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書意在仿詞中小令以訂曲中小令,使人易于嘗試創(chuàng)制。凡所舉例,皆以小令為主。而入套之曲,不可作小令者,皆不錄。惟小令有連用兩調(diào)或三調(diào)名帶過曲者,亦兼收之。
一、本書甄錄,皆以元人曲籍為主。若明人曲籍,有不辨其為小令,或不辨其為元人者,皆不涉及。惟明初《太和正音譜》往往載有無名氏小令,當(dāng)為元人,因亦收之。
一、本書參證,取以令證令。故于元人套曲、劇曲,皆不兼采。如元?jiǎng)∏小肚喔鐑骸?,起句有二字疊語。而馬致遠(yuǎn)十二首小令,皆無此例。
一、本書舉例,以無襯字或襯字較少者為主。因作小令,不宜多用襯字。
一、詩詞中往往于句中一三五字,不拘平仄。惟曲中不可。茲于字之可平可仄者,則一一注明。凡未注者,皆須依之。
一、曲中于平聲陰陽,及上去、去上之式頗嚴(yán)?!吨性繇崱穱L以此論第一著、第二著、下下著。茲取第一著為例,其屬第二著、下下著,則分疏于后?!吨性繇崱芳茸⑸先?,亦注仄聲?!短驼糇V》僅注上去,不注仄聲,不合元人小令格律,茲從《中原音韻》。
一、元人用韻,至不一律。有不可移易處,亦有甚寬處。句中往往可用平葉,可用仄葉,又可平仄通葉,可不葉。茲于必守處,及可通處,皆參證注明。
一、元曲無入聲,入聲皆分派于平上去三聲。茲于入聲派作某聲者,皆依《中原音韻》,注于字下。此類標(biāo)注中,其上首之平、仄、上、去,為說明本調(diào)該字聲原應(yīng)用平、仄或必用上、去;下首之作平、作上、作去,則表示例句中入聲字派作之聲,二者各有專指。惟若干例句中,某字按律應(yīng)用仄聲者,所用入聲作平之字,仍斟酌標(biāo)注仄聲,讀者鑒之。
一、本書正格原文用大字,襯字則以小字書于偏上。每句及葉韻處,并亦以小字加圓括弧注于偏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