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文職官員的吸收

劍橋中國秦漢史 作者:


  后漢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漢的更為完備。最高榮譽仍然是被皇帝召見以委派給可能的官職??梢跃芙^這樣的召喚,不過抵制專橫的皇帝是十分困難的。

  詔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發(fā)布,要求推薦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質或專門技能的人。[1] 他們到達首都以后要通過一次專門的考試。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王國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報告中作為例行公事推薦兩名孝廉。孝廉已經(jīng)有資格當官。他們通常作為三署之一的郎經(jīng)歷一段試用期后得到官職。由于這種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從公元92年開始采用定額制。從此有20萬居民的郡、國每年可推舉2名孝廉做為候選人,人口少于20萬的每兩年舉薦1名,少于10萬的每三年舉薦1人。為優(yōu)待北方邊界人煙稀少的各郡,公元101年又下令這些人口不到10萬的郡每兩年可推薦1人,人口不到5萬的郡每三年可推薦1人。結果用這種方法全國每年可推薦250至300人。[2]

  公元132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經(jīng)過筆試。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年輕人,所有候選的應試人年齡必須夠40歲??荚嚨某煽冇扇墓偈鸷蜕袝鴣碓u定等級。[3]

  當前漢不定期地頒布詔令邀請推薦的候選人做官時,“秀才”是其中所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漢中興以后為避光武帝之諱,把秀才改為“茂才”。他于公元36年下令把舉薦茂才作為每年一次的定例,舉薦茂才的工作應由每個三公、光祿勳、司隸校尉和州牧去做。這意味著每年會有17人通過這種方法舉薦上來。后來有的大將軍也享有選擇茂才的權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員。他們已無須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規(guī)律他們很快就可以晉升到更高的職位。④

  公元178年靈帝設鴻都門學作為吸收官員的另一種與上述辦法相競爭的制度。鴻都門學設在洛陽的一座皇宮里。三公及州、郡、國的官員受命辦理一年一度的推薦合適的候選人之事。這些人接受書法、辭賦及撰寫政府公文的訓練,然后給他們安排官職。鴻都門學遭到各種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敵視,但是皇帝堅持把它保留下來。[4]

  前漢的高級官員(俸祿在兩千石以上)做官滿三年以后有權讓自己的兄弟、異母兄弟、兒子或侄子進三署做郎。這種做法由于不以功績做標準而遭到反對,故于公元前7年被取消。后漢的開國皇帝恢復了這種制度。另外,兩漢都允許官員們主動舉薦有德之人,但是如果發(fā)現(xiàn)被推薦人不夠條件,推薦者就有受懲罰的危險。[5]

  在京師主管官署的官員,以及在地方行政機構負責的州、郡、國、縣的官員,實際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屬員。如果這些屬員有能力,有運氣,就能晉升為更高一級的文官。從數(shù)量上看,這是進入官員隊伍的最重要的渠道。

  在前漢,太學的學生已經(jīng)可以通過特科考試成為文官。后漢的史料不完整,但是鑒于學生的眾多,我們仍然可以相當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數(shù)人必須自己找門路得到任命或官職。③

  最后,還有購買官職的可能,雖然這種辦法的聲譽不好。但是,不要把這與公元178年頒布一項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據(jù)這項政策,高級官員必須在獲得新官職以前或在以后強制性地分期捐獻。[6]

  政府的權力

  漢代中國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是不讓人擁有過多的權力。官員與皇帝分享權力,官員與官員之間互相分享權力。直到公元前8年為止,前漢的丞相在職業(yè)官僚中品級最高,可以以他官職的權力為后盾與皇帝抗衡。從那一年三公三方劃分相等的權力以后,這種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較難形成的。不久以后大將軍就作為三分之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來填補權力的真空。

  與三公對應的是尚書臺,它由它的官員及曹組成,后漢的開國皇帝對它甚為器重。[7] 三公品級高于尚書臺,但是由于尚書臺接近皇帝,它的權力并不小于三公,甚至超過三公。從某種意義上講,尚書臺和三公形成了兩個競爭的內閣。在皇宮以外沒有正式權力的宦官,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與皇帝認同而成為一體,這樣就逐漸加強了他們在政府中的作用?;实?、三公、尚書臺和宦官的相對的勢力因時而異,這要取決于各人的個性、偏愛和派別斗爭。[8]

  后漢諸帝或滿足于起一種更消極的作用,或希望減輕他們行政職責的負擔,而把權力委托給別人。較為常見的做法是同時任命一名錄尚書事。這意味著由他代替皇帝監(jiān)督御用的尚書臺。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潰以前,九名都尉和兩名大司徒被任命為錄尚書事,從而導致兩個內閣一定程度的溶合。另外,除了最初的兩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樣的職責,這解釋了他們取得政治大權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過多權力交給一名官員引起的危險,因此又把錄尚書事的權力正式劃分給兩名甚至三名高級官員。這種方法僅被前漢采用兩次,而在后漢卻是正常的形式。

  權力平衡的又一個因素是攝政。大將軍,即攝政,不論是由皇帝還是由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擁有皇帝的全部權力。他分享了皇帝或皇太后的權力,但一般地說不是不會引起緊張狀態(tài)的。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攝政當中,前四人無人當過錄尚書事,其余三人則與別人一起掌錄尚書事的權力。只有第五位攝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從公元147年末至159年一人獨當錄尚書事。這是他贏得不尋常權力的原因。

  攝政試圖把自己的權力超過制度允許的限度,這使他們與皇帝發(fā)生了沖突。沖突始于操縱皇位的繼承,終于全面的對抗。最后兩位攝政與某些職業(yè)官僚而不是與他們正常的支持者聯(lián)合起來,目的是要大批屠殺宦官并對皇帝進行人身控制。但是兩人在計謀上都斗不過宦官而被宦官消滅,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衛(wèi)者。

 ?。?] 《東漢會要》卷二六收集了許多這樣的詔令。關于吸收官員的制度的詳細情況,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頁以下。又見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漢帝國官僚機器的征募制》,載《崇基學報》,6:1(1966),第67—78頁。

 ?。?] 《后漢書》卷四,第189頁;《后漢書》卷三七,第1268頁。

 ?。?] 《后漢書》卷六,第261頁。

 ?。?] 《后漢書》卷八,第340頁、341頁注1;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頁。賦的出現(xiàn)及形式,見吳德明:《漢代宮廷詩人司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頁;戴維·克內克特格斯:《漢代的賦:揚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賦的研究》(劍橋,1976),第12頁以下。

 ?。?] 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頁。

 ?。?] 《后漢書》卷八,第342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頁。

 ?。?] 見本書第7章《中央政府》。

 ?。?] 比如,見本書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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