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釋“采采”
《詩話》卷三第七四則:
“《三百篇》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之類,均非后人所當效法。……今人附會圣經(jīng),極力贊嘆。章某【艧齊】戲仿云‘點點蠟燭,薄言點之。點點蠟燭,薄言剪之?!?wù)呓^倒?!?/p>
今案:不拘圃于所謂“圣經(jīng)”,識見可取。但對于所引詩,實未得其解?!安刹伞倍郑凇对娊?jīng)》中首見于“采采卷耳”。毛萇解“采采,事采之也”,朱熹解“采采,非一采也”,均解為動詞。其實以詩證詩,“采采”應(yīng)為形容詞,乃雙聲聯(lián)語。
從正面而言,如《蒹葭》之詩,“兼霞采采”與“蒹葭蒼蒼”、“蒹葭凄凄”同例,故“采采”亦猶“蒼蒼”、“凄凄”。采采者燦燦也,青青也,活鮮鮮也。并非動詞,并非所謂采了又采。
從反面而言,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采采芣苢,薄言有之”,其下二章尚有“掇之”、“捋之”、“袺之”、“襭之”等字面。三章詩僅換了六個動詞了都是一律的句法。如“采采”為采了又采,則此外何以不言“有有”、“掇掇”、“捋捋”、“袺袺”、“襭襭”呢?
漢儒、宋儒都把詩講錯了,沿誤已久,倒不足為袁枚與章某怪。但“采采”之義既得其正解,則章某所戲仿之“點點蠟燭”,倒真可以令人絕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