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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官,問法——兼替農(nóng)民馬隨意說話

微觀天下事 不負案頭書(繼梁曉聲老師《人世間》后2018年又一力作) 作者:梁曉聲


問官,問法——兼替農(nóng)民馬隨意說話

先介紹一下馬隨意——陜西咸陽地區(qū)的農(nóng)民,當過兵,在部隊是名優(yōu)秀的戰(zhàn)士。復員二十余年來,在一條河上駕舟打漁為生,先后救起過二三十名落水之人,且從不張揚,一向認為自己做的是理所應當?shù)氖隆?/p>

再介紹一些官。些個綠豆粒大的官,包括鎮(zhèn)長、書記在內(nèi)的些個官。

馬隨意將他們告了——兩級法院皆判馬隨意敗訴。第二次宣判的是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很具有執(zhí)法的權威性。于是馬隨意自認輸?shù)降琢恕?/p>

馬隨意為什么要告那些個官呢?

是由這樣的事引起的:河上翻了船,落水者眾。參與營救者亦眾,逾百人。

不再僅僅圍觀了,這是多好的現(xiàn)象,證明了見義勇為已成當?shù)孛癖娖毡榈娜说谰瘛qR隨意斯時正駕舟于河,自然也一如既往地參與了營救。他立身于船,靠漁網(wǎng)機智而成功地救起最后兩名落水者……

鎮(zhèn)里的那些個干部,要開表彰大會,在會上給表現(xiàn)突出的營救者們發(fā)榮譽證書,發(fā)獎金。他們要通過此舉,使見義勇為之精神在民眾中更加得以弘揚。

這顯然也是必要之舉。尤是良好的愿望。

于是他們限定了表彰人數(shù)——五名。

還規(guī)定了表彰前提——躍入水中進行營救的。

于是他們實行了一個看起來很民主的程序——先由群眾推選,再由他們?nèi)Χā?/p>

馬隨意那個村里的人們,雖然明知他并未躍入水中而是站在船上進行營救的,但畢竟救起了兩條人命,所以仍一致推選了他。二十余年間已先后救過二三十人的馬隨意,倍覺欣慰。那是他一生將要受到的唯一一次表彰啊。而且他當之無愧啊。

然而鎮(zhèn)里的干部在進行最后圈定時,將他的名字從受表彰者名單上勾掉了。

既然他們已經(jīng)擬了“原則”,照章而為就是;既然馬隨意沒有躍入水中進行營救,當然不在公開表彰之列。何況,他們中,已有人陪著獲救者家屬,登門向馬隨意當面感謝過了。他們認為他們已經(jīng)做得很周到了。

但是沒有誰預先通告馬隨意——其實他不在受表彰之列,連村里的任何一個人也不知道。

結果尷尬就發(fā)生了——表彰會前,馬隨意被村民們簇擁到了第一排就座。第一排算他共六人。眼看著其他五人披紅戴花,接受榮譽證書和獎金,唯獨自己被冷落一旁,他當時的心情可想而知。

他的尷尬僅止于此,還則罷了。

緊接著更令他感到尷尬的事發(fā)生——要給五名受表彰者合影了,一名鎮(zhèn)干部呵斥他:“又沒你的份兒,你坐這兒干什么?閃一邊去!”

于是馬隨意反而成了哄笑的對象。

這農(nóng)民的自尊心嚴重受傷了。他還從沒逢過如此尷尬之事。

我想,我們不應責怪這農(nóng)民太小心眼吧?凡是個人,都有點兒自尊心的吧?

一名普通農(nóng)民的自尊心,誰會去重視它的受傷與否呢?

于是馬隨意進而成了村民嘲笑的一個人。

老實的農(nóng)民,決定要自己討回點兒自尊心了。

這也是很正常的吧?

他要討回自尊心的方式,無非就是去找鎮(zhèn)干部,希望對他和另外五人一視同仁,補給他一份榮譽證書,使他得以挽回一點兒面子。

這過分么?

但是多么的難?。?/p>

第一次沒結果,當然就覺得更沒面子了,當然就必得去第二次了。

直至十一個月以后,他才終于討到了一份榮譽證書。

這簡直成了一個農(nóng)民為了維護自尊心的一場戰(zhàn)役!

正當他的心理平衡了一點兒的時候,有一種說法從鎮(zhèn)上的干部們口中傳出來了:“他那個證書是不算數(shù)的,只不過為了安定才……”

倒似乎馬隨意是一個“不安定”分子了。

于是農(nóng)民馬隨意感到最終還是受了愚弄。是不是真的對他一視同仁了呢?我看也根本不是。否則會拖到十一個月以后么?否則鎮(zhèn)里的工作人員會對他嚷:“就輕蔑你了!你能怎么著吧?”——這種話么?

于是馬隨意將他們告了。

一審,馬隨意敗訴。

法庭認為——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表彰,法律尚無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因而馬隨意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馬隨意不服,二審依然敗訴。

法官們的認為如上。而且看去一個個還都振振有詞,都一副副“依法辦事”的面孔。

這便是中央電視臺5月24日晚一欄節(jié)目的內(nèi)容。

節(jié)目主持人最后評論道:“這本來是不該發(fā)生的事……”

卻沒有進一步分析為什么“不該發(fā)生的故事”居然發(fā)生了——分明是時間的原因。

我已久不寫此類文章了。

我也久不動氣了。

然而我當時又一次感到氣憤,竟至于坐立不安,一邊來回踱步一邊看電視。

我至少十次勸自己打消寫這篇文章的念頭,但是我不寫就如鯁在喉啊!胸膛發(fā)堵啊!

聯(lián)想以前從電視中看到的諸事,氣憤更是強烈。

我恨不得在這篇文章里罵娘。

但罵娘總是不文明的。那就忍住不罵了罷!

然而我替農(nóng)民馬隨意抱不平。

讓我先來質(zhì)問那些鎮(zhèn)里的官:

憑什么你們擬定了只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們的“既定方針”辦,多一個馬隨意就當然不行?

難道他救起來的就不是兩條人命?

難道你們不是在做要使見義勇為之精神發(fā)揚光大的事,而是在賜給什么享受終生特殊待遇的“高級職稱”?難道是在增補鎮(zhèn)領導班子成員?難道多一個馬隨意反而將肯定的不利于見義勇為之精神的發(fā)揚光大么?

不就是再多頒發(fā)一份榮譽證書,再補給馬隨意三百元錢么?那不就是你們一頓公飯的錢么?興許你們一頓公飯排場起來還遠遠不止三百元。何況馬隨意還只要證書也就是只要一種你們的承認不要錢!就憑他此前已救過二三十人這一點,即使那一次并沒趕上也用他的方式救了兩條人命,一并予以表彰應該不應該?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將他擯除在名單以外更有利于見義勇為之精神的群眾教育?難道不是連群眾都認為他實在很配受到表彰么?

憑什么你們一旦擬定了只有“躍入水中營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別的方法營救就“不算數(shù)”了呢?

這是什么邏輯?

這是從什么混賬的頭腦里產(chǎn)生出來的鬼名堂?!

以此表彰“原則”進行群眾性的見義勇為之精神的教育,可笑不可笑?荒唐不荒唐?自以為是不自以為是?見義勇為斷不該是一種過程的表演而最終乃是為了營救性命不是么?為了倡導此精神以任何方式營救不都是可贊的么?在來得及的情況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實上也達到了救命目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么?難道營救火海中人倘靠了云梯由窗口接應便不夠“勇為”?

如果事實上連躍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單的也還多多,那么馬隨意被擯除在名單之外自然毫不奇怪。

但這樣的人不是算上馬隨意總共才六名么?

如果預先不了解馬隨意二十余年間已救起過二三十人,那么馬隨意前去請求補發(fā)給自己一份證書后,對其稍加一點調(diào)查了解是不難的吧?派個辦事員到他村里去打聽打聽不就清楚了么?

如果事情這樣去做:了解之后,鑒于馬隨意二十年間救起過二三十人的一貫事跡;鑒于他在“那一次”畢竟也救起了二人這一事實,派個人再到村上去補發(fā)給他一份證書,不是更加證明自己們倡導見義勇為的真誠么?不是很給自己們的干部形象添分么?

然而竟不。

為什么?

還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頭腦中作祟?

我們擬定了五人就五人!

我們說了“只有躍入水中”營救才配表彰,那就是金口玉言的“圣旨”!

但我倒要再問了:倘馬隨意本人即你們鎮(zhèn)干部中的一位,或與什么高高在你們之上的大干部有著親密的關系,他還會落到既救了人又遭譏笑的尷尬之境么?

但我倒要再問了:倘有一位比你們大的官,哪怕官職比你們只高半級,哪怕是以商量的態(tài)度向你們建議——對于這個馬隨意,還是給以表彰的好,你們?nèi)詴虉?zhí)己見么?

但我倒要再問了:你們主持的若是別的大會,若有一位高于你們的干部該在名單上而沒被宣報其名,該被請上臺而竟被冷落臺下,并且陷于了大的窘?jīng)r,你們將會如何?再三再四地檢討賠禮道歉唯恐不及吧?

而一個普通農(nóng)民,傷了他的自尊又怎樣?哼!

這是否便是你們的心理?

我們是鎮(zhèn)里的官,既然我們已經(jīng)定了大會只表彰五人,改成六人也不是不行——但要看誰要求我們改,為什么人改——馬隨意,一個普通的農(nóng)民,拉他的倒吧!誰管他以前救過多少人!

我們是鎮(zhèn)里的官,既然我們已經(jīng)“統(tǒng)一了意見”了——“躍入水中營救的才算數(shù)”,那也要看為誰修正這一前提——馬隨意,一個普通的農(nóng)民,他有什么資格!那我們官的話還有斤兩么?那我們定了的“原則”還是“原則”么?誰管他表彰會上出丑沒出丑!

這難道不是你們冰冷的理念么?

你們在事后,即馬隨意成為敗訴的原告的一年多之后么?

明明早就能意識到但自己們的面子才更重要!哪怕?lián)Q一種做法一點兒也不損害你們的面子反而會使你們形象可愛些!表面上看,馬隨意敗訴了,但你們就因而光彩了么?工作方法被裁決在“并不犯法”的界線,如此之低的水平有什么光彩的?

我還要質(zhì)問一審二審法院:法律上沒有條文可依,法律之外是否還有情理?法官都是只懂法理不懂情理之人么?法庭是那種只講法理根本無視情理的地方么?

果而如此,法律上還制定了庭上調(diào)解庭外調(diào)解兩條干什么?

我很奇怪兩級法院為什么在此事上都不進行調(diào)解?

站在情理的正確立場上,切身想象一下一個救過那么多人的農(nóng)民的感受,勸鎮(zhèn)里的干部們做得像點兒干部的樣子——這么調(diào)解是否竟有損了法律的權威呢?

當然,這就需要將一個農(nóng)民和一些鎮(zhèn)干部,看成同樣有尊嚴同樣在乎面子的人……

卻分明的沒有這樣做。

于是——一個一向以救人為天經(jīng)地義之事,一向救人并不圖名圖利,并且在一次落水事件中救起了兩個人,并且在自尊心受了嚴重傷害的情況之下一如既往地還救起過人的——普普通通的農(nóng)民,被中國的兩級法院宣判敗訴——他僅想討回一點點自尊心的要求,是法律不予支持的!

而這一切竟是由倡導見義勇為的一次表彰大會引發(fā)的!

是否太具諷刺意味了?是否太黑色幽默了?

而我不禁聯(lián)想到另外一些事,都是從電視里看到的真實的事:

交通警察以維護交通規(guī)則為由,阻攔一輛馬車的通行,不顧車上躺著呻吟不止的孕婦,結果造成人命死亡……

門衛(wèi)以正在執(zhí)勤站崗為由,對發(fā)生在面前的光天化日之下的強奸暴行熟視無睹……

傳達室工作人員以“內(nèi)部電話不外借”的“規(guī)定”為由,拒絕危難者的哀求……

港口官員同樣以“上邊有規(guī)定,先交錢后出船”為由,面對跪于眼前的漁民家屬們冷若冰霜,結果漁民們只有在風暴中葬身大海……

醫(yī)院為了實行救死扶傷,在從血站取不到血漿的緊急情況之下,向武警部隊求援,抽取四十余名武警戰(zhàn)士的鮮血使孕婦母子的生命得以雙全,但卻要受通報處分,因為違反了有關方面的規(guī)定……

什么規(guī)則、規(guī)章、規(guī)定,難道不都是人定的而不是“上帝”定的么?難道不是人為了人才定的么?但在某些中國人那兒,尤其在某些中國的大官小官那兒,卻僅僅成了“權”意識的一部分。成了冰冷的東西。

冰冷到什么程度?——冰冷到仿佛高居于人性和人道原則之上!

有時甚至連綠豆粒大的幾個官甚或僅僅一個官的一句話,也似乎足以具有“鐵律”的意味兒。在它面前,某些事變得極為荒唐了;在它面前,情理常被顛倒了;在它面前,普通人蒙受了天大的委屈而無處可訴;在它面前,有時連人命也仿佛不算什么了!

這些中國人,這些官們,多像俄國作家們筆下沙皇時代那些丑陋而又愚蠢的冷酷的人物和握權小吏!

我們什么時候可以使他們明白?——在這個世界上,不該有什么另外的東西是高于人道和人性原則之上的;為了使人道和人性原則居于神圣,現(xiàn)存的一切規(guī)則、規(guī)章、規(guī)定,其實都是完全可以也完全應該靈活的事情……

或許,我不值得又激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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