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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政府的機構(gòu)與活動

劍橋中國秦漢史 作者:


  文官職務(wù)

  秦漢時期帝國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責(zé)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職能重復(fù)交叉和文官的等級結(jié)構(gòu)為特征。帝國希望利用這些手段避免把權(quán)力過分集中在任何特殊人物之手,并吸引相當(dāng)數(shù)量的候選人充實政府機構(gòu)。[1]

  有幾道詔令體現(xiàn)出尋找眾多適當(dāng)人選的需要。從理論上講,仕途對所有的人都開放,但事實上對商人和巫師有限制,有時還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財產(chǎn)額。另外,作為一種懲罰或作為防止發(fā)展政治小集團的手段,有時可以禁止某些人當(dāng)官。[2] 長期以來,各王國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職,以防止他們利用這個機會在京城開展對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動。

  仕途可以使一個人從吏員的卑賤身份變成某官署的高官,從而成為制訂國家政策和作出重大決定的政治家,因此,這同一個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貫徹上級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慮,和充當(dāng)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選人并不需掌握專門技能,但是元帝時期(公元前49—前33年)有所例外,他要求候選人精通陰陽禍福的學(xué)說;精于數(shù)學(xué)或善于經(jīng)營的人青云直上的事例也不是沒有的。[3]

  吸收文職官吏主要是通過地方官員或朝廷高官的推薦。他們被要求物色有適當(dāng)?shù)钠焚|(zhì)、即才德兼?zhèn)涞娜?;有時他們奉命尋找能批評國事的人。如果一個官員舉送的人證明不是合格的人選,這個官員就會受懲罰。自公元102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額的制度,以確保帝國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輸送人材。但當(dāng)時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約公元90—165年)抱怨舉薦制事實上更多地依靠循私而不是功績。另外,皇帝也會直接召見候補的官員。如果某人在地方上贏得了聲譽,皇帝或高級官員就會命令他親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的時候,高級官員會直接舉薦自己的被保護人或子嗣;也有的時候官職還會成為可以用錢購買的東西。[4]

  對送到都城的候選人有時要進行考試,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們感興趣的問題。有的回答可以見于《漢書》。[5] 成帝時期(公元前33—前7年),候選人被劃分為三個等級并得到相應(yīng)職位,但這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武帝時期(公元前141—87年)開始建立的太學(xué)可能對知識和教育有極大的推動。在太學(xué)里,可以補充一批通曉國家活動或者精于行政先例的人士。從公元前124年起,學(xué)生們就由太學(xué)的博士進行教育。最初有幾十名學(xué)生,但數(shù)量增長極快,到成帝時期據(jù)說有三千人。

  太學(xué)在后漢時期很繁榮,它允許外族(匈奴)與漢人一樣入學(xué)。太學(xué)的目標(biāo)是培養(yǎng)官員,它成為助長中國的傳統(tǒng)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這方面的內(nèi)容包括:尊重歷史上的成就;把學(xué)術(shù)與成功地當(dāng)官緊密結(jié)合起來;宣稱帝國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則而不是申不害和商鞅的主張。[6]

  地方推薦的或經(jīng)過太學(xué)訓(xùn)練的候選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宮內(nèi)充當(dāng)廷臣或侍從。在這種職位上,他們被承認能夠當(dāng)顧問并參預(yù)政府事務(wù),適當(dāng)時候就能得到官職。他們的前程由于晉升、調(diào)動或降職而大有希望或毀掉:有時他們會照常規(guī)升遷,有時則可以破格。對官員的才能和表現(xiàn)每年度要上報;盡管這些報告不過是某人具備必要資格的形式上的證明,但是上級官員關(guān)于其助手的報告,再加上其助手當(dāng)官的資歷,是決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任命官職的形式多種多樣,從臨時或共同任職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級,人們在取得長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臨時職位。仕宦生涯由于死亡、辭職(由于年齡或健康狀況)、或免職(因為長期患病、不能勝任或犯罪)而結(jié)束。

  政府的體制,《漢書》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論而不接近于實際;它按俸祿敘述了每個官員的品級。[7] 俸祿是以“石”為單位的谷物,等級最多時有20級(后來減少到18級),從最高的一萬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祿的支付實際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錢幣。還有一種表示一個官員尊嚴程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資格佩帶的綬帶的顏色。因病休假是允許的,還有正規(guī)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盡管有時承隊服喪三年的原則,但常常不能實行。由于特殊的恩寵,年老榮譽致仕的高級官員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為養(yǎng)老金。

  《漢書》自鳴得意地記載了中央與地方的官員數(shù)目為人。這個數(shù)字可用于前漢末期,大概不包括在縣及縣以下任職的人。根本沒有證據(jù)表明《漢書》中所有的官職都正規(guī)地有人擔(dān)任(例如,甚至其任職者的姓名列入《漢書》專門表格的高級官職也沒有一定的連續(xù)性)。[8]

 ?。?] 中央政府的簡述,見王毓銓:《西漢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雜志》,12(1949),第134—187頁。進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級管理及其他制度,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劍橋,1980)。中國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塵:《秦漢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臺北,1967);曾金聲:《中國秦漢政治制度史》(臺北,1969)。地方政府,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1961)。

  [2] 對商人的限制,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頁。對巫師及其家庭成員的歧視,見《后漢書》卷八十三,第2769頁。財產(chǎn)方面的資格,見《漢書》卷五,第152頁(德效騫:《〈漢書〉譯注》〔巴爾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頁);曾金聲:《中國秦漢政治制度史》,第291頁。關(guān)于禁止某些人當(dāng)官的情況,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萊頓, 1955),第135頁。

  [3] 《漢書》卷九,第284頁(德效騫:《〈漢書〉譯注》第2卷,第312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第272頁。關(guān)于征召軍事專門人材,見《漢書》卷十,第326頁(德效騫:《〈漢書〉譯注》第2卷,第411頁);《漢書》卷四十五,第2185—2186頁。

 ?。?] 見《潛夫論》2(7),第62頁以下。對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論述見于《西漢會要》卷四四、四五和《東漢會要》卷二六。這幾卷有《漢書》、《后漢書》的引文。也可見陶希圣和沈巨塵:《秦漢政治制度》,第193頁。曾金生:《中國秦漢政治制度史》,第289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漢帝國官僚機器的征募制》,《崇基學(xué)報》,6:1(1966),第67—78頁。至于“賣官”,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頁。

 ?。?]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漢書》卷五十六,第2495頁以下、2506頁以下、2513頁以下)可能就起源于這種方式。對候選人的考試,見何四維:《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史料的〈說文〉》,載埃蓋羅德與格拉赫恩編:《高本漢漢學(xué)紀(jì)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239—258頁。

  [6] 太學(xué),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頁下。

  [7] 《漢書》卷十九,第724頁按資歷列出了有些官員的條目,并注明其職責(zé)及其他細節(jié)。

  [8] 《漢書》卷十九上,第743頁。有的文獻中所列的官員數(shù)為人;見王毓銓:《西漢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頁?!稘h書》卷十九下按年代順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級職位任職者的名單,及在職的起迄年情況的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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