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知府陳,層奉刑部咨,札知新竹縣: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斗案
札新竹縣 印 臺北府印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臬憲張札開:「奉署巡撫部院張案驗『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準刑部咨,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等因,相應抄單,行文福建巡撫查照可也,計單』等因,到本署部院。準此行司,即便轉飭嚴緝,務獲究辦。至閩省命案,逃兇甚多,火器殺人者層見迭出,械斗之習未盡革除,應查照部咨通飭,實力整頓,認真緝捕,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兇頑,而昭憲典。倘再仍前玩泄,即由司擇尤揭請嚴參,毋違,切切。計粘單一紙」等因。奉此,查各屬詳報火器殺人之案,踵至踏來,兇犯絕無弋獲。現(xiàn)奉部詰,亟應認真緝拏,按例究辦,難任仍前玩泄。除通行遵照外,合亟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嚴飭所屬,將火器殺人、及械斗首要各犯,遵照部咨,實力整頓,認真緝捕,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兇頑,而昭憲典。倘再仍前玩泄,遇案不拏,定即由司擇尤揭請嚴參。毋違,凜之,速速。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使遵照,將火器殺人及械斗首要各犯,遵照
部咨,實力整頓,認真緝捕,毋稍泄玩,致干揭參。毋違,切切。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札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十二月二十三日奉
私記 十二月二十五日發(f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