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元代戲劇中的訴訟參與人及其體現(xiàn)的法律文化
“訴訟參與人”是現(xiàn)代話語體系中的概念。對于系統(tǒng)的科學研究來說,對概念進行分析和研究是必需的基礎性工作,科學的界定概念是認識事物的前提。本書中有關司法、法官、債權、訴訟程序、刑罰等概念也均是借用現(xiàn)代話語體系的概念。元代戲劇中,這些概念是不存在的,當然也不存在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官、司法工作人員、現(xiàn)代司法程序和刑罰。元代戲劇中公案劇的訴訟參與人有法官(行政長官代理)、胥吏(兼有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的多重角色)、原告、被告、證人等?!霸V訟參與人”是一種類比式的使用,這些訴訟參與人與現(xiàn)代的司法參與人既有相同點,也有細微的差別。但只有采用這些范疇和詞語才能和現(xiàn)代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從而具有借鑒意義。這些概念的含義在現(xiàn)代法學語境下已經(jīng)是確定的、無爭議的,因此,在此不再對這些概念進行詳盡的分析和界定。
一 元代戲劇中的“法官”
法官是訴訟程序必不可少的主體。元代戲劇中的法官分為兩類:一是各級行政官員,這與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行政官員兼理司法的特征完全一致;二是胥吏。從元代實際來看,有些胥吏的權力很大,成為重要的官員。但在元代戲劇中,官員和胥吏的區(qū)分還是非常明顯的。無論是官員還是胥吏,在元雜劇中主要被創(chuàng)造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正面形象,如果用一個中心詞來概括,那就是“清”;另一種是負面形象,如果也用一個中心詞來概括,那就是“貪”。
根據(jù)孔繁敏的研究,“現(xiàn)存18種元公案劇,出場的清官良吏共7人,即張鼎、李圭、錢可、張商英、竇天章、王筱然和包公。包公在11種劇中出場,張鼎在兩劇中出場,其余的李圭、錢可等各在一劇中出場”[1]。實際上,元雜劇中的清官良吏并不只是這幾個。范仲淹、張珪等都有涉及,但直接審理案件,以清官良吏形象展示的確實只有上述7人。元雜劇中的法官很多能在歷史上找到原型。包公的事跡與元雜劇中的清廉形象有其暗合之處,在此不再詳述;另有實際歷史記錄的就是王筱然。金人王筱然的事跡也正式列入史冊,同包拯一樣,也是清官能吏的典范。他是金皇統(tǒng)二年(1142)的進士,金朝士大夫當中,王筱然的政績最為卓著。金人劉祁在《歸潛志》卷八中對其進行了記載。
王筱然在元雜劇中的官職為開封府尹,屬于重要的官員。實際上王筱然曾經(jīng)任咸平府同知,管理咸平府。他當政時,治理區(qū)域的遼東路有很多世襲的猛安謀克人居住,這些人都是女真族的有功人員,平時驕奢淫逸,放縱不法,為害鄉(xiāng)里。對于這種情況,王筱然一直在思索治理的有效措施。當時有一普通老百姓欠一世襲的猛安謀克人錢財,這個老百姓由于貧窮不能按期償還。該世襲的債權人猛安者大怒,率領家奴闖入老百姓家中,將他家的牛強行搶走,老百姓遂向官府起訴。王筱然了解情況后,讓一位胥吏去傳喚這個猛安謀克人到衙門審問。這個猛安謀克人帶著眾多奴仆盛裝前來。王筱然穿戴正式的官服,把他召喚到大堂,向他盤問這件事情,然后命令隨從將他捆綁起來,以強盜罪的罪名,將他在市場公開杖斃。后來,王筱然就任大興府知府,覺察到當時有僧侶經(jīng)常與高官交往并相互勾結,為非作歹,于是下令每天中午過后不允許僧侶出寺。自此,大興府街中再也看不到一個和尚。一天有一長老公開犯禁,王筱然立即將其逮捕并戴上枷鎖。那時,德高望重的長老和尚者多被高官貴戚重視,貴為皇姑的某公主使人拜訪王筱然請求將其釋放。王筱然說,我是奉皇帝的命令制定這樣的命令。他把這個和尚帶到大廳上,對其使以杖一百的刑罰,將這個老和尚活活打死。從此,“京輦肅清,人莫敢犯”。其實,這主要是因為皇帝金世宗對他非常欣賞和信任,王筱然才得以嚴格執(zhí)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來處理重要事項。有人評價王筱然嚴格執(zhí)法的名氣也許超過了宋朝的包拯。劇作家不會忘記這樣一個清官,雖然他的名氣由于種種原因不如包拯。在王仲文的雜劇《救孝子賢母不認尸》中的大興府尹王脩然,就是以真實版的王筱然為原型創(chuàng)作的。如同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樣,劇中的王脩然執(zhí)法如山、一身正氣。由于廉潔奉公,他的權力越來越大:“自遷軍回來,累加官職,賜予我,專一體察濫官污吏,采訪孝子順孫。”他有“勢劍金牌,先斬后奏”,這正是他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得到當時皇帝信任的表現(xiàn)。正是得到了皇帝的眷顧,他才能豪言:“王法條條誅濫官,為官清正萬民安。民間若有冤情事,請把勢劍金牌仔細看?!敝挥械玫搅俗罡呓y(tǒng)治者的支持,清官們才可以嚴格執(zhí)法,這也是當時歷史人物的局限性所在。其實,包拯也存在同樣的情形。
《元史·世祖本紀》(卷九、卷十)中記載了張鼎的事跡。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十月,“鄂州總管府達魯花赤張鼎、湖北道宣慰使賈居貞并參知政事”,至元十五年(1278)六月被元世祖罷去參知政事官職,同年七月,被任命為湖北宣慰使。從張鼎實際擔任的官職來看,他應該屬于“官”,但寫張鼎審案的雜劇主要是《張孔目智勘魔合羅》和《河南府張鼎勘頭巾》,在劇中他的官職是“六案孔目”,屬于“吏”的范疇。
張商英也是實際存在的重要歷史人物,生活在北宋末年,在《宋史》中有明確的記載。按照《宋史·卷三百五十一·列傳第一百一十》的記載,他是蜀州新津人,從宋哲宗時期就成為朝廷重臣,任開封府推官,提點河東刑獄,召為右正言、左司諫。張商英抨擊權貴,多次彈劾權臣蔡京,指出他“身為輔相,志在逢君”,因此多次遭到蔡京的打擊報復。由于對蔡京的彈劾并敢于提出異議,皇帝多次稱贊他為賢臣,徽宗因為他有聲望,就任他做宰相。張商英處理政務公平,認為蔡京雖然標榜恢復新法,但不過是借此來威脅控制國君、禁錮士大夫罷了。于是大力變革弊政,廢除當十錢,進而改革幣制,發(fā)行紙鈔以便于通商行旅,免除不合理的賦稅以減輕百姓的負擔。張商英勸說徽宗節(jié)制浮華奢侈的生活,停止修建土木工程,打擊投機鉆營的佞臣。張商英的做法使皇帝對他都頗有幾分畏懼,宋徽宗曾經(jīng)修葺升平樓,告誡主管官吏凡是遇到張丞相騎馬來到,一定要把工匠藏在樓下,直到他走過去才恢復工作?;实廴蚊鼦顟鞛楣?jié)度使,張商英不同意,他說:“祖宗之法,內(nèi)侍無至團練使。有勛勞當陟,則別立昭宣、宣政諸使以寵之,未聞建旄鉞也。”從《宋史》這一記載來看,張商英的政績也不比包拯差多少,只是由于種種原因,只有包拯成為“箭垛式”的人物。
(一)第一類法官:行政官員
中國傳統(tǒng)司法的重要特征是行政官員兼理司法,這在元雜劇中也有非常明顯體現(xiàn),這些官員以包拯為代表。現(xiàn)存元雜劇中,有關包公的戲劇十一種分別是:無名氏的《鯁直張千替殺妻》《包待制陳州糶米》《包待制智賺合同文字》;關漢卿的《包待制三勘蝴蝶夢》《包待制智斬魯齋郎》;李潛夫的《包待制智賺灰闌記》;武漢臣的《神奴兒大鬧開封府》《包待制智賺生金閣》;曾瑞的《王月英元夜留鞋記》《玎玎珰珰盆兒鬼》;鄭廷玉的《包待制智勘后庭花》。[2]這些優(yōu)秀劇目共同刻畫了包拯作為一位清官、一位嚴格執(zhí)法的法官的形象。正如胡適先生所言,元代戲劇中的這些劇目也確實通過“許多折獄的奇案”集中表現(xiàn)在包拯身上,本書也以包拯為中心,闡述元代戲劇表現(xiàn)的以包拯為代表的法官形象。
1.正面形象
(1)一身正氣,清廉無比
清廉是清官文化的首要準則。元代戲劇中出現(xiàn)的清官,無不具備清廉的優(yōu)秀品德。元代戲劇中的清官首推包拯。包拯本身就是一個極其清正廉潔的歷史人物?!端问贰肪砣僖皇栋袀鳌吩疲骸罢郧椭?,惡吏苛刻,務敦厚,雖甚嫉惡,而未嘗不推以忠恕也。與人不苛合,不偽辭色悅人,平居無私書,故人、親黨皆絕之。雖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嘗曰:‘后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若孫也?!?sup>[3]元代公案雜劇亦對包拯的清廉進行了著力的展現(xiàn)。在元代戲劇《包待制陳州糶米》中,作者借用隨從包拯的衙役張千之口來表述包拯的清廉。張千說:
你不知這位大人清廉正直,不愛民財,雖然錢物不要,你可吃些東西也好,他但是到的府州縣道下馬升廳,那官人里老安排的東西,他看也不看,一日三頓則吃那落解粥。你便老了吃不得,我是個后生家,我兩雙腳伴著四個馬蹄子走……我這一頓落解粥走不到五里地面,早肚里饑了,我如今現(xiàn)在前面,到的那人家里,我則說我是跟包待制大人的,如今往陳州糶米去,我背著的是勢劍金牌,先斬后聞,你快些安排下馬飯我吃,肥草雞兒,茶渾酒兒,我吃了那酒,吃了那肉,飽飽兒的了,休說五十里,我咬著牙直走二百里,則有多哩。嗨,我也是個傻弟子孩兒,又不曾吃個怎么兩片口里劈溜撲剌的,猛可里包待制大人后面聽見,可怎么了也。[4]
通過張千之口說明,不僅包拯自律甚嚴,其對于隨從的管理也近乎苛刻。年紀輕輕的張千吃不飽飯,連背后說說大話以解饑餓之苦都不敢。在《感天動地竇娥冤》中,通過竇天章自報家門來說明其清廉:“老夫自到京師,一舉及第,官拜參知政事。只因老夫廉能清正,節(jié)操堅剛,謝圣恩可憐,加老夫兩淮提刑肅政廉訪史之職,隨處審囚刷卷,體察濫官污吏,容老夫先斬后奏?!?sup>[5]同樣的清官還有關漢卿《錢大尹智勘緋衣夢》中的錢大尹,在劇中關漢卿對他贊頌道:“誦《詩》知國政,講《易》見天心。筆題忠孝子,劍斬不平人?!边@當然也是一個包拯式的大清官。盡管在劇情方面和《包待制三勘蝴蝶夢》類似,但雜劇體現(xiàn)的這位開封府尹是一個難得一見的清官。他在劇中面對疑難案情,仔細推理,大膽究問,應對得力,并最終使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2)嚴格執(zhí)法,不徇私情
元代戲劇中塑造了眾多不徇私情、嚴格執(zhí)法的清官形象?!陡刑靹拥馗]娥冤》中,竇天章因為生計所迫不得不將親生女兒竇娥送與蔡婆婆做童養(yǎng)媳。其內(nèi)心對竇娥的愧疚和自責可想而知。但他與作為鬼魂的竇娥一見面,首先厲聲質問竇娥是不是殺害公公的兇手,并推心置腹地對竇娥說:“你這小妮子,老夫為你啼哭的眼也花了,憂愁的頭也白了”。但竇天章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職責是“官居臺省,職掌刑名,來此兩淮審囚刷卷,體察濫官污吏”,在這種情況下,“你是我親生之女,老夫將你治不的,怎治他人?……你快于我細吐真情,不要虛言支對。若說的有半厘差錯,牒發(fā)你城隍祠內(nèi),著你永世不得人身,罰在陰山,永為餓鬼”[6]。
元代戲劇《便宜行事虎頭牌》中,山壽馬也是一個不徇私情的典型人物。他“自小里化了雙親,忒孤貧,謝叔叔嬸子把我來似親兒般訓”[7]。劇本多次渲染山壽馬和叔父的深厚感情,展現(xiàn)了叔侄情深的情況。然而,叔叔在接受他的任命成為千戶之后,自恃“俺那山壽馬侄兒,做著兵馬大元帥,我便有些疏失,誰敢說我?”[8]后違背誓言、違犯軍法而飲酒誤事。山壽馬知道后定要將之軍法從事。他的嬸嬸向其苦苦求情:“想著元帥自小里父母雙亡,俺兩口兒抬舉的你長立成人,做偌大官位。俺兩口兒雖不曾十月懷耽,也曾三年乳哺,也曾煨干就濕,咽苦吐甘??稍跎馑椛弦坏?,看老身面皮,只用杖子里戒飭他后來,可不好也?”[9]但山壽馬斷然拒絕,在知道叔叔已將功補過后仍按軍法杖責一百。親情在公正嚴明的法律面前黯然失色。
《承明殿霍光鬼諫》中,在兒子受寵時,霍光認為,“打這廝才低智淺,怎消的隨朝遷轉?他那里會展土開疆,治國安邦,獻策呈言?量這廝,有是末高識遠見,怎消的就都堂戶封八縣?”[10]要求將其子貶為庶民。對于他的女兒,他勸慰道:“怕你老尊君早晚身亡后,教你個女孩兒聽我遺留。教官里納士招賢,休教他迷花戀酒??峙沦\子將忠臣譖,你索款慢去君王行奏。你子學立齊邦無鹽女,休學那亂劉朝呂太后?!?sup>[11]為了使新君遠女色,他竟然要求皇帝將自己的女兒打入冷宮。即便是死后得知兒子密謀造反,其鬼魂還托夢新君進行告發(fā)。《承明殿霍光鬼諫》中霍光不徇私情、大義滅親的法制思想即便是今人也難以企及。
(3)一心為民,機智判案
現(xiàn)存寫包拯的11個元代戲劇中,幾乎都寫了包拯以智慧破案。其中5個劇本還非常明顯地表明“智賺”“智勘”“智斬”?!爸烊f曙在《包公故事源流考述》一書里,通過對歷代包公故事的考察,認為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包公形象。在宋代市井文藝家那里,包公只是一個判官形象;到了元代,包公被塑造成了斗士和智者形象,作為斗士,他與權豪勢要進行堅決斗爭,作為智者,他在斗爭中又講究策略,運用智慧,巧妙地取得勝利?!?sup>[12]在《包待制智賺生金閣》中,包拯的智慧和能力被文學塑造得更加難以想象,可以達到“日間剖斷陽間事,到得夜晚還要斷陰靈”的程度。
突出表現(xiàn)包拯的智慧的作品當屬《包待制智賺灰闌記》。這個劇本描寫張海棠因為先前的貧困被迫淪落為妓女,后來由于各種機緣嫁給富戶馬均卿員外當妾,兩人情投意合感情甚好,生下了孩子已經(jīng)五歲。馬均卿的正妻(大娘子)與州衙里的趙令史有私情,為了獨霸馬員外的全部家產(chǎn),大娘子與趙令史二人謀劃將馬均卿毒死,在嫁禍海棠后陰謀搶奪海棠所生的兒子。大娘子逼迫張海棠,讓她選擇私下處理,將一應家財房廊屋舍帶孩兒都放棄,凈身出戶,否則就告他毒死親夫。海棠不服,與大娘子吵到官府打官司。鄭州太守蘇順昏聵,完全聽從那個“我做令史只圖醉,又要他人老婆睡。畢竟心中愛者誰,則除臉上花花做一對”的趙令史。趙令史與大娘子二人通過周密的策劃,對街坊鄰里許以重金,讓他們出面向官府證實孩子為馬員外的大娘子所生。趙令史與大娘子二人又逼海棠承認毒死馬員外?!半m則居官,律令不曉。但要白銀,官事便了”的蘇順將海棠屈打成招,問成死罪,押解開封府。包拯接到申文,感覺案子疑點重重,“因奸藥死丈夫,強奪正妻所生之子,混賴家私,此系十惡大罪,決不待時的。老夫想來,藥死丈夫,惡婦人也,常有這事。只是強奪大娘子所生之子,是兒子怎么好強奪的?況奸夫又無指實,恐其中或有冤枉。老夫已暗地著人吊取原告,并干證人等到來,以憑復勘。這也是老夫公平的去處。張千,抬聽審牌出去”[13],決定將案件重新審理。包公讓人在地上畫了一個圈圈,命人將孩子壽郎放置于圈中,讓海棠與大娘子各自拉住壽郎的一只手,明確告訴她們兩個人,只要誰拽出孩子出圈,孩子便是誰所有,跟孩子生活。作為親生母親海棠恐怕在拉拽的過程中對孩子造成傷害,因而在拉拽孩子的過程中并不敢用力,在這種情況下,孩子被馬員外的大娘子拽出。包公假裝非常惱怒,命令差人去毆打海棠,海棠向包公訴說道:“妾身自嫁馬員外,生下這孩兒,十月懷胎,三年乳哺,咽苦吐甜,煨干避濕,不知受了多少辛苦,方才抬舉的他五歲。不爭為這孩兒,兩家硬奪,中間必有損傷。孩兒幼小,倘或扭折他胳膊,爺爺就打死婦人,也不敢用力拽他出這灰闌外來,只望爺爺可憐見咱?!彼恼f法合情合理,包公于是判明了案件。
再如《包待制智賺合同文字》中,包拯首先用智慧查清了劉安住與伯父伯母的真實關系。他讓劉安住用大棍打其伯父,劉安住拒絕按照包公的命令行事:
兀那劉安住,你可怎生不著實打者!
(正末唱)俺父親尚兀是他親兄弟,卻教俺亂棒胡敲忍下的,也要想個人心天理終難昧,我須是他親子侄,又不爭甚家和計,我本為行孝而來,可怎么生忿而歸?
(包待制云)老夫低首自評論,就中曲直豈難分?為甚侄兒不將伯父打,可知親者原來則是親。兀那小廝,我著你打這老兒,你左來右去,只是不肯打。[14]
從劉安住這個舉動上,包公其實已經(jīng)正確判斷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為了讓對方心服口服,包公進一步用智,在和差役密謀交代后,讓差役發(fā)布了劉安住死亡的假消息。在突然的以死抵命的恐懼面前,劉安住的伯母其實已經(jīng)慌了手腳。在這種情況下,包公告訴她,如果她真是劉安住的伯母,則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誤殺親子孫不償命,若不親,殺人償命”。在這樣的連環(huán)套之下,劉安住的伯母別無選擇,向包公親口承認了劉安住是自己的親侄兒,并主動交出合同文字。從這個劇情來看,包拯不費吹灰之力,免除了搜查和大刑伺候帶來的傷害,智賺合同文字,為劉安住伸張正義,爭得了財產(chǎn)繼承權。
再如《包待制智斬魯齋郎》中,“嫌官小不做,嫌馬瘦不騎”的魯齋郎作為權豪勢要,盡管在表面上官職不大,只是一個管理祭祀的小官僚,實際上他深受皇帝恩寵,比一般的朝廷要員更有權勢,因而他才能任意欺男霸女,奪人財物,他也敢直接對受害人講“兀那李四,這三鐘酒是肯酒;我的十兩銀子與你做盤纏;你的渾家,我要帶往鄭州去也。你不問揀那個大衙門里告我去!”[15]對待這種與皇帝親近的人,靠正常的法律程序達到懲治他的目的是非常困難的,一則皇帝口含天憲,可以隨意赦免魯齋郎;二則通過法律程序將會有冗長的訴訟程序和過程,就是皇帝不直接干涉案件審理,魯齋郎也會在審理過程中以瞞天過海的方法逃脫法律制裁;三則當時的法律確實賦予了“魯齋郎們”較大的特權。迫于無奈,包公只能采用“智”斬。他把“魯齋郎”三個字改為“魚齊即”后羅列其罪惡,然后上報皇上請其定奪。在皇上沖動之下批了“斬”字后,再加筆畫將“魚齊即”修改為“魯齋郎”。通過這種方式,他將惡人押上了斷頭臺,同時保護了自己,使得最高當權者也無話可說。
包公的機智不僅表現(xiàn)在案件判決過程中,而且表現(xiàn)在他對社會形勢的清醒認識和判斷上。他清醒地認識到,如果不能很好地、機智地處理好與當權者的關系,不僅案件處理不好,無法實現(xiàn)社會公平公正的治國理想,而且連自己的生存都會受到威脅。所以,在《包待制智勘后庭花》中,趙廉訪位高權重,而案件涉及其夫人,包拯就非常清楚地告訴趙廉訪:
老夫人違條犯法,怎敢就教他帶鎖披枷?你侯門似海深,利害有天來大,則這包龍圖怕也不怕,老夫怎敢共夫人做兩事家?若是被論人睜起眼來,枉把村老子就公廳上唬殺。相公,小官職小斷不的。[16]
在這種情況下,趙廉訪就給了包拯勢劍銅鍘,限他三日審結案件,查清事實。[17]這種情況也出現(xiàn)在《包待制陳州糶米》中,包公也是被“敕賜勢劍金牌,先斬后聞”。
“近來,有學者從現(xiàn)代法律的角度對公案劇中包拯斷案的方法提出質疑,認為包拯審案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原則。客觀地說,在《灰闌記》《合同文字》《生金閣》等雜劇中,包拯確實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的嫌疑。另外,包拯念念在口的‘律意雖遠,人情可推’‘親者原來則是親’,其實并不可靠。因為親者不一定就親,如《包待制智賺合同文字》中的伯母與親侄;人情有時也并不可推,《包待制三勘蝴蝶夢》中王母舍棄親生兒救護前房之子的盛德之舉,就大大出乎包待制的意料之外。”[18]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并非全無道理。但總體來看,現(xiàn)代法律概念和邏輯只是一種分析元代戲劇中法律文化的框架,但不能將之用作判斷古代法制發(fā)展水平高低的標準,更不能因現(xiàn)代法治理念去苛求古人;包公作為一名歷史人物,必然有其歷史局限。包公所處的封建時代,司法技術聊勝于無,法制建設漏洞百出,很多法律規(guī)定偏離公平和正義。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我們認為包公審案的方法應該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并被當時的民眾理解并接受,否則這些故事就不會出現(xiàn)在元代戲劇中,通過傳唱被老百姓欣賞和贊嘆。另外可以解釋的原因是,包拯之所以這樣做,其目的在于剪除奸慝,替老百姓洗冤雪枉,這不能不得到當時百姓對他傾心愛戴。再者,從現(xiàn)在的眼光來看,包公的做法也有可取之處,“律意雖遠,人情可推”“親者原來則是親”,雖然并不完全可靠,但從常理上看也有一定的道理。需要說明的是,“因為親者不一定就親,如《包待制智賺合同文字》中的伯母與親侄”,這個例子并不能貼切地證明“親者不一定就親”。侄子與伯母之間并無血緣關系,同樣在《包待制智賺合同文字》中,就是因為親緣關系,劉安住作為侄子就不去打他的伯父;同樣的道理,打破劉安住頭的是他的伯母,并非伯父劉天祥。從“親者原來則是親”的道理來看,劉安住的伯父伯母這樣做除了自私之外,也是為了“親”,但這個“親”不是劉安住,而是他們的女兒女婿:“我這家私,火焰也似長將起來,開著個解典鋪,我?guī)н^來的女孩兒,如今招了個女婿,我則怕安住來認,若是他來呵,這家私都是他的,我那女婿只好睜著眼看的一看,因此上我心下則愁著這一件?!?sup>[19]從女兒和女婿的角度衡量,侄子的親緣關系自然就差得很多。
(4)勇于任事,敢于擔當
以包拯為代表的清官,是勇于擔當?shù)牡浞?。無論是在元代戲劇還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權豪勢要都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階層。用包拯自己的話說,“老夫有件事向君王陳奏,只說那權豪每是俺敵頭。他便似打家的強盜,俺便是看家的惡狗,他待要些錢和物,怎當?shù)倪@狗兒緊追逐?只原俺今日死明日亡,慣的他千自在百自由?!?sup>[20]在元代戲劇中的包拯和現(xiàn)實生活中的包拯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一定的差別。
與高官顯貴的不法行為進行堅決的斗爭是相同的?!霸凇栋分?,我們可以看到包拯曾7次向皇帝上書《彈王逵》,指責王逵任江南路轉運使,‘行事任性’‘苛政暴斂’,要求‘圣慈特與降黜’。還有《彈張若谷》《彈張敬堯》《彈郭承佑》《彈宋庠》《彈李淑》《彈宋祁》《乞不用贓吏》等,皆屬包拯給皇帝的奏議,旨在表示‘臣等不勝為國納忠激切之至’。所謂‘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者,即在于此?!?sup>[21]體現(xiàn)在元代戲劇中,包拯卻直接背著皇帝處死危害百姓的皇親、衙內(nèi)等權豪勢要,比如智斬魯齋郎,處死小劉衙內(nèi)等。前者是騙取皇帝批準,后者是干脆背著皇帝直接行使生殺大權,并且直接讓受害人行使司法權,如讓小古用紫金錘直接打死了小劉衙內(nèi)。這種事情,現(xiàn)實生活中的包拯是不會做的,這一方面是因為他效忠封建皇帝,愿意為皇帝肅清奸人,是封建統(tǒng)治階級內(nèi)部的斗爭;另一方面,包拯是嚴格遵守法律的模范,這些違背法律的變通之舉,他是不會做的。元代戲劇中,包拯在和權豪勢要做斗爭的時候依仗皇帝賜予的勢劍金牌,筆者認為這是可信的。作為一個封建社會的高級官吏,取得勢劍金牌就等于獲得了最高統(tǒng)治者的授權,在這種情況下,包拯會大膽地依法辦事,維護百姓利益,貫徹最高統(tǒng)治者的意圖。
元代戲劇對包拯的刻畫是豐滿的。包拯作為為數(shù)不多的幾個清官,在同勢力龐大、人數(shù)眾多的權豪勢要斗爭的過程中沒有猶豫和彷徨是不可能的。元代戲劇中的包拯也有著辭官歸隱山林,從此不管世間不平事的準備。他清醒地看到,清官的下場其實并不好:“有一個楚屈原在江上死,有一個關龍逢刀下休,有一個紂比干曾將心剖,有一個未央宮屈斬了韓侯。那張良呵若不是疾歸去,那范蠡呵若不是暗奔走,這兩個都落不得完全尸首。我是個漏網(wǎng)魚,怎再敢吞鉤?不如及早歸山去,我則怕為官不到頭,枉了也干求?!?sup>[22]因此他準備辭官歸隱,告訴范仲淹等人說,“老夫年邁,不能為官,到來日見了圣人,應告致仕閑居也”;權豪勢要們對于包拯的這個表態(tài)可謂求之不得,劉衙內(nèi)對于他請求歸田時高興異常,說“老府尹說的是,年紀老了,如今棄了官告致仕閑居倒快活也”[23],但這一句話使他打消了歸隱的念頭。在他聽了小的哭訴,知道他的父親被小衙內(nèi)用紫金錘活活打死的冤屈后早已經(jīng)怒火中燒,為民除害的念頭早就產(chǎn)生了。雖然早就堅定了為民除害的念頭,但他還假意推托,在劉衙內(nèi)不得不勸他去辦案的時候,他一下就應承下來。這種做法的好處是,既能伸張正義,又能讓權豪勢要無話可說,達到了勇于擔當和機智的統(tǒng)一。
(5)愛民
元代戲劇中,包拯的愛民,表現(xiàn)在他對百姓饑寒的深切關懷。元代戲劇《包待制陳州糶米》中,陳州亢旱三年,六料不收,黎民苦楚,百姓幾至相食。但朝廷派去賑濟災民的劉衙內(nèi)兒子小衙內(nèi)及其妹夫楊金吾假賑災之名,依仗劉衙內(nèi)的權勢對百姓進行敲骨吸髓的壓榨。包拯決定去陳州救民于水火,在采取計策掙得劉衙內(nèi)也不得不表示同意之后,他星夜兼程直奔陳州,直把隨從張千累得叫苦不迭,口中怨恨不住。用包拯的話說:“我一點心懷社稷愁,則今日便上陳州,既然心去意難留?!币宦分?,包拯不顧自己“暮景衰年,鞍馬上實勞倦”,他心里想的是“窮百姓苦懨懨叫屈聲冤”,吩咐從人說,現(xiàn)在離陳州不遠了,即便是有人在路上欺負我們,也要裝作視而不見,趕緊到陳州辦正事要緊。包拯心里想的最多的還是百姓的疾苦。
包拯對百姓的愛,表現(xiàn)在對一樁樁普通案件的公正審理上。用他自己的話說,對于莊農(nóng)每年競桑田,弟兄們分另家緣的案件,他都要“備細的究出根源”。元代戲劇還通過維護家庭的圓滿來體現(xiàn)他的愛民。《包待制智斬魯齋郎》中,魯齋郎先后強占了銀匠李四和六案孔目張珪的妻子,上演了一場豪強勢要欺男霸女導致其妻離子散的人間悲劇。奉旨五南采訪的包拯,來到徐州,收養(yǎng)了李四的一兒一女,來到鄭州,又收養(yǎng)了張珪的兩個孩子。他將兩家的兩雙兒女收養(yǎng)在身邊長達15年,讓男孩讀書應試并中了舉。還做主將李四的女兒配與張珪的兒子,張珪的女兒嫁給李四的兒子,成就了傳統(tǒng)的大團圓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