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二九諭及出示光緒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二一--一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縣正堂徐訪聞鄰境騷擾,諭示總理、鄉(xiāng)保等人加意防范,并不準容留外莊生人 欽加同知銜、調(diào)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出示曉諭)事。照得本縣訪聞,彰化縣屬葫蘆墩等莊,現(xiàn)有不法匪徒,糾眾滋事,業(yè)經(jīng)彰化縣、北路協(xié)會同剿辦。查新竹大甲溪墩仔腳各處,與彰屬葫蘆墩等莊,界壤毗連,誠恐該匪徒,因彼處圍拿過急,越境竄擾,亟應防患未然,先行布置,以免滋蔓難圖。除出示曉諭(諭飭)大甲溪各處總理、鄉(xiāng)保、墾戶、隘首人等加意防范外,合行諭飭遵辦(出示曉諭)。為此諭(示)仰該處總理、鄉(xiāng)保、墾戶、隘首人等知悉,嗣后遇有面生,形跡可疑之人,即行細心盤詰。倘言語支吾,或不服查詢,即行捆送赴縣,以便研訊解辦。爾等仍傳諭就近村保,開設煙館、飯鋪人等遵照,此后不準再行容留外來生人。如敢私自窩匿匪類,一經(jīng)詧覺,并即據(jù)實指稟,勿稍姑容。本縣為防患未然起見,爾等務各實力遵辦,毋違。此諭(特示)。(注) 一、給諭出示 私記 光緒捌年玖月廿四日承刑總 印 新竹縣印 正堂徐行 私記 (注)諭及出示并擬:括號內(nèi)文字,系出示稿與諭稿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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