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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七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 移文 印 苗栗縣印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刊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移請會勘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奉藩憲沈札開:「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jù)署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新、苗兩邑,擬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侖崁分界情形,請示緣由;奉批:『此案分界,并據(jù)苗栗林代令具稟到院。披閱各稟議論,似以中港溪分界為可采。仰布政司,迅即酌議,速分覆奪,毋延,繳』等因。又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jù)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芬稟,卑邑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批示遵辦緣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縣方署令稟內批示辦理,繳,圖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據(jù)該二縣具稟到司,業(yè)經(jīng)由司札飭臺北府,轉飭會勘,核議詳辦在案。茲奉前因,合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奉此,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即訂期,移知會勘,以便定界。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新竹縣正堂張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十日移 印 苗栗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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