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
本文也選自《明夷待訪錄》。文中有三個主要論點(diǎn):一是夏、商、周三代以上,立法者“未嘗為一己而立”,三代之法是為天下,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是“無法之法”。二是三代以下,君主為自己的私利立法,“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謂之法乎?”三是論述“治法”與“治人”的關(guān)系,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肯定法的好壞對政治是有反作用的。它和《原君》都是揭露批判君主制度的大文章。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yǎng)也[1],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無教也,為之學(xué)校以興之,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為之卒乘之賦以防其亂[2]。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3],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變封建而為郡縣[4],以郡縣得私于我也;漢建庶孽[5],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6];宋解方鎮(zhèn)之權(quán)[7],以方鎮(zhèn)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謂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8]: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quán)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議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篋者也[9]:利不欲其遺于下,福必欲其斂于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shè)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唯筐篋之是虞[10],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創(chuàng)之,后王或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壞之;壞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創(chuàng)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膠彼漆之中[11],以博憲章之余名[12],此俗儒之剿說也[13]。即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jīng)此二盡之后,古圣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jīng)營者蕩然無具,茍非為之遠(yuǎn)思深覽,一一通變,以復(fù)井田、封建、學(xué)校、卒乘之舊,雖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14]。吾以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15],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有所設(shè)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茍簡,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16]。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羅網(wǎng)[17],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翻譯】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沒有法。為什么這樣說呢?二帝三王知道天下人不可以沒有吃食,因此交給他們田來耕種;知道天下人不可以沒有衣服,因此交給他們地來植桑麻;知道天下人不可以沒有教育,因此為他們辦起學(xué)校來提高他們,為他們立婚姻之禮來防淫,為他們征集卒乘之賦來防亂。這是三代以上的法,它本來不是為一己之私而立的。后代的君主,在得到天下以后,唯恐祚命不長,子孫不能保有,根據(jù)這樣的想法來立法:即想在禍患未發(fā)生之前就加以防范;那么他所謂的法,就是一家的法而不是天下的法了。因此秦改變封建制為郡縣制,是因?yàn)榭たh能成為我所私有;漢分封庶孽,是因?yàn)樗麄兛梢詫ξ壹右员Wo(hù);宋朝解除方鎮(zhèn)的兵權(quán),是因?yàn)榉芥?zhèn)對自己不利。這些法何曾有一絲一毫為天下之心!這也可叫做法嗎?
三代的法,把天下藏之于天下:山澤的出產(chǎn)不必都取盡,賞罰的權(quán)力不擔(dān)心會旁落。尊貴者不都在朝廷,卑賤者也不一定在民間。到后代才有人議論三代的法粗疏。然而天下人并不希求上位的尊貴,也不憎惡下位的卑賤,法愈粗疏而亂愈不作,這叫做沒有法的法。后世的法,把天下藏在個人的箱籠之中:利不想遺留給下民,福一定要聚斂于君上;任用一個人則懷疑他自私,因而又任用另一個人來箝制他的私;辦一件事就憂慮受騙,因而又設(shè)一件事來預(yù)防欺詐。天下的人都了解他箱籠的所在,自己也憂心忡忡地每天只憂慮著箱籠被竊,所以法不得不嚴(yán)密。法愈密而天下的禍亂卻就產(chǎn)生在法之中,這叫做非法之法。
有人議論認(rèn)為一個朝代有一個朝代的法,子孫把效法祖先叫做孝。其實(shí)非法之法,是先前的君主不能克制他的利欲之私而創(chuàng)立的,后來的君主有的又不能克制利欲之私而破壞它。破壞它的固然足以危害天下,那創(chuàng)立者也未嘗不是危害天下的人。一定要周旋在此膠彼漆之中,來博取遵循成法的名聲,這是俗儒的剿說而已。議論的人又以為天下的治亂不在于法的存亡。其實(shí)古今的變化,到秦朝為一大變,到元朝又一大變。經(jīng)過這兩大變化后,古代圣王從惻隱之心愛人出發(fā)而經(jīng)營創(chuàng)建的東西已蕩然無存。如果不加以遠(yuǎn)思深察,一一通變,從而恢復(fù)井田、封建、學(xué)校、卒乘等舊制,即使有小小的改革,百姓的憂愁恐懼終究不會有終止的時候。議論者又以為只有治理的人而沒有治理的法。我認(rèn)為有治理的法然后才有治理的人。自從非法之法束縛天下人的手腳,即使有能治理的人,也總經(jīng)不起那些牽掣嫌疑的顧忌,即使有所設(shè)施,也只能限于允許的范圍以內(nèi),作權(quán)宜之計,而不能有法度之外的治績。假使先王的法存在,就無不有法外之意存在于其間,如果官吏是合適的人選,就可以做到?jīng)]有不能執(zhí)行的境地;如果官吏不好,也不至于用苛細(xì)的法律條文去羅織罪名,反而危害天下。所以說有治理的法然后才有治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