則沒有提到。

上面只釋《孟子》所述和所提出的田制的意義,至于他所述與歷史事實符合與否,另是一問題。

原載《大公報》一九三五年七月五日。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