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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章范曄謀反案

中國文學(xué)研究(第25輯) 作者: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xué)重點研究基地,復(fù)旦大學(xué)中國古代文學(xué)研究中心 編


平章范曄謀反案

朱曉海

[摘要] 范曄曾謀反,自古無異論。清人平地掀起浪濤,今人甚至運用敘述學(xué)理論為之鼓吹。本文試圖厘清此一公案。先論正史的可靠性如何、現(xiàn)代敘事學(xué)膏肓之弊在何處;次論劉宋文帝時期內(nèi)政大勢,范曄在其中的位份;進而直接針對范曄事件展示其首尾、研析他有無被冤枉或設(shè)計;最后就其本傳中數(shù)處零星記載,舉證說明撰史者有無丑化范曄的嫌疑。

[關(guān)鍵詞] 《宋書》 范曄 宋文帝 彭城王義康 徐湛之 何尚之

學(xué)林對于《宋書·范曄傳》原本毫無異議,直到清代乾隆年間王鳴盛始發(fā)疑難,陳澧、傅維森繼之。張述祖撰范曄年譜,雖不盡認(rèn)同彼等非常異義可怪之論,于王氏等“非難沈約,以為立意侮辱先生,則事屬可疑”;于范曄一案,稱引《宋書》中諸條記載,“皆以先生謀逆為實事”,然末了僅謙虛委婉地表示:“詳情如何,尚難定論。”今人信從王、陳等人之說,且以彼等結(jié)論著于教科書中,貽誤后生,是為不可不辯正者。僻處海陬,聞見陋寡,唯悉汪涌豪、瞿林東、李珍、曹旭等先后嘗撰文駁正。竊以為尚有些許可補充的余地,故弗揣愚魯,先論正史的可信度,以及個人對近、現(xiàn)代敘述學(xué)的評價;次論劉宋文帝用人,包括提拔范曄的策略,以見范曄案于當(dāng)時政治脈絡(luò)中的位份;進而細究范曄謀反案的記載是否屬實;最后就《范曄傳》其間零碎處,說明有無丑化范曄造型的嫌疑。

舊史傳記的撰寫者固然有他們的觀點,對于手邊既有的材料進行一番篩選,呈現(xiàn)的造型也必然是某種剪裁,但如果了解正史中的傳記并非一家之言,運用那些史料時,就可以省卻不少疑慮。

以私家而言,某人傳記的原始素材絕大多數(shù)來自宗譜、任職經(jīng)歷、日常同居的見聞、傳主遺留下的手稿,甚至死者生前所撰的自述等。在此基礎(chǔ)上,再益以口耳相傳的逸言、故事,成為旁人或后世親屬所撰寫的傳主行狀、家傳的材料來源。行狀必然經(jīng)由傳主家屬、友朋、故吏過目確認(rèn),這些同時期的存者不可能集體錯誤或失憶;家傳也無從向壁虛構(gòu),否則,難逃傳主后裔責(zé)難。

以公家而言,某人傳記的材料幾乎全來自吏部等機構(gòu)收藏的檔案,包括履歷、被彈劾并獎懲的記錄、傳主所上的奏章或著作,以及起居注中所載該當(dāng)事人與皇帝間的言行互動、辭色反應(yīng)及其背景。那些檔案純屬客觀記錄;起居注以及由此撰成的實錄,如扶育對劉宋文帝所言:“書言記事,史豈能屈典謨而諱哉?”奠基在這些材料之上,然后出現(xiàn)著作郎等撰寫的傳記。

此后,經(jīng)過史臣核對、參考、思辨公、私兩方面的某人傳記,才是那個人物在那朝國史中的傳記。

行狀、家傳不乏溢美;著作郎等人撰寫的傳記難免偏差或有所保留,然而由于一本國史的修撰往往歷經(jīng)好幾階段,那些溢美或偏差、有所保留的部分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修正。好比《宋書》,歷經(jīng)何承天、山謙之、蘇寶生、徐爰,前廢帝永光以來的紀(jì)、傳文字,沈約就毫不諱言:“事屬當(dāng)時,多非實錄”,劉宋孝武帝居然濫用政治權(quán)威,越俎代庖,親手撰寫《臧質(zhì)、魯爽、王僧達諸傳》。這種記載“垂之將來,難以取信”,因而“謹(jǐn)更創(chuàng)立,制成新史”。按照《宋書》卷一百《自序》的記載,范曄屬于“元嘉名臣”,其傳記最早應(yīng)該出自曾任南臺御史的蘇寶生筆下;后來經(jīng)過著作郎徐爰過目;最后在沈約手下拍板定案?!斗稌蟼鳌吩簿烤谷绾?,不得而悉。若說沈約銜憾于范曄,則不禁令人狐疑:生于宋文帝元嘉十八年(441年)的沈約,五歲小童對死于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445年)的范曄,究竟有何情緒、認(rèn)知上的糾結(jié),或者外在環(huán)境上的不得已、不能兼容,以致精心改動或調(diào)整原先的敘事,刻意將范曄塑造成這一負面樣版。如果今日所見的《范曄傳》基本上乃蘇寶生原稿,他本身于孝武帝大明二年(458年)七月即因“坐知高闇反,不即啟聞,與闇共伏誅”,則何以會特別將尚未正式舉兵犯蹕的范曄描述為不忠?如果照陳澧所說:《范曄傳》“必當(dāng)時史官承何尚之等授意為之,沈休文仍之而不改”,則其他的傳記也會同樣蒙上不實的嫌疑陰影。誠如是,蘇寶生、沈約等撰寫的某人傳記既與事實大有間,則必然會在士林間引發(fā)質(zhì)難非議。君不見:

或云:丁儀、丁廙有盛名于魏,(陳)壽謂其子曰:“可覓千斛米見與,當(dāng)為尊公作佳傳?!倍〔慌c之,竟不為立傳。壽父為馬謖參軍,謖為諸葛亮所誅,壽父亦坐被髡;諸葛瞻又輕壽,壽謂亮立傳,謂亮將略非所長,無應(yīng)敵之才;言瞻惟工書,名過其實。議者以此少之。

此乃羌無故實的臆度之說,尚且如此,則有清之前,何以從未聞對《宋書》公正度的疑慮,或野老的“謗書”謠傳?縱使“同說一事,而辭有乖雜”,史臣也得在謹(jǐn)慎甄別之后去取。簡言之,一部史書能進入正史行列,斷非偶然。它們的列傳雖然不能代表傳主真正完整的面貌,但其客觀可信度確實較高,不容濫用敘事理論者妄疑。

《南史》卷三三《范泰傳附孫曄傳》與《宋書》卷六九《范曄傳》,以內(nèi)容情節(jié)而言,幾乎雷同,除了論及他撰寫《后漢書》時,“至于屈伸榮辱之際,未嘗不致意焉”;在獄中,“上有白團扇甚佳,送曄,令書出詩、賦美句。曄受旨,援筆而書曰:‘去白日之照照,襲長夜之悠悠’,上循覽凄然”,僅于傳末加上:

曄少時,兄晏常云:“此兒進利,終破門戶?!惫缙溲?。

以坐實他參與謀反的記載。司馬光撰寫《通鑒》時,對范曄這位同行也采納了《宋書》的批判立場,不但沒有變更《宋書》對范曄等謀反始末的記載,反而根據(jù)已亡逸的材料,增補了孔熙先兩段煽動范曄的說辭及范曄面部表情、肢體語言等反應(yīng)。李延壽曾“勘雜史于正史所無者一千余卷”;司馬光當(dāng)時“采正史之外,其用雜史、諸書凡二百二十二家”,許多均為后世所不及見者。由此可見:李延壽、司馬光二人顯然都沒有見到有利于范曄形象,或與《宋書·范曄傳》有相當(dāng)出入的材料,以致李延壽僅刪落這小集團事先擬的一封檄文、一封書信、徐湛之告發(fā)的表文、孔熙先入獄后上文帝的奏章;司馬光在記述這樁事件中連一條考異也沒有。針對這點,若說那些有利于范曄形象或與《宋書·范曄傳》有相當(dāng)出入的史料全部遺失,以致李、司馬二人均不得見,乃最簡單,但也最蒼白的解釋,因為假使那些有利于范曄形象或與《宋書·范曄傳》有相當(dāng)出入的材料確實曾經(jīng)存在,但在唐、宋兩代已全部被歷史沙汰,這現(xiàn)象本身就暗示:那些材料經(jīng)不起歷史的考驗。

或人大可辯稱:這正顯示沈約精巧編織的《宋書·范曄傳》對后世看待范曄生平影響之大,但此說顯然忽略將《宋書》“刪為《宋略》”、“其敘事、評論多善”的裴子野對范曄的評價與蘇、沈是一樣的,而且都將范曄與元嘉時期另一政治犯劉湛相提并論。連極度厭惡裴氏文學(xué)觀的蕭綱也不能不稱譽對方“乃是良史之才”;他的《宋略》乃沈約自嘆“吾弗逮也”者,“蘭陵蕭琛、北地傅昭、汝南周舍咸稱重之”,“世之言宋史者以裴《略》為上”。裴氏此書撰寫于侯景之亂前,公、私藏書都未遭兵燹摧殘,他當(dāng)時難道沒有其他的逸聞、故事,可以標(biāo)示《宋略》與《宋書》對范曄剪影之異同,而僅僅增錄孔熙先一封事后怪“罪”允諾為謀反內(nèi)應(yīng)的許耀書信?

不論哪一家的敘事學(xué)說,共通的致命弊病就是:經(jīng)常無法說明撰寫者為何要使用他們所提的那些手法,塑造這段故事。這種弊病正如同民國初年“古史辨”此一風(fēng)潮下的學(xué)術(shù)論著,這本是偽作,那篇是后來羼入,卻無法提出任何個別且具體可信的理由來說明:那些絕大多數(shù)的無名人士為何要作偽、蒙混?高唱敘事學(xué)及運用敘事學(xué)的學(xué)者另一嚴(yán)重弊病乃是:當(dāng)他們將某篇報道解構(gòu),宣布該篇報道僅能視為某事件、人物的一種面向之后,經(jīng)常不能提出還可以建構(gòu)出什么別的面向。歷史真相永遠不可能復(fù)原,但并不意味不應(yīng)當(dāng)在可能的程度內(nèi)盡量逼近歷史真相。能否重構(gòu)某人形象固然與有無其他可供參考、索隱的史料相關(guān),然而真正的癥結(jié)在:某些學(xué)者根本無意于建構(gòu),只滿足于解構(gòu)。既有的記載都是某一特殊角度、立場下的詩意性剪裁、營造,不足為憑,至少不能充分信任;將它們偏見化、虛實夾雜化之后,又不提供另一種可能的剪裁、營造成果,于是一段或整段歷史最終形成一片荒原。后人對于過往究竟發(fā)生過什么事、該事件中甲與乙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誰“賢”,誰“不肖”,僅能當(dāng)作一出說書、戲劇來姑妄聽之、觀之。

王、陳二氏雖然試圖說明“誣蔑”范曄的原委,并建構(gòu)范曄的另一形象,可惜都脆弱到不堪反解構(gòu),且詳下文。

要想正確理解范曄案的位份,或許得先以較為宏觀的視野鳥瞰劉宋早期政治脈絡(luò)。

從武帝臨終前告誡太子的話,可知:顧命大臣乃徐羨之、傅亮、謝晦、檀道濟四人。少帝景平元年(423年)四月,拓跋魏南侵,檀道濟受命北征,然后留鎮(zhèn)廣陵,所以實際掌權(quán)者歸于徐羨之等三人。景平二年(424年)六月,廢、弒少帝。同年八月丁酉,文帝入京即位,三日后,庚子,出謝晦為荊州刺史,將徐、傅、謝三人統(tǒng)一陣線的可能性縮減,再三日后,癸卯,將王弘進位為司空,此舉固然是分掉徐、傅二人手上的權(quán)力,同時也意圖分化王弘與徐、傅二人勾結(jié)的可能。元嘉三年(426年)正月丙寅,誅徐、傅二人,沈約曾指出:

元嘉初,誅滅宰相,蓋王華、孔寧子之力也。

王華乃僑姓高門;孔寧子乃吳姓高門,結(jié)合南、北兩方世家力量鏟除權(quán)臣。同時,先派到彥之、檀道濟西征謝晦,同樣是在分化當(dāng)年的顧命大臣,藉此向檀道濟暗示:只要這次能表現(xiàn)得好,今上不會追究殺害少帝、廬陵王的事。次日丁卯,命王弘與驃騎將軍、彭城王義康居守。前者為異姓;后者為同姓,維持后方的權(quán)力平穩(wěn)。二月己卯,平謝晦。文帝遵從父訓(xùn):

荊州居上流之重,地廣兵強,資實兵甲,居朝廷之半,故高祖使諸子居之。

彭城王義康正式接任荊州刺史。此后,中樞大權(quán)由王弘、王曇首、王華、殷景仁共掌,入?yún)C要。有次燕集,文帝曾當(dāng)眾“拊御床”對王氏兄弟說:

此坐非卿兄弟,無復(fù)今日。

這與東晉初年:

及(元)帝登尊號,百官陪列,命導(dǎo)升御床共坐,導(dǎo)固辭至于三四……帝乃止。

直五十步與百步之別耳。然而這五十步的差異蘊含的意義匪淺。王導(dǎo)當(dāng)時總攬大權(quán),否則社會、政界不會流傳“王與馬,共天下”的諺語。元嘉三年后參與機要的人事安排,兩人是自己的心腹,王華、王曇首“若非代邸之舊,無以至此”;另二人是先帝舊臣。虧王華還是文帝的老部下,居然還看不透對方分相權(quán)的目的,感慨“己力用不盡,每嘆息曰”:

宰相頓有數(shù)人,天下何由得治?

根本未曾體會:文帝固然關(guān)注天下的治或不治,然而更在意的乃是他手中的皇權(quán)會不會受相權(quán)所制。好在旁觀者清,而王弘也夠世故,接受勸告,所以先在相權(quán)方面自請退讓,元嘉五年(428年)六月,由一品的司徒降為二品的衛(wèi)將軍;然后于元嘉六年(429年)上表,勸文帝將彭城王義康由荊州刺史調(diào)回京,擔(dān)任司徒,文帝“敬從所執(zhí)”,是年四月,義康返京。彭城王是皇室近親;王弘是世族代表,分錄尚書事,這種表面平衡的情形一直維持到元嘉九年(432年)五月壬申,王弘過世。之所以僅說“表面平衡”,因為彭城王權(quán)力欲甚大,而“二府并置佐領(lǐng)兵”,王弘聽從王曇首的意見,以自己“料綜文案,曹局吏役所須不多”,相對“相府初建,或有未克”,“割二千人”予彭城王,而且王弘“每事推謙,自是內(nèi)、外眾務(wù)一斷之義康”。文帝雖然于元嘉九年三月將王弘進位為太保,以期多少避免一面倒,但王弘未幾即過世,而彭城王垂涎已久的揚州刺史終于落入自己手中。

繼續(xù)陳述之前,有必要先說明:文帝為何要起用彭城王。檢查當(dāng)時皇室近親:

武帝弟、侄

長沙景王,武帝中弟,生于東晉海西公太和三年(368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庚午,年五十三,封長沙王,卒于武帝永初三年(422年)六月,年五十五。

長沙成王義欣,武帝侄,生于東晉安帝元興三年(404年),蓋武帝永初三年,年十九,襲長沙王爵,卒于文帝元嘉十六年(439年),年三十六。元嘉六年(429年),年二十六。

臨川烈武王,武帝少弟,生于東晉海西公太和五年(370年),卒于東晉安帝義熙八年(412年)閏月,年四十三,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庚午,追封臨川王。

臨川康王義慶,武帝侄,生于東晉安帝元興二年(403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庚午,年十八,襲臨川王爵,卒于文帝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年四十二。元嘉六年,年二十七。

營浦侯遵考,武帝族弟,生于東晉孝武帝太元十七年(392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年三十三,封營浦縣侯,卒于后廢帝元徽元年(473年),年八十二。元嘉六年,年三十八。

武帝七子

少帝,長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二年(406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八月癸酉,封皇太子,永初三年(422年)五月癸亥,年十七,即帝位,卒于景平二年(424年)六月癸丑,年十九。

廬陵王義真,第二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三年(407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乙亥,年四歲,封廬陵王,卒于景平二年(424年)六月癸未,年十八。

文帝義隆,第三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三年(407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乙亥,年四歲,封宜都王,少帝景平二年(424年)八月丁酉,年十八,即帝位,卒于元嘉三十年(453年)二月甲子,年四十七。

彭城王義康,第四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五年(409年),武帝永初元年(420年)六月乙亥,封彭城王,卒于文帝元嘉二十八年(451年)正月,年四十三。元嘉六年(429年),年二十一。

江夏王義恭,第五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九年(413年),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八月庚子,年十二,封江夏王,卒于前廢帝永光元年(465年)八月癸酉,年五十三。元嘉六年(429年),年十七。

南郡王義宣,第六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十一年(415年),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八月庚子,年十歲,卒于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六月戊子,年四十。元嘉六年(429年),年十五。

衡陽王義季,第七子,生于東晉安帝義熙十一年(415年),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年十歲,封衡陽王,卒于文帝元嘉二四年(447年)八月乙未,年三十三。元嘉六年(429年),年十五。

文帝十九子中前四子

太子邵,長子,生于文帝元嘉元年(424年),元嘉六年(429年)三月丁巳,年六歲,封為太子,卒于文帝元嘉三十年(453年)五月,年三十。元嘉六年,年六歲。

始興王浚,第二子,生于文帝元嘉六年(429年),元嘉十三年(436年)九月癸丑,年八歲,封為始興王,卒于文帝元嘉三十年(453年)五月,年二十五。元嘉六年,年一歲。

孝武帝駿,第三子,生于文帝元嘉七年(430年),元嘉十三年九月癸丑,年七歲,封武陵王。元嘉三十年(453年),年二十四,即皇帝位,卒于大明八年(464年)五月庚申,年三十五。

南平王鑠,第四子,生于文帝元嘉八年(431年),元嘉十六年(439年)八月庚子,年九歲,封為南平王,卒于文帝元嘉三十年(453年)七月己巳,年二十三。

元嘉六年時,文帝僅有二子,且均在沖齡;叔父輩,僅余疏族的營浦侯遵考;兄弟輩,連同從兄弟計,成年者僅臨川王義慶、長沙王義欣、彭城王義康等人。義慶乃“宗室令美”,文帝并非沒有賦予他重任之心,否則,就不會先任命他為尚書左仆射;當(dāng)對方因天變堅辭之后,又任命為中書令,前后擔(dān)任丹陽尹九年,但義慶謹(jǐn)小慎微的個性,好比“少善騎乘,及長,以世路艱難,不復(fù)跨馬”,使得文帝只好以彭城王義康為宗親代表的人選。何況彭城王不似江夏王“性褊急”、南郡王“人才素短”,乃“少而聰慧”者,“性好吏職,銳意文案,糾剔是非,莫不精盡”,適合總攬政務(wù)。

元嘉九年,以往的局面因王弘過世解體,而文帝與彭城王關(guān)系由“凡所陳奏,入無不可”何時演變?yōu)榍罢咭暫笳呷裘⒋淘诒?,大概在元嘉十三年正月“上有疾”之后。《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記載:

(義康黨人)見太祖疾篤,皆謂宜立長君。上嘗危殆,使義康具顧命詔。義康還省,流涕以告(劉)湛及殷景仁。湛曰:“天下艱難,詎是幼主所御?”義康、景仁并不答,而(孔)胤秀等輒就尚書議曹,索晉咸康末立康帝舊事。

舊史雖指明:孔胤秀等人尋索前朝兄終弟及的故事,“義康不知也”,但從他對劉湛的意見沉默“不答”,未嘗斥為悖謬,可知:他并非無心帝位,所以“及太祖疾豫,微聞之”以后,就覺得彭城王一伙“欲傾移朝廷,使神器有歸”。此后就形成了文帝與彭城王間的暗中較勁了。文帝的代表是殷景仁;彭城王的代表是劉湛。彼此關(guān)系惡化到:

義康寮屬及湛諸附隸潛相約勒,無敢歷殷氏門者。湛黨劉敬文父(劉)成未悟其機,詣景仁求郡,敬文遽往謝湛,曰:“老父悖?!祥T慚懼,無地自處?!?sup>

而“凡朝士游殷氏門者,不得入劉氏之門”。劉湛屢次透過義康于文帝面前毀謗殷景仁,以期傾黜景仁,結(jié)果不但“其事不行”,文帝反而“遇之愈隆”。這并非文帝偏愛殷某,而是本諸對手的對手即為同志的心態(tài),增加對手勢力膨脹的阻礙。劉湛后來干脆打算釜底抽薪:

遣人若劫盜者,于外殺之……上微聞之,遷(中書令、中護軍、尚書仆射)景仁于西掖門外、晉鄱陽主第,以為護軍府,密邇宮禁,故其計不行。

殷景仁深悉政海波詭云譎,顧慮到自己未必不會淪為被文帝犧牲的棋子,所以在謀刺案發(fā)生之前,即“稱疾解職”,但又“不見許”,命令他帶職“停家養(yǎng)病”。根據(jù)舊史記載:

臥疾者五年,雖不見上,而密表去來,日中以十?dāng)?shù),朝政大小必以問焉,影跡周密,莫有窺其際者。

文帝已經(jīng)準(zhǔn)備下手,所以元嘉十六年春正月,不知道文帝是否學(xué)習(xí)鄭莊公對付太叔段的權(quán)術(shù),不加裁抑,反而命彭城王義康“進位大將軍”,以松懈其戒心,但是從這年秋開始,“不復(fù)幸東府”。這種對峙的情況維持到元嘉十七年(440年)九、十月間,當(dāng)時殷景仁可能已經(jīng)有些“情理乖錯”,只是尚未“疾轉(zhuǎn)篤”,不再能如往常替文帝暗中謀劃,或揭露、剖析某些事件背后的復(fù)雜狀況,所以十月戊午,文帝果斷地撕破臉,處死劉湛及其黨羽,而且“誅討處分一皆委”付劉湛的對頭殷景仁。同時,罷彭城王司徒、錄尚書的職務(wù),出為江州刺史。

這年十一月癸丑,殷景仁過世,文帝組織新的執(zhí)政班子:何尚之、沈演之、范曄、庾炳之。成員的交集在均與彭城王、劉湛有芥蒂。雖然因為某些客觀形勢,何尚之“女適劉湛子黯,而湛與尚之意好不篤。湛欲領(lǐng)丹陽,乃徙尚之為祠部尚書,領(lǐng)國子祭酒,尚之甚不平”。沈演之則由于“劉湛等結(jié)黨,欲排廢尚書仆射殷景仁;演之雅仗正義,與湛等不同,湛因此讒之于義康。嘗因論事不合旨,義康變色曰:‘自今而后,我不復(fù)相信’”?!霸卧劬牛?sup>年冬,彭城太妃薨,將葬,祖夕,僚故并集東府。(范)曄弟廣淵時為司徒祭酒,其日在直。曄與司徒左西屬文身宿廣淵許,夜中酣飲,開北牖,聽挽歌為樂。義康大怒,左遷曄宣城太守,不得志”,接著又利用他本生嫡母亡,“不時奔赴,及行,又?jǐn)y妓妾自隨”。當(dāng)時“方伯以下并委義康授用”,御史中丞劉損應(yīng)該也是義康“授用”者之一。劉損仰承其意,彈劾之。表面上,庾炳之雖然游于劉、殷二人之間,但“密盡忠于朝廷”,文帝與臥病在家的殷景仁之間的謀策往來,“常令炳之銜命去來”。

或許有人會認(rèn)為文帝要對付彭城王,何必如此周章。殊不知:彭城王雖然感喟:

(謝)述唯勸吾進;劉湛唯勸吾進。今述亡而湛存,吾所以得罪也。

但即使至此刻,仍未警悟,仍奢望東山再起:

上又遣沙門釋慧琳視之,義康曰:“弟子有還理不?”

啟程赴江州前,徐湛之奉“敕”“入相伴慰”,“經(jīng)逾旬日”,彭城王以行動示意:

遺臣利刃,期以際會。

表示:“二人同心,其利斷金。”而彭城王在朝專權(quán)十來年,“生殺大事,以錄命斷之”,“朝野輻湊”,“府門每旦常有數(shù)百乘車”,“四方獻饋皆以上品薦義康,而以次者供御”,勢力盤根錯節(jié),豈能一朝鋤盡?舊史記載:

會稽長公主于兄弟為長,太祖至所親敬。義康南上后,久之,上嘗就主宴集,甚歡。主起,再拜稽顙,悲不自勝。上不曉其意,自起扶之。主曰:“車子歲暮必不為陛下所容,今特請其生命。”因慟哭……車子,義康小字也。

這位大姊確實洞悉文帝的意圖,否則,巴東令扶育“詣闕上表”,請求文帝與彭城王修復(fù)兄弟之好,何以“即收付建康獄,賜死”?但她對政治的詭譎陰暗了解得畢竟欠深刻,所以對彭城王死期估記得早了。文帝表面仍示寬厚:

左右愛念者并聽隨從。至豫州,辭州見許,增督廣、交二州、湘州之始興諸軍事。資奉優(yōu)厚,信賜相系,朝廷大事皆報示之。

實則其最終意圖并未因會稽長公主而動搖,這可從他對公主的回應(yīng)得悉:

上流涕,舉手指蔣山曰:“必?zé)o此慮。若違今誓,便負初寧陵。”即封所飲酒,賜義康,并書曰:“會稽姊飲宴,憶弟。所余酒,今封送?!?/p>

文帝許諾的是這年“歲暮”不會處決彭城王,不代表他年不處決,所以日后“裁弟”并不算違背誓言。彭城王如果夠機靈,應(yīng)該讀出信中消息:“憶”他的是“會稽姊”,而非文帝,文帝對他只有猜防,視為隱憂。元嘉二十二年十二月,范曄等謀反案揭露。借著這次謀反案“事逮義康”,“削義康王爵”,“免義康及子泉陵侯允,女始寧、豐城、益陽、興平四縣主為庶人,絕籍屬,徙付安成郡,以寧朔將軍沈邵為安成公相,領(lǐng)兵防守”。既從皇室宗牒除名,就徹底斬斷了義康繼承大統(tǒng)的宗法正當(dāng)性。

“(元嘉)二十四年(447年),豫章胡誕世、前吳平令袁惲等謀反,襲殺豫章太守桓隆;南昌令諸葛智之聚眾據(jù)郡,復(fù)欲奉戴義康”,文帝按照群臣意見,“徙(義康)廣州遠郡,放之邊表”,仍派沈邵監(jiān)管。

后“值……索虜寇瓜步,天下擾動,上慮異志者或奉義康為亂”,“二十八年(451年)正月,遣中書舍人嚴(yán)龍赍藥賜死”。

綜上所述,范曄等謀反案乃文帝鏟除彭城王義康過程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這就引發(fā)質(zhì)疑:范曄等謀反案是否為文帝或文帝示意親信媒蘗而成,藉此牽涉彭城王,以達到削除劉義康王爵并宗籍的目的?下文即就此點詳究。

這次謀反案,孔熙先坦承:“不料逆順之大方,與第二弟休先首為奸謀,干犯國憲。”不但為發(fā)起者,而且許多參與者也都是他勾引加入。如謝綜,固然因為父謝述“為義康所遇,綜弟約又是義康女夫”,與“素為”府主義康“所狎”,所以當(dāng)義康外放江州時,按照文帝“左右愛念者并聽隨從”的詔令,“隨從南上”,孔熙先利用這兩層既有的關(guān)系“獎?wù)f”,使得謝綜“亦有酬報之心”。又如在“臺省宿衛(wèi)殿省”的許耀,他的大姨子乃法靜尼,以往“出入義康家”,“感激舊恩,規(guī)相拯拔”。許耀“嘗有病”,而“熙先善于治病”,法靜“就熙先乞治,為合湯一劑,耀疾即損,要自往酬謝,因成周旋”,熙先“深相待結(jié)”,最后告知密謀,對方因此“許為內(nèi)應(yīng)”。

范曄亦然,孔熙先先“傾身事(謝)綜”,“日夕往來,情意稍款”,然后透過謝綜的引薦,與范曄交往。孔熙先重施拉攏謝綜的故技,與范曄博戲中,“故為不敵,前后輸曄物甚多”,加以本身“素有詞辯”“文藝”,讓本身才氣縱橫的范曄頗為賞“愛”,一改過去對孔熙先“不為”其“所重”的態(tài)度,“遂相與異常,申莫逆之好”。然后孔熙先才游說范曄加入。

孔熙先的規(guī)劃相當(dāng)用心。彭城王左右幕僚(如謝綜)若無此意,不待舉事,恐怕就已經(jīng)因內(nèi)部意見分歧,胎死腹中。禁宮若無內(nèi)應(yīng)(如許耀),政變就難以發(fā)于肘腋。至于所以“欲要朝廷大臣”,因為中央級執(zhí)事若無同意者,不僅內(nèi)(禁宮)、外(江州)之間缺少重要的環(huán)節(jié),而且在舉事時,難以向各方宣告??资纤蕴糁蟹稌希且颉皶弦庵静粷M”。這也是為何“(謝)綜還,申義康意于曄,求解晚隙,復(fù)敦舊好”、大將軍長史“(仲)承祖南下,申義康意于蕭思話及曄,云:本欲與蕭結(jié)婚,恨始意不果;與范本情不薄,中間相失,傍人為之耳”,目的就是拉攏并穩(wěn)住范曄,以便屆時作為中央出面宣示四方的人選。所以不需要著意拉攏另一中央的代表人徐湛之,因為彭城王與徐湛之“雖為舅甥,恩過子弟”,雙方“宿有密契”,“潛通奸意”,徐湛之還向彭城王“報示天文”,所以按照“規(guī)有異志”的仲承祖的想法,只需代表彭城王的自己與對方相互認(rèn)識,讓對方有好印象,“告以密計”即可。

“(元嘉)十七年(十月戊午),義康出藩,誅(劉)湛等,以(沈)演之為右衛(wèi)將軍?!蓖晔辉鹿锍?,“(殷)景仁尋卒,乃以后軍長史范曄為左衛(wèi)將軍,與演之對掌禁旅,同參機密”。根據(jù)《宋書》卷一百《自序》:

元嘉十七年(十二月癸亥),始興王浚為揚州刺史,寵愛殊異,以(沈璞)為主簿。順陽范曄為長史,行州事……太祖召璞曰:“神畿之政既不易理,浚以弱年臨州,萬物皆屬耳目,賞罰得失特宜詳慎。范曄性疏,必多不同。卿,腹心所寄,當(dāng)密以在意。彼雖行事,其實委卿也?!辫币匀斡黾壬睿速硪狗诵?,其有所懷,輒以密啟,每至施行,必從中出。曄正謂圣明留察,故深更恭慎,而末見其際也。

卷六五《劉道產(chǎn)傳》:

(元嘉)二十年,賊退。朝議:賊雖攻城,一戰(zhàn)便走,聽依本要,于事為重。右衛(wèi)將軍沈演之、丹陽尹羊玄保、后軍長史范曄并謂:宜隨功勞裁量,不可全用本誓。

可知:至早于元嘉十八年,范曄始與沈演之“對掌禁旅,同參機密”,然而凡事不能僅看片面。“性疏”,做不到“特宜詳慎”的處事態(tài)度,因此連地方層級的首善之區(qū)的業(yè)務(wù)尚且不能獲得文帝信托,以致實不符名,“其實委(沈)卿也”。沈璞與文帝當(dāng)時的關(guān)系,猶如臥病在家的殷景仁與文帝一般,大小規(guī)劃由前者“密啟”,然后由中詔令行,以免范曄持異議礙事,所謂“必多不同”,則范曄被文帝提拔至中央,豈真能“參機密”?無怪乎本傳會記載:

時曄與沈演之并為上所知待,每被見,多同。曄若先至,必待演之俱入;演之先至,嘗獨被引。

換言之,議事時,有他無他均可。對照《宋書》卷五二《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

義康出藩,湛伏誅,以炳之為尚書吏部郎,與右衛(wèi)將軍沈演之俱參機密。尤堪玩味真正“同參機密”的是何人。是以范曄內(nèi)調(diào),進入中樞,當(dāng)如上文所述,主要因為他與彭城王有嫌隙,所以劉損彈劾范曄時,文帝“不罪也”,這與維護殷景仁如出一轍;其次才是“才藝可施”。

范曄豈會察覺不到自己近乎政治花瓶這點?是以“以此為怨”。當(dāng)時遷轉(zhuǎn)為吏部尚書的何尚之就已“察其意趣異常”,因此“白太祖”:

宜出為廣州。若在內(nèi)釁成,不得不加以鈇鉞,屢誅大臣,有虧皇化。

“上曰”:

始誅劉湛等,方欲超升后進。曄事跡未彰,便豫相黜斥,萬方將謂卿等不能容才,以我為信受讒說。但使共知如此,不憂致大變也。

何尚之擔(dān)任吏部尚書多久,不得而詳,但接著升任中書令,這兩項官職都是大權(quán)在握者,根本無須排擠范曄。他那番建言不但不是排擠,反而應(yīng)當(dāng)說是保全對方。何尚之后來曾說:

昔啟范曄,當(dāng)時亦懼犯觸之尤。

從文帝的回答,可以知道:至少對文帝而言,將何尚之的建議視為“不能容才”的“讒說”,乃是外界“萬方”不明就理的誤會。他一樣覺得范曄“意趣異?!?,只是尚未從暇“釁”演變?yōu)椤笆论E”,并未因為對范曄文翰的欣賞,而覺得何尚之的提醒是“犯觸”逆鱗。至于舊史所說:

后曄謀反伏誅,上嘉其先見。

并非指何尚之逆料到范曄可能謀反,而是嘉許何尚之擔(dān)心屆時又要“誅大臣”,“有虧皇化”這點。元嘉二十一年,詔遷沈演之為中領(lǐng)軍;范曄為太子詹事。中領(lǐng)軍具實權(quán);太子詹事確實為清望官,但任務(wù)是“翼贊東朝”,等于將他排除在預(yù)參機密的小圈子之外了,范曄“意志不滿”的情緒愈發(fā)加深,難怪沈演之“覺其有異,言之太祖”。由此可見:當(dāng)初同參機要的一小伙人中,不僅何尚之,沈演之也無排擠范曄的必要。沈演之轉(zhuǎn)中領(lǐng)軍前,舊史記載:

二十年,遷侍中,右衛(wèi)將軍如故。太祖謂之曰:“侍中、領(lǐng)衛(wèi)望實優(yōu)顯,此蓋宰相便坐,卿其勉之?!?/p>

對范曄,卻完全未表示任何期勉。沈演之轉(zhuǎn)中領(lǐng)軍后,舊史記載:

曄尋事發(fā)伏誅,遷領(lǐng)國子祭酒、本州島大中正,轉(zhuǎn)吏部尚書,領(lǐng)太子右衛(wèi)率。雖未為宰相,任寄不異也。

可見文帝對沈演之始終“任寄”非常。至于庾炳之,范曄自己都說:“外人傳庾尚書見憎,計與之無惡?!扁资袭?dāng)時“內(nèi)外歸附,勢傾朝野”,范曄豈在他競爭名單中?庾炳之處心積慮的是仗勢貪污、勒索。王鳴盛“想蔚宗平日恃才傲物,憎疾者多”,何、沈、庾等因而“共相傾陷”,可謂全然昧于當(dāng)時樞機所寄,高估范曄的位份權(quán)勢了。

孔熙先起先以彭城王冤屈,導(dǎo)致天(“天文乖錯”)、人(“天下憤怨”)為由,勸范曄“順天、人之心”,建功立業(yè)。接著以執(zhí)政者“比肩競逐”“榮名勢利先后”,而范曄為“讒夫側(cè)目,為日久矣”,他當(dāng)以“近者殷鐵一言,而劉班碎首”,“戮及百口,猶曰未厭”為鑒戒,先發(fā)制人,以便“享厚利,收鴻名”。最后采取罵人揭短的策略,以范曄心病“激之”:

丈人奕葉清通,而不得連姻帝室,人以犬豕相遇,而丈人不恥之,欲為之死,不亦惑乎?

所謂連姻帝室,是指或以公主下嫁,如徐湛之“父達之尚高祖長女會稽公主”、何尚之“子邵尚太祖第十六女南郡公主”、范曄外甥謝綜弟“緯尚太祖第五女長城公主”;或納臣女為王妃,如“高祖雅相重,申以婚姻,廬陵王義真妃,(謝)景仁女也”、“(隨王)誕妃即(徐)湛之女,(南平王)鑠妃即(江)湛妹”。陳澧以范曄之孫范魯連為“吳興昭公主外孫”,“非連姻帝室邪”?可謂連基本常識都沒有。吳興公主乃高祖次女,尚孝武文穆王皇后之父王偃。換言之,范曄之子、范魯連之父范藹娶的是王偃與吳興公主所生之女,根本不是連姻帝室,至多只能說連姻外戚。王鳴盛認(rèn)為:“江左門戶高于蔚宗者多,豈皆連姻帝室?”確如所論,但問題在皇室不肯與之連姻的源由:“人以犬豕相遇?!辟|(zhì)言之,就是范曄有“禽獸行”,所謂“曄素有閨門論議,朝野所知”,這就狠狠戳到范曄不堪的丑事了?!锻ㄨb》記載范曄對孔熙先這三番游說的反應(yīng)分別是:“曄甚驚愕”“曄猶豫未決”“曄默然不應(yīng),反意乃決”?!绑@愕”可以從對方面部表情獲悉;“猶豫”也可從對方思慮的狀況推知;最值得注意的是“默然不應(yīng)”,檢視故籍:

景帝與(梁)王燕見,侍太后飲。景帝曰:“千秋萬歲之后傳王?!碧笙舱f。竇嬰在前,據(jù)地言曰:“漢法之約:傳子適孫,今帝何以得傳弟,擅亂高帝約乎?”于是景帝默然無聲。

以立秋日署(侯)文東部督郵……文卬曰:“無其人,不敢空受職?!保▽O)寶曰:“誰也?”文曰:“霸陵杜稚季?!睂氃唬骸捌浯??!蔽脑唬骸安蚶菣M道,不宜復(fù)問狐貍?!睂毮弧?/p>

嘗從(明)帝射雉,帝曰:“射雉樂哉!”(辛)毗曰:“于陛下甚樂,而于群下甚苦?!钡勰?,后遂為之稀出。

(武)帝因召(王)濟,切讓之。既而曰:“知愧不?”濟答曰:“尺布斗粟之謠,常為陛下恥之。他人能令親疏;臣不能使親親,以此愧陛下耳?!钡勰弧?sup>

可以明了:默然意謂對方說得有理有據(jù),自己無從反駁,所以只好緘口。換言之,范曄亂倫乃是事實,并非史臣污蔑,否則文帝逮捕的詔書中,“曄素?zé)o行檢,少負暇釁”在指什么?筆者可以同意:“驚愕”“猶豫未決”“默然不應(yīng)”乃是實記錄;“反意乃決”則是史臣自加的推斷之詞,確實如傅維森所質(zhì)疑:“惡知默然不答時,即有反心也”,但是此時反意不決與日后參與謀反絲毫不沖突。

不論孔熙先的游說是否達到策反范曄的效果,范曄并非剛涉足宦海者,自然不會在這種大事上貿(mào)然涉險。根本沒有陳澧所說:“自古未聞謀逆者而先自請殺其所奉之人者”的齟齬,所以史載:

欲探時旨,乃言于上曰:“臣歷觀前史二漢故事,諸藩王政以訞詛幸災(zāi),便正大逆之罰,況義康奸心釁跡彰著遐邇,而至今無恙,臣竊惑焉。且大梗長存,將重亂階。骨肉之際,人所難言。臣受恩深重,故冒犯披露?!?/p>

陳澧詰問:“所謂‘探時旨’者何也?”對曰:即范曄先需要確定文帝對彭城王的態(tài)度。如果已經(jīng)動了殺機,他自然不會加入孔熙先的陣營,賠上自己;如果沒有打算處決彭城王,或者還要觀看局勢,才下最后決定,則自己叛亂就有空間了。結(jié)果“上不納”。陳澧因為認(rèn)定:“‘欲探時旨’當(dāng)以微辭嘗試,何乃作此言”,所以范曄的建議乃出自真心的勸告,然后將這段記載解讀為:

探得文帝欲殺義康則不反,不殺則反邪?蔚宗勸殺義康,即蔚宗之不反明矣!探得文帝欲殺義康則反,不殺則不反邪?則文帝既不納矣,不殺義康矣,蔚宗之不反又明矣……蔚宗知熙先等謀反事,故勸文帝速殺義康以絕之也。

視為“蔚宗不反鐵案也”,可謂按一己成見,從事循環(huán)論證。范曄至此是否反意乃決,雖不敢必,但從徐湛之元嘉二十二年告發(fā)的章表所云:

去歲群小為臣妄生風(fēng)塵,謂必嫌懼,深見勸誘……讖緯、天文并有征驗。曄尋自來,復(fù)具陳此,并說臣議論轉(zhuǎn)惡,全身為難。

可知:至晚于元嘉二十一年,即遷為太子詹事時,范曄已經(jīng)鐵了心,故不僅沈演之看出不對勁,從他外甥笑他前后態(tài)度幡然轉(zhuǎn)變:

詹事當(dāng)前共疇事時,無不攘袂瞋目;及在西池射堂上,躍馬顧盼,自以為一世之雄,而今擾攘紛紜,畏死乃爾。

也可見:他已深陷其中,與孔熙先等沆瀣一氣了。陳澧質(zhì)疑“謀逆之事,則詭秘之不暇”,則“攘袂瞋目”僅能視為“平日論事”的表現(xiàn)。試問:秘密集會時,商議政變后的人員“選授”,以及“凡所不善及不附義康者,又有別簿,并入死目”,范曄于此際是否會“攘袂瞋目”,一泄胸中積憤?他身為“領(lǐng)東宮眾務(wù)”的太子詹事,在太子池射堂上“躍馬顧盼”,意氣風(fēng)發(fā),又有何嫌?

范曄懂得做賊要謹(jǐn)慎,故先試探文帝意向,徐湛之更是老于世故者。以見存史料而言,與這次謀反案有關(guān)的,徐湛之共五次上表。第五次乃因為自己出賣同伙,所作“朝野側(cè)目,眾議沸騰”的開脫之辭,可置不論。第一次是檢舉范曄:

比年以來,意態(tài)轉(zhuǎn)見傾動險忌,富貴情深,自謂任遇未高,遂生怨望,非唯攻伐朝士,讒謗圣時,乃上議朝廷,下及藩輔,驅(qū)扇同異,恣口肆心。

這是因為彭城王臨行前,表露出東山再起的意向,又命他“申情范曄,釋中間之憾”,雖然他“謂此僥幸,亦不宣達”于文帝,但既知義康有此“僥幸”之心,他就不能不防患未然。衡量自己與彭城王及范曄的關(guān)系親疏,自保的伏筆當(dāng)然以后者不安分較佳。文帝知悉此事,所以后來遣中使質(zhì)問范曄時,說:

名、爵期懷,于例非少,亦知卿意難厭滿,正是無理怨望,驅(qū)扇朋黨而已,云何乃有異謀?

第二次是大將軍義康府史“仲承祖始達熙先等意,便極言奸狀”,這應(yīng)該就在《范曄傳》所說“承祖因此結(jié)事湛之,告以密計”之后,徐湛之向文帝散布了一團煙霧。事后他解釋:

臣兒女近情,不識大體,上聞之初,不務(wù)指斥,紙翰所載,尤復(fù)漫略者……仰緣圣慈不欲窮盡,故言勢依違,未敢縷陳。

對照他推托:彭城王外放前,對自己表現(xiàn)的“逆圖”言行乃一時“怨憤所至”,若“便以關(guān)啟,懼成虛妄,思量反復(fù),實經(jīng)愚心,非為納受,曲相蔽匿”,可知:連陰謀者的姓名都沒透露。他這次上表內(nèi)容所以如此“漫略”“依違”,實乃首鼠兩端。彭城王這廂政變成功,以他與義康的關(guān)系,定會飛黃騰達;文帝這廂鋤奸獲勝,他也可借口事先透露,所謂“見關(guān)之日,便即以聞”,設(shè)法脫罪。第三度乃“近員外散騎侍郎孔熙先忽令大將軍府吏仲承祖,騰曄及謝綜等,意欲收合不逞,規(guī)有所建”,“即以啟聞”,但這封表依舊未將謀反始末及涉案人員交代清楚,這自然是因為自己涉足其間,留有不少與這小集團成員相互商議、同志共署的痕跡。第四度,亦即最后,才是元嘉二十二年十一月的那封表:

被敕使相酬引,究其情狀,于是悉出檄書、選事及同惡人名、手跡翰墨,謹(jǐn)封上呈。

轉(zhuǎn)折點在第二至第三封表之間,何以從“不務(wù)指斥”變成含蓄舉發(fā)。舊史記載徐湛之曾對范曄等說:

臧質(zhì)見與異常,歲內(nèi)當(dāng)還,已報質(zhì):悉攜門生義故,其亦當(dāng)解人此旨,故應(yīng)得健兒數(shù)百。質(zhì)與蕭思話款密,當(dāng)仗要之。二人并受大將軍眷遇,必?zé)o異同。思話三州義故眾力,亦不減質(zhì)??ぶ形奈?,及合諸處偵邏,亦當(dāng)不減千人,不憂兵力不足,但當(dāng)勿失機耳。

他將此推諉為“誘引之辭”,乃地道謊言,反正“所征之人又已死沒”。元嘉十八年“冬十月辛亥,以巴冬、建平二郡太守臧質(zhì)為徐、兗二州刺史”、“使持節(jié)、都督徐、兗二州諸軍事、寧遠將軍”。由于“在鎮(zhèn)奢費,爵命無章,為有司所糾,遇赦”,因為被罷職,這才會斷定“歲內(nèi)當(dāng)還”。因為元嘉十八年至二十二年這次謀反案破滅期間,僅有兩度大赦:一在元嘉二十一年,這是針對元嘉十九年以前積欠公家稅收而逃亡的農(nóng)民,所謂“諸逋債”者而發(fā),則臧質(zhì)所遇的大赦只可能是元嘉十九年四月因為文帝“久疾愈”,以示普天同慶的這次。而在此之前,元嘉五年,蕭思話為青州刺史;九年,為梁、南秦二州刺史,故曰“思話三州義故”。如果到了元嘉二十年,蕭思話遷轉(zhuǎn)為雍州刺史,二十二年離任,則當(dāng)有四州義故了,并且十九年原本是要將蕭思話內(nèi)調(diào)為侍中,領(lǐng)前軍將將軍的,只是后來他“未就征”。而這也應(yīng)當(dāng)是孔休之草擬那封檄文的時候,因此才會將此二人納入主事者的行列。史臣還特別指出:因為臧質(zhì)“與范曄、徐湛之等厚善”,所以“量質(zhì)必與之同”。簡言之,這正是徐湛之傾向謀反一方的時候。元嘉二十二年九月,因為范曄的臨場畏怯,那次變發(fā)肘腋的圖謀未能實行,徐湛之所擔(dān)心的“但當(dāng)勿失機”成真,是以當(dāng)孔熙先“忽”然傳“令”眾人要付諸行動時,他衡量形勢不利,這才有“近”日的第三封表。綜上所述,遠在元嘉十七年,經(jīng)由何尚之的提醒,文帝就已經(jīng)多了個心眼,后來,因為徐湛之的首鼠兩端,一方面固然使得文帝已經(jīng)有數(shù):這個謀反案在暗中醞釀;另一方面卻也使得文帝始終沒有把柄,如同明知道濃霧中有魍魎,卻看不到身影。當(dāng)然,徐湛之的這種油滑也使得彭城王一方的人繼續(xù)在做龍圖霸業(yè)的大夢。直等到徐湛之的第三表將霧氣稍微吹散,文帝就得以藉此索求錄鬼簿及鬼畫符。就這點而言,徐湛之可謂立了大功。這也是何以徐湛之自“詣廷尉歸罪”,文帝反而“慰遣,令還郡”;再度“乞蒙隳放,伏待鈇锧”,文帝又“優(yōu)詔不許”唯一合理的原委。陳澧將上述看似反常的現(xiàn)象解釋為:徐湛之“非有”何尚之、沈演之的“奧援”,“力為之”“脫其罪”,否則,“必不能如此”,乃地道的臆測之詞。若文帝翻臉,將徐湛之下獄鞫問,非但會顯得文帝過河拆橋,而且會逼供出:文帝始終處于被動的狀態(tài),于皇帝形象只會有損,不會有利。換言之,文帝并沒有高明到設(shè)下陷阱,等君入甕。

不過,從沈約特別保留下來的一篇檄文、一封書信,可以看出:范曄與孔熙先等想法略有出入。前者以“賊臣趙伯符積怨含毒,遂縱奸兇,肆兵犯蹕”為背景,所以文帝已成“大行皇帝”。后者既然假借義康之口“宣示同黨”,文帝又無失德之處,當(dāng)然不能命他們誅獨夫,故僅以“除君側(cè)之惡”為口號,還吩咐“處分之要”“皆當(dāng)謹(jǐn)奉朝廷,動止聞啟”,待事平之后,“吾當(dāng)謝罪北闕”。雖然后者是自欺欺人,因為不論文帝在政變中存活下來與否,至終都只有賓天一途,但這點自欺或許是導(dǎo)致原訂計劃:

二十二年九月,征北將軍、衡陽王義季、右將軍、南平王鑠出鎮(zhèn),上于虎帳岡祖道,曄等期以其日為亂。許耀侍上,扣刀以目曄,曄不敢視。俄而坐散,差互不得發(fā)。

未就的原委。陳澧既同意《南史》這段記載“必別有所本”,卻又說此乃“當(dāng)時誣誑之語”,試問:司馬光也不辨虛實,隨李延壽而起舞嗎?至于《宋書》之所以僅“含糊言之”,“差互不得發(fā)”,陳澧推斷:如此一來,范曄“其罪可以末減也”,將不合乎沈約欲羅織范曄之罪的本衷。這位撰寫《漢儒通義》的學(xué)人大概忘記:在漢人的觀念中,孔子作《春秋》,乃為漢制法。當(dāng)時所說的《春秋》乃公羊家《春秋》。公羊家定下“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的規(guī)范。無論范曄當(dāng)時是否贊成或?qū)嶋H弒文帝,既然他已動了謀反之意,其罪就與“親弒”者無別,已經(jīng)談不上末減或罪加一等的問題了。

當(dāng)時“略相署置:湛之為撫軍將軍、揚州刺史;曄中軍將軍、南徐州刺史”,所擬的檄文中說:

湛之、曄與行中領(lǐng)軍蕭思話、行護軍將軍臧質(zhì)、行左衛(wèi)將軍孔熙先、建威將軍孔休先忠貫日月;誠著幽顯……投命奮戈,萬殞莫顧。

征虜將軍之于撫軍將軍、中軍將軍之于太子詹事,均為三品。既未升級,陳澧因此質(zhì)疑:范曄豈肯為此而謀逆?真是東家丘之淺見。槍桿子出政權(quán),乃歷朝顛撲不破的原理,所以領(lǐng)銜諸人都要暫“行”軍職,乃是為了向四方顯示:已掌控中央軍力。徐湛之于既有的丹陽尹外加揚州刺史;范曄加南徐州刺史,則不僅京師,整個吳、會均已在握。加官晉爵乃擁戴事成后必然之事,豈有大功未就,先就高自位置、互相彈冠的道理?

事敗露之后,范曄先“不即首款”。等到中使宣旨:其他人“并已答款”,“何不依實”?他還“以理”——“臣位任過重,一階兩級,自然必至,如何以滅族易此?古人云:左手據(jù)天下之圖,右手刎其頸,愚夫不為”,“臣不容有此”——狡辯。之所以不說“辯解”,而使用具有貶義的“狡辯”,因為由三品升至一、二品,全然不是可坐致的發(fā)展。以他之前預(yù)參機密者而言,元嘉二年至三年二月間,任太子詹事的王曇首,至元嘉七年卒前,仍任此官,追贈的左光祿大夫也是三品;元嘉九年任尚書仆射的殷景仁至元嘉十七年過世,仍任此官,追贈的才是一品司空。以范曄同期預(yù)參機密者而言,沈演之元嘉二十年任右衛(wèi)將軍,以后調(diào)任的中領(lǐng)軍、國子祭酒、吏部尚書均為三品,元嘉二十六年死后追贈的金紫光祿大夫也是三品;何尚之元嘉二十三年任尚書右仆射,二十九年以尚書令致仕,至孝武帝時起復(fù),先后任尚書令、中書令,這些都是三品官,卒后方追贈一品的司空;庾炳之從元嘉十七年任吏部尚書,直到元嘉二十五年被免官前,均未調(diào)動。誰說“自然必至”?難道范曄期望的是死后哀榮?至第三度中使問他:難道要與孔熙先等當(dāng)面對質(zhì),他只好推諉:“熙先茍誣引臣,臣當(dāng)如何?”直至中使“示以墨跡”,他仍僅承認(rèn)知道此事,而且“久欲上聞”,僅因“逆謀未著,又冀其事消弭,故推遷至今”。陳澧詰問:“此何人墨跡”,當(dāng)然是范曄的墨跡,因為“凡諸處分符檄書疏皆范曄所造及治定”。陳澧以上文既說:“熙先使弟休先先為檄文”,“曄乃作義康與湛之書,宣示同黨”,認(rèn)為“此(孔熙先)誣引之明證”。他全然忽略了“所造”指范曄親筆之作;“治定”指修改別人的草稿成定稿,所以《南史》易為“改定”。尤其按照《南史》卷二二《王曇首傳附子僧虔傳》所言:

范曄與蕭思話同師羊欣,后小叛,既失故步,為復(fù)小有意耳。

范曄也認(rèn)為自己的書法“小小有意”,還謙稱“每愧此名”,足見:他的字跡自成一格,非常易于辨識,誠如孔熙先所說:“云何于今方作如此抵蹋邪?”西晉賈后欲廢太子,“遣婢陳舞賜以酒、棗,逼飲醉之”,然后拿出事先由潘岳所擬內(nèi)容悖逆的書信,“令小婢承福以紙、筆及書草使太子書之”。廷議時,“尚書左仆射裴頠……請比校太子手書,不然,恐有詐妄。賈后乃內(nèi)出太子素啟事十余紙,眾人比視”,這才使得眾臣“無敢言非者”。武昌王渾所以被斥為“不忠不義”,先“免為庶人”,接著“逼令自殺”,就因為“與左右人作文檄,自號楚王”,“備置百官,以為戲笑。長史王翼之得其手跡,封呈世祖”。由于“文檄處分事跡炳然”,怎么喊冤,也抵賴不掉確實是自己寫的。“(蔡)興宗每奏選事,(戴)法興、(巢)尚之等輒點定回換,僅有存者”,興宗就于朝堂當(dāng)面質(zhì)問義恭、師伯兩位輔政大臣:“主上諒闇,不親萬機。選舉密事,多被刪改”,“不知是何天子意”?把柄就在批發(fā)下來的文件上面的字與兩位輔政大臣素常的“筆跡”不符。

縱使入獄前一晚,范曄仍舊不輕易松口:

上使尚書仆射何尚之視之,問曰:“卿事何得至此?”曄曰:“君謂是何?”尚之曰:“卿自應(yīng)解。”曄曰:“……謀逆之事,聞孔熙先說此。輕其小兒,不以經(jīng)意。今忽受責(zé),方覺為罪……”

這種態(tài)度等于將天下人都當(dāng)成傻子,而王鳴盛居然相信:“蔚宗特知情不舉?!比绻麅H是耳“聞”知情,那些檄文、書疏是誰撰寫的?如果真的“冀其事消弭”,那又何來“期以其日為亂”?如果他未謀逆,僅是被孔熙先誣陷,或何尚之等人羅織,何至于才“入獄”,即“問徐丹陽所在”?身為丹陽尹、征虜將軍的徐湛之豈是可“輕”忽的“小兒”?而何尚之等人若要排擠范曄,干徐湛之何事?豈非正因為兩人始終參與這次政變陰謀中,而且對外書檄均以地位最高的他兩人為領(lǐng)銜的“賊帥”,所以自己被捕后,才會問身為同黨的徐某在何處。

舊史記載:

曄本意謂入獄即死,而上窮治其獄,遂經(jīng)二旬,曄更有生望。獄吏因戲之曰:“外傳詹事當(dāng)長系?!睍下勚@喜。

檢點《宋書》論及“窮治”者:

有司奏曰:“……天慈矜厚,減法崇恩,賜全二息及其(始安王)爵封……然非所以棄惡流釁,懲懼亂臣者也。臣等參議,謂宜降休仁為庶人,絕其屬籍,見息悉徙遠郡……收(太妃)邢付獄,依法窮治?!痹t曰:“邢匹婦狂愚,不足與計……”

明年六月,上又令有司奏:“(廬江王)袆忿懟有怨言,請免官,削爵土,付宛陵縣獄,依法窮治。”不許。

(嚴(yán))道育叛亡,討捕不得,上大怒,窮治其事,分遣中使,入東諸郡搜討,遂不獲。

可知:“窮治”指“依法”,即從嚴(yán),不讓任何涉案者漏網(wǎng),或得到寬宥。文帝所以“窮治”,目的也在此。希望借著審訊已逮捕入獄者的供詞,“還自違伐,多舉事端”,“首尾乖互,自為矛楯”,將整件謀反案厘清,因而鉤索出其他涉及此案,但尚隱而未見者,以便將彭城王的黨羽一舉殲滅。陳澧竟解釋為:“文帝愛其才,不信其謀反,至此時猶然,故欲窮治其獄”,真令人哭笑不得。

舊史又記載:

曄嘗謂死者神滅,欲著《無鬼論》。至是,與徐湛之書云“當(dāng)相訟地下”,其謬亂如此。又語人寄語何仆射:“天下絕無佛鬼,若有靈,自當(dāng)相報。”

與徐湛之的書信中有那句話,當(dāng)然是因為怨憤對方出賣自己及同伙的人,陳澧將后一段托人告知何尚之的話也如此解釋,則是不解行文結(jié)構(gòu)。前者重在平日言論與情緒下的表現(xiàn)互相矛盾,所以批評他“謬亂如此”;后段如果也如此,則此例證當(dāng)在“謬亂如此”的批評之前。如今既加上一個“又”字,就代表與前段重點不同,乃是重申他的鬼神觀,所以才會說:“天下絕無佛鬼”:假使我的看法不正確,則我死后,靈魂勢必存在,將會前來“相報”。對照《文選》卷二九《詩己·雜詩上》張衡《四愁詩·序》:

思以道術(shù)相報,貽于時君,而懼讒邪不得以通。

《晉書》卷六六《陶侃傳》:

嘗如廁,見一人朱衣介幘,斂板曰:“以君長者,故來相報:君后當(dāng)為公,位至八州都督?!?/p>

《宋書》卷七二《文九王列傳·始安王休仁傳·與諸方鎮(zhèn)及諸大臣詔》:

為詔之辭,不得不云有兵謀,非事實也,故相報卿知。

《魏書》卷四五《韋閬傳附蘇湛傳》:

(蕭)寶夤令姜儉報湛云:“……吾不能坐受死亡,今便為身計,不復(fù)作魏臣也。與卿契闊,故以相報?!?/p>

《凈土十疑論》第七疑:

有三菩薩……契志同生兜率,愿見彌勒,若先亡者得見彌勒,誓來相報。

可知:報,告也,“相報”指告知對方,與報復(fù)何尚之毫不相干。既然如此,陳澧說:“蔚宗知為何尚之讒害,故臨死恨極,欲為厲鬼以報讎”,乃未通解文辭的瞽說。

最后,要清理其他有關(guān)的說辭及零碎的記載。

將范曄與劉湛并列,并非沈約一家之見。裴子野同樣如此,認(rèn)為:二人“皆忸志而貪權(quán),矜才以恂逆”,“向之所謂智能,翻為亡身之具矣”。裴子野“曾祖松之”,為《三國志》注;“祖骃”,為《史記集解》,乃史學(xué)世家。若如王鳴盛所說:“沈約史才較蔚宗遠遜”,“似猶有忌心”,那么裴氏又是基于什么動機,要抹黑范曄呢?裴氏是否也是傅維森筆下所說的“纖人”呢?事實上,沈約毫無妒忌范曄《后漢書》乃佳作之意,否則,在所錄的范曄《獄中與諸甥侄書》中,大可刪去他自詡的一段:

吾雜傳論皆有精意深旨,既有裁味,故約其詞句。至于《循吏》以下及六夷諸序論,筆勢縱放,實天下之奇作,其中合者往往不減《過秦篇》。嘗共比方班氏所作,非但不愧之而已……贊自是吾文之杰思,殆無一字空設(shè),奇變不窮,同合異體,乃自不知所以稱之。此書行,故應(yīng)有賞音者。紀(jì)、傳例為舉其大略,諸細意甚多,自古體大而思精,未有此也,恐世人多不能盡之。

沈約非此之為,反而于錄畢書信后,說“曄自序并實”。如果說范曄自詡:

性別宮商,識清濁,斯自然也,觀古今文人多不全了此處;縱有會此者,不必從根本中來。言之皆有實證,非為空談。年少中,謝莊最有其分。

頗有奪去沈約光環(huán)之嫌,因為沈約也自詡:

妙達此旨,始可言文……自騷人以來,此秘未睹,至于高言妙句,音韻天成,皆暗與理合,匪由思至。張、蔡、曹、王曾無先覺;潘、陸、謝、顏去之彌遠,世之知音者有以得之,知此言之非謬。

那就更不理解實況了。永明臺柱三人,其中聲律說,“王元長創(chuàng)其首,謝朓、沈約揚其波”,“于是士流景慕,務(wù)為精密”,王融也毫不諱言:“唯見范曄、謝莊頗識之耳”。然而文壇均奉沈約為宗主,除了他長壽,政壇地位高,影響力持久,更要緊的是他有著作:《四聲譜》。王融“常欲造《知音論》,未就而卒”;謝朓“極與余論詩,感激頓挫過其文”,也無這方面的著作;范曄亦然,永明聲律說的實際倡導(dǎo)者與盟主當(dāng)然非沈約莫屬,范氏有何可招沈氏妒忌的?

或人認(rèn)為:編撰者的策略乃在于敘述方式上運用了托多羅夫(Tzvetan Todorov)所說的夾敘(alternance),將這次謀反倡議者孔熙先的事跡,違反記傳常例地置入《范曄傳》中,而且分量驚人,乃沈約有意為之。這是不熟悉傳統(tǒng)正史,才會以不怪為怪。試觀《漢書》卷九七下《外戚列傳·孝成趙皇后傳》,全篇五分之三的篇幅藉由司隸解光的調(diào)查報告,詳述趙昭儀如何殘害皇嗣,因為全篇主旨就在說明“燕飛來,啄皇孫”的童謠應(yīng)驗,但實際操作者乃昭儀趙合德,非皇后趙飛燕??墒前窗嗍象w例,身為皇后,或昭儀等妃嬪有子為帝者方能入《外戚列傳》,則趙合德之事不得不夾敘于趙飛燕傳中?!端螘穬H將違背人倫綱常最嚴(yán)重的文帝太子邵、始興王浚歸入書末,題為《二兇傳》,既不如《宋史》卷四七五至卷四七七另立《叛臣傳》,或《遼史》卷一一二至卷一一四、《金史》卷一三三另立《逆臣傳》,又不似《三國志》將反對司馬氏者一律歸諸卷二八、《陳書》將叛變者一律歸諸卷三五,則按照常例,傳主子孫有可敘或應(yīng)交代者,都會附在傳主之后??孜跸人坪鯌?yīng)附于他伯父孔淳之之后,然而傳末特別交代“(其弟)默之子熙先事在《范曄傳》”。原因很簡單,孔淳之所在的那部分記載的都是視富貴如敝屣的高士;默之是位地道的經(jīng)生,“注《穀梁春秋》”者,若將一個謀反者附載于后,簡直是熏蕕不倫、蘭艾同圃,而且將形成篇幅上本末倒置的現(xiàn)象,所以《宋書》如此安排。這種現(xiàn)象如同《宋書》不列《文學(xué)》或者說《文苑列傳》,因此只有將影響力甚大的鮑照生平,藉由“招聚文學(xué)之士……鮑照等并為辭章之美,引為佐史國臣”為橋段,將之附于卷五一《宗室列傳·臨川烈武王傳附子義慶傳》內(nèi)。整件謀反案,如孔熙先自供,乃他兄弟二人“首為奸謀”,煽動范曄同伙、聯(lián)系各方欲拯彭城王者的也是他,要交代整件案情始末,當(dāng)然只有放在范曄傳中最合適。

《宋書》每次提到這案件,例如:

十二月乙未,太子詹事范曄謀反,及黨與皆伏誅。

元嘉二十二年二月,金、火、木合東井;四月,月犯心,太白入軒轅;七月,太白晝見,其冬,太子詹事范曄謀反伏誅。

二十二年,太子詹事范曄等謀反,事逮義康。

二十二年,范曄等謀逆。雖然也會用“黨與”“等”字,但都以范曄代表之。那是因為一方面顧及史書慣例:詳彼即略此,《范曄傳》末既已開列了被處死的主要人物名單,別處就無須縷陳眾人名字;另一方面也因為這次謀反的小集團中,孔熙先雖“首為奸謀”,但他僅為五品的散騎侍郎,其中以擔(dān)任三品的太子詹事范曄地位最高,如出獄赴刑場前范曄所言:“今日次第當(dāng)以位邪?”這與刻意凸出范曄的謀反形象無關(guān)。王鳴盛所說“熙先主謀……真不可解”,“竟以(范曄)為首亂之人”,乃是他為了作翻案文章,而忽忘了史學(xué)家應(yīng)具備的常識。

“母如廁,產(chǎn)之。額為磚所傷,故以磚為小字。”六朝人每取小字。以劉宋非皇室者為例,劉穆之“小字道民”、向靖“小字彌”、“道兒,(謝)述小字”、“佛,(褚)淡之小字”、“干木,(徐)羨之小字”、“(謝)曜,弘微兄,多,其小字”、“(劉)湛小字班虎”、“(魯)秀小字天念”、“阿益者,(王)蘊小字”、“童烏,(王)絢小字”、“鐵,(殷)景仁小字”。撰、作者若知所取小字的來由,則會書之。如:

太宗諸子在孕,皆以《周易》筮之,即以所得為小字,故(后廢)帝字慧貞。

世祖武皇帝……將產(chǎn)之夕,孝皇后、昭皇后并夢龍據(jù)屋,故小字上為龍兒。

父被害,(徐)孝嗣在孕。母年少,欲更行,不愿有子,自床投地者無算,又以搗衣杵舂其腰,并服墮胎藥,胎更堅。及生,故小字遺奴。

初,錢塘杜明師夜夢東南有人來入其館。是夕,即(謝)靈運生于會稽。旬日而謝安亡。其家以子孫難得,送靈運于杜治養(yǎng)之。十五方還都,故名客兒。范曄即其中一例。自漢至唐,孕婦生產(chǎn)時,大多的姿勢乃蹲踞,與女性日?!叭鐜睍r的姿勢極接近,而且生產(chǎn)與大解都必須用力,孕婦大解時,因此流產(chǎn),或足月即將臨盆的胎兒隨之下地,乃正常的現(xiàn)象。正如陳澧所舉《國語》卷十《晉語四》:“大任娠文王不變,少溲于豕牢,而得文王?!狈稌媳患皶r攔住,未墜入坑中,為穢物窒息,僅額部被糞坑邊緣磚頭所傷,乃其母敏捷所致,然其中驚險,自不待言。學(xué)者指出:許多小字有祈福、祝愿之意?!澳松凶印?,“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弄之瓦”,毛《傳》:“瓦,紡磚也。”范曄生母很可能期望以此女性象征物擋煞,庇佑他能順利長大。類似“魯爽小字女生”。簡言之,這段記載毫無陳澧所說“丑詆蔚宗”之意。

“曄長不滿七尺,肥黑,禿眉須?!卑矗弘m然各代的尺實際長度并不一致,但習(xí)慣認(rèn)定成年男子為七尺之軀。凡超過或低于這標(biāo)準(zhǔn)的,就會記載。以《宋書》為例,劉宋武帝劉?!吧黹L七尺六寸”、太子邵“長七尺四寸”、文帝義隆“時年十四,身長七尺五寸”、文帝弟南郡王義宣“長七尺五寸”、薛安都“身長七尺八寸”、吐延“身長七尺八寸”、沈約祖父沈林子“時年十八,身長七尺五寸”、臧質(zhì)“長六尺七寸”。身材高于常人,絲毫不暗示個人品行、才能高,似太子邵乃弒君父之元兇;義宣“人才素短”;薛安都叛變,投奔拓跋魏;吐延“性刻暴”。由此可知:身材低,也毫無貶義的暗示。至于“禿眉須”,同樣是標(biāo)示他異于尋常人,因為一般唯有婦女、宦寺,才會缺乏成年男子第二性征:“眉須”,故《史記》卷八五《呂不韋列傳》記載:

太后乃陰厚賜主腐者吏,詐論之,拔(嫪毐)其須眉為宦者,遂得侍太后。《漢書》卷六六《蔡義傳》說:

義為丞相時,年八十余,短小無須眉,貌似老嫗?!度龂尽肪戆恕对B傳》:

勒兵捕諸閹人,無少長,皆殺之。或有無須而誤死者,至自發(fā)露形體而后得免。范曄妓妾成群,竟也如此,故著錄之。實則須眉有特異現(xiàn)象,舊史多會記載,如昌邑王賀“少須眉”、漢元帝“額有壯發(fā),故引幘服之;王莽頂禿,又加其屋也”、諸葛恪“少須眉”、劉曜“生而眉白”、臧質(zhì)“禿頂拳發(fā)”、拓跋孚“貌短而禿”。陳澧既表示“貌陋何足為病”,卻又認(rèn)為這段形容“欲詆蔚宗貌陋耳”,自相矛盾。實則這段記載至多可以解釋為范曄缺乏威儀。假使真要認(rèn)為史書中每段敘述都有其用意,則有關(guān)范曄外貌的記述,何嘗不可以視為內(nèi)(“性精微,有思致”)、外(貌寢)如此不一,可見其乃曠世奇才?如《史記》卷五五《留侯世家·太史公曰》所意圖表示的:“以為其人魁梧奇?zhèn)ァ?,孰料居然“貌如婦人好女”,符合圣人必有異表的論斷。

“善彈琵琶,能為新聲”(按:琵琶本乃胡地傳入的樂器,不待言)。正由于它早已經(jīng)被接納為漢族常用樂器之一,故魏、晉朝、野燕樂時,流行的清商三調(diào)都有琵琶為伴奏樂器之一,否則將無法解釋嵇康何以將“琵琶、箏、笛”相提并論;阮咸“善彈琵琶”被視為他“妙解音律”的表現(xiàn);也無法解釋成公綏、傅玄、孫該等人何以均采頌揚的筆調(diào),撰寫《琵琶賦》。難道這些文士都不嚴(yán)夷、夏之防嗎?至于“新聲”,有時確實會被等同鄭、衛(wèi)之音,或衰世產(chǎn)物,與之相對的乃雅樂,但也經(jīng)常是稱許之意。如同嵇康《琴賦》“進御君子,新聲熮亮,何其偉也”、傅玄《正都賦》“奏新聲,理秘曲”;引申到文學(xué)寫作上,陸機“天才綺練,當(dāng)時獨絕,新聲妙句,系蹤張、蔡”,被當(dāng)成高度創(chuàng)作巧思的代詞。其實,最要緊的是史臣這些話根據(jù)的乃夫子自道:

吾于音樂,聽功不及自揮,但恨所精非雅聲為可恨,然至于一絕處,亦復(fù)何異邪?其中體趣,言之不盡,弦外之意、虛響之音,不知所從而來。雖少許處,而旨態(tài)無極。假若結(jié)合“衣裳器服莫不增損制度,世人皆法學(xué)之”,視為史臣將范曄塑造為一反傳統(tǒng)者,就更是斷章取義了,因為這乃是表揚之詞,作為上文“曄性精微,有思致,觸類多善”的例證。與另一位因謀反而被處死者謝靈運“衣裳器物多改舊制,世共宗之,咸稱謝康樂也”,屬于同樣的稱許。

在刑場與家屬訣別時:

曄妻先下?lián)崞渥樱亓R曄曰:“君不為百歲阿家,不感天子恩遇,身死固不足塞罪,奈何枉殺子孫?”曄干笑云:“罪至而已?!睍纤钙唬骸爸魃夏钊隉o極,汝曾不能感恩,又不念我老,今日奈何?”仍以手擊曄頸及頰,曄顏色不怍。陳澧雖然不及習(xí)得敘事學(xué),但較之今人,他解構(gòu)、建構(gòu)的能力絕不遑多讓:

蔚宗真謀逆,其母、妻斷無不號泣而但罵之、擊之者……婦人有此大義滅親者邪……細讀之,則母、妻皆冤憤之詞,不敢言天子信讒,濫殺無罪,但謂蔚宗上有老母,且受天子恩遇,足明其無逆謀也。蔚宗對母、妻不悲涕,忍其悲涕耳。按照陳氏的說法,其妻“不號泣而但罵之”,暗示了:范曄未謀逆,然而其母“泣”又“擊曄”,則應(yīng)該是暗示范曄“真謀逆”了,兩者豈非自相矛盾?罵、擊的對象表面是范曄,實際怨憤的是文帝。“受天子恩遇”實際是意謂“天子……濫殺無辜”。且不論陳氏的推論邏輯通不通,他顯然昧于:最簡單平順的解釋往往就是最適當(dāng)?shù)慕忉?,乃詮釋學(xué)的基本原則之一。像他這般曲解,在解釋效力上,已落下乘。

舊史記載:

收曄家樂器服玩,并皆珍麗,姬妾亦盛飾。母住止單陋,唯有一廚盛樵薪;弟子冬無被;叔父單布衣。范曄之事被正式揭穿乃突發(fā):

其夜,先呼曄及朝臣集華林東合,止于客省,先已于外收綜及熙先兄弟……于時,上在延賢堂,遣使問曄:“……云何乃有異謀?”內(nèi)外消息隔絕,故于驟然被質(zhì)問下,他“倉卒怖懼”。收監(jiān)下獄與范家被抄恐怕幾乎同時進行,所以他母親等人應(yīng)該根本來不及事先脫產(chǎn),寄放他處。而籍沒家產(chǎn)時,巨細靡遺,都會謄錄在冊。換言之,史臣這段記述所根據(jù)的乃官方司法部門的檔案。史臣確實毋庸寫這一段,記下這一筆,確實可能意圖塑造范曄了無親情,然而更當(dāng)追究的是:這種情況本身究竟是向壁虛構(gòu),還是本諸事實?若如陳澧所辯稱:“富貴家老婦人性好儉嗇者多矣,豈可驟以為其子不孝?”則非但范曄為人后的嫡母儉嗇,他的弟子、叔父都儉嗇,其“斷章,余取所求焉”,可謂至矣。

至于劉湛、范曄傳末的史臣論全然無評論范曄的文字,并非“反映了(沈約)他對范曄‘謀反’一事記載有所保留”。這就像“王融、謝朓,文學(xué)之士,致顯位,而死于非命,此天然合傳,《南齊書》搭配最為得宜者”,但對于這兩位均因政治風(fēng)波而喪命者,在史臣論中,蕭子顯對謝朓全然略過?!端螘肪砹烦純H取王華一人為誡惕,對于同卷的王曇首、殷景仁、沈演之這么重要的人士只字不提;卷六六史臣僅論及何尚之一人,同卷的王敬弘根本不予品評,縱使評何尚之,也僅就他主張并合荊、郢二州一點論述,有關(guān)他為人高下、仕宦功過,概不置詞;卷六八,沈約徒借機標(biāo)榜自己的聲律說,對于同樣“空疏”、總在抱怨“朝廷唯以文義處之”不能“參權(quán)要”、最后因造反棄市的傳主謝靈運本身言行,毫不評論。瞿、李二位因不評論范曄而認(rèn)為可“思考的余地”,實際原委將涉及一大課題,即沈、蕭二人的史評觀,須另文述之。

結(jié)語

綜合所述,應(yīng)該已足夠顯示:不是沈約羅織范曄,而是王鳴盛、陳澧等人在羅織《宋書》的編撰者。王鳴盛說:

今讀其《(后漢)書》,貴德義,抑勢利;進處士,黜奸雄;論儒學(xué),則深美康成;褒黨錮,則推崇李、杜;宰相多無述,而特表逸民;公卿不見采,而惟尊獨行,立言若是,其人可知。傅維森進而辯稱:

夫言不逮行,世亦恒有,然奸險之輩言雖華而不實;乖詐之士論必誕而鮮據(jù),執(zhí)此兩端,以例范史,匪惟不類,適彰顯之。無論《后漢書》道德的調(diào)門多高,“言”“論”如何“實”而有“據(jù)”,范曄不忠不孝、帷薄不修、貪圖名利權(quán)位,不知止足、始終不肯面對自己的錯誤,而“畏死乃爾”,乃昭昭不可掩的事實。

古人蒙學(xué)階段,《論語》乃繼《孝經(jīng)》的第二項教材。《論語》卷十五《衛(wèi)靈公》記載:“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集解》引包咸曰:“有言者不必有德?!笨上τ谕酢㈥惖热?,“不以言舉人”這基本學(xué)問尚未內(nèi)化。尤其怪異的是,范曄《獄中與諸甥侄書》開篇就說“汝等皆當(dāng)以(吾)罪人棄之”,他們卻視若無睹,將“狗鼠不食”、已拋諸糞壤者拾回洗濯,奉為珍饈。

范曄曾議論:

(班)固傷(司馬)遷博物洽聞,不能以智免極刑,然亦身陷大戮。智及之,而不能守之。嗚呼!古人之所以致論于目睫也。用在他自己身上,不也相當(dāng)適當(dāng)嗎?

[作者簡介]朱曉海,臺灣清華大學(xué)中國文學(xué)系教授。

  1. 以下引文凡出自沈約《宋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六九《范曄傳》,第877—883頁者,為節(jié)省篇幅計,均不復(fù)標(biāo)舉卷數(shù)、頁碼。
  2. 分見王鳴盛《十七史商榷》(臺北:廣文書局有限公司,1971年)卷六一《南史合宋齊梁陳書九·范蔚宗以謀反誅》,第395—396頁;陳澧《陳澧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五冊《申范》,第512—537頁;傅維森《缺齋遺稿》,林慶彰等編《晚清四部叢刊》(臺中:文聽閣圖書有限公司,2013年)第十編第98冊卷二《讀宋書范蔚宗傳書后》,第66—68頁。此外,筆者有幸拜讀到某外國學(xué)人的論稿:“Clio's wrath—An analysis of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Fan Ye's Sougshu biography”,與王、陳等同調(diào),但有許多啟發(fā)讀者進一步思索之處。
  3. 張述祖《范蔚宗年譜》,《史學(xué)年報》第3卷第2期(1940年12月),第29—30頁。
  4. 分見汪涌豪《范蔚宗謀反一事辨正》,《上海師范大學(xué)學(xué)報(哲學(xué)社會科學(xué)版)》第17卷第2期(1988年7月),第60—64頁;瞿林東、李珍《范曄評傳》(南京: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6年)第二章第三節(jié),第58—67頁;曹旭《范曄之死及其文化象征意義》,《上海師范大學(xué)學(xué)報(哲學(xué)社會科學(xué)版)》第43卷第1期(2014年1月),第54—63頁。
  5. 為人處事謹(jǐn)慎者,會將自己的奏章草稿盡焚之。《宋書》卷五二《謝景仁傳附弟純傳》,第727頁:“雍州刺史張邵以黷貨下廷尉,將致大辟,述上表陳邵先朝舊勛,宜蒙優(yōu)貸,太祖手詔酬納焉。述語子綜曰:‘主上矜邵夙誠,將加曲恕,吾所啟謬會,故特見酬納耳。若此疏跡宣布,則為侵奪主恩,不可知大者也?!咕C對前焚之?!眲⑺我郧坝嗬攨⒆咀鳌度罴丛亼选翟娭i解》,《燕京學(xué)報》第20期(2006年5月),第10—11頁。
  6. 如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黃暉《論衡校釋》(臺北:臺灣商務(wù)印書館,1983年)卷三十《自紀(jì)》,第1179—1199頁、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以下簡稱《漢書》)卷一百《敘傳》,第1760—1772頁、楊明照《抱樸子外篇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卷五十《自敘》,第644—722頁。見知最早的自序傳出自司馬相如,東方朔可能也有,見浦起龍《史通通釋》(臺北:世界書局,1970年)卷九《內(nèi)篇·序傳》,第122頁、卷十六《外篇·雜說上》,第229頁。
  7. 見存最早同類型者蓋歐陽詢《藝文類聚》(臺北:文光出版社,1977年)卷四十《禮部下·冢墓》,第731頁所錄《楊雄家牒》。
  8. 盧弼《三國志集解》(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以下簡稱《三國志》)卷十九《陳思王植傳》,第517頁:“(明帝)景初中詔曰:……其收黃初中諸奏植罪狀,公卿以下議、尚書、秘書、中書三府,大鴻臚者皆削除之。撰錄植前后所著賦、頌、詩、銘、雜論凡百余篇,副藏內(nèi)外?!睋?jù)吳士鑒、劉承幹《晉書斠注》(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以下簡稱《晉書》)卷五十《曹志傳》,第951頁,可知:曹植生前,已編好自己的文集,“有手所作目錄”。
  9. 長孫無忌等《隋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三三《經(jīng)籍志二·史·起居注·敘論》,第491頁:“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后漢明德馬皇后撰《明帝起居注》……皆零落不可復(fù)知。今之存者,有漢獻帝及晉代已來起居注。”
  10. 《史通通釋》卷十二《外篇·古今正史》,第163頁,明言《東觀漢紀(jì)》有開國“功臣”“列傳”、“名臣、節(jié)士、儒林、外戚諸傳”,其中包括《順列皇后傳》《順帝功臣孫程、郭愿及鄭眾、蔡倫等傳》。卷二《內(nèi)篇·載言》,第16頁:“干寶議撰晉史,以為宜準(zhǔn)丘明,其臣下委曲,仍為譜注”,亦堪為證。有關(guān)臣屬的那些譜注并非獨立于《晉紀(jì)》之外,而是編織在《晉紀(jì)》之中。
  11. 《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6頁。
  12. 《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543頁:“著作郎始到職,必撰名臣傳一人。”
  13. 之所以僅說“一定程度”,以《宋書》為例,蕭子顯《南齊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五二《文學(xué)列傳·王智深傳》,第415頁:“(沈)約又多載孝武、明帝諸鄙瀆事,上遣左右謂約曰:‘孝武事跡不容頓爾;我昔經(jīng)事宋明帝,卿可思諱惡之義?!谑嵌嗨〕!苯癖尽端螘肪砹缎⑽涞奂o(jì)》的部分確實都已省除,但如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南郡王義宣傳》,第869頁:“世祖閨庭無禮,與義宣諸女淫亂”,即血親亂倫;卷八三《宗越傳》,第1016頁:“及(廣陵)城陷,世祖使悉殺城內(nèi)男丁……所殺凡數(shù)千人”,仍透露了一些線索;卷八《明帝紀(jì)》的“鄙瀆事”則仍保留稍多。這是“諱惡”,“溢美”亦然。李善注《文選》(臺北:藝文印書館,1998年)卷六十《行狀》所載任昉《齊竟陵王宣王行狀》,第844—845頁,敘述子良外、內(nèi)任官時的美績,《南齊書》卷四十《武十七王列傳·竟陵文宣王傳》,第329—331頁,將那些華詞悉數(shù)刊去。然而蕭子顯于《南齊書》卷二二為其父豫章文獻王蕭嶷立傳時,鋪張至七千余字,可謂空前絕后,《南史》則大加刊削。
  14. 《宋書》卷一百《自序》,第1190頁。據(jù)卷六一《武三王列傳·江夏文獻王義恭傳》,第801頁,可知:“大明中,撰國史”時,孝武帝還“自為義恭作傳”。
  15. 姚思廉《梁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十三《沈約傳》,第121頁:“(天監(jiān))十二年卒官,時年七十二”,由此上推得知。
  16. 《宋書》卷六《孝武帝紀(jì)》,第67頁;卷七五《王僧達傳》,第944頁。
  17. 《晉書》卷八二《陳壽傳》,第1409頁。
  18. 《后漢書集解》卷六十下《蔡邕傳》,第712頁。
  19. 裴松之《上〈三國志注〉表》,《三國志》,第11頁。
  20. “正史”的觀念早于曹魏時期已見世。見《漢書》卷一上《高祖本紀(jì)》,第27頁,《集解》所引孟康語。此所以蕭梁時期的阮孝緒有《正史削繁》九十七卷。見《隋書》卷三三《經(jīng)籍志二·史·雜史》,第490頁。
  21. 洪興祖《楚辭補注》(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8年)卷八《九辯》之三,第4b頁?!罢照铡弊鳌罢颜选薄?/li>
  22. 李延壽《北史》(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一百《序傳》,第1489頁。
  23. 高似孫《緯略》,《百部叢書集成·守山閣叢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66年)卷十二《通鑒》,第11a頁;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臺北:臺灣商務(wù)印書館,1965年)第十冊卷四七《史部三·編年類·資治通鑒二百九十四卷》,第58頁,則作三百二十二種。
  24. 《梁書》卷三十《裴子野傳》,第216頁。
  25. 許嵩《建康實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卷十二《太祖文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30頁。裴氏此論被司馬光采用,見《通鑒》卷一二四《宋紀(jì)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20頁。
  26. 《梁書》卷四九《文學(xué)列傳上·庾于陵傳附弟肩吾傳·與湘東王書》,第338頁。
  27. 《梁書》卷三十《裴子野傳》,第216—217頁。
  28. 《史通通釋》卷十二《外篇·古今正史》,第168頁。
  29. 《史通通釋》卷十七《外篇·雜說中·宋略》,第237頁。
  30. 《宋書》卷四三《徐羨之傳》,第648頁:“宮車晏駕,與中書令傅亮、領(lǐng)軍將軍謝晦、鎮(zhèn)北將軍檀道濟同被顧命?!?/li>
  31. 《宋書》卷四《少帝紀(jì)》,第43頁;卷四三《檀道濟傳》,第654頁。
  32. 《宋書》卷四《少帝紀(jì)·景平二年》,第44頁:“始,徐羨之、傅亮將廢帝,諷王弘、檀道濟……來朝”,“是旦,道濟、謝晦領(lǐng)兵居前;羨之等隨后”,“就收璽紱,拜辭送于東宮”。卷四二《王弘傳》,第640頁:“徐羨之等以廢、弒之罪將見誅,弘既非首謀,弟曇首又為上所親委”,所以豁免。然而既說“非首謀”,可見:廢少帝一事,王弘首肯,至少默許。
  33. 《宋書》卷六三《沈演之傳·史臣論》,第818頁。
  34. 《宋書》卷六三《王華傳》,第812頁:“先是,會稽孔寧子為太祖鎮(zhèn)西咨議參軍,以文義見賞?!笨啄藭男罩唬攨钣隆妒勒f新語校箋(修訂本)》(臺北:正文書局有限公司,2000年)中卷《賞譽》第86條,第415頁。
  35. 《宋書》卷四三《檀道濟傳》,第654頁:“晦本謂道濟與羨之等同誅,忽聞來上,人情兇懼,遂不戰(zhàn)自潰?!蔽牡蹚奈捶裾J(rèn)少帝當(dāng)廢、廬陵王當(dāng)貶為庶人,所以從不稱少帝,而以被廢之后封的營陽王稱之,否則,文帝入承大統(tǒng)就失去合法性了。他處決徐羨之三人的借口是殺害皇室近親。
  36. 《宋書》卷五一《宗室列傳·臨川烈武王道規(guī)傳》,第719頁:“在京尹九年,出為……荊州刺史……義慶以宗室令美,故特有此授?!?/li>
  37. 所以說“正式”,因為據(jù)《宋書》卷四《文帝紀(jì)》,第47頁,元嘉三年元月丁卯已發(fā)布義康由南徐州刺史改為荊州刺史的任命。
  38. 《宋書》卷六三《王曇首傳》,第814頁。
  39. 《晉書》卷六五《王導(dǎo)傳》,第1167頁。
  40. 《晉書》卷九八《王敦傳》,第1673頁。
  41. 《宋書》卷六九《劉湛傳》,第875頁。
  42. 《宋書》卷四二《王弘傳》,第640頁:“永初九[元]年,加散騎常侍,以左命功,封容華縣公,食邑二千戶。三年,入朝,近號衛(wèi)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卷六三《殷景仁傳》,第815頁:“入為宋世子洗馬……深達理體,至于國典、朝儀、舊章、記注莫不撰錄……高祖甚知之,遷太子中庶子。”
  43. 《宋書》卷六三《王華傳》,第813頁。
  44. 《宋書》卷四二《王弘傳》,第641頁:“平陸令河南成粲與弘書:‘……夫勢之所處,非親不居,是以周之宗盟,異姓為后;權(quán)軸之要,任歸二南……明公位極臺鼎……莫之與儔,天道福謙,宜存挹損’……由是固自陳請,乃降為衛(wèi)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卷六十《范泰傳》,第787頁:“時司徒王弘輔政,泰謂弘曰:‘天下務(wù)廣,而權(quán)要難居。卿兄弟盛滿,當(dāng)身存降挹。彭城王,帝之次弟,宜征還入朝,共參朝政。’”
  45. 《宋書》卷六一《武三王列傳·江夏王義恭傳》,第795頁:“元嘉……六年,改授散騎常侍、都督荊、湘、雍、益、梁、寧、南、北秦八州諸軍事、荊州刺史。”
  46. 以上諸人卒年、享年分見《宋書》卷五一《宗室列傳·長沙景王道憐傳》,第713頁;《長沙景王道憐傳附子成王傳》,第714頁;《臨川烈武王道規(guī)傳》,第718頁;《臨川烈武王道規(guī)附子義慶傳》,第721頁;《營浦侯遵考傳》,第722頁。封爵之年分見卷三《武帝紀(jì)》,第38頁;卷五一《宗室列傳·營浦侯遵考傳》,第722頁。
  47. 以上諸人卒年、享年分見《宋書》卷四《少帝紀(jì)》,第44頁;卷六一《武三王列傳·廬陵孝獻王義真?zhèn)鳌罚?94頁;卷五《文帝紀(jì)》,第59頁;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7頁;卷七《前廢帝紀(jì)》,第801頁;卷六一《武三王列傳·江夏文獻王義恭傳》,第801頁;卷六《孝武帝紀(jì)》,第64頁;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南郡王義宣傳》,第872頁;卷五《文帝紀(jì)》,第56頁;卷六一《武三王列傳·衡陽文王義季傳》,第803頁(按:今本“二十三”之“二”乃形近之訛)。膺封、即帝位之年分見《宋書》卷三《武帝紀(jì)》,第39頁;卷四《少帝紀(jì)》,第43頁;卷三《武帝紀(jì)》,第38頁;卷五《文帝紀(jì)》,第46、47頁。
  48. 以上諸人卒年分見《宋書》卷六《孝武帝紀(jì)》,第61、73、63頁。膺封之年份分見《宋書》卷五《文帝紀(jì)》,第49、51、52頁。
  49. 《宋書》卷五一《宗室列傳·臨川烈武王道規(guī)傳附子義慶傳》,第719頁。
  50. 《宋書》卷五一《宗室列傳·臨川烈武王道規(guī)附子康王義慶傳》,第720頁。
  51.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六一《武三王列傳·江夏文獻王義恭傳》,第795頁;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南郡王義宣傳》,第868頁。
  52.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3頁。
  53. ⑨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4頁。
  54. 《宋書》卷六九《劉湛傳》,第876頁。
  55. 《宋書》卷五三《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第738頁。
  56. 《宋書》卷六九《劉湛傳》,第876頁。
  57. 《宋書》卷六三《殷景仁傳》,第816頁。
  58. 《宋書》卷六三《殷景仁傳》,第816頁。
  59. 《宋書》卷六三《殷景仁傳》,第816頁。
  60. 《宋書》卷五《文帝紀(jì)》,第52頁。
  61.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4頁。
  62.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六三《殷景仁傳》,第816頁。史臣將殷氏,“問左右曰:‘今年男婚多,女嫁多?’是冬大雪,景仁乘輿出聽事觀望,忽驚曰:‘當(dāng)合可有大樹?’既而曰:‘我誤邪?’”等“情理乖錯”的現(xiàn)象歸諸處理劉湛案畢之后,但一個人精神錯亂,或罹患癡呆癥,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之事。至多僅能視為病情惡化到眾人都察覺的地步。
  63. 《宋書》卷六六《何尚之傳》,第840頁。
  64. 《宋書》卷六三《沈演之傳》,第817頁。
  65. 據(jù)《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3頁:“九年,(王)弘薨,又領(lǐng)揚州刺史。其年,太妃薨”校改。
  66. 王先謙《后漢書集解·續(xù)漢志》(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十三《五行志一·服妖》,第1183頁,劉昭《注補》引《風(fēng)俗通》曰:“時京師賓、婚嘉會……酒酣之后,續(xù)以挽歌?!薄妒勒f新語校箋(修訂本)》下卷《任誕》第43條,第680頁:“時袁山松出游,每好令左右作挽歌”;《黜免》第7條,第776頁,劉《注》引《司馬晞傳》:“晞未敗四、五年中,喜為挽歌,自搖大鈴,使左右習(xí)和之”,因為自古以降,音樂“以悲哀為主”、為動聽。陳澧強辯:“挽歌不許人聽,則何必歌邪?”完全無視:挽歌的原始用意,固然便于挽者出力,更要緊的是令聞?wù)咄斜荩Y(jié)果聽眾卻全從藝術(shù)角度出發(fā),“以悲為樂”,好似慶幸別人家的喪事,喪家當(dāng)然不快。換言之,這與許不許聽無關(guān),而是聽者的心態(tài)、目的問題。詳參戴明揚《嵇康集校注》(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8年)卷二《琴賦·序》,第84頁;陳伯君《阮籍集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卷上《論·樂論》,第99頁。
  67. 以公而言,這是國喪;以私而言,范曄是現(xiàn)任部屬,按禮,必須守喪制。郭茂倩《樂府詩集》(臺北:里仁書局,1981年)卷四六《清商曲辭三·吳聲歌曲三·讀曲歌·敘論》,第671頁,所引《古今樂錄》曰:“元嘉十七年,袁后崩,百官不敢作聲歌,或因酒燕,止竊讀曲,細吟而已?!狈稌暇尤灰源藶闃?,彭城王當(dāng)然震怒??追f達《禮記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77年)卷八《檀弓上》,第149頁:“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食衎爾’”,鄭《注》:“衎爾,自得貌。為小君惻隱不能至?!标愬⒁艘詾榉稌蠠o過,可謂全然不理解卷二三《禮器》,第450頁,所說的“禮,時為大”,經(jīng)、傳中的規(guī)范至后世有許多變動。
  68. 賈公彥《儀禮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77年)卷三十《喪服·齊衰》,第357頁:“為人后者為其父母報”,所以喪期僅一年,“服闕”時,乃元嘉十七年。
  69. 《宋書》卷六九《范曄傳》,第877頁。
  70. 《宋書》卷五三《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第738頁。
  71. 《宋書》卷五二《謝景仁傳附子述傳》,第728頁。
  72. 《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4、863、865頁。
  73. 《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74. 孔穎達《周易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77年)卷七《系辭上》,第151頁。
  75. 《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4、863、865頁。
  76. 《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4、863、865頁。
  77. 《宋書》卷七一《王僧綽傳》,第893頁。
  78. “大將軍府史仲承祖,義康舊所信念,屢銜命下都,亦潛結(jié)腹心,規(guī)有異志”,尚可推說:這是仲氏自己的謀算行動,彭城王僅僅命令他至建康述職、辦差,但“法靜尼南上,熙先……付以箋書,陳說圖讖。法靜還,義康餉熙先銅匕、銅鑷、袍段、綦奩等物”,既言及“圖讖”,可見:義康知道,且感激孔熙先的意圖,故饋贈之。饋贈物單中以“銅匕”居首,與贈予徐湛之“利刃”,同樣在暗示:“二人同心,其利斷金?!?/li>
  79.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5、866、866—867、865頁。
  80.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5、866、866—867、865頁。
  81.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5、866、866—867、865頁。
  82. 《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83. 根據(jù)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卷三七《職官十九·秩品二·宋官品》,第1007—1008頁,徐湛之擔(dān)任的丹陽尹乃第三品;仲承祖擔(dān)任的大將軍長史乃第六品,所以史臣以“結(jié)事湛之”形容后者與前者交往的態(tài)度。
  84. 《宋書》卷六三《沈演之傳》,第817頁。
  85. 《宋書》卷五二《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第740頁。
  86.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六三《沈演之傳》,第817頁。
  87.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六三《沈演之傳》,第817頁。
  88. 《宋書》卷五二《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第738頁:“頃之,轉(zhuǎn)侍中,領(lǐng)本州島大中正,遷吏部尚書,領(lǐng)義陽王師?!?/li>
  89. 《宋書》卷五二《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第738頁。
  90. 分見《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89頁;卷六六《何尚之傳》,第842頁;卷五二《謝景仁傳》,第728頁。
  91. 分見《宋書》卷五二《謝景仁傳》,第726頁;卷七一《王僧綽傳》,第893頁。
  92. 《史記會注考證》卷五一《荊燕世家》,第767—768頁:“(燕王劉澤)孫定國,與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發(fā)覺。詔下公卿,皆議曰:‘定國禽獸行,亂人倫,逆天,當(dāng)誅’”;《三國志》卷五九《吳主五子列傳·孫奮傳》,第1118頁:因遭禁錮,“男、女……或年三十、四十不得嫁娶,奮上表,乞自比禽獸,使男、女自相配偶”。
  93. 以上引文分見《史記會注考證》卷五八《梁孝王世家·褚先生補》,第808頁;《漢書》卷七七《孫寶傳》,第1432頁;《三國志》卷二五《辛毗傳》,第610頁;《晉書》卷四二《王渾傳附子濟傳》,第834—835頁。
  94. 實際則遠在元嘉十九年已定意謀反,詳下文。
  95. 《晉書》卷二九《五行志下·聽不聰·雷震》,第630頁:“西池是(晉)明帝為太子時所造次,故號太子池”;馬光祖、周應(yīng)合《景定建康志》,《宋元珍稀地方志叢刊》(成都:四川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甲編卷十九《山川志三·池塘》,第895頁,所錄《丹陽記》曰:“西池,孫登所創(chuàng)……(東晉)明帝重修之耳。”
  96. 《通典》卷三十《職官十二·東宮官·太子詹事》,第823頁。
  97. 《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98. 這兩句的意思是:在眾多的臣子中,不乏對于名位、爵位有所期待、想念者,所以文帝才說:他知道范曄對目前的名、爵還不會滿足。與范曄是否稱得上“嘉遇”無關(guān)。
  99. 《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100. 《晉書》卷三三《何曾傳》,第698頁:“曾哀之,騰辭上議”;《宋書》卷九《后廢帝紀(jì)》,第92頁:“泰豫元年……六月壬辰,詔曰:‘……若守宰維恩可紀(jì),廉勤允著,依事騰聞……’”;《梁書》卷二《武帝紀(jì)中·天監(jiān)十四年》,第35頁:“詔曰:‘……或賢良、方正、孝悌、力田,并即騰奏,具以名上……’”騰,上達、稟告也。
  101. 《宋書》卷七四《臧質(zhì)傳》,第920頁:“與范曄、徐湛之等厚善,曄謀反,量質(zhì)必與之同?!?/li>
  102. 《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103. 《宋書》卷五《文帝紀(jì)》,第53頁。
  104. 《宋書》卷七四《臧質(zhì)傳》,第920頁。
  105. 分見《宋書》卷五《文帝紀(jì)》,第54、53頁。
  106. 《宋書》卷七八《蕭思話傳》,第970—971頁。卷五《文帝紀(jì)》,第48、50頁,將前兩次任命分別系于元嘉三年十二月、十年四月,恐非是。
  107. 《宋書》卷七四《臧質(zhì)傳》,第920頁。
  108. 據(jù)《宋書》卷五《文帝紀(jì)·元嘉十七年》,第52頁:“十一月丙戌,以……秘書監(jiān)徐湛之為中護軍”;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4頁:“(元嘉)十七年十月……(彭城王)改授都督江州諸軍事、江州刺史……停省十余日……秘書監(jiān)徐湛之往來慰視于省”;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89—890頁:“復(fù)為秘書監(jiān)……遷冠軍將軍、丹陽尹,進號征虜將軍,加散騎常侍。以(母會稽長)公主憂,不拜。過葬,復(fù)受前職,湛之表啟固辭,又詣廷尉受罪,上詔獄官勿得受,然后救命。固辭常侍,許之”;卷二九《符瑞志下·白雀》,第432頁:“元嘉二十年五月乙卯,秣陵衛(wèi)猗之獲白雀,丹陽尹徐湛之以獻”,可知:元嘉十七十一月之前,徐湛之擔(dān)任秘書監(jiān),十一月后至十九年、二十年之交,徐湛之任中護軍;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間,因為文帝奪情,“就命”丹陽尹。因此,這次“令還郡”不是讓他守喪,乃是繼續(xù)視職。
  109. 章鈺《新校資治通鑒注》(臺北:世界書局,2009年)卷一二四《宋紀(jì)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13—3914頁,胡《注》:“杜佑曰:武帳岡在廣莫門外宣武場,設(shè)行宮殿便坐于上,因名?!睆V莫門乃北門。
  110. 李延壽《南史》(臺北:藝文印書館,1972年)卷三三《范泰傳附子曄傳》,第398頁。
  111. 《新校資治通鑒注》卷一二四《宋紀(jì)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18頁。
  112. 孔穎達《左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77年)卷四七《昭公十四年》,第821頁:“三數(shù)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杜《注》:“末,薄也;減,輕也?!?/li>
  113. 《論衡校釋》卷十二《程材》,第544頁:“《春秋》,漢之經(jīng),孔子制作,垂遺于漢”;徐彥《公羊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77年)卷二八《哀公十四年》,第358頁,何休《解詁》:“孔子……知漢當(dāng)繼大亂之后,故作撥亂之法以授之?!?/li>
  114. 以上引文并見《公羊傳注疏》卷九《莊公三十二年》,第112頁。兩漢的案例分見《漢書》卷九三《佞幸列傳·董賢傳》,第1592頁;《后漢書集解》卷三二《樊宏傳附子儵傳》,第405頁。其實,秦時業(yè)然。《史記會注考證》卷九九《叔孫通列傳》,第1085頁:“陳勝起山東……二世召博士諸儒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無將,將即反,罪死無赦?!?/li>
  115. 《通典》卷三七《職官十九·秩品二·宋》,第1007頁;《晉》,第1003頁。
  116. 分見《宋書》卷六三《王曇首傳》,第814頁;《殷景仁傳》,第816頁;《沈演之傳》,第817頁;卷六六《何尚之傳》,第841—843頁;卷五三《庾登之傳附弟炳之傳》,第738、740—741頁。上述各官官品詳參《通典》卷三七《職官十九·秩品二·宋官品》。宋官品部分未載國子祭酒品第,《梁官品》,第1010頁,以國子祭酒與中書令、列曹尚書、光祿大夫同為第三班,據(jù)此推之。
  117. 《晉書》卷五三《愍懷太子傳》,第994頁。
  118. 《晉書》卷三六《張華傳》,第754頁。
  119. 《宋書》卷七九《文五王列傳·武昌王渾傳》,第985頁。
  120. 《宋書》卷七七《柳元景傳》,第959頁:“世祖晏駕,與太宰、江夏王義恭、尚書仆射顏師伯并受遺詔輔幼主?!?/li>
  121. 《南史》卷二九《蔡廓傳附子興宗傳》,第359頁。
  122.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七二《文九王列傳·始安王休仁傳》,第904—905頁;卷七九《文五王列傳·廬江王袆傳》,第985頁;卷九九《二兇傳》,第1168頁。
  123. 《宋書》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124. 澄聿注《注十疑論》,《卍續(xù)藏經(jīng)》(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11年)第107冊,第724頁。
  125. 《建康實錄》卷十二《太祖文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30頁。《新校資治通鑒注》卷一二四《宋紀(jì)六·文帝元嘉二十二年》,第3920頁。
  126. 《梁書》卷三十《裴子野傳》,第216頁。
  127. 傅氏用詞蓋本諸王通《中說》,《百部叢書集成·漢魏叢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66年)卷上《事君第三》,第15a頁:“沈約,小人哉,其文冶,君子則典……謝莊、王融,古之纖人也,其文碎?!崩w人猶小人。
  128. 《宋書》卷六七《謝靈運傳·史臣論》,第862頁。另外,可參《南齊書》卷五二《文學(xué)列傳·陸厥傳》,第415—416頁。
  129. 以上引文并見曹旭《詩品集注(增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下《序》,第452、448頁;中《齊吏部謝朓》,第392頁。
  130. Todorov,Tzvetan,“Les categories du recit littéraire”,Communications 8,p.139,1966.
  131. 唯一的例外是孝成班婕妤,這是班氏假公(標(biāo)榜女性的典范)濟私(班固的姑婆)。詳參梁端校注《列女傳》(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81年)卷八《續(xù)列女傳·班女婕妤》,第6b—7b頁;《漢書》卷十《成帝紀(jì)·贊》,第136頁。相傳《續(xù)列女傳》乃班固之妹班昭所撰。
  132. 以上引文并見《宋書》卷九三《隱逸列傳·孔淳之傳》,第1102頁。
  133.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五《文帝紀(jì)·元嘉二十二年》,第55頁;卷二六《天文志四》,第382頁;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彭城王義康傳》,第866頁;卷七一《徐湛之傳》,第890頁。
  134. 《通典》卷三七《職官十九·秩品二·宋官品》,第1007頁。
  135.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四二《劉穆之傳》,第635頁;卷四五《向靖傳》,第670頁;卷五二《褚叔度傳附兄淡之傳》,第731頁;卷五七《蔡廓傳》,第763頁;卷五八《謝弘微傳》,第773頁;卷六九《劉湛傳》,第876頁;卷七六《魯爽傳》,第927頁;卷八五《王景文傳》,第1055頁;《南史》卷二三《王彧傳附侄王蘊傳》,第300頁;《通鑒》卷一二二《宋紀(jì)四·文帝元嘉十二年》,第3856頁,胡《注》。
  136. 以上引文分見《宋書》卷九《后廢帝紀(jì)》,第92頁;《南史》卷四《齊本紀(jì)上·武帝紀(jì)》,第65頁;卷十五《徐湛之傳附孫孝嗣傳》,第205頁;《詩品集注(增訂本)》上《宋臨川太守謝靈運》,第201頁?!端螘肪砦灏恕吨x弘微傳》,第773頁:“靈運小名客兒?!?/li>
  137. 詳參李貞德《女人的中國醫(yī)療史——漢唐之間的健康照顧與性別》(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章第三節(jié),第97—100頁。
  138. 詳參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札記·〈梁書〉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蕭衍以及東晉南北朝人小字》,第267—268頁。
  139. 孔穎達《毛詩注疏》卷十一之二《小雅·鴻雁之什·斯干》,第387—388頁。
  140. 《南史》卷四十《魯爽傳》,第473頁。
  141. 其他案例詳參拙作《讀〈平復(fù)帖〉》,《新文學(xué)》第4輯(2005年6月),第263頁。
  142. 以上分見《宋書》卷一《武帝紀(jì)上》,第12頁;卷九九《二兇傳》,第1167頁;卷五《文帝紀(jì)》,第46頁;卷六八《武二王列傳·南郡王義宣傳》,第868頁;卷八八《薛安都傳》,第1070頁;卷九六《鮮卑吐谷渾傳》,第1142頁;卷一百《自序》,第1182頁;卷七四《臧質(zhì)傳》,第920頁。
  143. 以上分見《漢書》卷六三《武五子列傳·昌邑哀王髆傳附子賀傳》,第1268頁;《三國志》卷六四《諸葛恪傳》,第1150頁,裴《注》所引《吳錄》;《晉書》卷二五《輿服志》,第569頁;卷一百三《劉曜載記》,第1752頁;《宋書》卷七四《臧質(zhì)傳》,第920頁;《北史》卷十六《太武五王列傳·臨淮王傳附孫孚傳》,第275頁。
  144. 據(jù)《文選》卷二七《樂詩戊·府上》,石崇《王明君辭·序》,第401頁:“昔公主嫁烏孫,令琵琶馬上作樂,以慰其道路之思”,則西漢時,已傳入。
  145. 《樂府詩集》卷三十《相和歌辭五·平調(diào)曲一·敘論》,第441頁;卷三三《相和歌辭八·清調(diào)曲一·敘論》,第495頁;卷三六《相和歌辭十一·瑟調(diào)曲一·敘論》,第535頁。
  146. 《嵇康集校注》卷五《聲無哀樂論》,第215頁。
  147. 《晉書》卷四九《阮籍傳附侄咸傳》,第933頁。
  148. 徐堅《初學(xué)記》(臺北:鼎文書局,1976年)卷十六《樂部下·琵琶三》,第392頁。
  149. 傳統(tǒng)對雅樂與俗樂的劃分主要在兩點:一,前者由圣王制作;二,前者不以感官享受,而以陶冶情性、提升道德為宗。由于自孔子之后無圣王,所有既知的雅樂都出自西周中葉之前,因此雅樂往往與古樂混為一談。詳參郭永吉《西漢儒家的政治地位及其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新竹:清華大學(xué)中文系碩士論文,1997年6月)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221頁。
  150. 《嵇康集校注》卷二《琴賦》,第92頁。
  151. 《藝文類聚》卷六一《居處部一·總載居處》,第1110頁。
  152. 《文選》卷十七《賦壬·論文》,陸機《文賦》,第245頁,李善《注》所引臧榮緒《晉書》。
  153. 《宋書》卷六七《謝靈運傳》,第845頁。
  154. 此處之母當(dāng)為“所出繼從伯弘之”的妻子,非范泰之妾、范曄“所生母”。叔父也當(dāng)是范弘之的弟弟。至于“弟子”的“弟”當(dāng)為范弘之兄弟,“弟子”乃從弟子的省稱。
  155. 《左傳注疏》卷三八《襄公二十八年》,第654頁。
  156. 《十七史商榷》卷五九《南史合宋齊梁陳書七·以家為限斷不以代為限斷》,第371頁。
  157. 《宋書》卷六一《武三王列傳·廬陵孝獻王義真?zhèn)鳌?,?93頁。
  158. 《宋書》卷六七《謝靈運傳》,第850頁。
  159. 正因如此,《景印宋本五臣集注文選》(臺北:臺灣圖書館,1981年)卷二五《史論》沈約《〈宋書·謝靈運傳〉論》,第17a頁,李周翰才會覺得納悶,妄作解人:“約修《宋書》,至靈運傳,嘉其文章,因為此傳論于下,以敘文章利害是非焉?!?/li>
  160. 詳參郭永吉《從漢至隋皇帝與皇太子經(jīng)學(xué)教育禮制蠡測》(新竹:清華大學(xué)中文系博士論文,2005年11月)第四章,第96—101頁。
  161. 《世說新語校箋(修訂本)》下卷《賢媛》第4條,第608頁。
  162. 《后漢書集解》卷四十下《班彪傳附子固傳·論》,第4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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