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抵制契約勞工

非暴力抵抗的誕生:南非非暴力抵抗運動史 作者:甘地


第四章 南非印度人悲情概述——納塔爾殖民地

1.抵制契約勞工

納塔爾殖民地的歐洲種植園主只想要奴隸,自然容不下契約期滿的勞工和自己發(fā)生任何自由競爭。那些去到納塔爾的契約勞工原來在印度確實混得不好,無論是務(wù)農(nóng)還是干點別的行當都不行,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不懂農(nóng)活,也不意味著他們不懂得土地的金貴。他們發(fā)現(xiàn),在納塔爾,就算是種菜也能賺不少錢;如果自己有塊地,賺的錢更多。于是,很多勞工在契約期滿后就開始做點小買賣,或小打小鬧地干點其他營生。整體而言,他們這么做是利于當?shù)鼐用竦?。之前因為沒有種菜好手,蔬菜品種很少;如今各種蔬菜應(yīng)有盡有。蔬菜原先產(chǎn)量不高,現(xiàn)在卻供應(yīng)充足。結(jié)果,菜價變得更便宜了。可是歐洲種植園主并不喜歡這個新發(fā)展。(P.45)他們覺得原本自己獨霸的地盤現(xiàn)在來了競爭對手。于是,針對這些可憐的期滿勞工,歐洲種植園主發(fā)起了一場抵制運動。讀者們聽了會感到吃驚,這些歐洲人一方面需要更多的勞工,能來多少印度勞工就要多少;可是另一方面他們卻又開始煽風點火,以種種方式騷擾契約勞工。他們就是這樣報答這些手藝嫻熟、辛勤勞作的勞工!

抵制勞工運動以多種形式呈現(xiàn)。一伙煽動者要求將契約期滿的勞工遣返回印度,還要求對今后到納塔爾的勞工,在他們的契約中加上一個新條款,勞工勞務(wù)期滿后,不重新續(xù)約的勞工必須返回印度。另一伙則主張對五年期滿不再續(xù)約的勞工強行征收高額的年度人頭稅。要求雖然不一樣,但兩伙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坑蒙拐騙,說什么都不讓期滿的勞工以自由人的身份在納塔爾繼續(xù)待下去。抵制運動規(guī)模如此之大,連納塔爾政府都專門指派了一個委員會來處理。(P.46)由于兩伙煽動者的要求都相當不合理,而且從經(jīng)濟角度而言,契約期滿的勞工留下來顯然于全民有利,因此委員會記錄的證據(jù)都不利于煽動者,所以他們一時之間也沒能鬧出什么名堂。可是野火燒不盡,這次煽動使得納塔爾政府對契約勞工印象很不好。不然還能怎樣呢?納塔爾政府對種植園主那叫個好啊。納塔爾政府出面聯(lián)系印度政府,一并提出來兩伙煽動者的建議。因為這些建議會讓契約勞工淪為終身奴隸,印度政府一時還無法予以采納。本來把契約勞工送到那么遠的地方,印度政府給出的理由或者說辭就是,勞工在期滿后會獲得自由,能盡己所能改善生活。由于當時納塔爾與印度一樣同屬大英帝國殖民地,都歸帝國殖民事務(wù)部(Colonial Office)管,納塔爾也不能要求殖民事務(wù)部偏袒己方的不合理要求。出于這個理由,以及其他類似情況,納塔爾地區(qū)就發(fā)起了爭取責任代議制政府[58]運動;(P.47)1893年倫敦終于授予納塔爾責任代議制政府。這下子納塔爾開始有權(quán)有勢了,再要提些什么要求,帝國殖民事務(wù)部接受起來也不為難了。新成立的納塔爾責任政府向印度派出代表團,與印度政府會面。代表團建議,向所有解除契約的印度勞工征收一年25英鎊的人頭稅,合375盧比。這筆稅顯然收得太高了,沒有哪個想在納塔爾作為自由人生活的印度勞工支付得起。印度總督埃爾金勛爵[59]認為這個額度過高,最終接受每年3英鎊的稅額。但這就等于一名勞工將近半年的工錢。而且要交稅的不僅是勞工本人,還有他的妻子,凡年滿13歲的女兒和年滿16歲的兒子,都要交稅。勞工們大多都成了家,都有幾個孩子。因此,一般說來,每個勞工每年要交20多英鎊的人頭稅。這項稅賦給勞工造成的艱辛困苦,真是罄竹難書。到底有多苦,只有那些親身經(jīng)歷過的人才會知道,只有那些親眼目睹過勞工受苦的人才能略知一二。印度人群情激憤,強烈反對納塔爾政府這一行徑。(P.48)他們向帝國政府和印度政府遞交抗議書,但毫不奏效,只是稅額稍微降了點。碰上這種事情,那些可憐的勞工又能怎樣呢?他們怎么能接受呢?出于愛國心或仁慈心,印度商人代勞工出面,奮力堅決反對人頭稅。

2.抵制自由印度人

可是,就連享有人身自由的印度人日子也不好過。出于同樣的原因,納塔爾的歐洲商人也發(fā)起了反對他們的運動。印度商人已經(jīng)站住了腳,都在好地段置辦了田產(chǎn)。隨著解除契約的勞工人數(shù)不斷增加,他們對商品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印度商人從國內(nèi)進了成千上萬袋大米,賣掉后獲利頗豐。這項買賣自然多半是由印度商人掌控,進的大米很大一部分也賣給了祖魯人。結(jié)果,印度商人就成了小氣的歐洲商人的眼中釘。除此之外,一些英國人向印度商人指出,按照法律規(guī)定,他們在納塔爾立法會選舉有投票權(quán),還能參選。于是一些印度人登記注冊,成了選民。這一來,納塔爾的歐洲政治家也加入了反印度人的行列,(P.49)因為他們擔心印度人要是提高了聲望,鞏固了地位,歐洲人就再也爭不過了。就這樣,針對自由的印度人,納塔爾責任政府所采取的第一項舉措就是下令頒布新法,凡尚未登記入冊,名字未列入現(xiàn)有選民名單的亞裔人,一概剝奪其選舉權(quán)。1894年,納塔爾立法會首次通過了這樣一項法案,基本原則就是,因為你是印度人所以你沒有投票權(quán)。在納塔爾,這是第一部種族歧視性立法。此次立法遭到了印度人的抵制。一夜之間,印度人就起草好了抗議書,后附400人簽名??棺h書遞上去,立法會大吃一驚,但法案還是照過不誤。于是印度人向時任殖民地大臣瑞本勛爵[60]遞交了萬民抗議書。一萬個人簽名,這幾乎是當時居住在納塔爾的全體自由印度人。瑞本勛爵駁回法案,表明大英帝國不同意歧視有色人種的法律。讀者們要往后看才更能領(lǐng)會到,此次駁回對印度人而言是何其重大的一次勝利。但接下來,(P.50)納塔爾政府又推出了一項新法案,雖然拿掉了對選民種族的區(qū)分,但仍是拐彎抹角地取消掉印度人的投票資格。對此,印度人也提出了抗議,可并未奏效。新通過的法案在文本上存在有歧義,印度人本可將之呈給帝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要求做出詮釋,但他們覺得這么做不明智。他們決定不打這場無休止的官司,我覺得是對的。能禁止種族歧視的立法就已經(jīng)很難能可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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