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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徽學(第十二輯) 作者:周曉光 著,周曉光 編


·特稿·

清乾嘉時期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

——以刑科題本為基本資料

常建華

內容提要 乾隆朝刑科題本呈現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以鄉(xiāng)保數量最多,地保緊隨其后,出自保甲系統(tǒng)的亦為數不少。嘉慶朝刑科題本中的地方社會職役,以地保最多,遠多于鄉(xiāng)保,保甲系統(tǒng)的仍不少,新出現的練保引人注目。乾嘉時期安徽的地方社會職役有從鄉(xiāng)保向地保發(fā)展的趨勢,鄉(xiāng)保、地保的構成包括鄉(xiāng)約、地方這兩個宣教、賦役系統(tǒng),越來越重要的則是保甲系統(tǒng),地方職役已經深入乾嘉時期的安徽基層社會。

關鍵詞 地保 鄉(xiāng)保 練保

清代刑科題本往往有報案的地方社會職役名稱,甚至還出現了這些職役的具體活動過程。馮爾康先生認為:“地方社會有鄉(xiāng)約、保正、牌頭、甲長之類人員,在政府來講是一種差役,不稱職會被革役,他們管地方治安,出了人命案件,苦主首先報告他們,由他們報告縣衙,是所謂‘投保察究’,他們要察看傷情、死因,負責保存現場,綁押兇犯,安置受傷的人?!?sup>[1]本文擬以安徽為例,探討這種地方社會職役的基本形態(tài)。

一 乾隆朝安徽的地方社會職役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清代地租剝削形態(tài)》《清代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抗租斗爭》兩書中,[2]有45個安徽事例,從中找到33個地方社會職役名稱。另在鄭秦、趙雄主編的《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題本檔案選編》[3]中找到2個乾隆朝安徽地方職役的記載,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所藏清內閣刑科題本抄件亦有1個事例。我們將這些記載合在一起,共計36個事例,得到表1(表中將上述三書以及抄件分別簡稱“形態(tài)”“斗爭”“命案”“抄件”)。

表1 乾隆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

表1 乾隆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續(xù)表

我們對該表做一些統(tǒng)計分析,首先是可反映的地方社會職役名稱以及數量,其中鄉(xiāng)保8件、地保6件、地方6件、約保4件、保地3件、保長3件、保正2件、總甲2件、甲長2件、鄉(xiāng)約2件、保副1件??梢娻l(xiāng)保數量最多,地保、地方數量次之,約保、保地、保長又次之,此外還有總甲、甲長、鄉(xiāng)約、保正、保副。

事實上,這些官役反映了負責治安聯保的保甲(含保正、保長、總甲、甲長)、承擔教化的“鄉(xiāng)約”、出自里甲賦役的“地方”諸系統(tǒng)。由于都屬于地方事務管理,也會出現各系統(tǒng)交叉、融合的名稱,如鄉(xiāng)保、約保,即鄉(xiāng)約與保甲的結合;地保、保地,即地方與保甲的合一。如表1中第16例池州府青陽縣郭家沖十一都七甲有鄉(xiāng)保曹永泰,又有鄉(xiāng)約寧思誠、地方寧旺明,鄉(xiāng)保說明保甲的存在,此外還有鄉(xiāng)約、地方;再如第20例,鳳陽府壽州有保地田維先調處,除了保甲、地方,當地還有鄉(xiāng)約。這些保地、鄉(xiāng)保的詞語,說明了保甲、地方、鄉(xiāng)約的融合。

其次,表中也反映了職役名稱的地域分布以及數量:

安慶府4件,其中望江縣1件鄉(xiāng)保,太湖縣1件保正,懷寧縣2件保長。

廬州府2件,其中廬江縣總甲、甲長1件,合肥縣總甲1件。

鳳陽府10件,其中鳳臺縣地保2件、保正與甲長1件,宿州地保1件、投保1件,定遠縣鄉(xiāng)保1件,壽州地保3件,靈璧保副1件。

潁州府8件,其中霍邱縣約保4件,阜陽鄉(xiāng)保3件、地保1件。

寧國府1件,寧國縣地保1件。

池州府1件,青陽縣鄉(xiāng)保、鄉(xiāng)約、地方共1件。

太平府1件,蕪湖縣地方1件。

和州直隸州1件,含山縣講鄉(xiāng)約1件。

六安直隸州5件,州屬地方3件,霍山地保1件,英山保長1件。

在安徽省的八府五直隸州,有七府二直隸州出現了地方社會職役的名稱(缺徽州府與廣德、滁州、泗州三直隸州的資料),比較具有普遍性。但是,各府、直隸州出現的地方社會職役刑科題本數量很不均衡,鳳陽府最多(10件),其中又集中在鳳臺縣、壽州(各有3件),鳳陽府地方社會職役名稱的特點是地保最多(6件),保甲制度也明顯存在,還出現了保副這一少見的名稱。潁州府(8件)數量次多,集中在霍邱、阜陽二縣(各4件),霍邱約保4件,阜陽鄉(xiāng)保3件、地保1件。數量第三是六安直隸州(5件),集中在州屬,以3件地方構成特點。安慶府(4件)位居第四,望江縣、太湖縣、懷寧縣職役名稱保甲色彩濃重。廬州府(2件)居第五,廬江縣、合肥縣都屬于保甲系統(tǒng)。此外,寧國、池州、太平、和州四府州各1件。從數量較多的五個府州來看,不同的府州的地方職役名稱有自己的特色,如安慶府屬于保甲系統(tǒng),鳳陽府多地保,保甲制的存在明顯;潁州府多約保、鄉(xiāng)保,鄉(xiāng)約與保甲的融合明顯;六安多地方,里甲賦役制度的特色突出;廬州府則以保甲突出。各府中有的縣則也有相對集中的職役名稱,如鳳陽府的壽州、鳳臺均以地保為多,潁州府霍邱稱約保,而阜陽以鄉(xiāng)保為多。這說明,清代地方賦役改革與推行保甲、鄉(xiāng)約因地制宜的特色,各地風俗習慣對職役的影響與結合也有所不同。

徽州文書提供了祁門縣乾隆時期二十一、二十二都之下所涉圖甲及總戶名稱,“呈現出‘圖—甲—總戶—子戶’的架構,每圖均劃分十甲”。[4]清后期的資料證明,保甲的推行是“借助明代以來既有的都圖體系而靈活編制甲牌”。[5]

表1第9例出現了乾隆五年(1740)廬州府廬江縣大西門總甲程榮以及甲長張愷成送信的事例,第21例還有乾隆二十一年(1756)該府合肥縣還有北六總甲王玉九的記載,這些事例說明在乾隆前期的廬州府保留著總甲制度。關于這一制度,清初有相關規(guī)定:“順治元年,置各州縣甲長、總甲之役。各府、州、縣、衛(wèi)所屬鄉(xiāng)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遇盜賊、逃人、奸宄竊發(fā)事件,鄰佑即報知甲長,甲長報知總甲。”[6]可見這是一個甲長、總甲的治安體系??偧字贫仁窃诿鞔A上變化而來的。[7]

關于保甲與里甲的關系以及地方、地保的起源問題,蕭公權先生曾指出:“保甲承擔了里甲的職能,是導致‘地方’或‘地?!@類鄉(xiāng)官產生的部分原因。我們并不曉得‘地方’是在什么時候、怎樣開始出現的。但在18世紀中葉,清帝國許多地區(qū),‘地方’已經成為常設的鄉(xiāng)村控制工具,同時承擔了治安(保甲)和稅收(里甲)的雙重任務?!?sup>[8]劉道勝進一步指出:“地保乃清代保甲組織負責人之俗稱,有的場合即指原來的保正或保長,有的場合亦包括甲長、牌頭在內。在清代康熙年間,地保作為一種俗稱開始出現于一些地方官員和幕僚的政書中。雍正年間,地保已較多地出現在官府的文件中,且正式場合已被承認。乾隆以降,保甲負責人之地?;厔萑找婷黠@,在不少地方,地?;虻胤街Q逐漸代替原來保甲組織中的保正、保長、甲長、牌頭等。”[9]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初年地保被賦予了舉報“兇徒”的法律責任,當時清廷討論“糾眾逞兇”的處理辦法,刑部議復江南提督南天祥所奏:“惟請酌定該管官弁故縱失察、地保徇隱議處治罪之處。應如所請,文武官知情故縱照溺職例革職,失察及不行查拿照不知不報例降一級留任;地保徇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從之?!?sup>[10]新定地保不得徇隱兇徒結黨、持械肆橫之事。不過,清廷認為地方治安是保甲的專責,不主張捕役直接干預地方事務。乾隆六年(1741)左副都御史陳守創(chuàng)奏稱:“直省州縣簽點捕役,散之四境或稱路快,或稱坊快,或稱通捕。其分坐之地,皆系各村地保。斂費供用,多串通匪類為害地方?!毙滩孔h復:“應如所請。嗣后各省州縣捕役,不得令其分地坐緝,致有斂錢護匪之事。”[11]得到皇帝允準。

乾隆中期,鄉(xiāng)約、地保處理地方事務的問題比較突出,被清廷禁止。河南布政使佛德奏稱:“州縣官于民間詞訟,近有濫批鄉(xiāng)約、地保等處覆者,恐索詐滋累,請嚴禁?!鼻逋⒅厣辏骸安槎ɡ菘h官遇重大事件,濫批鄉(xiāng)約、地保查覆者,降三級調用。惟詞訟細事例準批查,但不據覆核斷即批委鄉(xiāng)約、地保處結者,嗣后請照將事務交不應交之人例罰俸一年。”[12]可知定例州縣官只能交辦“詞訟細事”予鄉(xiāng)約、地保辦理,不得交辦“事務”,以防地方官索詐滋累。

乾隆后期,強調地方官監(jiān)管在官的保甲、鄉(xiāng)約等役不得滋事。吏部議奏請酌改舊例事宜中規(guī)定:“查皂快、保甲、鄉(xiāng)約等役均屬在官,遇有滋事自應明定科條。請嗣后有前項犯案者,將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已革之役,該管官罰俸一年?!?sup>[13]得到乾隆帝允準。

二 嘉慶朝安徽的地方社會職役

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14]收錄85件有關嘉慶朝安徽刑科題本,該中心未刊嘉慶朝安徽刑科題本44件,這129件題本中,共計有113件刑科題本記載了報案的地方官役名稱(見表2)。

表2 嘉慶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

表2 嘉慶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續(xù)表1

表2 嘉慶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續(xù)表2

表2 嘉慶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續(xù)表3

表2 嘉慶刑科題本中的安徽地方社會職役一覽-續(xù)表4

統(tǒng)計以上113件有地方社會職役名稱的檔案,其中地保68件、鄉(xiāng)保14件、總甲13件、練保2件、保地3件、保長3件、[15]鄉(xiāng)約2件、保正1件、總保1件、都保1件。可見地保以壓倒性的數量位居第一,最為普及;其次是鄉(xiāng)保、總甲,也數量較多。

嘉慶朝地方社會職役中新增練保、總保、都保的名稱,不見了乾隆朝的約保。不過1件刑科題本標明鄉(xiāng)保與約保含義相同,可以替換。如表2第83例,嘉慶六年(1801)潁州府霍邱縣民人李上義毆傷姜恩尚仆人李才孜身死案中,“據鄉(xiāng)保楊有貴等報”,結案語中卻說“約保楊有貴”,可見鄉(xiāng)保與約保等同。

嘉慶朝安徽地方社會職役的地區(qū)分布以及數量如下:

安慶府9件,分布在5個縣,其中望江縣保正1件,宿松縣地保1件,桐城縣地保2件,潛山縣保長2件,懷寧縣地保2件、保長1件。3個縣有地保5件,2個縣有保長(保正)4件,該府地方社會職役屬于地保、保長系統(tǒng)。

廬州府9件,分布在3個縣,均為總甲。其中廬江縣總甲1件,合肥縣總甲6件,巢縣總甲2件。

鳳陽府30件,分布在5個州縣,均出現地保,2個府州還出現了保地,鄉(xiāng)保、總甲、保正的名稱亦有,名稱比較多樣化。其中鳳臺縣保正4件,宿州地保7件、保地1件,定遠縣地保3件、鄉(xiāng)保3件,壽州地保5件、保地2件、總甲1件,懷遠縣地保4件。

潁州府34件,分布在5個府州,均有地保,2個縣還有鄉(xiāng)保,1個還有約保。其中霍邱縣約保5件、鄉(xiāng)保1件、地保3件,阜陽鄉(xiāng)保6件、地保4件,蒙城縣地保6件,亳州地保7件,潁上縣地保1件。

寧國府8件,分布在5個縣,4個縣有地保,寧國縣都保1件、地保1件,涇縣地保1件,旌德縣練保2件,太平縣地保1件,宣城縣地保2件。值得注意的是,都保、練保的職役名稱。

池州府1件,東流縣地保1件。

太平府1件,繁昌縣總甲1件。

和州直隸州總甲2件。

六安直隸州6件,均為地保,其中州屬4件地保,霍山地保1件,英山縣地保1件。

徽州府6件,分布在4個縣,3個縣有地保,1個縣有鄉(xiāng)約。其中黟縣地保1件,歙縣地保2件,婺源縣鄉(xiāng)約1件,祁門縣地保2件。

廣德直隸州4件,地保1件,鄉(xiāng)保3件。

滁州1件,全椒縣總保1件。

泗州直隸州鄉(xiāng)約1件。

在安徽省的八府五直隸州,均出現了地方社會職役的名稱,乾隆時期所沒有的徽州府與廣德、滁州、泗州三直隸州的資料也出現了。各府、直隸州出現的地方社會職役刑科題本數量仍不均衡,乾隆朝刑科題本記載職役名稱鳳陽、潁州二府最多,嘉慶朝亦是如此,只是順序顛倒,潁州府數量為34件,乾隆時期該府8件中霍邱、阜陽二縣鄉(xiāng)保、約保7件,地保1件;嘉慶時期這兩縣19件,其中鄉(xiāng)保、約保12件,地保7件;說明霍邱、阜陽兩個縣的地方職役名稱有繼承性,以約保、鄉(xiāng)保為主,但是地保名稱數量有了一些增長。潁州府的其他3個縣16件均為地保,看來各縣的地方社會職役自有特色,府內并不統(tǒng)一。嘉慶時期鳳陽府30件,地保、保地22件,仍占絕大多數;此外保正4件、總甲1件,仍有保甲制的存在;鄉(xiāng)保3件,也保持了乾隆時期的地方社會職役特色。

刑科題本資料表明,報案是地方社會職役的職責,地保、鄉(xiāng)保、約保報案題本里稱作“鳴?!被颉巴侗!?,他們維護“保民”的社會秩序。如嘉慶七年(1802)五月池州府東流縣民人張燭等共毆胡逐美身死案,是“據地保馮靜如等報,據保民胡玉美投稱”。[16]同年十二月發(fā)生的潁州府霍邱縣民左榮扎死王敦化、左白土扎死王德化案,是“據約保王志勉等報,據保民王光輝投稱”。[17]又如嘉慶十年(1805)六月鳳陽府定遠縣民劉志廣因索欠事致死鄉(xiāng)鄰范顧氏案,是“據鄉(xiāng)保劉洪仁報稱,據保民范正投稱”。[18]這些資料說明,“?!币呀洺蔀榈胤缴鐣芾砻癖姷膯挝?,居民即“保民”。不過,在城中,居民也被稱作“坊民”。嘉慶五年(1800)鳳陽府壽州民人孔有貴毆傷馮有年身死案,是“據地保馮振稟稱,五月十二日據坊民馮傅投稱”。[19]

職役辦案的具體活動過程也略約可見。比如嘉慶七年(1802)安慶府潛山縣民施八拉跌儲鳴高痰壅氣閉身死案,據兇犯施八供:“見儲鳴高用繩套在領上口稱不還錢文就要尋死。小的斥他嚇詐,扯他衣服要去投保理論。”[20]案發(fā)后,經保長金迎元報案。嘉慶十七年(1812)四月潁州府霍邱縣民張宣因口角被客民胡自清扎傷身死案,“約保安淋同公差侯山帶著張宣肩負被囊前來傳審”。[21]還有嘉慶十八年(1813)二月廬州府合肥縣白捕張維剛等與捕役胡發(fā)毆傷民蘇建瀧身死案,據胡發(fā)供,他們“同走到總甲周萬余家,想叫總甲出來調處……蘇建玉投知總甲周萬余報官”。[22]特別是鳳陽府宿州差役劉元等私押詐索錢財致使陳秀文自戕身死案,得見地保戴良供詞:“嘉慶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廟僧緒良投小的說,州同差役張燦們雇了王志、邵二、薛得三人,把陳秀文抬到廟前,說是患病的人,要送在廟里調治。查看陳秀文已經身死,肚腹受有傷痕,當向張燦查問。張燦沒把情由告知,就把尸身放在廟前跑走的。小的趕去查看屬實,赴州稟報。蒙府委鳳陽縣驗訊,解省發(fā)審。小的查明,實系劉元商同張燦把陳秀文私押詐錢,陳秀文氣忿,以致瘋發(fā)自戕身死。是實?!?sup>[23]該案呈現了地保接到投報后進行的工作。

地方社會職役對于案件失察或處理不當,會受到官府的懲治。如嘉慶六年(1801)潁州府霍邱縣民人李上義毆傷姜恩尚仆人李才孜身死案,由于“約保楊有貴等失于查察,應照例笞責,查該犯姜恩尚等及約保楊有貴等事犯到官,在嘉慶六年六月十一日欽奉恩旨以前,所得枷杖笞罪,應于緩免”。[24]這是對于失察的處理。再如嘉慶十一年(1806)廬州府巢縣民人楊雨富因索討田價踢傷無服族侄楊碩士身死案,“總甲王勝于封印期內,楊雨富欲扭楊凡士送縣,不為勸阻,致釀人命,均有不合。楊凡士、王勝俱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各折責三十板,王勝并革役。該犯等事犯在恩旨之日,到官在后,應毋庸議”。[25]同年潁州府阜陽縣捕役吳青巫良為竊拷打王廣致死案,“地保丁盈城不行查明,混將王明指引吳青拘拿,殊屬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革役”。[26]嘉慶十三年(1808)廣德直隸州民人趙嗣磐等為免訛詐謀殺大功服兄趙嗣閑身死案,“鄉(xiāng)保陳尚位于僧元渭等在庵賭博,既無覺察,迨趙嗣磐等謀殺趙嗣閑,亦未查知具報,殊屬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發(fā)落,免其革役”。[27]嘉慶十三年(1808)鳳陽府懷遠縣民人屈萬友因借錢打傷胞兄屈萬年身死案,“地保唐鳳鳴、蘇華靈均未報官,訊無受賄匿報情事,究屬不合,應俱照不應重律,各杖八十,折責革役”。[28]嘉慶十七年(1812)潁州府霍邱縣民張宣因口角被客民胡自清扎傷身死案,“差役侯山、約保安淋雖訊無索詐滋事,惟不自行親傳,輒令張宣先行往探,致釀人命,亦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各折責革役”。[29]上述6個事例表明,清朝管理地方社會職役約保、總甲、地保、鄉(xiāng)保等,主要依據“不應重律”,處罰分三級,一是杖八十,二是折責(事例為三十板),三是革役。實際處理時根據情節(jié)靈活處理,或免革役。地方社會職役受罰的原因主要是失察、不報,處理不當。

我們可以借助嘉慶朝清廷處理地方事務中出現的地方社會職役,理解安徽的職役。這時地保成為主要地方社會職役的名稱,有關其屬性問題,嘉慶六年(1801)熊枚奏請籌辦災賑稱:“撫恤災民仿照保甲舊例,責成地保造冊存記,大賑時可省查造之繁并杜濫邀之弊?!?sup>[30]可見地保屬于保甲系統(tǒng)。保甲的負責人“保正”一詞,甚至可以和“地?!庇谜Z通用。嘉慶二十四年(1819)湖南湘潭客民土民互斗互控,謠言四播?!坝嵪狄迅锔畷航鹛谩⒈U迫招略觳ァ?,被認為是“地保書役從中串捏”,[31]其中“地?!敝傅氖潜U迫招?。

嘉慶朝仍在辦理保甲。嘉慶帝于十八年(1813)冬降旨自京畿以及直省辦理保甲。應直隸總督那彥成奏請酌定復查保甲章程,十九年(1814)皇帝再次要求各省通行照辦,“州縣官于秋收后先行曉諭各村莊保長人等,將本村戶口自行逐細查明,造具草冊呈送”。[32]

鄉(xiāng)約仍在發(fā)揮作用,與保甲構成“鄉(xiāng)?!薄<螒c十九年(1814)二月諭內閣,要求各督撫董飭所屬,認真查閱民壯,“至鄉(xiāng)約保正稽查匪類隨時結報,本系編查保甲內應辦之事,并著實力奉行”。[33]所謂“鄉(xiāng)保”,其實就是“鄉(xiāng)約保正”,負有“稽查匪類”的保甲職責,保正代表保甲。

嘉慶朝刑科題本的地方社會職役有練保5例,數量較多。嘉慶初正因湖北爆發(fā)“教匪”,官府辦理“團練鄉(xiāng)勇”。[34]興起的團練與保甲結合,于是“練?!背霈F。

三 余論

清乾隆嘉慶時期安徽存在較為多樣性的地方職役。蕭公權指出:“在乾隆和嘉慶年間,大約從18世紀中葉到1825年,亦即在中華帝國許多地方各種各樣騷亂跡象日漸明顯的時期,清政府又重新強調治安制度。”[35]乾嘉時期的治安制度接續(xù)了順康雍時期地方社會職役的基礎。

清朝保甲始于順治初,至十七年(1660)令民間設立里社,則有里長、社長之名。南方主要是圖、保、牌甲系統(tǒng),“十牌即為甲頭,十甲即為保長,又曰保正,是皆民之各治其鄉(xiāng)之事而以職役于官”。[36]

安徽在康熙時期已經在地方上推行保甲??滴跛氖辏?701)徽州府休寧縣五都四圖龍源地方所造《康熙休寧縣保甲煙戶冊》保留至今,該保甲煙戶冊的小序說:“江南徽州府休寧縣正堂加三級金,為申嚴保甲以靖地方事,照得保甲之法屢奉憲飭,本縣蒞任伊始,擬合清查編冊,為此冊仰保甲長,即將保內居民,毋論紳衿士庶,農工商賈民人,填注住何地方,系何生理,男丁婦女各幾名口,鄉(xiāng)約保甲姓名,逐一清編,毋許遺漏一戶一丁,如違取究未一便?!?sup>[37]并首先列舉了休寧縣五都四圖龍源地方鄉(xiāng)約張維綱、保長曹敦、甲長邵芳,又列出第一甲甲長邵芳,第二甲甲長張世祀。《康熙休寧縣保甲煙戶冊》現存 25戶,合計人口239口。保甲冊中列有“生理”一項,指個人為維持生計所從事的基本行當或職業(yè),其中有從事地方社會職役者,計鄉(xiāng)約、保長、圖正、甲長各1人??滴鹾笃诎不杖∫苍菩斜<?,當時江南提督管轄江蘇、安徽軍務,兩江總督則綜治江蘇、安徽、江西??滴跛氖拍辏?710)二月,江南提督師懿德奏稱“與督臣噶禮申嚴保甲之法相為表里”。[38]五十年(1711)十二月,兩江總督噶禮奏折也說:“奴才一到任,即設牌長,欲嚴拿賊盜,施行于上江、江西獲益?!?sup>[39]五十八年(1719)三月,江南提督趙珀辦理鹽務:“令文武官嚴保甲,清窩隱,不時查拿?!彼€講道:“再地方官果遵督撫會題原議,嚴行保甲,清查窩隱,此輩豈能日增月集?!?sup>[40]亦可證當地在推行保甲。

雍正元年(1723)提出用三年的時間推行保甲,保甲制度主要形成于雍正四年(1726)、五年,安徽的保甲得到有效的推行。雍正五年(1727)閏三月,大學士討論石埭縣知縣林天木條陳說道,“林天木稱紳衿與齊民一體編次保甲”。[41]雍正八年(1730),安徽巡撫程元章針對潁州詳霍邱縣無賴光棍將各保凡有田之家開列長單,以首告欺隱沿門嚇詐,建議“或經保甲告發(fā),令該地方官親行按冊抽丈,多則計畝論罪,小民諒亦無敢隱匿矣”。[42]十三年(1735)三月十八日,江南總督趙弘恩奏編立保甲弭盜安民事,稱到任后通飭三省嚴行稽查,務使實力奉行。[43]這些資料表明安徽的保甲得到推行。

乾隆朝刑科題本呈現的36件地方社會職役,以鄉(xiāng)保最多(鄉(xiāng)保8件、約保4件),有12件;地保(9件)緊隨其后(地保6件、保地3件);出自保甲系統(tǒng)的總計有10件之多(保長3件、保正2件、總甲2件、甲長2件、保副1件);還有鄉(xiāng)約2件。

嘉慶朝刑科題本的113件有地方社會職役名稱的檔案,其中地保71件(地保68件、保地3件)、鄉(xiāng)保14件,地保以壓倒性的數量位居第一。保甲系統(tǒng)的仍不少,有19件(總甲13件、保長3件、保正1件、總保1件、都保1件),鄉(xiāng)約還是有2件,但是新出現的練保2件引人注目。

總而言之,乾嘉時期的安徽的地方社會職役有從鄉(xiāng)保向地保發(fā)展的趨勢,鄉(xiāng)保、地保的構成包括鄉(xiāng)約、地方這兩個宣教、賦役系統(tǒng),越來越重要的則是保甲系統(tǒng),地方社會職役已經深入乾嘉時期的安徽基層社會。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


[1] 馮爾康:《乾嘉之際小業(yè)主的經濟狀況和社會生活——兼述嘉慶朝刑科題本檔案史料的價值》,載《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7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第28~29頁。

[2] 中華書局于1982年、1988年分別出版。

[3]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

[4] 劉道勝:《清代圖甲戶籍與村落社會》,《學術月刊》2017年第5期,第140頁。

[5] 劉道勝:《清代圖甲戶籍與村落社會》,第142頁。

[6] 欽定《皇朝文獻通考》卷21《職役考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32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第443頁。

[7] 王裕明:《明代總甲設置考述》,《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1期。

[8] 蕭公權:《中國鄉(xiāng)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張皓、張升譯,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14,第78頁。

[9] 劉道勝:《清代基層社會的地?!?,《中國農史》2009年第2期,第92頁。

[10] 《清高宗實錄》卷78,乾隆三年十月上癸未,中華書局,1986,第4冊,第228頁。

[11] 《清高宗實錄》卷142,乾隆六年五月上丁丑,第2冊,第1049~1050頁。

[12] 《清高宗實錄》卷728,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上戊子,第10冊,第23頁。

[13] 《清高宗實錄》卷1116,乾隆四十五年十月上甲寅,第14冊,第918~919頁。

[14] 杜家驥主編,馮爾康、朱金甫、宋秀元副主編《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15] 徽州文書也可證明保長的存在:“如嘉慶間,歙縣十六都程景賢等所立合同中。保長和族長一道作為糾紛的調處和中證方參與其中,并作相應署押?!保ㄞD引自劉道勝《明清徽州的民間調處及其演變》,《安徽師范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第428頁)

[16]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4682包。

[17]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第543頁。

[18]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第585頁。

[19]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4612包。

[20]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4683包。

[21]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第945頁。

[22]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第1841頁。

[23]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第3冊,第1882頁。

[24]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4539包。

[25]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4968包。

[26]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5039包。

[27]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5009包。

[28] 南開抄件,原藏一史館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第5034包。

[29] 《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第2冊,第945頁。

[30] 《清仁宗實錄》卷85,嘉慶六年七月庚辰,第2冊,第111頁。

[31] 《清仁宗實錄》卷365,嘉慶二十四年十二月乙未,第5冊,第823頁。

[32] 《清仁宗實錄》卷298,嘉慶十九年十月辛巳,第4冊,第1100頁。

[33] 《清仁宗實錄》卷285,嘉慶十九年二月庚戌,第4冊,第892頁。

[34] 《清仁宗實錄》卷6,嘉慶元年六月庚寅,第1冊,第125頁。

[35] 蕭公權:《中國鄉(xiāng)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第62頁。

[36] 《清文獻通考》卷21《職役考一》,《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32冊,第444頁。

[37] 欒成顯:《〈康熙休寧縣保甲煙戶冊〉研究》,《西南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第43頁。

[3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629號《江南提督師懿德奏陳整飭營務預為籌畫折》(康熙四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檔案出版社,1984,第2冊,第765頁。

[3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朝滿文朱批奏折全譯》第1831號《兩江總督噶禮奏報拿獲南山集序作者及其刻版等事折》(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第759頁。

[4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2746號《江南提督趙珀奏為請嚴緝私處分之例并安置鹽梟辦法折》(康熙五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8冊,第439頁。

[4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起居注冊》,雍正五年閏三月二十二日,中華書局,1993,第2冊,第1099頁。

[42] (清)鄂爾泰等編《朱批諭旨》卷211上,《朱批程元章奏折》,《欽定四庫全書薈要》第11冊,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影印,第335頁下。

[43] (清)鄂爾泰等編《朱批諭旨》卷216之5,《朱批趙弘恩奏折》,《欽定四庫全書薈要》第12冊,第4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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