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國名學
培根以后,英國名學可分四派:第一為經(jīng)驗派(empirical logic),培根(F.Bacon)發(fā)其端,穆勒(J.S.Mill)揚其緒,泛恩(Venn)集其大成。第二為形式派(formal logic),此派繼承亞理士多德所傳下來的沿襲名學,漢密爾頓(Hamilton)是重要的代表。這派現(xiàn)仍風行于牛津,約瑟夫(Joseph)和約翰遜(Johnson)是中堅人物。第三為符號派(symbolic logic),這派又有兩支:第一支的代表為德·摩根(De Morgan),布爾(Boole)和杰文氏(Jevons),這幫人都想把名學建筑在數(shù)學的基礎上;第二支的代表為懷特海(Whitehead)與羅素(B.Russell),這兩位大數(shù)理哲學家都想把數(shù)學建筑在名學的基礎上。最后一派為近代名學派(modern logic),這派的首領(lǐng)是布拉德雷(Bradeley)和鮑申葵(Bosanquet)。就現(xiàn)在說,這四派之中以近代名學派為最占勢力,于今單提它出來略一申述。
“近代名學”這個名詞應有解釋。它在一般英國名學著作中,并非包舉近代一切名學派別,只是專指布拉德雷和鮑申葵所代表的名學。有人稱這派名學為黑格爾派名學(Hegelian Logic)。但是布拉德雷自己曾鄭重聲明過,他受黑格爾的影響雖大,而卻不肯承認自己是黑格爾派學者。我們?nèi)绻靡粋€比較副實的名稱,最好稱它為“布拉德雷和鮑申葵派名學”。
這兩個人中間以布拉德雷為最重要。他的專著叫做《名學原理》(The Principles of Logi,1883年初版,1922年更正版)。這書出世以后,不特形式名學大遭打擊,即穆勒派經(jīng)驗名學亦變?yōu)樯頍o完膚。學者從此研究名學都轉(zhuǎn)變了一個方向,從前名學家只以研究思考形式或討論科學方法為盡名學能事,現(xiàn)在名學家才進一步探求知識與實在的根本題。鮑申葵根據(jù)布拉德雷的學說而加以擴充。他的名學著作有三種:最大的是《名學或知識組織論》(Logic or the Morphology of Knowledge),1888年出版。其次為《名學綱要》(Essentials of Logic),1895年出版。最后的是《涵義與線狀推理》(Implication and Linear Inference),1919年出版。這兩位學者根本主張相同,現(xiàn)在分述他們的判斷和推理的大要:
一 判斷論(judgment)
判斷是近代名學所爭論的焦點。歷來名學對于判斷持有三種不同的學說:
(一)類括說(class view)主詞和賓詞都是指實物。比方說“凡人為動物”,“人”是一類實物,“動物”也是一類實物,判斷的用處就在以類(動物)括類(人),指出類與類的關(guān)系。照這種說法,我們論主詞和賓詞,都只顧及外延,所以類括說又稱“外延說”(exten-sive view)。形式名學家多主此說。
(二)賓屬說(predicative view)主詞指外延,指實物;賓詞指內(nèi)包,指屬性。照這種說法,“凡人為動物”一個判斷意即謂“凡名為‘人’的實物都含有動物性”。主詞是名詞,賓詞是形容詞。一般學者多以此說為最自然。
(三)內(nèi)包說(intensive view)主詞和賓詞都指屬性,都僅涉及內(nèi)包。“凡人為動物”意謂有“人性即有動物性”。我們下判斷時,并不著眼到實在的人和實在的動物。穆勒主張此說最力。這三種學說雖彼此背馳,而根本上有三個同點:第一,他們都把概念(如“人”與“動物”)當作可以獨立存在的。第二,他們都把判斷當作由兩種分離的概念堆砌成的(如“人”和“動物”兩概念相聯(lián)絡即成“人為動物”一個判斷)。第三,他們都把文法的主詞當作名學的主詞,文法的賓詞當作名學的賓詞(如在“人為動物”中,“人”是主詞,“動物”是賓詞)。
近代名學提出三個根本反對的主張:
(一)概念不能離判斷而孤立存在。思想的單位是判斷不是概念。就這一層說,近代名學有回轉(zhuǎn)到希臘名學的趨向。希臘文中無相當于“字”的字。他們只以句為語言單位。亞理士多德以判斷為思想單位。
(二)每個判斷的內(nèi)容只有一個概念,并非由兩個概念堆砌成的。比方說,“凡人皆有死”的內(nèi)容只是“人之死”一個概念,并非“人”與“死”兩個分離孤立的概念相加而成的。
(三)文法中的主詞不是名學的主詞,文法的賓詞不是名學的賓詞。名學的主詞是實在全體(reality as a whole),名學的賓詞是判斷所含的概念全體。所謂判斷就是以概念與實在相印證(reference of an idea to reality)。萬千不同的判斷都只有一個共同的主詞,就是實在。
這最后一點頗不易明了,而且是近代名學的精華所在,須再說詳細些。
布拉德雷告訴我們,名學上的概念(idea)和心理學上的意象(image)不同。比方說,“這匹馬是白的”,就心理學上的意象說?!斑@匹馬”單指一匹個別的馬,“白”也單指一種特殊的白。換一匹馬或是換一種白,就要換一個“馬”的意象和“白”的意象。再專就這匹馬與這種白而言,我心中此時此地的意象,和他時他地的意象也迥不相同。名學上的概念可就不然。遇見任何馬,我們可以指著說“這匹馬”;遇見任何白色,我們都可以稱之為“白”。概念就是意義,而意義是普遍的,是可以代表許多事物的符號。意象自身沒有意義,因為我心中此時此地“馬”的意象,不能用來做符號代表他時他地“馬”的意象??傊?,概念是超時間與空間的,意象是限于特殊時間與特殊空間的。就意象言,“馬”和“白”都是個體(particulars),就概念言,“馬”和“白”都是共相(universals)。
判斷所用的是概念而非意象,是共相而非個物。比方說“黃色”,就意象論,我心中有金黃、橙黃、鵝黃、菊黃等等的模樣。可是在“鐵不是黃色”一個判斷中,我們只統(tǒng)言“黃”而不指意象中某一種黃。換句話說,在判斷中,我們只取“黃”的意義,而不顧及“黃”的實例。
因此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的哲學中有兩個世界:一是事實世界(the world of facts),例如“黃”的實例;一是意義世界(the world of meaning),例如黃的概念。
這里疑難就會發(fā)生了。判斷既僅關(guān)意義,而意義又只是代表實在的符號,自身非即實在,然則判斷不是與事實世界無直接關(guān)系么?所謂思想,不只是憑空造樓閣么?事實世界與意義世界不顯然有不可超度之鴻溝么?
這個問題是名學根本難點所在。在未說明近代名學家的答案以前,我們姑且順便指出一個沿襲學說的錯誤。
上面說過,形式名學把概念看成思想的單位,而判斷僅為概念的聯(lián)合。這種見解是十八、十九兩世紀的錯誤的聯(lián)想主義心理學(associationistic psychology)之產(chǎn)品。聯(lián)想主義心理學既推翻,而概念為思想單位之說便不能成立。比方我們想到“凡人皆有死”
時,心中實只有一次完整的活動,并非先想到“人”,次想到“死”,次又想到把這兩個概念相加成為“凡人皆有死”。這是很淺近的心理的事實。從名學觀點看,概念只是共相而非個別實物。如果判斷是兩個概念的綜合,則判斷不只是拿概念玩戲法(a game withideas)而永遠不能沾落實在么?照這種說法,“日繞地球運行”應該變?yōu)椤拔倚闹小铡母拍罾@我心中‘地球’的概念而運行”,“貓吃老鼠”應該變?yōu)椤拔倚闹小垺母拍畛晕倚闹小鲜蟆母拍睢?,這不是顯然荒謬絕倫么?
這是形式名學的根本弱點。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的改正的見解是這樣:
每個判斷的全體內(nèi)容只是一個完整的概念,而判斷之用則在取此概念與實在相印證。比方說,“人之死”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疑問語中(凡人皆有死么?),這個概念只存在于意義世界而不必存在于事實世界;在敘述語中(凡人皆有死。),這個概念兼存在于意義世界與事實世界。換句話說,“凡人皆有死么?”和“凡人皆有死?!眱删湓挼母拍疃枷嗤ㄈ酥溃?,其所不同的只是疑問句沒有拿這個概念與實在相印證過,所以無真?zhèn)慰裳?。所謂“與實在相印證”,就是說“假定這個概念是真實的,看它和實在全體是否融洽一致不相沖突”。比方“二加二等于四”,是符合實在的概念,因為二加二倘若不等于四,則實在全體便將倒塌,我們所信為真的都不免變成假的了。一切真理如此,則這一點真理亦必如此;如果這一點真理不如此,則一切真理都隨之俱假。實在界既如此,則人必有死,二加二必等于四。倘若人可不死而二加二不等于四,則我們所謂實在必須根本推翻“凡人皆有死”一個判斷。表之以名學的形式應該變?yōu)椋骸皩嵲谑侨绱耍核苑踩私杂兴馈保≧eality is such that allmen are mortal)。同理,“地球繞日運行”是說“實在是如此:所以地球繞日運行”。所以在名學上,一切判斷主詞都是實在(雖然通常不表出),判斷的賓詞則為概念全體(如“甲為乙”,就文法說,雖然“甲”是主詞,“乙”是賓詞)。
拿形式名學的判斷論和近代名學的判斷論兩相比較,可得下式:
(甲)形式名學地球是繞日運行的
(式同文法)主詞系詞賓詞
(乙)近代名學實在是這樣:地球繞日運行
(式不同文法)主詞系詞賓詞
觀此可知判斷盡管千差萬別,而主詞都同是一個實在。布拉德雷和鮑申葵都相信一元哲學,他們的名學見解是以哲學為根據(jù)的。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的名學出世以后,講判斷論的部分最惹人注意。
他們的見解也頗有難點。湯姆遜(H. B. Thomso)在她的《鮑申葵的判斷論》(Bosanquet's Theory of Judgmen,見杜威編的《名學研究集》(Dewey: Studies in Logical Theorie)一文里批評很精當,現(xiàn)略述其大意。
上面說過,近代名學假定兩個世界,一是事實世界,一是意義世界;一是實物,一是共性;一是“此”(this),一是“此性”(thisness)。這兩個世界既絕對不同,它們?nèi)绾伟l(fā)生關(guān)系呢?比方說“雪是白的”,“雪白”一個概念一方面必存于意境之內(nèi),否則我無從領(lǐng)會其意義;而另一方面“雪白”一件事實又必須存于意境之外,否則或僅為我個人心中的幻想。我們要問:意境之內(nèi)的“雪白”和意境之外的“雪白”如何聯(lián)貫吻合呢?
鮑申葵答道,意義世界和事實世界的接觸點,就是此時此地的感覺經(jīng)驗(perceptual experience)。比方看見一匹馬,我們說“此是馬”。這三個字便是實在與概念相聯(lián)貫的樞紐?!按恕笔菍嵲诮缭诖藭r此地所呈現(xiàn)的一點,從“此”點窺見實在界,好比從巖洞上的“一線天”窺見天空,我受這實在界“此”的刺激,意義界“馬”的概念就一躍而出,我于是有馬的感覺。“此”是“馬”的實在,“馬”是“此”的意義。我在實在界中懵然察覺有“此”,于是從意義世界中拈出“馬”一個概念來解釋“此”。如果我不知“此”為何物,我只覺得一個混混茫茫的“此”橫在面前;如果我感覺“此”是馬,我就知道了“此性”(thisness),就能把意義世界中的一點(馬),疊合在事實世界中的一點(此)之上。這就是拿概念印證實在,就是判斷。
湯姆遜以為這種解釋未免牽強。第一,鮑申葵所謂此時此地的感覺經(jīng)驗,太不明了;若就其有意義而言,則其大部成分乃如心理學家所言,仍是過去經(jīng)驗所組成的,仍只是意義世界的;若就刺激之懵然撼動感官而言,則吾心所得者仍僅是“此”而非“此性”?!按恕迸c“此性”如何粘合,實在和概念如何粘合,仍是不可解的疑謎。第二,吾人若僅根據(jù)點狀的“此”以知實在,意義世界與事實世界的接觸點若僅為分離破碎的感官經(jīng)驗,則吾人所見到的只是無數(shù)分離零碎的實在,而實在是否相承續(xù)連貫而成一完整系統(tǒng),仍莫從而知。譬如以蠡測海,每次只能從微孔中窺見海面一點,移一位置,所窺見者義另為一點,由此類推,我們決不能明了海的全面。鮑申葵說“實在是完整的系統(tǒng)”,未免漫無根據(jù)了。
名學講到終極點,不能不牽涉到哲學;一牽涉到哲學,便處處都是困難,不容易尋出解脫的路。判斷論就是一個難點中之難點,近代名學的解答,也只是許多不可滿意的解答中之一個。我們明白這是難點,只好把它當作懸案罷了。
二 推理論
近代各派名學,主張雖各不同,而于推理,則莫不一致抨擊三段論法(syllogism)。穆勒以為三段論法把待證明的結(jié)論(conclusion)假定在用以證明的前提(premises)中,在事實上未發(fā)見新理,而在形式上又犯了“竊取論點”的謬誤(the fallacy of petitio principii)。比方說:
凡人皆有死,
蘇格拉底是人,
所以蘇格拉底有死,
就顯然有語病。如果我們不知道“蘇格拉底有死”,何以能假定“凡人皆有死”呢?還不止此,如果我們不知道“蘇格拉底有死”,我們何以能說“蘇格拉底是人”呢?因此,穆勒否認名學上的“全稱”(universals),而主張一切推理都是由偏及偏(from particulars to particulars)。他舉嬰兒畏火為例。嬰兒第一次被火燒痛了,第二次便不敢伸手去摸索。穆勒說,他心中并沒有構(gòu)成一種全稱判斷說“凡火都可燒人”,他只用類喻推理(reason by analogy),由第一次“火燒”推到第二次“火燒”;換句話說,他的推理歷程是由偏及偏,他所用的方法是歸納不是演繹。
布拉德雷和鮑申葵對于穆勒“由偏及偏”的主張,曾下過很精當?shù)呐u。他們以為穆勒乏誤,在混“全稱判斷”(universal judgment)與“集合判斷”(collective judgment)為一物。依近代名學家看,凡是真全稱判斷都是類性判斷(generic judgment),與集合判斷絕不相同。比方說,凡“在會者皆贊成此議”只是類性判斷,倘若有人不贊成此議,其“在會者”的資格并可不必因之取消,因“在會者”與“贊成此議”之中并無必然關(guān)系。再比方說,凡“三角形皆含兩直角”,就是類性判斷,因為“含有兩直角”是“三角形”必有的類性,倘若不含兩直角,便不能成為“三角形”。三段論法所用的全稱判斷,乃類性判斷而非集合判斷。比方說“凡人皆有死”,并非是數(shù)盡古往今來的一切人而作一總結(jié)賬,乃是看出“人”與“死”中間含有必然關(guān)系而表之于全稱判斷。此所謂“全”重性不重量。精細一點,我們應該說,“若為人則必死”。依布拉德雷和鮑申葵看,凡全稱判斷實際上都是假言判斷。數(shù)學派名學的代表羅素也是這樣主張。全稱判斷既為假言判斷,則三段論法的大前提就不能是寓有結(jié)論在內(nèi),換句話說,三段論法就不能算是“竊取論點”。因此,穆勒“由偏及偏”的話不甚精當。
布拉德雷和鮑申葵雖極力攻擊穆勒由偏及偏一說,而卻非替三段論辯護。他們倆攻擊三段論法,比穆勒還要利害。依他們看,三段論法的大缺點有三:
(一)三段論法的大前提是假借來的,不是臨時臨境所推測出來的,其為真為偽,在三段論法本身中不能斷定的。據(jù)真?zhèn)文嬷笄疤嵋缘媒Y(jié)論,則結(jié)論在形式上雖或有真?zhèn)慰裳?,而實際上果為真為偽,亦如大前提之茫然無據(jù)。再論這個假借得來的大前提本身也是由另一三段論法推尋得來,而此另一三段論法又須假借另一大前提。此種推理恰成一直線狀(linear reasoning),表以形式則世間一切推理都應用連環(huán)式(Sorites),如:凡甲為乙,凡乙為丙,凡丙為丁,故凡甲為丁。此式展開便成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