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官修正史以及各種經(jīng)典無疑是研究當時社會歷史的重要資料,但也不能忽視那些較為直接地反映社會各階層觀念的作品,如戲曲、小說、詩詞、筆記、日記、謠諺等。戲曲其實也是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時代作品的元代戲劇必然保留和體現(xiàn)當時社會的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元代戲劇,特別是其中的公案劇,成為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最為深刻的體現(xiàn)。本書專注于元代戲劇中的法律文化命題,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元代戲劇中的法律文化進行研究。
導論。研究以下三個命題。(1)元代戲劇中的法律文化:何以成立。元代戲劇中的公案劇大概只占到元代戲劇總量的10%,但這10%的公案劇最得學者的重視。元代戲劇中的法律文化研究,屬于文學與法律關系研究的組成部分。與其他藝術種類現(xiàn)實性有所不同的是,元代戲劇中的公案劇作品的現(xiàn)實性特征更為明顯,其中揭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明和制度層面的典籍相互配合,更能夠全面地反映元代法制的全貌。(2)元代戲劇中的法律文化研究方法。元朝法律史研究中,第一種研究方法是通過元代戲劇研究元朝法律文化,這是自2000年以來的重要特征,這種研究方法的特點是將元代戲劇中展現(xiàn)的法律程序、判決、法律適用等同于元朝社會法律制度本身;第二種研究方法是用元代戲劇作為言說的材料,把元代戲劇作為自己對當前司法問題研究的依據(jù),借古說今。元代戲劇中的敘事是古代的,但畢竟是今人對其進行研究,今人的研究無法穿越進入古人的生活領域,也無法超出現(xiàn)今的學術。上述兩種研究方法并非截然對立的,只是側重點各有不同,只有多種方法并用才能更深刻地解釋元代戲劇中體現(xiàn)的法律問題。(3)研究內容:元代戲劇中的法律文化有什么。
第一章 元代戲劇中的訴訟參與人及其體現(xiàn)的法律文化。主要研究以下命題。(1)元代戲劇中的“法官”。法官是訴訟程序必不可少的主體。元代戲劇中的法官分為兩類:一是各級行政官員,這與傳統(tǒng)法律文化行政官員兼理司法的特征完全一致;二是胥吏。元代戲劇中行政官員作為法官的形象主要有三類。正面形象,如一身正氣,清廉無比;嚴格執(zhí)法,不徇私情;一心為民,機智判案;勇于任事,敢于擔當;愛民。負面形象,如貪、昏、兩面三刀,簡直就是一幅枉法裁判者的群丑圖。除了上述正面形象和負面形象之外,元雜劇還塑造了一些中立的形象。這些中立的特征,在清官那里有,在貪官那里也可以有,比如威嚴、重人情世故、殘酷、平庸等。(2)元代戲劇中的法官文化。元雜劇就法官形象的刻畫,表達了對清官的美好期待,也是法制文化的集中反映。元雜劇對清官文化進行了集中概括,形成了清官文化的核心框架。元代戲劇體現(xiàn)的清官文化即是法制文化,而非人治文化。元代戲劇對于清官文化形成的主要貢獻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一是使清官文化的代表性人物固定化,二是使清官文化的構成要素定型化。(3)元代戲劇中的原被告、受害人及其對清官文化的襯托。原被告形象的類型化主要體現(xiàn)在平民和豪強官員的兩類形象的尖銳對立。平民和豪強官員均可以成為原告或者被告。平民和豪強官員也可以成為受害人??偟膩碚f,原告、被告、受害人在形象方面沒有本質區(qū)別,區(qū)別只在原告、被告、受害人到底是平民還是豪強官員??傮w來說,平民作為原告、受害人是常態(tài),豪強官員作為受害人是例外。元雜劇中的原告、被告和受害人完全是為了襯托清官形象而出現(xiàn)的。沒有原告和受害人堅強不屈的斗爭,清官就沒有介入案件審理的機會;同樣,如果不是豪強權勢熏天,也不能刻畫出清官為民請命,敢于和權貴斗爭的精神。
第二章 元代戲劇中的訴訟程序文化。主要研究以下命題:(1)案件的啟動:訴狀的代書與呈遞。(2)訴訟程序的展開。訴訟程序的展開包括以下方面:告、訴和審理。審理程序首先是“喝攛廂”“喝堂威”。其次,訊問當事人基本案情,并由相關司法胥吏將案情進行記錄并制作訴訟案卷。再次,偵查案件。元代戲劇中大多數(shù)清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與偵查案件相結合,這與古代司法官吏往往集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于一身的實際是相吻合的。最后是詢問證人等相關司法參與人??酱颉⑿逃嵖酱虺蔀閷徟械谋亟?jīng)環(huán)節(jié),無論是貪官還是清官,對于刑訊無一不用其極。(3)訴訟程序的終結:判決和執(zhí)行。元代戲劇中的判決有以下特征:有結果無判決;判決內容與訴訟請求、案件事由無關;判決(刑事、民事)與對相關人員的獎懲相結合;判決違背級別管轄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判決的戲娛性。(4)一種法律程序文化的總結:元雜劇中法官的判決邏輯。元代戲劇中,法官主要依據(jù)道德和儒家經(jīng)典判案,二者實際上就是法的組成部分;同時適用儒家經(jīng)典也是元代知識分子的法治理想圖景。
第三章 元代戲劇中的制度文化(一):程序法律制度。主要研究以下命題。(1)元代戲劇體現(xiàn)的程序制度。①和解、調解制度。從元代戲劇來看這些解決方式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可以大量使用,這和我們現(xiàn)代社會有所不同。②代理制度。元代戲劇中代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兩類:冤魂作為委托人,普通人作為受托人,向清官報冤起訴;女性作為委托人,委托親屬作為受托人,向官府起訴。③司法官員專職化及和議制度。元代社會創(chuàng)立的推官制度是司法專業(yè)化的一個重要努力;元代社會對司法的一個重要貢獻是推行“合議制”,也就是“圓署”制。④有罪推定制度。有罪推定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基本特征,元代社會也是如此。有罪推定貫穿于訴訟程序始終。對于被告的有罪推定,其明顯的體現(xiàn)是審判官員對被告簡單詢問后的嚴刑拷打。我們不能對“有罪推定”原則過多地加以指責。其他制度包括案件復核制度、管轄制度、死刑刑前見面制度、回避制度等。(2)作為重要訴訟制度的監(jiān)察制度。元代戲劇表現(xiàn)出來的監(jiān)察程序、監(jiān)察制度與案件復核制度值得仔細研究。元代進一步加強監(jiān)察立法,將其上升到國家政治層面的高度,成為元代基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監(jiān)察官的政治地位;進一步完備監(jiān)察權的覆蓋范圍,設置完備的地方監(jiān)察機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監(jiān)察職責,這種做法,既是授權,又是限權;建立對御史執(zhí)行職務保障制度,保障其獨立監(jiān)察權;制定程序規(guī)范制度,規(guī)定了基本監(jiān)察程序和規(guī)范;規(guī)定了監(jiān)察的基本模式,使得監(jiān)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四章 元代戲劇中的制度文化(二):實體法律制度。本章主要研究以下命題:(1)刑罰執(zhí)行中的特殊制度,包括民事賠償制度和赦免制度。民事賠償制度中的一個典型制度是燒埋銀制度。赦免制度在元朝演變成為濫赦制度。(2)繼承制度。涉及戶絕女的繼承權、妻與幼子的繼承權。(3)責任追究制度。從元代戲劇來看,法官責任追究制度貫穿始終,對于司法人員責任追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由上而下的方式,這也分成兩類。一類是在上級機關對案件正常復核時,發(fā)現(xiàn)下級司法官員的違法瀆職行為,從而對其進行處罰;另一類是,通過上級的隨機調查,比如刷卷,發(fā)現(xiàn)相關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從而對其進行處罰。二是一些正直無私的官員主動地給自己處罰,并將所罰賞給下級官吏,這種情況比較少見。(4)元代戲劇中還涉及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民間借貸制度等。
文明之花,惡毒之果?從形式上看,元代制定的這些法律制度不能不說是文明的,反映了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發(fā)展與進步。但形式完善、內容進步、指導思想寬緩的元代法治,在元代戲劇中卻完全表露出另外一張面孔。差異原因之一,首先在于元代立法與實際執(zhí)行之間的巨大差距,立法是一回事,實際執(zhí)行又是一回事。差異原因之二,元代統(tǒng)治者對官員的過度寬縱也加深了百姓的苦難,導致普通百姓無法感受到元代立法的寬緩。差異原因之三,元代的貪腐最終導致寬緩的立法成為強權者謀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差異原因之四,元代戲劇有關司法的描述與元代立法之間的巨大差別,還與作為藝術品的元雜劇的藝術創(chuàng)作特點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