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3.1 國外研究概況

政府會計主體的權責界定問題研究——基于財政體制改革視角 作者:張存彥


第三節(jié) 文獻綜述

1.3.1 國外研究概況

1.3.1.1 國外學者的相關研究

James L. Chan(2003)分層次地研究了政府財務報告目標,認為應把政府會計的目標分為三個層次:(1)基本目標,該層次下的政府會計系統(tǒng)以檢查、防范舞弊和貪污,保護公共財政資金的安全與完整,為主要目標;(2)中級目標,該層次下的政府會計系統(tǒng)以建立并完善健全的公共部門財務管理,提高公共資金使用績效為主要目標;(3)高級目標,該層次下的政府會計系統(tǒng)以幫助政府履行對外部使用者的受托責任為主要目標。Chan的上述研究表明,政府會計系統(tǒng)的發(fā)展完善與其所處的政治、經(jīng)濟環(huán)境及歷史發(fā)展趨勢密切相關。

Jerold L. Zimmerman(1977)在其經(jīng)典文獻《市政會計的曲徑:基于政治動機的分析》中系統(tǒng)地分析了以下兩個相互聯(lián)系的問題:一是基金會計的優(yōu)勢到底是什么?什么原因迫使政府以及其他非營利組織采用基金會計系統(tǒng)?二是在給定基金結構的前提下,為什么政府官員們只會勉強接受那些不會影響基金會計結構,而僅僅增加補充報表的改革建議?通過分析,Zimmerman認為:第一,選民不會自愿推動政府會計改革,因為這些改革沒有提供充分的收益以彌補他們承擔的成本;第二,如果沒有相關的改革配合與協(xié)調,政府會計改革即使強行推行仍無法解決公共系統(tǒng)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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