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臺諫制度與黨爭
《宋史》卷三九〇傳論有“宋之立國,元氣在臺諫”之說。作為一種監(jiān)察制度,北宋臺諫在鞏固君主集權的過程中,確曾起過積極作用;臺諫對北宋學術文化的繁榮所起的促進作用,近來也為人們開始認識
。但這僅是一方面。由于臺諫有與生俱來的封建專制的工具品格與性能,對北宋政治和文化產(chǎn)生過不可忽視的負面效應。北宋黨爭的激化,便與臺諫的參與密不可分。北宋臺諫制度完備于仁宗朝,從此臺諫就開始了誘發(fā)黨爭、掀動政潮的活動。神宗時隨著王安石變法的開展,官僚士大夫之間的政治對立情緒日趨尖銳,臺諫的活動更起了毒化作用。在長達半個世紀的北宋黨爭中,臺諫又希風承旨,羅織罪名,倡興文字獄,深深影響了官僚士大夫的政治命運,對文學和文化發(fā)展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考察北宋臺諫的品格與性能及其在黨爭中的具體表現(xiàn)與作用,不僅為探討宋代政制所必需,在研治北宋黨爭與文學、文化發(fā)展的聯(lián)系時,也不容回避。
一、北宋臺諫的新特點與政治品格
臺諫是御史臺和諫院的合稱。在北宋載籍中又常將臺官或諫官統(tǒng)稱為臺諫,比作君主的“耳目”。治平初,呂公弼向英宗所進資治要語中,形象地說明了臺諫和宰執(zhí)作為國家政治生活兩個主要實體與君主之間的依從關系:“諫官、御史,為陛下耳目,執(zhí)政為股肱。股肱耳目,必相為用,然后身安而元首尊?!?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北宋臺諫與宰執(zhí)、君主之間形成的這種關系,在唐代尚未出現(xiàn),它體現(xiàn)了宋代監(jiān)察制度的新特點。形成這一新型的監(jiān)察制度的要素,大致有三方面。
(一)臺官與諫官事權相混,合成一勢
自秦至唐,御史臺都是獨立的建制,掌彈劾,“凡中外百僚之事應彈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則方幅奏彈,小事則署名而已”。唐于御史臺之外,又置諫院,掌言職,“直言君之過失”
。洪邁《容齋四筆》卷一四《臺諫分職》說,“居此二雄職者,在唐日了不相謀”,各司其職、各自為政。又說:
元祐初,孫覺為諫議大夫,是時諫官、御史論事有限,毋得越職,覺請申《唐六典》及天禧詔書,凡發(fā)令造事之未便,皆得奏陳。然《國史》所載:“御史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諫官掌規(guī)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當,皆得諫正?!眲t蓋許之矣。
天禧詔書見于《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八九真宗天禧元年二月丁丑條:“別置諫官、御史各六員,增其月俸,不兼他職,每月須一員奏事,或有急務,聽非時入封,及三年則黜其不勝任者。”這是北宋設專職臺諫的開始。詔令中對諫官和御史沒有作明確分工,而是以“每月須一員奏事”混而言之。當年四月,首預其選的右正言劉燁所進的第一封奏章,就是“請策免宰相,以應天變”,也證明了這一點。洪邁所引《國史》云云,則從總體上申明了諫官可兼行御史之職,其監(jiān)督對象已由唐代的專對君主轉(zhuǎn)向了宰執(zhí)百官。又《長編》卷一五四仁宗慶歷五年正月乙亥記事:
復置言事御史,以殿中侍御史梅摯、監(jiān)察御史李京為之……唐制:御史不專言職,故天禧初,始置言事御史六員,其后久不除。至是以諫官員不足,復除之。今御史臺中丞廳之南有諫官御史廳,蓋御史得兼諫官也。
所謂“天禧初始置言事御史六員”,當指天禧元年所置的專職諫官。這里作“言事御史”,即出于當時諫官兼彈劾而與御史職權相混的事實,因而又衍生出兼言事的言事御史,遂成“御史兼諫官”的新制。從此以后,臺官和諫官互行其職,事權不分,成為常制。《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〇《官制》說:國家累年以來,諫官“居其位者,往往并行御史之職”?!端螘嫺濉ぢ毠佟芬黄咧苏f:“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jiān)察御史,通皆為言事官。”諫官與御史事職相混,合成一勢,則是臺諫共為“人主之耳目”的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
(二)諫院獨立,臺諫由君主親自除授
在唐代,“兩省自諫議大夫至拾遺、補闕共二十人,每宰相奏事,諫官隨而入,有闕失即時規(guī)正,其實皆中書、門下之屬官”,所以其諫諍之權,操于宰相之手;同樣,“唐世臺官,雖職在抨彈,然進退從違,皆出宰相”
,名義上離相權而獨立,實際上仍受制于宰相。北宋臺諫合一,共為“人主之耳目”,與“股肱”官宰執(zhí)對舉,表明了與相權的脫節(jié);而諫院獨立,臺諫由君主親除,則是臺諫與宰執(zhí)距離日遠,其行使職權,宰相不得干預的又一要素。王栐《燕翼詒謀錄》卷四指出:“明道元年七月辛卯,又以諫官無治所,乃以門下省充諫院,而別創(chuàng)門下省于右掖門之西。蓋朝臣皆有入局之所,獨諫院無之故也?!薄堕L編》卷一一〇“仁宗明道元年七月辛卯”條也有類似記載。這證明了諫院與兩省徹底分離而與御史臺攜手,成為直接受制于君主、與政事堂并駕齊驅(qū)的一個權力中心。與此相適應,臺諫由君主親除的制度,也于明道年間日趨明確。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仁宗責斥宰相李迪、呂夷簡欲除孫沔和韓瀆為臺官,有壞法度。
寶元元年(1038)正月,宋祁奏論:“諫官、御史由宰司之進拔者,非陛下之利?!?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次年(1039)十二月,仁宗下詔:“御史闕員朕自擇舉。”
慶歷四年(1044)八月,又下詔強調(diào):“今除臺諫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
所以“時選諫官、御史,有執(zhí)政之臣所薦舉者,皆以嫌不用”
,可見立制之嚴。臺諫之官由君主欽選,其目的在于斷絕臺諫與宰執(zhí)的人事因緣,純化“耳目”品格,使之“唯結(jié)主知”
,但知奉行帝旨而已。
(三)享有“風聞言事”、無須查實的奏事特權
如果說臺諫事權相混、合成一勢,并由君主親除的臺諫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組織人事上的基礎,那么許以“風聞言事”則為這種制度的全面形成,并充分發(fā)揮“耳目”職能,提供了權力上的保障。所謂“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御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也就是說,臺諫對傳聞中得到的材料,不必追究真實與否,也不必書告事人的姓名,便可據(jù)而彈劾,而不負任何責任。據(jù)洪邁《容齋四筆》卷一一《御史風聞》,這一特權在晉宋時就已出現(xiàn),但僅限于臺官;由于它不利于國體人事,唐玄宗于開元十四年(726)正式取消了不題告事人姓名的“風聞言事”。至北宋,不僅在御史中重新恢復了這一傳統(tǒng),也特許諫官行使。北宋臺官和諫官均得“風聞”的新制,也始于仁宗朝?!堕L編》卷九一“天禧二年二月甲寅”條載,右正言魯宗道常?!帮L聞”論列,“上意頗厭其數(shù)”。這表明真宗后期雖有“風聞言事”的現(xiàn)象,卻未得到君主的一律認可。仁宗為了使“耳目”官“廣開言路”,這一特權始為臺諫普遍行使。尤其是慶歷年間,臺諫“風聞言事”的奏章連篇累牘。慶歷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言及滕宗諒被彈劾貶斥一事時說:“臺諫官風聞未實,朝廷即便施行?!?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可見臺諫“風聞言事”之一斑。臺諫既為君主親除,又復享有“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其權重氣盛,愈發(fā)不可一世。
寶元元年(1038)正月,蘇舜欽上疏:“臺諫官既得其人,則近臣不敢為過,乃馭下之策也。”一語道破了仁宗創(chuàng)置“耳目”、許以“風聞”的奧秘所在。熙寧二年(1070)十二月,蘇軾也指出:“仁宗之世,議者譏宰相但奉行臺諫風旨而已。圣人深意,流俗豈知。臺諫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須養(yǎng)其銳氣而借之重權者,豈徒然哉,將以折奸臣之萌而救內(nèi)重之弊也?!?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內(nèi)重之弊”,指宰執(zhí)權力過重對君權產(chǎn)生的威脅;“救內(nèi)重之弊”,就是利用“耳目”官,監(jiān)視近臣,扼制相權,以防宰輔擅權。因此,相權每每受制于臺諫。元祐元年(1086)正月,侍御史劉摯言及仁宗朝的臺諫勢力時說:“執(zhí)政臣僚茍犯公議,一有臺諫論列,則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其所彈擊,又不過一二小事,或發(fā)其陰私隱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
事實也如此,據(jù)統(tǒng)計,自明道初至嘉祐末的20余年里,由臺諫論列而罷免的宰執(zhí),達23人之多。
皇祐元年(1049),御史唐介據(jù)“文彥博知益州日,作閑金奇錦,因中人入獻宮掖,因此為執(zhí)政”的傳聞,上疏彈劾他“陰結(jié)貴妃,外陷陛下”。文彥博是否因賄賂貴妃而掌執(zhí)柄,仁宗當然清楚,所以即日貶唐介“春州別駕”,次日卻又依唐介的不實之彈,罷去文彥博的相權,而旋詔唐介回朝為殿中侍御史。對此,王稱作了這樣的評論:“唐介之論彥博,若其言不至大訐,則彥博去位而介亦安于職矣;惟其訐,乃所以見黜也。且彥博雖有過,宰相也;使廷辱宰相而不問,則于眷禮大臣之道有所未盡,故斥介以慰彥博。介雖訐,臺諫也;或偏信大臣而抑臺諫,則于聽言之美為有愧,故罷彥博而行介之言,使之俱無怨焉?!?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孤立起來看,似乎事無是非,行無準則,實際上,仁宗以臺諫監(jiān)察近臣、扼制相權,正遵循了“異論相攪”的家法?!爱愓撓鄶嚒币徽Z出于真宗之口,意即讓政見相左、各不相能的大臣共處一朝,使之相互糾訐牽制,以達到控制大臣的目的。仁宗以嚴格的臺諫制度,使“異論相攪”的原則具體化、制度化。王稱的論述就是以具體的事例指出了仁宗利用臺諫“異論相攪”、駕馭重臣的經(jīng)驗。秦觀則對此作了概括:“仁宗時,一切委之執(zhí)政”,但“一旦諫官列其罪,御史數(shù)其失,雖元老名儒,上所眷禮者,亦稱病賜罷。政事之臣得以舉其職,議論之臣得以行其言,兩者之勢適平?!?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
宰執(zhí)之臣“得以舉其職”,臺諫之臣“得以行其言”——臺諫以其糾劾之言控制宰執(zhí)的所作所為,宰執(zhí)畏臺諫之言而謹守其職,這對“折奸臣之萌而救內(nèi)重之弊”,堅固君主專制集權,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正如程顥所說:“大抵自仁祖優(yōu)容諫官,當言職者,必以詆訐而去為賢,習以成風,唯恐人言不稱職以去,為落便宜?!?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這種為仁宗優(yōu)容而成的病態(tài)的心理定勢和政治品格轉(zhuǎn)化成具體行為時,必將不干事理而擾亂朝政。仁、英兩朝有明道二年(1033)的“廢后之爭”、景祐三年(1036)的“范呂之爭”、慶歷三年(1043)的“夏王之爭”、慶歷四年(1044)至五年(1045)的“新政之爭”和治平二年(1064)至三年(1065)的“濮議之爭”。這些接踵而至的政潮,均與臺諫密切相關,尤其是在“新政之爭”和“濮議之爭”中,臺諫習于詆訐的病態(tài)品格作了充分的演示。
慶歷三年底,參知政事范仲淹在仁宗的支持下,開始主持以改革吏治為中心的新政。宰相杜衍、樞密副使富弼、韓琦為之輔助,但遭到了樞密使章得象、御史中丞王拱辰等人的反對。在王拱辰和權御史中丞張方平、御史魚周詢、劉元瑜等人合力彈擊下,范仲淹于慶歷四年六月托河東有警而離開朝廷,慶歷新政草草收場。慶歷五年正月至三月,范、杜、富、韓分別被罷職外任。城門火急,殃及池魚。臺諫還借故將新政臣僚一網(wǎng)打盡。據(jù)史載:“(杜)衍好薦引賢士而抑僥幸,群小咸怨。衍婿蘇舜欽,易簡子也,能文章,議論稍侵權貴,時監(jiān)進奏院。循例祠神,以伎樂娛賓。集賢校理王益柔,曙之子也,于席上戲作《傲歌》。御史中丞王拱辰聞之,以二人皆仲淹所薦,而舜欽又衍婿,欲因是傾衍及仲淹,乃諷御史魚周詢、劉元瑜舉劾其事。拱辰及張方平列狀請誅益柔。”蘇舜欽除名勒停。王益柔貶監(jiān)復州稅,與蘇、王同席的其他八位名士也皆被逐出朝廷,貶往散地,“世以為過薄,拱辰等方自喜曰:‘吾一舉網(wǎng)盡矣!’”
“濮議之爭”是宰相韓琦、參知政事歐陽修遵照仁宗遺旨,追尊英宗生父濮安懿王趙允讓為皇親(此為稱親派);而臺諫司馬光、王珪、賈黯、呂誨、范純?nèi)?、呂大防、傅堯俞、趙瞻、趙鼎臣、馬默諸人沆瀣一氣,力加反對,主張應稱皇伯(此為皇伯派)。兩黨相爭,氣激詞憤。尤其是臺諫一黨,梁啟超謂其“爭之不得,則發(fā)憤而誣人私德,至謂韓魏公(琦)交中官,謂歐陽公(修)盜甥女,夷考當時攻韓、歐之言,曰:亂大倫,滅天理;曰:含生之類,發(fā)憤痛心;曰:奸邪之人,希恩固寵,自為身謀,害義傷孝;曰:百計搜求,務為巧飾,欺罔圣聽,支吾言者。夫韓、歐二公之立身事君,其大節(jié)昭昭在人耳目,曷嘗有如言者所云云?!?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濮議本是皇族內(nèi)事,臺諫過于參與,發(fā)憤相爭,已是失態(tài);爭之不得,又離開爭辯的主題,轉(zhuǎn)攻韓琦“交中官”、歐陽修“盜甥女”,誣人私德、侮辱人格,就更有失理性了。
在慶歷新政后期,臺諫促使仁宗收回范、富等人的兩府大權,并炮制“進奏院案”,使慶歷新政歸于失敗。“濮議之爭”則以執(zhí)政獲勝、大部分臺諫被貶告終。兩者遭遇不同,但臺諫“必以詆訐而去為賢”的政治品格并無二致。其實,上述臺諫的個人人品并不壞,尤其是首攻濮議的司馬光,其道德名望,眾口皆碑。但他們履行臺諫之職時,卻不免有失理性的病態(tài)政治品格。這不能完全歸咎于個人,主要是臺諫制度使然。換言之,這一制度賦予了權重氣盛的臺諫習以攻訐詆毀、意氣用事的性能,并如弦上之箭,勢在必發(fā)。
二、臺諫在黨爭中的性能與作用
呂中在總結(jié)北宋臺諫的演變時指出:“治平以前,為大臣者,皆以臺諫之言而去;治平之后,為臺諫者,皆以大臣之怒而去;而熙寧四年(1071)之后,為臺諫者,皆大臣之私人也?!?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臺諫在黨爭中的性能與作用,大致可作如此觀。不過,這一演變并非偶然。仁宗以臺諫為“耳目”,用以扼制相權,就決定了臺諫希風承旨的性質(zhì),使之成為君權的工具。其病態(tài)的政治品格正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的。事實表明,在熙寧四年以前的黨爭中,無論是大臣“以臺諫之言而去”,還是臺諫“以大臣之怒而去”,臺諫的種種表現(xiàn)都基于仁宗賦予的工具性能及其政治品格。熙寧四年以后,臺諫淪為“大臣之私人”,其工具作用更為突出,但并非對原有性能的揚棄,而是一種自然延伸。由王安石變法引起的新舊黨爭,經(jīng)歷了熙豐新政、元祐更化和紹圣以后的“紹述”三個階段。三個階段中,新舊兩黨迭相執(zhí)政,無不有著君主的支持;臺諫成為兩黨的“私人”,也同樣受著君權的支配,兩者互有聯(lián)系和作用。而綜觀新舊黨爭每個階段的初期歷史,還可發(fā)現(xiàn)這樣“三部曲”:一是新君即位,改變前政;二是君主或君臣合力控制臺諫;三是利用臺諫擊敗政敵。
(一)熙豐新政階段
熙寧二年至四年,是王安石新法實施之始,也是新舊黨爭的序幕。新舊兩黨對臺諫的控制與反控制,則是這一序幕中的重要節(jié)目,而屬于舊黨的臺諫率先起了激化作用。
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實施變法;次年,韓絳權御史中丞,擢李定為監(jiān)察御史里行、謝景溫為侍御史知雜事,以便控制臺諫。但反對新法的臺諫很快集合起來,承襲仁宗以來臺諫的故態(tài),一致向變法者發(fā)動攻擊。熙寧二年五月,御史中丞呂誨進《上神宗皇帝論王安石奸詐十事》,其中之一是“朋奸之跡甚明”,并說王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熙寧三年(1070)四月,監(jiān)察御史里行張戩上疏抨擊韓絳“左右徇從安石,與為死黨”,“今輔以絳之詭隨,臺諫又得李定之比,繼繼其來,牙蘗漸盛,臣豈敢愛死而不言哉?”
又《長編》卷二一〇“熙寧三年四月戊辰”條記事:
(呂)公著數(shù)言事失實,又求見,言“朝廷申明常平法意,失天下心。若韓琦因人心如趙鞅舉甲,以除君側(cè)惡人,不知陛下何以待之?”因涕泣論奏,以為此社稷宗廟安危存亡所系。
“趙鞅舉甲”典出《公羊傳》哀公十三年,指晉趙鞅在內(nèi)訌中,以清除君側(cè)之惡為名,興晉陽之兵,擊敗了荀寅和士吉射。這里的“君側(cè)惡人”指王安石、韓絳、李定、呂惠卿諸人。呂公著借用策立神宗之父英宗的元老大臣韓琦之名,“風聞”論奏,擴大事端,其目的與制造黨論一樣,在于反對王安石控制臺諫,迫使神宗停止變法。不料遭到神宗強烈不滿,以為“誣方鎮(zhèn)有除惡之謀,深駭予聞,乖事實之理”,旋罷其御史中丞之職。
對于臺諫的作風,王安石在嘉祐六年(1061)知制誥時,就向仁宗表示不滿。所以變法之初,開始了驅(qū)逐原有臺諫的活動?!端未笫掠浿v義》卷一六列有王安石《逐諫官》、《罷諫院》、《排中丞》、《罷中丞貶御史》四目,《宋史·王安石傳》也列舉熙寧元年至四年被王安石罷免的19位臺諫名單。但王安石驅(qū)逐臺諫,是得到神宗同意的。臺諫的除舊更新,顯然是為了新法的推行。
神宗是勵精圖治但急于求成的君主,又遇上了銳于革新但操之過急的王安石,意氣相投,如“同一人”。為了保護新法,神宗不能不更換原有“耳目”。熙寧二年五月,呂誨攻訐詆毀王安石,神宗認為“誨殊不曉事,詰問又都無可說”,罷其御史中丞之職。
對于反對新法的臺諫奏議,神宗又要求作出“分析”?!堕L編》卷二一〇“熙寧三年四月壬午”條:
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常言:“散常平錢,流毒四海,又州縣有錢未嘗出而徒使民入息者?!鄙希ㄉ褡冢┝罹咧菘h吏姓名至五六,終不肯具,而求罷職,故黜。前此,上謂執(zhí)政曰:“李常終不肯分析,朕再三諭以此止是欲行遣違法官吏,常堅云體不合分析?!痹猎唬骸芭_諫官自前許風聞言事,難令分析也?!鄙显唬骸坝钫f是何人言,或以所言不實罪諫官,即壅塞言路。今令說違法官吏是何人,因何卻不肯?”……上令改常正言為博士,仍明著常罪:“言事反復,專為詆欺?!?/p>
同卷又載:“是日又呈常疏,有云:‘陛下一宮殿之費百余萬,一宴游之費十余萬,乃令大臣剝膚椎髓、掊斂百姓?!闲υ唬骸勅酥r如此,乃是常疏中語。’安石曰:‘陛下即位,未嘗營繕及事外游宴,惟修太皇太后、皇太后兩宮爾。’”又,神宗責斥司馬光為呂公著“趙鞅舉甲”之說辯護,說:“有作為謗書,動搖軍眾,且曰‘天不佑陛下,致圣嗣不育。’……臺諫所言,朕未知,外人已知遍矣?!笨梢姡敃r臺諫反對新法的議論已超越常規(guī),詆毀到神宗的身上,無怪神宗憤怒難平了。
王安石說:“法之初行,異論紛紛,始終以為可行者,呂惠卿、曾布也;始終以為不可行者,司馬光也。余人則一出焉、一入焉。”其實,在仁宗末年,司馬光也曾上疏力陳財政之弊,并深刻分析了冗費、冗官、冗兵的原因。
這說明對當時積貧積弱的現(xiàn)實,士大夫們都有不同程度的認識,也都有變革求治的心愿。神宗支持王安石變法,正順應了這一時代要求。只是王安石以理財為中心的新法在許多地方既不合國情,又不切實際,所以引起了不少官僚包括曾參與范仲淹新政的韓琦、富弼等元老大臣的反對,但這屬于政見不同的國是之爭。況且在變法之初,王安石并不十分固執(zhí)。程顥與王安石論新法不便之處時說:“天下自有順人心底道理,參政何必須如此做?”王安石連聲謝道:“此則極感賢誠意!此則極感賢誠意!”因此呂本中說:“此時介甫亦無固執(zhí)之意矣?!边@表明王安石有廣泛聽取意見、集思廣益的可能性。然而由于舊黨提不出具體的變革方案,希風之臣臺諫卻“專為詆欺”,詆毀王安石,也誣謗神宗,使圍繞變革的國是之爭一開始便有失理性而情緒化、意氣化,“逐至各成黨與,牢不可破”
,使王安石和神宗接受正確意見的可能性蕩然無存。熙寧四年(1071)六月,御史中丞楊繪條陳新法十弊,不乏合理成分。王安石聽后,要求神宗罷其臺官之職,理由是:“如繪者使在言路,四方宣力奉法之臣,更疑畏沮壞,政令何由成?”
所以如此,正說明了新法有不是之處而需要加以糾正,但為時已晚,而且楊繪也曾竭盡“詆欺”之能事。為了制止變法,他妄引王安石《雜說》中伊尹放君、周公用天子禮樂諸文字,彈劾王安石有異志
,欲使王安石背上誅滅九族的謀反篡位之罪,是新政之初臺諫詆欺最烈的彈劾之一。元豐間,程顥不無感慨地說:“新政之改,亦是吾黨爭之太過,成就今日之事,涂炭天下,亦須兩分其罪。”并認為“吾黨”(舊黨)中“爭之太過”的為“不干事理”的臺諫。
這是不無事實依據(jù)的。
熙寧四年(1071)七月,楊繪與另一位時時向新法發(fā)難、并攻擊王安石等人為“嗜利”而“并進”之“可恥”小人的侍御史劉摯被逐出臺諫重地后,神宗和王安石全面控制了臺諫勢力。被控制的臺諫以其維護君主集權與君主授予新黨變法權力的雙重工具性能,立即發(fā)揮了出擊政敵的作用。該年,侍御史知雜事鄧綰彈劾左仆射、同平章事判亳州富弼拒絕推行青苗法,迫害新法官員,“乞盡理根治”。富弼、徐公袞、石夷庚及其他依富弼行事的州縣官吏均被收容治罪。
經(jīng)過兩個月的推治,富弼落使相,徙判汝州。這是所謂“護法善神”的臺諫彈劾而成的第一起大獄,史稱“青苗獄”,對抑制舊黨反對新法的勢頭起了重要的緩沖作用。
(二)元祐更化階段
在這個階段之初,元祐黨人以控制臺諫“為第一義”,與新黨展開了控制與反控制的斗爭。但較之前一階段,三部曲的節(jié)奏更快、時間更短。
元豐八年(1085)三月,神宗去世,哲宗嗣位,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呂公著等“老成”之人,實施全面廢棄新法的更化之政。該年四月,呂公著以資政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七月,又加尚書左丞;六月,司馬光代章惇為門下侍郎。但當時新黨頭面人物蔡確、章惇、韓縝仍主兩府重地,給廢除新法帶來了極大阻礙。于是在高氏的支持下,司馬光與呂公著立即策劃控制臺諫的具體事宜。六月,呂公著進《上哲宗乞選置臺諫罷御史察案》:
御史之官,號為天子耳目,而比年以來,專舉六察故事……伏乞盡罷察案,只置言事御史四人或六人。仍詔諫官、御史,并須直言無諱,規(guī)主上之過失,舉朝政之疵謬,指群臣之奸黨,陳下民之疾苦。言有可用,不以人微而廢言;令或未便,不為已行而憚改。所言無取,姑亦容之,以示明盛之世,終不以言罪人。
“六察”是六部監(jiān)察司的簡稱。據(jù)《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之三四、三五:“國家每入閣、國忌,監(jiān)時差六察:吏察、兵察、戶察、刑察、禮察、工察。元豐中,神宗始置六察司于御史臺?!逼淙蝿帐恰包c檢所隸百司簿書之稽違”。這是元豐五年(1082)改制時改革臺諫制度的一項內(nèi)容。在這次改制中,又規(guī)定:“諫官、御史論事有限,毋得越職?!敝G議大夫趙彥若“因言門下侍郎章子厚、左丞王安禮,不宜處位。神宗以彥若侵御史論事,左轉(zhuǎn)秘書監(jiān)。蓋許其議論,而責其彈擊為非也”。目的是為了使臺諫各司其職,循名責實,以減少其“不干事理”的作風。呂公著要求盡罷“察案”,恢復臺諫舊制,使之放言直“舉朝政之疵謬,指群臣之奸黨”,就是任用舊黨人員為臺諫,專事攻擊新黨新法。同時,呂公著又提出了具體的人事安排:孫覺“可以充諫議大夫或給事中”、范純?nèi)省翱沙渲G議大夫或戶部右曹侍郎”、李?!翱蓚溆分胸?、劉摯“可充侍御史”、蘇轍、王巖叟“可充諫官或言事御史”。
司馬光隨即上疏表態(tài):“公著所陳,與臣所欲諸,正相符合?!?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同月,王巖叟出任監(jiān)察御史;九月,除劉摯為侍御史。十月,呂公著、司馬光又與高氏密謀,除自己的親戚范祖禹、范純?nèi)始疤剖鐔?、蘇轍、朱光庭五人為諫官,嚴重背離了仁宗以來除授臺諫的制度。所以章惇以“祖宗法”進行抨擊,迫使對方部分改變成命,范純?nèi)矢某煺麻w待制,范祖禹為著作郎。
但至元豐八年(1085)底,臺諫重地基本上為元祐黨人所控制,為驅(qū)逐新黨官僚提供了足夠的力量。
自元豐八年八月始,由司馬光、呂公著安排就位的臺諫紛紛向新黨發(fā)起了強烈的攻勢。如左司諫蘇轍彈劾蔡確“險佞刻深”、韓縝“識性暴,才疏行污”、張璪、李清臣、安燾等皆“斗筲之人,持祿固位”,請予罷黜,“以彈壓四海奸雄之心”。綜觀《長編》卷三五九至卷三六九關于元豐八年八月至次年元祐元年閏二月記事,幾乎都是諸如此類的彈文。其中侍御史劉摯一人的彈文,達十章之多。元祐元年(1086)二月,右正言朱光庭的奏章還徑直請罷蔡確,“司馬光補其闕”,罷韓縝,“范純?nèi)恃a其闕”,罷章惇,“韓維補其闕”;并說:“司馬光今疾矣,陛下早屏去奸邪”,使之執(zhí)相柄,其身“必安”。在臺諫的輪番攻擊下,元祐元年閏二月,蔡確、章惇、韓縝罷職外任,安燾、張璪、李清臣、張商英等也旋被貶往散地,朝政完全由元祐黨人把持。
對于這段歷史,呂中作了高度評價,又盛贊元祐臺諫為君子,痛斥熙寧四年(1071)以后的臺諫為小人。但上述事實表明,元祐臺諫并沒有改變希風承旨的工具性能和作用。元祐元年閏二月,右司諫蘇轍對章惇的彈劾進一步佐證了這一點:
知樞密院章惇始與三省司馬光論差役事……與司馬光為敵……而陛下置之樞府,臣竊惑矣……差役之利,天下所愿,賢愚共知,行未逾月,四方鼓舞。惇猶巧加智數(shù),力欲破壞……豈不深誤國計?故臣乞陛下早賜裁斷,特行罷免,無使惇得行巧智以害國事。
差役是仁宗舊法,王安石改為免役。在王安石的諸多新法中,免役還是利多于弊的。司馬光卻不論是非優(yōu)劣,凡是新法,一切廢除,且持不廢免役、死不瞑目的偏激態(tài)度,所以也遭到了不少元祐黨人的異議。蘇軾就認為免役不可廢,還為此面折司馬光于廷,爭之不得,乃呼之為“司馬牛”。新黨頭面人物更是據(jù)理力爭,尤其是章惇,朱熹說司馬光“被他一一捉住病痛,敲點出來”
。這就是蘇轍所謂的“惇得行巧智,以害國事”;同時,元祐元年二月恢復差役后,“監(jiān)司已有迎合爭先,不校利害,一概定差,一路為之騷動”
,并非“四方鼓舞”。實際上,對于役法,蘇轍與其兄都有較為客觀的認識,直至晚年蘇轍為蘇軾所撰墓志中,還批評司馬光“知免役之害而不知其利,欲一切以差役代之”的做法。但在章惇與司馬光爭役法時,卻違背事實,放棄原則,希合司馬光,詆訐章惇。不過,在蘇轍的思想深處,對這種有失君子標準的表現(xiàn)也是相當反感的。他在后來回憶更化初期的歷史時,便指斥“臺諫官多君實(司馬光)之人,皆希合以求進”
??勺约簽榕_諫時,卻不免此嫌。而高太后與司馬光、呂公著正利用了這一點,達到了驅(qū)逐新黨,實施更化之政的目的。
(三)紹圣階段
與前述兩個階段不同,這時新舊兩黨并沒有為臺諫展開斗爭,而是由哲宗親自控制;在除授上無大臣的舉薦或反對,真正恢復了仁宗舊制。但臺諫希風而行的工具性能和作用,卻得到了空前的表現(xiàn)和發(fā)揮。
元祐八年(1093)九月,高氏去世,哲宗親政。同年十一月,侍御史楊畏上疏言:“神宗皇帝更法立制,以垂萬世。乞賜講求,以成繼之道。”疏入,帝即召對,詢以先朝故臣,孰可用者?畏遂列上章惇、安燾、呂惠卿、鄧伯溫、李清臣等行義,各加題品,且密奏書萬言,具言神宗所以建立法度之意。召章惇為宰相。上皆嘉納焉。楊畏于元祐六年(1091)任殿中侍御史,是御史中丞趙君錫舉薦的,“君錫薦畏,實希摯風旨也,然畏卒助大防攻摯”
。楊畏不僅先助劉摯,“卒助大防攻摯”,而且于元祐八年(1093)十二月“呂大防為山陵使,甫出國門”時,又“首叛大防”
,并進萬言奏章,給哲宗“紹述”上了第一堂課。史稱李清臣首倡“紹述”,其實開其端者是楊畏。次年二月,哲宗除李清臣正議大夫、守中書侍郎,鄧伯溫左光祿大夫、尚書左丞;三月,殿中侍御史來之邵奏乞先逐呂大防“以破大臣朋黨”,哲宗從之。
四月十二日改元紹圣的前幾天,哲宗又罷去范純?nèi)实南辔?,除翟思、上官均、張商英、周秩、劉拯為臺諫;閏四月,黃履任御史中丞,章惇自蘇州至闕執(zhí)政,蔡卞、曾布諸人也相繼還朝。自元祐八年九月至次年閏四月,臺諫完全由哲宗控制,“紹述”政局隨之全面形成。
在哲宗控制臺諫的過程中,沒有出現(xiàn)熙寧新政和元祐更化時的那種控制與反控制,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臺諫在政局劇變之際,竭盡觀望迎合之能事?!独m(xù)資治通鑒》卷八三紹圣元年四月記事:
臺臣共言蘇軾行呂惠卿制詞,譏訕先帝,壬子,詔軾落職,知英州。范純?nèi)噬鲜柙唬骸拔鯇幏ǘ龋詤位萸涓綍醢彩ㄗh,不副先帝愛民求治之意。至垂簾時,始用言者,特行貶竄,今已八年矣,言者多當時御史,何故畏避不即納忠,而今仍有是奏,豈非觀望邪?”
蘇軾貶呂惠卿建州制詞,作于元祐元年(1086)。據(jù)朱弁《曲洧紀聞》卷五,該制詞本命中書舍人劉攽草制,蘇軾卻“呼曰:‘貢父(攽)平日作劊手,今日才斬人?!暩敢捕?,東坡一揮而就”。通觀全詞,用語過重,確有“劊手斬人”之嫌;但最嚴重只能算是落井下石,絕無“譏訕先帝”之處。這一點,興此文字獄的臺諫是十分明白的,何況他們當中“多當時御史”,是當年參與彈劾呂惠卿的“言者”。故范純?nèi)噬顕@“豈非觀望邪”,憤恨之中帶有驚疑。又紹圣四年(1097),陳并上書說:
郭知章乃是元祐用□之人,在元祐則不言元祐之非,所以能獲安其身,逮紹圣之□,爭言元祐所行無一事,乃獲安其身,此兩面人,操兩面之說,非所謂一心事上者也?!袼ρ哉?,不過暴斥垂簾之事,多形瑣碎之言,一切迎合。
這里所謂的“言者”也主要是指臺諫。其中郭知章于紹圣元年(1094)二月任殿中侍御史,五月,上疏彈劾司馬光等人棄安疆、葭蘆、浮圖、米脂四寨與西夏,“外示以弱,實生戎心”,乞“列其名氏,顯行黜責”。章惇隨后開列司馬光、文彥博以下十一人主張放棄四寨的“挾奸罔上”的“奸黨”名單,請予以“深治,帝以為然”。這是“紹述”政局形成后的第一次具有針對性地彈擊元祐黨人的“朝政之疵謬”,也是紹述臺諫觀望迎合的表現(xiàn)之一。
其實,觀望迎合是臺諫在黨爭中的通病,其病灶就是希風承旨的工具性能,只是在不同時期,其表現(xiàn)程度有所不同罷了。紹圣臺諫“一切迎合”,甚至出現(xiàn)了一批在以往臺諫中不曾多見的“獲安其身”的“兩面人”,正是這種通病在高太后去世后的政局劇變中進一步惡化的結(jié)果。具體地說,他們“操兩面之說”,并不是陳并所批評的“非所謂一心事上者”,而恰恰是“唯結(jié)主知”,只是此時的人主是對高太后和元祐黨人懷有仇恨心理的哲宗。
元祐八年(1093)十月,元祐黨人李之儀向蘇軾解釋哲宗“必有所更張”時說:“垂簾共政,八年于此,主上未嘗可否一事。諸公奏行,將太母之令。太母權為正,令正固其位也。其未嘗可否者,蓋退托而有所待也。方其政之在我也,豈無舍其舊而求同于我,或有所不納;既不得同,必退而為異日之謀?!?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朱熹則直截了當?shù)刂赋觯涸v后期,高太后不愿撤簾還政,故“哲宗銜之”。哲宗罷呂大防相權,就是因為“大防當宣仁圣烈皇后垂簾時,位首相。逾六年,上春秋既長,大防第專意輔導,未嘗建議親政”
。哲宗的這種心理,既決定了“紹述”的必然性和元祐黨人的政治命運,又促使紹圣臺諫竭盡觀望迎合以“獲安其身”之能事,成為哲宗發(fā)泄“銜之”心緒的工具。所以在章惇尚未入朝時,哲宗便一帆風順地控制了臺諫勢力,為章惇執(zhí)政后進行“紹述”、傾陷元祐黨人,提供了現(xiàn)成的工具力量。
在熙豐新政、元祐更化和“紹述”三個階段初期,新舊兩黨圍繞臺諫分別演奏的“三部曲”,大致如上所述。當然,臺諫在黨爭中的工具性能與作用,并不僅僅體現(xiàn)在這三個階段的初期,而是貫穿于整個新舊黨爭的歷史。在新舊兩黨迭相執(zhí)政期間,臺諫以政治干預“文字”,屢興文字獄,就是一個突出的表現(xiàn)。
三、臺諫與北宋文字獄
作為政治干預“文字”的產(chǎn)物,文字獄并非始于北宋。早在西漢宣帝時,楊惲因“田彼南山,蕪穢不治”一詩,被羅織為譏毀朝政,遭腰斬的厄運。不過,自漢以后,像這樣的詩案很難見到,相反,“唐人詩歌,其于先世及當時事,直辭詠寄,略無避隱。至宮禁嬖昵,非外間所應知者,皆反復極言,而上之人亦不以為罪”
,統(tǒng)治者對文字還持有相當寬容的態(tài)度。至北宋,由于希風之臣臺諫習于攻訐詆毀,文網(wǎng)漸密,文字獄始盛。北宋第一起以政治干預文字的大獄,就是慶歷臺諫糾劾王益柔《傲歌》為“謗及時政”
而炮制的“進奏院案”。在此以后的新舊黨爭中,對文字的糾劾和推治日趨普遍,成了臺諫出擊政敵的重要手段。
王明清《揮麈后錄》卷六載:“汪輔之……熙寧中為職方郎中、廣南轉(zhuǎn)運使,蔡持正(確)為御史知雜,摭其《謝表》‘清時有味,白首無能’,以謂言涉譏訕,坐降知虔州以卒……后數(shù)年,興東坡獄,蓋始于此。而持正竟以詩譴死嶺外?!边@三起文字獄均由臺諫炮制而成。蔡確羅織汪輔之《謝表》文字,使之坐“譏訕”罪,謫死虔州;元祐四年卻反被他人羅織成“車蓋亭詩案”,貶死嶺南,極富諷刺意味。從中可見當時臺諫對文字的監(jiān)控程度和力度。劉攽看了蘇軾寄寓政治情懷的小詞后,旋作《見蘇子瞻所作小詩因寄》相誡:“靈均此秘未曾睹,郢客探高空自知。不怪少年為狡獪,定應師法授微辭。”該詩作于熙寧八年(1075),四年以后,劉攽的這一擔憂變成了事實。與汪輔之相同,蘇軾第一次因文字罹禍也由謝表文字引起。元豐二年(1079)二月,蘇軾進《湖州謝上表》,監(jiān)察御史里行何正臣、舒亶和御史中丞李定據(jù)以彈劾,謂其表中文字“包藏禍心”、“譏切時政”,舒亶還交上蘇軾譏刺新法的詩稿三卷,遂成“烏臺詩案”?!盀跖_詩案”與“車蓋亭詩案”是元豐、元祐年間兩起最大的文字獄,對新舊黨爭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影響。那么如何看這兩起詩案呢?
清丁紹儀指出:舒亶詞不減秦觀、黃庭堅,但“在小人得志之秋,率意徑行”,“傾陷坡公”,故世“惡其人,并陋其詞”。舒亶因參與炮制“烏臺詩案”,世人惡其人品低劣,因此,至今研治宋代文學者也絕少齒及其作品。舒亶擅長文學而以文學傾陷蘇軾,難逃世人之斥。不過,將“烏臺詩案”的炮制歸罪于個人的“率意徑行”,也非追本之論。
從北宋黨爭的歷史觀之,以文字罪人不完全是個人行為,而是臺諫在黨爭中慣用的手段。蘇軾下獄后,張方平上書營救,并以儒家經(jīng)典為營救之資:“自夫子刪《詩》,取諸諷刺,以為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出謗黷不恭,亦未見收而下獄也?!?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道出了北宋儒者的一個常識。但如前文所述,張方平自為臺諫時,為了傾陷政敵,卻糾劾王益柔《傲歌》,并“列狀請誅益柔”;又熙寧初,臺諫楊繪還彈劾王安石學術著作《雜說》有異志,欲置王安石于死地。臺諫的這種文字攻訐,在新舊兩黨內(nèi)部各分黨與相爭時,也屢見不鮮。元祐元年(1086)十二月,洛黨成員、右司諫朱光庭糾劾蜀黨蘇軾為學士院所出試題“誣謗仁祖”,譏毀時政,乞求嚴懲不貸;元祐六年(1091)八月,侍御史賈易又將蘇軾作于元豐八年(1085)五月的“山寺歸來聞好語”一詩,箋釋為旨在慶幸神宗去世,大逆不道,罪不可赦。
崇寧二年(1103)八月,臺諫石豫、朱紱、余深希合蔡京風旨,彈劾張商英《嘉禾篇》為譏毀時政的“謗書”,旋詔“商英入元祐黨籍”。
這些例子足以說明,臺諫慣以文字罪人,是其在黨爭中的重要手段,也是其工具性能和政治品格的又一顯著表現(xiàn)。
從個案的推治觀之,北宋文字獄大致有兩類:一是治有確證,一是深文羅織?!盀跖_詩案”屬于前者。自王安石變法以來,蘇軾一直持反對意見,并形諸詩歌,廣為流傳。其中有的擊中了新法的弊端;有的則如元祐更化初蘇軾自我反省時所說的:“所言差謬,少有中理者?!?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因此,這些作品雖然是繼承儒家詩學的“諷刺”傳統(tǒng),就時政而言,卻屬譏刺文字;而且其《湖州謝上表》又說:“知其愚不識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yǎng)小民。”對神宗仍用新進小人,繼續(xù)推行新法,再次表示不滿,進一步觸犯了神宗變法圖強的政治理想和新法之政。所以,當王安禮以“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語言謫人……今一旦致于法,恐后世謂不能容才,愿陛下無庸竟其獄”相規(guī)勸時,神宗拒之不聽,堅持“特欲申言者路”?!吧暄哉呗贰本褪禽o拂臺諫,養(yǎng)其銳氣,廣開言路的意思。其目的在于利用臺諫,抑制異論,排除干擾,保證新法的繼續(xù)實施,故不惜將蘇軾詩歌“致于法”;而臺諫彈劾蘇軾“譏切時政”文字,則無疑恪守了“人主之耳目”的職責。因此,無論就北宋黨爭的歷史而言,抑或從個案的推治來看,舒亶等“耳目”官炮制“烏臺詩案”,傾陷蘇軾,與其說是“小人得志之秋,率意徑行”,倒不如說是北宋臺諫制度在黨爭中運行的必然產(chǎn)物。
“車蓋亭詩案”也同樣如此。不同的是引發(fā)此案的不是臺諫而是知漢陽軍吳處厚。吳處厚曾向蔡確“通箋乞憐”,討乞官位,為蔡確所不齒,因而懷恨在心。在偶得蔡確作于安陸的《夏日登車蓋亭》十絕句后,遂起報復之心。于元祐四年(1089)四月箋而上奏,謂“內(nèi)五篇皆涉譏訕,而二篇譏訕尤甚,上及君親”;所謂“譏訕君親”,即將“矯矯名臣郝甑山”諸句釋為“指武后以比太后”
。清趙翼說,蔡詩“措辭之兇悖,雖誅戮尚不足蔽辜,僅從遠竄”,實屬“寬典”
。今人也以為蔡確“作車蓋亭詩,用武則天篡唐事影射高太后,悖逆甚于蘇軾之譏刺新法,而其處分只是貶英州別駕、新州安置而已”
。這些評論都是與清代文字獄相比較而言的。但蔡詩并無“兇?!被颉般D妗敝?,吳處厚的箋釋純系穿鑿附會。這一點無須詳辨,元祐五年(1090),“車蓋亭詩案”的主要炮制者梁燾已作了交待:“吳處厚所箋詩章,乃安陸前古人物遺跡所在,章詠偶及之,至于怨謗君父,必不敢至此?!辈⒄f自己在推治此案時,“未嘗專指詩什”
。又據(jù)王鞏《隨手雜錄》,高太后初閱吳處厚的箋釋,也“殊不怒”,旋經(jīng)諫議大夫梁燾和其他諫官據(jù)“邢恕極論蔡確有策立功,真社稷臣”的言論相彈劾后,高太后“始怒”,遂下蔡確新州責命。次年,高太后對中書官員說:“確不為渠吟詩謗讎,只為此人于社稷不利;若社稷福之時,確當便死!”
再次說明了蔡確貶死嶺南,不在于以詩譏訕,而在于他對社稷不利;對社稷不利則在于人言蔡確有策立哲宗之功,置高太后于十分尷尬的境地。可見,“車蓋亭詩案”是迫害蔡確的一種借口。
蔡確作為元豐新黨的黨魁,于元祐元年(1086)罷相外任知州,在元祐黨人看來,處分太輕,“世以為恨”,但絕大多數(shù)人反對以詩案的方式正其罪。蔡確下獄后,曾力斥其罪的蘇軾反而上疏為之營救
;結(jié)案時,宰相范純?nèi)视挚诡佒眲窀咛蟆安豢梢哉Z言文字曖昧不明之過誅竄大臣”
。然而,梁燾、劉安世、吳安詩、王巖叟、朱光庭、范祖禹等“耳目”官“自吳處厚奏至,皆手舞足蹈相慶,不食其肉不足以饜”
,屢屢上疏,彈劾“蔡確怨望,見于詩章,包藏禍心,合黨誕妄,上欲離間兩宮,下欲破滅忠義。”
以“離間兩宮”的罪名,起獄治之;轉(zhuǎn)而彈劾異己,指控范純?nèi)蕿闋I救蔡確的幕后策劃者,范純?nèi)孰S之罷相,演出了一場“宰執(zhí)、侍從以下,罷者七八人”的鬧劇
。高太后為了打消蔡確有策立之功的言論,以解心頭之患,縱容臺諫,廣開言路;臺諫為了維護高太后的權益,借詩迫害蔡確,并打擊持反對意見者,進一步體現(xiàn)了臺諫的“耳目”本色和工具性能。與“烏臺詩案”一樣,希風承旨的臺諫與人主之間的關系,在羅織這起文字獄中,表現(xiàn)得淋漓盡致。
然而,蘇軾以詩譏刺時政,神宗依然“憐之,以黃州團練副使安置”,尋“有意復用”;“收蘇軾有譏諷文字,不審繳入司”的29人中,除蘇轍等3人降職被貶,其余均受罰銅處分
,也不為太過。高太后逐蔡確于嶺南,卻意味著將永不復用之,甚至將死于斯、葬于斯。而逐文士于嶺南,則是真宗朝寇準貶死雷州70余年后高太后首開其端的。臺諫抨擊蔡確“包藏禍心,合黨誕妄”的目的,還在于通過迫害蔡確,徹底根除新黨集團,在蔡確被遣新州的同時,梁燾、劉安世籍定蔡確親黨60人和王安石親黨30人名單,“榜之朝堂”
,重加貶竄,嚴加防范,以示永不入朝敘用。倘若說“烏臺詩案”的炮制是為了維護新政而無視儒家詩學,以詩傾陷蘇軾及其同黨,進一步激化了政敵之間的對立情緒;那么“車蓋亭詩案”的推治,不僅使興治文字獄、踐踏文化更具隨意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嚴重毒化了黨爭,開始將統(tǒng)治階級內(nèi)部的不同政見之爭轉(zhuǎn)化成你死我活之爭。朱熹說:“后治元祐諸公,皆為蔡(確)報怨也。”
王明清說:紹圣之禍“根實基于元祐嫉惡太甚”
,便指出了“車蓋亭詩案”是新舊黨爭的一個轉(zhuǎn)折點和毒化點。蔡絳《黨籍篇》說:“元祐始責蔡丞相確過重,且終元祐不內(nèi)徙而死。及紹圣初,章丞相當國,則罪元祐之臣遂深慘……及邢尚書恕發(fā)文及甫書事,謂元祐大臣欲廢天子”,遂起“同文館獄”
。該獄起于紹圣四年八月,于次年五月下詔:“劉摯、梁燾據(jù)文及甫、尚洙等人所供語言,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摯、燾諸子并勒停,永不收敘?!?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以劉、梁子孫無辜遭迫害而告終。據(jù)劉摯之子跂說,此案使其家“闔門百口,益復幽囚。御瘴癘者十喪,隸臣妾者三歲”
。在紹圣諸多文字獄中,“同文館獄”就是“為(蔡)確報怨”而直接仿效“車蓋亭詩案”炮制的一起大冤案。
作為政治干預文字的產(chǎn)物,北宋文字獄是臺諫制度在黨爭中運行而成的,由慶歷臺諫開其端,成了毒化黨爭的一帖催化劑,深深影響了文人士大夫的政治命運。但尚需說明的是,紹圣以后,炮制文字獄已不完全是臺諫所為,對文字的糾劾權也為非臺諫廣泛行使,致使文禍連結(jié),甚至發(fā)展到了以文字殺戮文士的地步。自慶歷以來臺諫大興干預文字之風后,至“蔡京擅政,專尚王氏之學,凡蘇氏之學悉以邪說而禁之”,出現(xiàn)了全面的文字之禁?!疤K洵、蘇軾、蘇轍、黃庭堅、張耒、晁補之、秦觀、馬涓《文集》、范祖禹《唐鑒》、范鎮(zhèn)《東齋紀事》、劉攽《詩話》、僧文瑩《湘山野錄》等印板,悉行焚毀”。
政和間,因有大臣認為“詩為元祐學術,不可行”,御史中丞李彥章“承望風旨,遂上章論淵明、李、杜而下皆貶之,因詆黃、張、晁、秦等,請為科禁。何清源至修入令式,諸士庶習詩賦者杖一百。聞喜例賜詩,自何文縝后,遂易為詔書訓戒?!?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在嚴禁“元祐學術”中,不僅使本來蓬勃發(fā)展的學術文化遭受嚴重摧殘,也殃及了當代和古代詩歌。
四、結(jié)束語
本文不是對宋代臺諫作全面評價,主要是考察臺諫的品格性能在黨爭實踐中的具體表現(xiàn)及其作用。事實證明,這種作用是十分消極的;而其毒化黨爭的消極作用,是在臺諫制度與黨派之爭的互動中產(chǎn)生的。
南宋衛(wèi)涇說:“臺諫、給舍,人主之法家拂士也。人主以為是,臺諫、給舍以為非;人主以為可,臺諫、給舍以為不可。臺諫、給舍非敢與人主爭是非可否也,顧不如是,無以重其權;不重其權,非所以尊朝廷、修君德也?!?img alt="" src="https://img.dushu.com/2022/05/09/11063183444677.png" />僅此觀之,宋代臺諫制度是一項開明的政制??上У氖牵诒彼吸h爭中,其負面效應遠遠超過了正面作用。慶歷臺諫反對為仁宗認可的范仲淹新政,治平臺諫反對韓琦、歐陽修遵照仁宗遺旨的濮議,熙寧初舊黨臺諫反對王安石變法,均屬“與人主爭是非”,是勇于言事的表現(xiàn);但其言事并非來自健全的理性分析,而是斷以己意,恣加論奏,攻訐詆毀,不干事理。這與北宋統(tǒng)治者創(chuàng)置“耳目”,許以“風聞”,使之權重氣盛,借以“尊朝廷、修君德”的初衷,是既相對立又相統(tǒng)一的兩個方面?;蛘哒f,臺諫勇于言事是建立在“耳目”性能及其“必以詆訐而去為賢”的品格基礎上的。正因為臺諫具有這種特殊性能與作用,在新舊兩黨迭相執(zhí)政的初始階段,君主或君臣合力控制臺諫,使之成為黨爭工具,借以重黨事之權;而在整個新舊黨爭中,臺諫又因受到變相的縱容,其品格性能得到了進一步的惡性發(fā)展,由此帶來的消極作用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在推治“車蓋亭詩案”中,不少臺官因持反對意見而遭斥逐,致使“御史府為之一空”,則又從反面證明了這一點,也證實了臺諫與黨爭相互激化的互動關系。
總之,黨爭激發(fā)了臺諫固有的性能與作用,反過來又激化和毒化了黨爭,從而加速了北宋政治的衰敗,消耗了趙宋元氣,也損害了文學和學術等文化的發(fā)展。
(原載《歷史研究》1998年第4期)
- [元]脫脫等:《宋史》卷三九,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1963頁。
- 參見陳植鍔:《北宋文化史述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5—59頁。
- [元]脫脫等:《宋史》卷三一一《呂公弼傳》,第10213頁。
- [唐]李林甫等:《大唐六典》卷一三《御史臺》,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379頁。
- [唐]李林甫等:《大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第247頁。
- [元]脫脫等:《宋史》卷二六二《劉燁傳》,第9074頁。
- [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下文簡稱《長編》)卷一四二“慶歷三年八月戊戌”條引田況語,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3416頁。
- [宋]洪邁:《容齋四筆》卷一一〇《唐御史遷轉(zhuǎn)定限》,第748頁。
- 參見[宋]李燾:《長編》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條,第2647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一二一,“寶元元年正月丙辰”條,第2855頁。
- [元]脫脫等:《宋史》卷一〇《仁宗紀二》,第206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一五一,“慶歷四年八月戊午”條,第3691頁。
- [宋]王稱:《東都事略》卷七〇《王堯臣傳》,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五七,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第2426頁。
- [宋]李燾:《長編》卷二一〇引王安石語,第5106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一四三“慶歷三年九月戊子”條,第3458頁。
- [宋]蘇舜欽著,傅平驤、胡問陶校注:《蘇舜欽集編年校注》卷七《詣匭疏》,巴蜀書社1991年版,第439頁。
- [宋]蘇軾:《蘇軾文集》卷二五《上神宗皇帝書》,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740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庚戌”條,第8720頁。
- 梁天錫在《北宋臺諫制度之演變》一文中統(tǒng)計為15人,見臺灣《宋史研究集》第九輯;羅家祥在《北宋仁、英兩朝臺諫》一文中又補充8人,見《西南師范大學學報》1989年第1期。
- [宋]王稱:《東都事略》卷七三《唐介傳》。
- 參見[宋]李燾:《長編》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壬辰”條,第5169頁。
- 徐培均:《淮海集箋注》卷一二《主術》,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08頁。
- [宋]程顥、程頤:《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9頁。
- [明]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卷二九《慶歷黨議》,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247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一五三“慶歷四年十一月甲子”條,第3716頁。
- 梁啟超:《王安石傳》,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頁。
- [宋]呂中:《宋大事記講義》卷一七《諸君子與王安石論新法》,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 [宋]趙汝愚:《國朝諸臣奏議》卷一〇九,《宋史資料萃編》本,臺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
- [宋]李燾:《長編》卷二一〇“熙寧三年四月壬午”條,第5107頁。
- 司馬光認為韓琦絕無“趙鞅舉甲”之說,見[宋]李燾:《長編》卷二一〇“熙寧三年四月戊辰”條,第5098頁。
- 詳見[宋]李燾:《長編》卷一九三“嘉祐六年六月戊寅”條,第4677—4679頁。
- [宋]李燾:《長編》卷二一五“熙寧三年九月庚子引曾公亮語”條,第5238頁。
-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八《呂誨劾王安石》,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2頁。
- [宋]王稱:《東都事略》卷九五《曾布傳》。
- 詳見[宋]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三《論財利疏》,《四部叢刊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22年版。
- 以上均見[宋]李燾:《長編》卷二一〇“熙寧三年四月己卯”條引呂本中《雜說》,第5104頁。
- [宋]李燾:《長編》卷二二四“熙寧四年六月甲寅”條,第5439頁。
- [宋]趙汝愚:《國朝諸臣奏議》卷八三《上神宗論王安石之文有異志》。
- [宋]程顥、程頤:《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第28—29頁。
- [宋]劉摯:《忠肅集》卷三《論用人書》;[宋]李燾:《長編》卷二二四“熙寧四年六月戊午”條,第5442—5443頁。
- [宋]李燾:《長編》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丁卯”條,第5404頁。
- [宋]趙汝愚:《國朝諸臣奏議》卷五三;[宋]李燾:《長編》卷三五七“元豐八年六月癸未”條,第8548—8549頁。
- [宋]洪邁:《容齋四筆》卷一四《臺諫分職》,第778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三五七“元豐八年六月戊子”條,第8552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三五七“元豐八年六月戊子”條,第8552頁。
- 參見[宋]李燾:《長編》卷三六〇“元豐八年十月丁丑”條,第8607頁。
- 參見[宋]呂中:《宋大事記講義》卷一八《求直言》、《舉臺諫》。
- [宋]李燾:《長編》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閏二月丙午”條,第8908頁。按[宋]蘇轍:《蘇轍集·欒城集》卷三七題作《乞罷章惇知樞密院狀》,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647—648頁。
- [宋]蔡絳:《鐵圍山叢談》卷三,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60頁。
-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三〇《自熙寧至靖康用人》,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26頁。
- [元]脫脫:《宋史》卷三四〇《劉摯傳》,第10855頁。
- 以上均見[宋]蘇轍:《蘇轍集·欒城后集》卷二二《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銘》,第1121頁。
-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〇一《逐元祐黨人》上,第1738頁。
-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九《朋黨》,第1713頁。
- [明]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卷四六《紹述》,第445頁。
- [宋]徐自明撰,王瑞來校補:《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十,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613頁。
- 詳見[宋]蘇軾:《蘇軾文集》卷三九《呂惠卿責授建寧軍節(jié)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簽公事》,第1100頁。
- [清]陸心源:《元祐黨人傳》卷八《陳并傳》,清光緒刻本。
-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〇一《逐元祐黨人》上;[清]畢沅:《續(xù)資治通鑒》卷八三,中華書局1957年版,第2122頁。
- [宋]李之儀:《姑溪居士文集》卷一五《仇池翁南浮集序》,《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
-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二七《哲宗朝》,第3047頁。
-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九《朋黨》,第1719頁。
- [漢]范曄:《漢書》卷六六《楊惲傳》,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2896頁。
- [宋]洪邁:《容齋續(xù)筆》卷二《唐詩無避諱》,第236頁。
- 傅平驤、胡問陶校注:《蘇舜欽集編年校注》卷九《與歐陽公書》,第609頁。
- [清]丁紹儀:《聽秋聲館詞話》卷二,《詞話叢編》,第2597頁。
- [宋]張方平:《樂全集》卷二八《論蘇內(nèi)翰》,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 [宋]李燾:《長編》卷三九三“元祐元年十二月壬寅”條,第9564—9565頁。
- [宋]李燾:《長編》卷四六三“元祐六年八月己丑”條,第11055—11057頁。
- [清]畢沅:《續(xù)資治通鑒》卷八八,第2259頁。
- [宋]蘇軾:《蘇軾文集》卷五一《與滕達道書》,第1478頁。
- [宋]李燾:《長編》卷三〇一“元豐二年十一月庚申”條,第7336頁。
- [元]脫脫等:《宋史》卷四七一《吳處厚傳》,第13702頁。
- [宋]李燾:《長編》卷四二五“元祐四年四月壬子”條,10271頁。
- [清]趙翼撰,王樹民校證:《廿二史札記校證》卷二六《車蓋亭詩》,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355頁。
- 金錚:《文官政治與宋代文化高潮》,《國際宋代文化研討會論文集》,四川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頁。
- [宋]李燾:《長編》卷四四二“元祐五年五月庚寅”條,第10640頁。
- [宋]彭百川:《太平治跡統(tǒng)類》卷二五《蔡確新州之行》,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 [宋]李燾:《長編》卷三六八“元祐元年閏二月庚寅”條引蘇轍語,第8854頁。
- 詳見《蘇軾文集》卷二九《論行遣蔡確札子》,第837頁。
- [宋]畢沅:《續(xù)資治通鑒》卷八一,第2053頁。
- [宋]李燾:《長編》卷四二六“元祐四年五月庚辰”條,第10309頁。
- 此為梁燾語,見[宋]李燾:《長編》卷四二五“元祐四年四月壬子”條,第10273頁;同書卷四二五至卷四二八所載,大多為此類彈文。
- [元]脫脫:《宋史》卷三四一《傅堯俞傳》,第10885頁。
- [元]脫脫等:《宋史》卷三三八《蘇軾傳》,第10809頁。
- [宋]朋九萬:《東坡烏臺詩案》,《叢書集成初編》本。
- [宋]王明清:《玉照新志》卷一,《叢書集成初編》本。按蔡確親黨六十人,[清]畢沅:《續(xù)資治通鑒》卷八一作“四十七人”。
-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一三〇《自熙寧至靖康用人》,第3107頁。
- [宋]王明清:《玉照新志》卷一。
- 轉(zhuǎn)引自[宋]李燾:《長編》卷四九八“元符元年五月辛亥”條,第11842頁。
- [宋]楊仲良:《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一〇七《劉文書獄》,第1880—1881頁。
- 《宋文鑒》卷七一《謝昭雪表》,中華書局1992年版。
- [宋]佚名:《靖康要錄》卷五,《叢書集成初編》本。
- [清]畢沅:《續(xù)資治通鑒》卷八八,第2252頁。
- [宋]周密:《齊東野語》卷一六《詩道泰否》,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92—293頁。
- [宋]衛(wèi)涇:《后樂集》卷一〇《輪對札子》,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 [元]脫脫等:《宋史》卷三四一《傅堯俞傳》,第108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