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下的國度
西方人對中國的事物總是容易產生誤會與曲解,這已成為一條規(guī)律。然而,倘若在其他方面這種誤解不能得到原諒的話,那么對其老大帝國的政府來說,應當對西方人多多諒解。研究當代政治制度的西方學者在研究中國延續(xù)了幾千年的那套古老的政治制度時,常常感到絕望、困惑。因為依照西方學者的觀點,政府應當是完全或者或多或少由公民投票選舉而產生的;并且選出的政府要實行分權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權力機制以使得權限明確,這樣各部門就直接對人民負責;政府還應實行政務公開,使自己的行為總是不斷處于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在西方學者眼中,中國的政治體制堪稱是彼此糾纏不清、互相滲透、互相沖突的權力的集合。他努力探尋著解開這個糾結的線索,然而最終只是徒勞。因為他自己也被弄得暈頭轉向,無所適從,完全不知該從何處下手。他不明白,如此一種體制怎么能夠一直存在至今,他更不明白,中國人竟然能夠生存在這種體制之下,因為這是任何其他民族都無法忍受的事情。最終,他用眾所周知的老生常談的“專制政治”來給中國的政治制度貼好標簽,之后他就撒手不管了。
沒有深入中國的內部進行調查研究,而以異族人的觀點僅從外部進行考察而得出以上結論的做法是一點也不足稱道的。中國的民眾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基本權利,而這正是在其他民族看來如此重要和不可剝奪的。說實話,他們也并沒有得到那些權利的強烈渴望。他們從來都不曾知曉有陪審團參加的審判。中國的大多數被告都會搖頭拒絕陪審這一做法。他們寧可將自己的案子委托給某一個人而不是十二個人。在中國人的語言中完全找不到大致與人身保護等類似的詞語,他們也對西方人耳熟能詳的權利保護神和《大憲章》完全不了解。雖然他們覺得我們的選舉制很好玩,但對此卻很不以為然。他們在選擇自己的統(tǒng)治者和政策制度方面從來都沒有直接的發(fā)言權。中國的法律體現的僅僅是皇帝的個人意志,是單個案例的重疊集合體。當然,中國不能說不存在法典,他們有一部多少個世紀以來歷朝皇帝政令法令積累起來的結集排列的《大清律例》。其內容全都是從無數的案例中搜集整理而來,幾乎涵蓋了一切所能想象得到的各種案件及其可能的細微情節(jié)。對于律師,中國人持有一種無法克服的厭惡態(tài)度。在西方司法審判程序中受到中國人最強烈反對的是就我們允許律師的存在并在法庭上聘用他們。作者曾經聽到中國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說:“我們相信自己有足夠的判斷力,能夠依靠常識處理好每件案子,做出公正的判決,而不需要雇傭一些人來混淆是非。”
美國人對于“政府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于人民”的理論和主張是非常熟悉的,當西方國家在政府的觀念和認識上越來越趨同于上述理論時,中國人實際上卻幾乎沒有聽說過這樣的理論,更不要說讓他們去評價與權衡了。但是,我們在一本許多中國人都讀過的古書中卻能夠找到他們有關政權的理論:“一切權力來自于上天?!边@與我們的理論相比,只是將兩個字換掉了,然而卻是至關重要的兩個字。中國人自古以來就執(zhí)著于信奉和堅持這一權力觀念,無論統(tǒng)治他們的皇帝是明君還是昏君。我們發(fā)現,歷經幾千年的王朝興衰,甚至追溯到其歷史的源頭,直到演繹為神話和傳說,中國人都從未改變過對這一觀念的信奉。我們發(fā)現,在其歷史上的任何一個時期,都沒有一個中國人對其政治制度做出過任何重大的、根本性的變革。迄今為止,歷史記錄表明,他們現在的政治制度與四千多年前堯舜時代相比,事實上根本沒有多少變化。
在過去幾千年的歷史記載中,也沒有任何關于中國人渴望或者試圖為變革其政治體制做出任何舉動。這種制度不僅代代相傳至今,還使被統(tǒng)治者樂天安道,早已對它習以為常。周邊的一些小國也受到了這一體制的深遠影響,將它視作藍本,爭相仿效。其存在的歷史比地球上任何其他政治制度都要長久。它的存在,不僅成功地統(tǒng)治了一個人口數量龐大、可能占整個地球人口三分之一的國家,還給它的臣民帶來了適度合理的自由、安定和幸福繁榮的保證。我們已經在前面講過,數千年來這一體制始終令被統(tǒng)治者樂天安道,時至今日也是如此。毋庸置疑的是,在這一體制統(tǒng)治下的權力構成形式,一定存在著某種有價值的東西和某些能夠吸引、喚醒人類良好天性的東西。
無論怎樣解釋中國的政治制度,在分析中國人性格時,你絕不會因僅僅發(fā)現他們隱忍的一面,而說他們缺乏反抗精神的另一面;也不能簡單地說在同一種壓迫面前,其他更加激進的民族或許早已揭竿而起,將其政府徹底推翻。中國人的性格特點是謹小慎微、老成持重、深閉固拒,但同時他們卻又堅毅獨立,天生就熱愛自己的正當權利并努力維護,像其他任何民族一樣毫不含糊和遲疑地捍衛(wèi)著自己的權利?;蛟S他們采取與他人不同的方式,但是殊途同歸,能夠達到與他人所追求的相同目的。中國人曾多次奮起反抗他們的地方統(tǒng)治者,然而他們所真正反對的并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其中所存在的種種弊端。他們也曾用最民主、最無禮的方式對付地方官員,例如某個城市的主管官員,這樣連他們自己也以此而聞名遐邇,他們甚至會將那個官員的辮子撕扯一番,還會摑他的耳光。他們這樣做并不是因為這個官員正當地行使了自己的職權,而是因為他的所作所為超出了自己的職責范圍。他們喜歡給一些官員起綽號,生動形象地概括這些人物的獨特性格以及與眾不同。他們甚至還送了一個類似于“我們的總管”這樣的尊號給皇帝,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真正敢用這一稱呼。
把中國的政治制度列為專制政治,從理論上講或許是有道理的。然而,從其政府體制的實際運作情況來看,這個結論非但不夠準確,甚至有失公正,會使人誤入歧途。事實上,這種體制的實質是簡單純粹的家長制統(tǒng)治。組成中國社會基本單位的并不是單個的人,而是包含所有成員的每個家庭。中國社會政治和政府體制的理論基礎是家長制。而這種家長制又是建立在古老的對一家之長的地位與權威的絕對服從和尊崇之上的。事實上,這種制度唯一的專制成分就在于在宗法制度下,父母在其孩子面前具有無上的權威。目前,在中國,宗法制依然盛行,與其他法律和條規(guī)相比,它或許得到了更加嚴厲的強化。這種理論其實很簡單,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兒子對父親始終百依百順,盡忠盡孝,而父親就是兒子的絕對主人,只要他一息尚存,兒子便有義務和責任服侍前后。如果這樣的話,在我們看來,兒子永遠只能是兒子,他似乎永遠不會變老,因為只要他的老子還在人世,這個兒子便永遠沒有出頭之日。只要自己的父親在世上存活一天,兒子就要服侍一天,并且在必要的時候,兒子還要犧牲自己妻子與兒女的利益。在父親過世之后,兒子還必須為他舉辦盛大的葬禮,為的是給死者增光顯榮。之后,兒子還要為自己的父親守孝3年。在這三年里,他不能夠讓自己的妻子生兒育女,并且在以后的日子里,只要這個兒子還活在世上,他就必須每年兩次地去拜祭自己的父親,在他的墳上燒紙焚香。
在中國,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辱罵他人的父母、祖輩,或者妻子辱罵丈夫的父母或者祖父母,都是嚴重的犯上作亂行為,將被處以絞刑。法律對于違反孝道的所有犯罪行為都規(guī)定有相應的嚴厲懲罰措施。在中國,有關孝道的法令得到了嚴格的強調和推行,相比之下,其他法規(guī)就望塵莫及了。另一方面,按照政府的規(guī)定,父親在被賦予了對兒子的無上權威的同時還必須對兒子的行為負責。一旦某人觸犯了法律,若他的父母和祖父母都還健在,那么祖孫三代都會被一并治罪。這種做法的理論根據是他們沒有盡到作父母和祖父母的責任,沒能將自己的兒孫教育好,使他們成為忠臣順民。1873年發(fā)生在北京的一起令人震驚的事件可以很好地說明上述理論。有一名中國人被控盜掘了一位皇子的墳墓,并將其棺材里的金銀珠寶劫走了。很快,這一指控得到了證實。然而,在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犯人的其他親屬參與此事的基礎上,案件的最后處理結果是,犯人整個家族的13口人,代表了上下五代,包括一名90歲高齡的老人和一個不滿兩個月的嬰兒統(tǒng)統(tǒng)被處以死刑。罪犯和他的父母被凌遲處死,其他的男人全部被砍頭,女人被絞死。
在此,我們有必要將這種以家長為權威中心的宗法制度牢牢記住,因為此時整個中國的政治體制都是由此發(fā)展而來的。在中國,將具體而微的家庭擴大但內容不變,這樣就形成了整個大清帝國的權利層次。每個家庭和它的獨裁家長就是一個權利單位,而第二個基本單位便是村落生活的最簡單的聯(lián)合。我們發(fā)現,這個單位事實上是一個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政府。在這里,老年人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權。也正是因為這樣,他們對年輕人必須擔負起責任,以確保他們的品行端正,遵紀守法。這種由老年人組成的半官方性質的理事會,事實上被允許獨立地、可以不受干擾地處理社區(qū)中的不太重要的事務。然而,即使在其他的重大事情上,這種鄉(xiāng)村理事會的意見往往也是舉足輕重的。它的作用不僅被高層官員所認可,甚至還得到了所有新登基的皇帝的承認。大約在兩百多年前,中國歷史上最英明的君主之一——康熙大帝曾親自著述并頒行了18篇圣諭。其內容涉及了他的臣民應盡的各種職責,以及應該如何合理地處理彼此之間以及個人同國家之間的關系。他還下令要求中國境內所有村落的老年人必須在每月的初一和十五這兩天將所有的年輕人都召集起來,給他們宣讀和講解這些圣諭。這一個個村落的聯(lián)合體一步步擴大聯(lián)合,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各個省份,事實上中國的省相當于我們的州。最初清政府設立了18個行省,它們共同組成了帝國的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