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經(jīng)濟史

劍橋中國秦漢史 作者:



  人們在閱讀正史時,可能想到前漢和后漢之間在經(jīng)濟發(fā)展中出現(xiàn)了巨大變化。后漢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農民。但這種跡象并不能證明經(jīng)濟蕭條或商業(yè)衰落?!逗鬂h書》和《三國志》中之所以缺少大企業(yè)主傳記和論述財政事務的“志”,大概可以歸之于史家對于所敘述問題的選擇,也許反映政府在管理經(jīng)濟和在財政問題上進行試驗的興趣減退了。此外,除了普遍蕭條的因素外,農民還被各種經(jīng)濟力量逐出家園。如果把考古學和文獻的證據(jù)一起進行考察,便可看出后漢繼續(xù)表現(xiàn)經(jīng)濟穩(wěn)定,甚至整個生產呈現(xiàn)出緩慢發(fā)展,直到公元184年以后戰(zhàn)亂使國家許多地方的生活遭到嚴重破壞為止??墒钦谶@時經(jīng)濟機能組織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引起了嚴重社會混亂。[1]

  商業(yè)和工業(yè)

  在后漢時期,商業(yè)和工業(yè)不像在公元前1世紀和王莽統(tǒng)治時期那樣受到政治干擾。[2] 政府對于通貨的管理,證明那時候沒有任何頻繁的倒退現(xiàn)象。公元40年恢復冶鑄五銖錢,在流通領域不斷補充錢幣的供應,直到漢朝幾乎崩潰為止。此外,公元88年暫時放棄了政府對鹽鐵的壟斷,部分歲入向私營制造商征稅來彌補。甚至軍隊用的劍和盾也向私營企業(yè)家購買。[3]

  人們感覺到,那時沒有遏制商業(yè)的情況,導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風氣和普遍地消費奢侈品。雖然有些社會評論家提到了這一論點,但是以王符(約公元90—約165年)的批評最為有力。他發(fā)現(xiàn)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經(jīng)營貿易和商業(yè)特別是奢侈品的地方:[4]

  今察洛陽,浮末者什干農夫,虛偽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則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婦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shù),類皆如此。本(農業(yè))末(手工業(yè)和商業(yè))何足相供?則民安得不饑寒?……

  今民奢衣服,侈飲食,事口舌,而習凋欺,以相詐紿,……或以游敖博弈為事;或丁夫世不傳犁鋤。……或作泥車、瓦狗、馬騎、倡排,諸戲弄小兒之具以巧詐?!穸啵▼D女)不修中饋,休其蠶織,而起學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誣細民,熒惑百姓?!虿煤每?,作為疏頭,令工采畫,雇人書祝,虛飾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繒綵,裁廣數(shù)分,長各五寸,縫繪佩之。或紡綵絲而縻,斷截以繞臂。……此等之儔,既不助長農工女,無有益于世,而坐食嘉谷,消費白日?!窬熧F戚,衣服、飲食、車輿、文飾、廬舍,皆過王制,僭上甚矣。從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細致綺縠,冰紈錦繡。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隱飾,金銀錯鏤,麞麂履舄,文組綵緤,驕奢僭主,轉相夸詫,箕子所唏,[5] 今在仆妾。富貴嫁娶,車軿各十,騎奴侍僮,夾轂節(jié)引。富者竟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是故一饗之所費,破終身之本業(yè)。……[關于殯葬棺材]后世以楸梓槐柏■■,各取方土所出,膠漆所致,釘細要,削除鏟靡,不見際會,其堅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后京師貴戚,必欲江南〔東南〕檽梓豫章梗柟,邊遠下土,亦競相倣傚。夫檽梓豫章,所出殊遠,又乃生于深山窮谷,經(jīng)歷山岑,立千步之高,百丈之谿,傾倚險阻,崎嶇不便,求之連日然后見之,伐斫連月然后訖,會眾然后能動擔,牛列然后能致水,油潰入海,連淮逆河,行數(shù)千里,然后到雒。工匠雕治,積累日月,計一棺之成,功將千萬。夫既其終用,重且萬斤,非大眾不能舉,非大車不能輓。東至樂浪〔在朝鮮〕,西至敦煌,萬里之中,相競用之。

  在這段短論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經(jīng)濟,而是批評當時的風氣。在他奮筆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時可能言過其實,但他關于手工業(yè)和商業(yè)繁榮情況的印象實際上不是沒有根據(jù)的。在整個后漢時期,技術進步不斷涌現(xiàn),包括造紙過程的完善、風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發(fā)展。[6] 從考古發(fā)掘物來看,像漆器、青銅器和錦緞這類奢侈品似乎比前漢時期更為普遍(雖然質量不高)。[7] 在王符強調的殯葬奢侈之風這個問題上,他說得完全正確;整個漢代的傾向是殯葬一直越來越浪費和奢侈。1953年在洛陽發(fā)掘的225座墓葬中非常明顯地表現(xiàn)了這種情況。_0651_2[8] 甚至把后漢最奢侈的屬于特別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這些看來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規(guī)模和結構的復雜性上都在不斷擴大。

  王符說,從現(xiàn)代朝鮮的樂浪到甘肅敦煌都仿效這些地宮樣式,他也沒有夸大其詞。這兩個地方很好地保存下來的墓葬,提供了在遠離京城地方采用奢侈品隨葬(至少是官員和富人)的特別充分的證據(jù)。在從長安到敦煌稍微過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從一處龐大的墓地發(fā)掘了70余座墓葬。[9] 公元2世紀中葉的第49號墓葬有長而狹窄的墓室,估計長4米,寬2米。其中發(fā)現(xiàn)14件陶器;各種木器,包括一匹馬、一頭豬、一頭牛、一只雞、一個雞籠和一頭獨角獸的模型;70枚銅幣;一件青銅制的弓弩機械裝置;一枝毛筆;一個裝在漆盒內的硯池;一個漆制盤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裝飾品;一雙麻鞋;一個草包;一面殘破的題銘旗幟;一個竹發(fā)夾;兩個草背包;一個石制油燈。

  后漢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發(fā)現(xiàn)這種怨言)是物質財富的分配不均。富人擁有的東西比他們能夠使用的還多,其他的人則一無所有。除原始階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會中都在某種程度上存在這種情況。重要問題在于財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數(shù)人手中,以致商業(yè)幾乎只與奢侈品打交道,而廣大居民則比前漢時期更少地從事商品經(jīng)濟,從而導致經(jīng)濟活動普遍衰落。[10] 現(xiàn)有論據(jù)基本上不能證實這種意見。把錢幣作為交換中介和作為儲藏物質財富的手段來使用的情況未見減少,通過商業(yè)得到的物品,如鐵犁和銅鏡的使用在擴大。

  關于貨幣,銅錢在后漢完全贏得了支配一切地位。到那時,銅錢用作衡量財富的正常尺度,應用于大規(guī)模交易中。例如,當?shù)谖鍌悾ㄊ⒛昶诠?0—85年)被任命為蜀郡太守時,他發(fā)現(xiàn)他的下級官吏都很富有。_0653_0[11] 他不是用他們占有土地的規(guī)模或他們雇工的數(shù)目,而是抽象地用銅錢來描述他們的財富:“家貲多至千萬”。[12] 幾十萬銅錢的交易并非稀罕事,有些人儲藏大量錢幣。當楊秉(公元92—165年)經(jīng)濟困難時,他以前的一個下屬給了他100萬銅錢的巨款。[13]

  貨幣在人們生活中的影響可以從交易的多樣性上看出來,交易在理論上可以通過交換土地、貨物或奴仆來進行,不過這種交換是用錢幣來進行的。經(jīng)常提到貨幣工資。[14] 贈送錢幣是常有的事;明帝(57—75年在位)的姻親馬家因為在冬節(jié)給每個紳士賞賜5000銅錢來爭取擁護者而受到批評。[15] 整個后漢諸帝在給予皇親和官吏的較大規(guī)模的賞賜中,不是賞賜土地,而是賞賜錢幣和絲綢。在饑荒和天災時,向受災家庭發(fā)給錢幣以支付喪葬費用。例如在公元167年,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嘯災難的人們,給每個7歲以上死者提供2000銅錢。[16] 這樣,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窮人,而是依靠錢幣的效率,深信甚至鄉(xiāng)下農民也知道錢作什么用途。

  貨幣經(jīng)濟力量更進一步的證據(jù)是勞役義務可以部分地轉換成貨幣稅。[17] 到后漢時期,以現(xiàn)金折成一個月勞役義務的做法看來己成通例;也許縣令和郡守支持這種代償辦法,他們可以比較方便地使用雇傭勞工,而不是使用征調的農民來完成公共工程。勞役有時是從錢的角度來考慮。例如,130年一塊石刻銘文贊揚了廢除每年必須由勞役進行修路的做法;這樣估計一年可節(jié)省30萬錢。[18] 有時也許農民不能親自履行勞役,如果他需要親自履行的話。至少這似乎意味著在天災期間經(jīng)常豁免代役稅的意思。[19]

  后漢時期地區(qū)間貿易繼續(xù)繁榮的證據(jù)大量地是間接證據(jù)。當時竭力維護橋梁、道路和旅行設施。[20] 后漢保留下來了19件為紀念修筑道路橋梁而立的石刻。例如,公元63年漢中郡(陜西省西南)根據(jù)中央政府的命令維修了褒斜道,這條路翻越秦嶺山脈,經(jīng)過極其困難的地帶,把漢中和京師聯(lián)系起來??偣餐瓿闪?23座棧橋、5座大型橋梁、258里(107公里)道路、64座建筑物,如休息處、驛站和驛馬場之類。[21] 其他銘文記錄了公元57年和174年之間修建的橋梁和道路工程。

  維修道路的原因當然很多。只有當政府擁有在必要時迅速派遣官員、軍隊或信使的手段時,一個統(tǒng)一的政治體制才能得到維持。這樣的運輸體系一旦建立起來,便對商業(yè)起促進作用。在地方上,道路和橋梁工程既為官員使用,也供商旅使用。例如,有一篇銘文在解釋為什么在四川修筑橋梁和石鋪道路以代替棧道時,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過河。因為棧道非常狹窄,長三千英尺,車輛不能互相通過。因警報系統(tǒng)失靈,而發(fā)生碰撞,一年之中翻車達數(shù)千起之多。[22] 南方常用舟船運輸,南方后漢墓葬里發(fā)現(xiàn)了不少舟船模型??墒墙煌◣缀跞圆蝗绫狈娇旖莺头奖?。公元1世紀中葉一個官員報告,桂陽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幾乎與郡府隔絕,結果是不繳納稅收。官員們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難。為了改善這種狀況,他劈山開路500余里(200公里)。[23]

  后漢時期華北的陸路運輸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時期一樣良好。山地修筑的某些棧道在后來諸世紀中未曾重建。官員和富人騎馬或坐馬車旅行。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轎子。墓壁上常常裝飾著官員們率領下屬騎馬行進和官員乘車的圖景,藝術家試圖抓住大規(guī)模行動和氣魄的感覺。[24]

  因為后漢時期看來在流通領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錢幣,故必然有從事商業(yè)活動的人們,眾所周知,前漢時期商業(yè)活動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別在遠距離的奢侈品貿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來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這多半是由于他們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們的確提到了富人。據(jù)說梁冀(公元141—149年攝政)慣常查抄富人(推測是商人)的財產,其中一人的財產值7000萬錢。[25]

  也有證據(jù)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漢時期比在以前時期起著更大的作用。[26] 政府的壟斷和市場體系在王莽統(tǒng)治(公元9—23年)末年停止活動以后,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進來,特別是經(jīng)營地區(qū)商業(yè)和日用必需品商業(yè)。明帝在位(公元57—75年)期間,曾經(jīng)試圖禁止人們兼營農業(yè)和商業(yè),但是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或者無人理睬了。事實上,在后漢時期,人們在“貨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術語)與“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術語)之間沒有明顯區(qū)別。例如,光武帝的兩個姻親樊宏,(死于公元51年)和李通(死于公元42年)被記述為出身于“世以貨殖”著稱的門第,但他們也是與另一擁有土地的名門攀婚的大地主。[27]

  再者,豪右有時從事商業(yè)活動。當181年政府著手收購大批供軍用的馬匹時,據(jù)報導,“豪右辜榷,馬一匹至二百萬”。[28] 崔寔(死于170年)是著名文人的兒子和孫子,他在賣掉自己的大部分財產來支付他父親的喪葬費用以后,開始經(jīng)營釀造業(yè)。他因這種活動而被人責難,但是看來沒有人認為這種活動非法。[29] 他的商業(yè)嗜好更進一步地顯露在他每月給莊園管理的指導中,他的指導提出要把農業(yè)活動與食品、織物的交易結合起來。它列舉了買賣各種物品最有利可圖的時間。例如,必需在八月份賣小麥種子,當時需要播種小麥,五、六月份麥收以后立即收購小麥,因為當時小麥豐饒。[30] 這樣經(jīng)營農業(yè)生產將為殷實地主提供許多贏利機會。這種商業(yè)完全不同于鐵器或精巧制品的長途販賣,但它卻成為一種比較重要的經(jīng)濟成份。

  農業(yè)的技術進步

  地主為了獲得財富,無須進行商業(yè)冒險。漢代改進農業(yè)生產的方法有許多,而且是一個廣泛感興趣的問題。[31] 新型鐵犁頭能夠實行深耕,特別是如果用兩頭牛拉犁的話。陶磚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較為方便。在選擇作物和決定播種時機的時候細心觀察土壤的特點就能增加產量,如同選種、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夠增產一樣。

  雖然這些進步中有許多在前漢時期已開始采用,但只有當它們在全國各地被采用以后,它們的好處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世紀末當趙過接受一項提高農業(yè)技術水平的任務時,還沒有廣泛采用牽引役畜。[32] 公元76年一次毀滅性的牛瘟導致耕作面積大大縮小,這說明那時牽引役畜是農業(yè)中的重要因素。[33] 但是,整個漢代在技術水平上有很大的變化,也有關于尚未采用最新技術的落后地區(qū)的報導。

  近代考古學提供了鐵器傳播和改進的某種跡象。僅僅在50年代,與前漢的60處遺址相對照,發(fā)現(xiàn)了埋藏鐵器的后漢遺址100多處。[34] 到1978年,包括現(xiàn)代遼寧、甘肅、四川、貴州、安徽和福建諸省邊沿地區(qū)在內的50余處地點發(fā)掘了漢代鐵犁頭遺物(在時間上多半為后漢)。這些遺物——與一個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圖畫等其他發(fā)現(xiàn)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漢時期,犁的結構逐漸得到改進。到2世紀時,犁的主要形式是由兩頭牛拉和一人操作。[35] 考古材料也證實了保留下來的任何文獻未曾提到的技術進步;這些進步包括能夠調整犁溝深度的犁頭和牛鼻環(huán)的采用,牛鼻環(huán)使人們能夠從后面方便地進行操縱,而無需另一人在前面牽引。[36]

  有許多跡象表明后漢時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幾處灌溉遺址。安徽的一個例子包括一個水閘和蓄水池,灌溉溝渠可以從蓄水池得到水源。[37] 廣東一座墓葬包括一個灌溉稻田的模型。[38] 《后漢書》指出官員承辦的十多處水利工程,這些工程或者是他們作為郡守主動承辦的,或者是根據(jù)中央政府的命令進行的。其中有許多是打算維修現(xiàn)有池塘和水渠體系。有兩處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問題。[39] 因為地方豪右對于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關系,故他們必然常常主動建造這樣的水壩或進行維修。在華北,用磚砌的井實行灌溉是平?,F(xiàn)象。只給小范圍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辦,而是地主本人發(fā)起的。

  技術知識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進農業(yè)產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種種谷物和蔬菜,每一種按照土壤條件在不同時期種植和收獲。因為這樣把農事擴展到全年大部分時間,他們能夠提高每個勞動者的總的生產能力,因而顯示出比個體農民種植者的明顯優(yōu)越性。[40]

  小農的貧困化

  盡管在工商業(yè)和改進的農業(yè)技術中出現(xiàn)了經(jīng)濟活力的跡象,但是人們沒有什么懷疑,后漢時期仍然存在著嚴重的“農民問題”。有各式各樣的證據(jù)說明這一點:短論文章作者的記述、政府進行補救的嘗試、農民本身的遷徙與盲流。特別在公元2世紀期間和以后,向南方遷移似乎具有相當規(guī)模。在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揚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幾條大河流域登記戶籍,在隨后幾十年間向這個地區(qū)的移民仍在繼續(xù)。[41]

  并不是所有處境困難的農民都作為先鋒者遷到南方定居。還有大量的、然而種類繁多的失業(yè)者,史稱流浪者或難民。鑒于政府給愿意定居和登記戶籍的人提供獎賞,故從公元57年起,甚至在豐收時節(jié),幾乎總是有足夠的流浪者。在發(fā)生天災的時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時能夠自給、而在壞年成時則沒有儲備的農民的涌進而使難民隊伍擴大。

  看來許多不能留在原籍的農民可能是技術改良和經(jīng)濟進步的犧牲品[42] 。即使打井用的磚、鐵犁刃、鐵鐮刀和鐵鍬較廣泛地被運用,但是它們的價格超出了勉強維持生活的農民的財力。將近前漢末期的時候,政府著手分配農業(yè)工具,以解決這個問題。在后漢時期,似乎沒有繼續(xù)實行這種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繼續(xù)控制鐵的生產。沒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設備與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債務之中,而欠下的債務則可能意味著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給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這全家人淪為佃戶,但是因為采用比較先進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數(shù)人耕種每一土地單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戶都保留下來。這樣便產生了農村失業(yè)大軍。

  為了對付這些過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幫助小農的政策。[43] 按照保護人民生活最好的辦法是盡可能少干預人民生活這種傳統(tǒng)理論,政府盡可能減輕農業(yè)稅。公元30年恢復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賦,并且安排了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費盡心血地務必使這次丈量進行得準確,同時將大地主全部登記。他甚至處決了幾十名官吏,因為他們在登記時弄虛作假(公元40年)。官吏們受到的壓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國內幾個地方爆發(fā)了地主領導的暴動,地主們抱怨他們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44] 雖然人們總是以為減輕賦稅和勞役將改善農民的處境,但是減輕田賦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為大地主能夠在每一個土地單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勞動者。這是因為人頭稅并不因財富或收入而異,而對于技術改進和農民艱苦之間的關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釋。他認為農民自己和佃戶的小塊土地刺激了新技術的發(fā)展,因為新技術使他們能夠在較小的土地上生產出較多的東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論證: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戶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監(jiān)視,決定種植什么和如何耕種莊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數(shù)比較有生產力的佃戶比使用許多佃戶來對小塊土地進行精耕細作要更加有利可圖。見以上第10章《農村社會結構》節(jié)中的討論。對于耕種小塊土地的大多數(shù)農民來說,其數(shù)量大于田賦。[45]

  政府也偶爾努力使農民在新地方定居下來,作為減輕農村貧困的一種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對于農業(yè)的獎勵不夠,指出:[46]

  令郡國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遷居者〕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后欲還本鄉(xiāng)者,勿禁。

  政府努力幫助農民的第三種方法是直接救濟。甚至在普遍繁榮時期,也認識到某些種類的人民——老人、寡婦、鰥夫、無子女者、嚴重疾病者、無力養(yǎng)活自己的窮人——需要救濟。后漢時期至少給這些人發(fā)放過24次救濟,通常是2至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這些人群看作經(jīng)常需要對他們實行慷慨社會救濟的窮人。更重要的是給予通常能自給自足、但受到天災打擊的農戶的直接救濟。在后漢第一個50年間,有記錄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處理的天災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陽地震。[47] 但是,從公元76年牛瘟的時候起,幾乎總是有某個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隨后的50年間,政府在應付每一次危機時顯然是成功的。在進行評價時很少寬容或講恭維話的刻薄的批評家王充(公元27—約100年)認為古代沒有一位統(tǒng)治者的救濟方案勝過年長資深的政治家第五倫(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牛瘟時的救濟方案。[48]

  在和帝在位期間(公元88—106年在位)所作各種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農民獨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難。和帝在位期間發(fā)生的最嚴重的問題有公元92至93年和96至97年的蝗災和旱災,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災,從公元100至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問題。[49] 通常一出現(xiàn)災情,就發(fā)布命令給損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減免田賦或稻草稅,對損失較少者也予以適當減免,如果情況惡化,則在郡府開倉直接救濟,和給不能生活的人發(fā)放貸款。定期允許窮人(或者有時是窮人中特殊集團)到國家土地上狩獵、捕魚或采集食物而不獲罪。那時華北地區(qū),特別是黃河與長江之間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許多河流、池塘和沼澤。當突然發(fā)生饑荒時,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獵、捕魚和采集,也許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許。

  政府有時試圖實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詔令規(guī)定返回原籍的離鄉(xiāng)者免除一年田賦和勞役。其間不管他們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當局給予救濟,如果他們從事小販生意,他們也不被作為商人而征稅。公元101年勾消貧苦農民欠下的食物債和種子債。三年后發(fā)布一道詔令:擁有田地、但因“糧罄”而無力自行耕種的貧苦農民,貸給他們種子和糧食。[50]

  在和帝時,政府能夠用這些不同方法應付突然淪為貧困的人民的災難,因而使他們不發(fā)生叛亂,并使他們盡快回去從事生產勞動。整個說來,國家不貧窮,國庫不空虛。曾經(jīng)三次對所有人普遍減稅,而不管是否需要。這些形形色色的災害從來沒有被描述為使地方上的全體居民家破人亡,也沒有確鑿餓死人的記載。事實上,和帝在位時期救濟措施的記錄或許可以被看成普遍繁榮的證據(jù),因為政府有能力對國家邊遠地區(qū)的天災受害者進行救濟。

  但是這種情況并不穩(wěn)定。它取決于氣候是否溫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廣大農民集團貧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維持自己生計而當收成不好便成為國家負擔,國庫便會迅速空虛。和帝統(tǒng)治以后出現(xiàn)了這樣的情形。救濟措施不大充分了,減稅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經(jīng)常命令地方官員自行應付災害,而又不供給他們應付災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銳減,以致它不得不減少官員的俸給,禁止釀酒和向王公與貴族借用一年的田賦。公元153年20個郡國遭受蝗災,黃河泛濫;餓殍載道,據(jù)說餓死數(shù)十萬人。政府簡直無法應付這種災害。地方當局奉命撫慰和救濟饑民,但是它們沒有得到進行救濟所需要的糧食。公元155年報導發(fā)生大規(guī)模饑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當局向有存糧者征收30%的糧食,以提供救濟。[51]

  如果政府的救濟計劃躊躇不決,陷入貧困的農民會發(fā)生什么情形呢?許多農民,不論呆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也許是在公元150年寫作的崔寔頗具同情地描寫了這一過程。[52] 根據(jù)當時的理解,他把小農的衰落和貧困化歸因于想像中在往昔的黃金時代實行過的井田制的廢除。廢除井田制的結果使得少數(shù)人積累大批財富,因此他們變成能夠維持自己的武裝侍從和仿效本國統(tǒng)治者的習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們被迫為了金錢賣妻鬻子,因為這是活命的唯一辦法。作為一種補救辦法,崔寔建議把農民們從他們無法生活的人煙稠密地區(qū)遷移到未開墾的肥沃地區(qū)去。

  大地主的興旺

  盡管公元2世紀地方上出現(xiàn)了明顯的災難,以及流浪者、饑荒和騷亂日益頻繁地發(fā)生,但是,整個說來農業(yè)似乎沒有蕭條。對于大地主來說,這似乎是興旺時期。

  富裕階級的財富和舒適情形不僅見之于崔寔這類人士的敘述中;考古學也展現(xiàn)出這些情形。從將近前漢末期開始,墓葬的物品和裝飾出現(xiàn)了新趨向。墓葬開始含有為顯示富裕所必需的東西的模型或圖畫——各式各樣的農莊,最好的是擁有狩獵場地的農莊。后漢比較精致的墳墓的墓室為磚砌或石砌,墓室的墻壁或拱頂具有裝飾。有時石塊上刻著浮雕;有時磚上有造形的浮雕花紋;有時磚的一面涂著膠泥和彩繪。描繪的情景包括歷史和神話人物、神鳥和神獸、死者生平,在許多情況下,還有鄉(xiāng)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陸縣發(fā)現(xiàn)的公元1世紀的一座墳墓,主室各面和拱頂最初有彩繪。這些彩繪中保留下來的圖形包括丘陵、樹木和鳥獸,還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御設施的房屋。在一面墻壁上,一個農民正用兩頭牛拉的播種機播種,這個播種機就是漢代史料中經(jīng)常提到的工具。農民近旁流著一條小溪或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監(jiān)工)蹲在樹下,手里拿著一根棍子,注視著這位勞動的人。[53]

  現(xiàn)在內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較詳細的圖畫,這座墓葬屬于公元2世紀末葉一位在該地擔任縣令和當軍官的人物。墓內有50余幅繪畫,其中許多都有標記。正面墓室描繪了墓主擔任公職生涯中最榮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慶賀擢升的行列。然后沿著位于中心軸上的走廊兩側往下是他擔任官職生涯的其他場面:倉庫、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數(shù)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要敘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為有修養(yǎng)的紳士的作用:他跟老師們學習,他熟悉過去的偉人和當代的神話,他調動玩雜耍的人、樂師、舞師和在場的大批隨員舉行盛宴。附屬這間中心墓室的是一間小小的附屬房間,里間畫著炊事活動圖,在某種意義上表示為盛宴準備食物。遠離出口處的后面那間墓室顯示出墓主的比較屬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莊園和他在家里的生活。莊園圖展現(xiàn)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車棚、一個打谷場、牛欄、羊欄和豬欄、馬廄,還有幾只小雞在附近走動。人們在從事各種工作,有的在采桑葉,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鋤草。在兩個側面墓室為耕耘圖和在大牧場上的馬、牛、羊放牧圖。[54]

  農莊對于總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許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來,例如據(jù)信為弘農楊家大官們修建的、考訂其年代為后漢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中至少有四個陶罐上的銘文祈求死者未來幸福,并且提到每年2000萬銅錢田賦的收入。[55] 還值得注意的是農莊及其必需品在隨葬品中所占的份量。在工筆畫中總共有11口井、兩間廚房、一個瞭望塔、4間倉庫、3間磨坊、5間豬圈、一間羊欄和4只羊,還有兩件陶制豬和兩件石制豬、6只雞和4只狗。

  從大墓葬幾乎普遍采用的這類模型來看,農莊廣泛被認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在文學史料中偶然見到這種觀點。張衡(公元78—139年)作賦,贊美他的故鄉(xiāng)、后漢皇室“老家”南陽的繁榮景象。他描繪了南陽的地理形勢和自然資源,山上的種種樹木、鳥獸,池塘與河流中的魚類,冬季和夏季出產各種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園、園圃和莊稼地。[56] 兩個世代以后,仲長統(tǒng)(約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實在喜歡鄉(xiāng)村紳士的恬靜生活:[57]

  使君有良田廣宅,背山臨流,溝池環(huán)匝,竹木周布,場圃筑前,果園樹后。舟車足以代步涉之艱,使令足以息四體之役。養(yǎng)親有兼珍之膳,妻孥無苦身之勞。

  雖然人們在農莊享樂,但是他們沒有人留下關于農莊具體布局的詳細描述?!逗鬂h書》保留了關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財產的規(guī)模的少量資料。光武帝某些親屬在南陽擁有大莊園。家中無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約公元前20年至公元后20年)擁有300頃土地(3400英畝);其祖先擁有700頃土地(8000英畝)的陰識在內戰(zhàn)中能夠調動1000多人去打仗。后來到公元1世紀,有一個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還搜刮了800頃(9000英畝)土地。鄭太(盛年期170—190年)擁有400頃(4500英畝)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養(yǎng)他的迫隨者。[58] 但是根據(jù)公元144年的數(shù)字,每一戶平均擁有的耕地推測在65畝和70畝(7或8英畝)之間。[59] 擁有的土地比平均數(shù)多10倍或6頃(約70英畝)的人也許可以被認為是地方上的財主,擁有的土地多50倍或60倍像鄭太那樣的人,則是大富豪。

  關于地產的組織,墓葬里的圖畫描繪出連綿不斷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結論說,這必然是常見的制度,因為必須考慮到某種程度上的藝術夸張。在新的土地待開墾或待開發(fā)的人煙稀少的地區(qū),成片的連綿不斷的土地是常見現(xiàn)象。但是全體男性繼承人分析遺產的過程導致所有土地財產繼續(xù)不斷的分割,經(jīng)過幾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農村豪右經(jīng)常和兼并土地的過程發(fā)生聯(lián)系;富人用這種辦法兼并窮人土地,他們或者通過購買或債務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強凌弱的伎倆。[60] 農村豪右被描寫成迅速兼并興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圖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澤地帶,其中大部分也許和他們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鄰接。但是,同時也沒有理由設想存在著明、清兩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鄰的地塊模式。[61]

  后漢社會評論家沒有專門費神評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漢時期他們的先輩一樣,他們關心的是地主占有種地人的權力。如上所述,崔寔在這種制度中看出了對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長統(tǒng)看來,政治的含義同樣是令人憂慮的。富人的權力比官員大,盡管他們沒有官銜,他們能夠驅使上千戶人家干活。[62]

  崔寔和仲長統(tǒng)敘述的卑賤勞動者可能是雇傭勞動者或佃戶,他們或者付給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給收成的份額。在各個地區(qū)之間,甚至在個別地主之間必然存在著頗大的差別。分成制是一種相當普遍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農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換,以換取土地,也許還有工具、牛和房屋。這就是政府在把佃戶安置在國家土地上的時候所采用的制度。沒有什么跡象證明后漢有奴隸從事農業(yè)勞動,或者證明對佃戶有法律約束。由于有剩余的強壯農民,也沒有足夠的理由役使那些認為離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處境的農民為地主效勞。[63] 但是債務常常限制了佃戶離去的能力。

  況且,愿意耕種別人土地習慣上似乎意味著接受與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員相類似的社會地位;一個人得到幫助和保護,但是他被指望要服從、忠誠和準備在總的威脅的面前共同勞動。在中小田莊中,家長可能充當監(jiān)督者,他的兒子幫助干農活,他的妻子和女兒同女仆一道從事絲綢生產。崔寔的著作探討過這種制度;他只讓他的兒子們在農活的間歇期進行學習。[64]

 ?。?] 關于這個時期最好的綜合性經(jīng)濟史著作是李劍農著:《先秦兩漢經(jīng)濟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許焯云:《漢代農業(yè):早期中國(公元前206年至220年)農業(yè)經(jīng)濟的形成》(西雅圖和倫敦,1980)(許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致在撰寫這一章時無法加以利用,但是為了方便讀者起見,在腳注提供了關于此書的許多相互參照的內容)。關于漢代經(jīng)濟各個領域的原始資料的有益的匯編是馬非白編:《秦漢經(jīng)濟史資料》,載《食貨》,2:8(1935),第22至33頁:2:10(1935),第7至32頁;3:1(1936),第9至31頁;3:2(1936),第2至25頁;3:3(1936),第8至38頁;3:8(1936),第37至52頁;3:9(1936),第9至33頁。漢代經(jīng)濟史研究現(xiàn)在還必須利用考古發(fā)現(xiàn);參見本卷導言。一部有價值的、但今天已過時的關于考古發(fā)現(xiàn)對于經(jīng)濟史的意義的研究著作是陳直著?!秲蓾h經(jīng)濟史料論叢》(西安,1958,1980年再版)。

 ?。?] 關于詳細研究,見余英時:《貿易和擴張:中夷經(jīng)濟關系結構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磯,1967),第18至21頁;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3] 見《全后漢文》卷四六,第6—7頁,有關的一段文字為崔寔所作,關于崔寔,見P.埃伯里:《早期中華帝國的貴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個例》(劍橋,1978),第36—49頁。

 ?。?] 《潛夫論》,3(《浮侈》),第120頁以下;《后漢書》卷四九,第1633頁以下,引了《潛夫論》另一版本的文字。關于王符的社會思想,見白樂日:《漢末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載他的《中國文明和官僚:一個主題思想的變異形式》(紐黑文和倫敦,1964),第198—205頁。前漢董仲舒(《漢書》卷五六,第2520—2521頁)和參加辯論鹽鐵壟斷的學者都提出了類似的批評(《鹽鐵論》卷六〔29篇〕,第201頁以下)。

  [5] 箕子是商末紂王的太師,對于紂王的奢侈行為進行苦諫。

 ?。?] 見范文瀾:《中國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頁。關于紙,見潘吉星:《從出土古紙的模擬實驗看漢代造麻紙技術》,載《文物》,1977.1,第51—58頁;潘吉星:《中國造紙技術史稿》(北京,1979);王菊華和李玉華:《從幾種漢紙的分析鑒定試論我國造紙術的發(fā)明》,載《文物》,1980.1,第78—85頁。

 ?。?] 必須謹慎進行這種概括,因為考古遺址,特別是非貴族等級人們的遺址,后漢比前漢多得多。

 ?。?] 見洛陽區(qū)考古發(fā)掘隊:《洛陽燒溝漢墓》(北京,1959)。

 ?。?] 甘肅省博物館:《武威磨咀子三座漢墓發(fā)掘簡報》,《文物》,1972.12,第9—23頁。

 ?。?0] 漢代沒有一個地區(qū)的普通農民的生活是非常商業(yè)化的。這里的問題是交換問題。因為《后漢書》幾乎不像《漢書》那樣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學者便猜測地區(qū)間的貿易衰落了。(例如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頁。也可參見多田娟介:《漢代的地方商業(yè)》,載《史潮》,92〔1965〕,第36—49頁,該文評介了關于這個問題的日文著作)。關于另一種針鋒相對的意見,見余英時:《貿易和擴張》,第18—21頁,他認為后漢自由貿易政策對商業(yè)有利;許焯云:《漢代農業(yè)》,如果有區(qū)別的話,他認為農民日益依賴市場。也可參看上文第10章《稅制》。

  [11] “下級官員”是由他們的頂頭上司任命的低級官員和胥吏,他們不被認為是正規(guī)官僚機器中的成員。

 ?。?2] 《后漢書》卷四一,第398頁。

  [13] 《后漢書》卷五四,第1769—1771頁。

 ?。?4] 見勞榦:《漢代的雇傭制度》,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頁。

  [15] 《后漢書》卷四一,第1398頁。

 ?。?6] 《后漢書》卷七,第319頁。

 ?。?7] 關于勞役義務的詳細情形了解得很少。見許烺云:《漢代農業(yè)》,第77—79頁和注。

 ?。?8] 《隸續(xù)》卷十五,第4—6頁。雖然前漢留下來的石刻碑文較少,但是后漢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時期所沒有的特別與這一章有關的寶貴證據(jù)。見埃伯里:《后漢石刻銘文》,載《哈佛亞洲研究雜志》,40(1980),第325—353頁。

  [19] 例如《后漢書》卷四,第183、190頁(公元97和102年);《后漢書》卷六,第260、269頁(公元132和139年)。

  [20] 見勞榦:《論漢代之陸運與水運》,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頁。

 ?。?1] 《金石萃編》卷五,第12—17頁。

 ?。?2] 《隸釋》卷四,第11—13頁。

 ?。?3] 《后漢書》卷七六,第2459頁。

  [24] 關于這種繪畫的例子,見《漢唐壁畫》(北京,1974),圖版18—21、28—31。

 ?。?5] 《后漢書》卷三四,第1181頁。

 ?。?6] 關于這個問題,見賀昌群:《漢唐間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頁。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50頁以下。

 ?。?7] 《后漢書》卷十五,第573頁;《后漢書》卷三二,第1731頁。

  [28] 《后漢書》卷八,第345頁。

  [29] 《后漢書》卷五二,第1731頁。

 ?。?0] 《四民月令》,第46、54、64頁。關于這段原文,見P.埃伯里:《從〈四民月令〉看東漢莊園和家族管理》,載《東方經(jīng)濟和社會史雜志》,17(1974),第173—205頁;藤田勝久:《〈四民月令〉的社會性質,漢代郡縣的社會現(xiàn)象》,載《東方學》, 67(1984),第34—47頁。關于這部著作的完整譯文,見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215—218頁;克里斯丁·赫澤爾:《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漢的一部農業(yè)歷書》,漢堡大學,1963年。

  [31] 對于漢代農業(yè)的技術方面作了充分討論的著作有,李劍農:《先秦兩漢經(jīng)濟史稿》,第154頁以下;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81—128頁;也可參看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業(yè)史研究》(東京,1962),全書各處;本書第10章《華北旱田農業(yè)的發(fā)展。

 ?。?2] 關于趙過,見上文第10章《華北旱田農業(yè)的發(fā)展》。

 ?。?3] 關于趙過采用耕牛,見《漢書》卷二四上,第1138—1139頁(譯文見N.L.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第184—191頁)。關于那次瘟疫,見《后漢書》卷三,132—133頁。

 ?。?4]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收獲》(北京,1961),第75頁。關于鐵工業(yè),見河南省博物館:《河南漢代冶鐵技術初探》,載《考古學報》,1978.1,第1—24頁;劉云彩:《中國古代高爐的起源和演變》,載《文物》,1978.2,第18—27頁;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古滎鎮(zhèn)漢代冶鐵遺址發(fā)掘簡報》,載《文物》,1978.2,第28—43頁;《中國冶鐵史》編寫組:《從古滎遺址看漢代生鐵冶煉技術》,載《文物》,1978.2,第44—47頁;李約瑟:《中國鋼鐵技術的發(fā)展》,倫敦, 1958,第34頁。

  [35] 見張振新:《漢代的牛耕》,載《文物》,1977.8,第57—62頁。

 ?。?6] 林巳奈夫:《漢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頁。

 ?。?7] 殷滌非:《安徽省壽縣安豐塘發(fā)現(xiàn)漢代閘壩工程遺址》,載《文物》,1960.1,第61—62頁;朱成章:《壽縣安豐塘漢代埽工問題的探討》,載《文物》,1979.5,第86—87頁。

 ?。?8] 徐恒彬:《廣東佛山市郊瀾石東漢墓發(fā)掘報告》,載《考古》,1964.9,第455—456頁,圖版8、10。關于四川省類似例證,見劉志遠:《考古材料所見漢代的四川農業(yè)》,載《文物》,1979.12,第64頁。

 ?。?9] 《后漢書》卷二,第116頁;《后漢書》卷八二,第2710頁。

 ?。?0] 《四民月令》,全書各處。

 ?。?1] 見李中清:《中國歷史上的移民和擴展》,載《人類的遷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麥克尼爾和魯思·亞當斯編(印第安納州布盧明頓,1978),第25—47頁。也見勞榦:《兩漢戶籍與地理之關系》,載《中國社會史》,孫任以都和約翰·弗朗西斯編(哥倫比亞特區(qū)華盛頓,1956),第83—101頁。

 ?。?2] 作出這一論證的是五井直弘:《后漢王朝和豪族》,載《巖波講座世界歷史》,4,《古代》第4冊(東京,1970),第426—437頁。但是許焯云(《漢代農業(yè)》)

  [43] 這個問題在許焯云的《漢代農業(yè)》中作了詳細討論,第15—35頁。

 ?。?4] 《后漢書》卷一下,第50、66—67頁。

 ?。?5] 例如,兩夫妻帶三個孩子,耕種20畝(2.25英畝)的一小塊肥沃田地(每畝最多生產3蒲式耳),有義務交納2蒲式耳田賦,約等于200銅錢。如果一個孩子15歲,一個孩子10歲,一個孩子兩歲,那末,最小的孩子不納人頭稅,10歲孩子納人頭稅23銅錢,15歲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納人頭稅足足120銅錢,人頭稅總數(shù)383銅錢。如果要服勞役,父親不愿意親自服勞役,他就得付300銅錢(或者根據(jù)另一份資料為2000銅錢)以抵償勞役,那末,他的全部負擔不是583銅錢,便是883銅錢(或者,如果抵償勞役的2000銅錢的數(shù)字是正確的,后者的數(shù)字便是2583銅錢)。那末,一個20畝地(583錢或883錢)的家庭和一個田地多10倍(2383或2683錢)的類似家庭之間在賦稅上的差別大大低于它們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別。還要注意到,田賦與人頭稅的比例以谷物的價格為轉移,谷物價格由于長期和短期的波動而在整個漢代變化不定。每一英畝的產量各地也大不相同。關于谷物價格和農戶收入的詳細資料,見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67—80頁。關于規(guī)定抵償勞役的不同代價,見魯惟一:《漢代的行政記錄》(劍橋,1967)第1卷,第162頁以下。

 ?。?6] 《后漢書》卷三,第145頁。

 ?。?7] 《后漢書》卷一下,第74頁。

 ?。?8] 《論衡》十九(《恢國篇》),第838—839頁(艾爾弗雷德·福克譯:《論衡》,第二部分,《王充雜文》〔上海,1911〕,第211—212頁)。

 ?。?9] 《后漢書》卷四,第174—75、182—83、185—91頁。

  [50] 《后漢書》卷四,第178、188、192頁。

  [51] 《后漢書》卷六,第276頁;《后漢書》卷七,第299—300頁。

  [52] 《全后漢文》卷四六,第10頁。

 ?。?3] 關于這些圖畫見《漢唐壁畫》,圖版4—7。關于這座墓葬的詳細報告見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山西平陸棗園村壁畫漢墓》,載《考古》,1959.9,第462—463頁。

 ?。?4] 參見內蒙古文物工作隊、內蒙古博物館:《和林格爾發(fā)現(xiàn)一座重要的東漢壁畫墓》,載《文物》,1974.1,第8—23頁;內蒙古自治區(qū)博物館文物工作隊編:《和林格爾漢墓壁畫》(北京,1979)。

  [55] 河南省博物館:《靈寶張灣漢墓》,載《文物》,1975.11,第79頁以下。

  [56] 《全后漢文》卷五三,第7—9頁。

  [57] 《后漢書》卷四九,第1644頁。關于仲長統(tǒng),見巴拉茲:《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第213—224頁。

 ?。?8] 《后漢書》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頁;《后漢書》卷四二,第1431頁;《后漢書》卷七○,第2257頁。

  [59] 關于這種推算,見《后漢書》(志)卷二三第3534頁的注解所引的未說明出處的材料的數(shù)字,也可參見第10章表15和表16。

 ?。?0] 見楊聯(lián)陞:《東漢的豪族》,載《中國社會史》,孫任以都和約翰·弗朗西斯編(華盛頓特區(qū),1956),特別見第103—115頁。

  [61] 鏤刻著地契術語的若干鉛條常常被當作買賣土地及其條件的證據(jù)加以引用。但是,因為許多這樣的殘片十分明顯地是贗品,故就其所標記的年代來說,它們不能立即作為證據(jù)來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約(可惜不能充分辨認或不完整)以彩繪的形式出現(xiàn)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見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望都二號漢墓》〔北京,1959〕,第13、20頁)。關于土地買賣契約的比較全面的考證,見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東京,1960),400—462頁;何四維:《漢代的契約》,載《中國的法》,蘭孝悌編,弗羅倫薩,1978。

 ?。?2] 《后漢書》卷四九,第1651頁。

  [63] 關于后漢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權問題,見平中苓次:《關于漢代田租或田賦和發(fā)生天災時的減免租情況》,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31(1973,第53—82頁;32(1974),第73—97頁;33(1975),第139—160頁,特別見第1卷,第69—81頁。也見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53—67頁;多田狷介:《后漢豪族的農業(yè)經(jīng)營》,載《歷史學研究》, 286(1964.3),第13—21頁。

 ?。?4] 《四民月令》,第9、68頁(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216、2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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