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上的社會組織
從各種觀點研究漢代社會的學者們覺察到了村社組織中的重大變化。在帝國以前時期,相對封閉的、往往以大姓為基礎的、社會和經(jīng)濟相似的、其成員協(xié)力從事農(nóng)業(yè)和其他基本生計的村社被認為是地方組織的普遍形式。從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長統(tǒng)的漢代文人都具有這種意見。在前漢以前開始的經(jīng)濟和政治發(fā)展過程被認為把這種村社破壞了。某些現(xiàn)代學者認為貨幣經(jīng)濟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為基礎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階級差異。另一些學者認為村社的封閉領域是被溝通各個村社界限的集團強行打開的;這些集團包括商人、難民、漂泊的勞動者以及同上層社會有聯(lián)系的豪門。在某些歷史學家看來,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完全消極的過程,是農(nóng)村的休戚相關與平等被經(jīng)濟與社會剝削代替的過程。在另一些歷史學家看來,這似乎是由于經(jīng)濟進步力量和帝國的政治一體化造成的一種即使不是積極的、也是不明顯的發(fā)展過程。[1]
鑒于漢代中國在地理上的巨大差異,舊方式變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的。在商業(yè)和政治發(fā)展最巨大的地區(qū),在人煙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線附近,似乎存在著高度的遷移率,勞動者到處流動以尋找工作,商人和官員帶來了最新的想法、技術和產(chǎn)品。因為農(nóng)民能夠依賴政府來保持良好的道路、穩(wěn)定的貨幣、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濟計劃,故他們能夠種植商品作物,擠進商界,和成為工匠或工資勞動者。
盡管有這些社會變化,但以血緣為基礎的地方集團(豪門大族)在整個漢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勢力的。當這些血緣集團制造麻煩時,史書上常常提到它們。一個例子是北海國的公孫大姓。后漢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時期(25—57年),公孫丹被任命為北海國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兒子殺死一名過路人,把尸體作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當太守處決他們父子二人時,公孫丹的三十幾位親屬和追隨者武力闖進相府,尋求報復。[2]
大多數(shù)豪門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孫大姓那樣有勢力,因此,給政府制造的麻煩要少一些。在公元160年的一件石刻上發(fā)現(xiàn)了關于這類地方血緣集團的罕見的材料,段光在該石刻中敘述道,當他到公元前6世紀楚國大官孫叔敖故鄉(xiāng)去任職時,他夢見孫叔敖。段光極為惶恐不安,于是立廟祭祀孫叔敖,并尋找孫叔的后嗣來主持祭祀事宜。他發(fā)現(xiàn)該地有三個孫叔血緣集團(宗),每個集團都以其聚居地來稱呼。每個集團都無人受過教育。他們的傳說是,孫叔敖有一個后人在前漢任太守。他的兒孫都在地方上擔任下級官吏。后來,在前漢最后10年間,這個家族遭到土匪殺戮,只留下三個不滿10歲的男性同輩人,他們都無力受教育?,F(xiàn)在的幾個血緣集團是這三個男孩的后裔,從那時以來,他們的成員務農(nóng)為業(yè),無人讀書了。[3]
但是,有效力的、強大的中央集權(quán)政府在漢代早期就破壞了地方上的和血緣的團結(jié)關系,到公元2世紀,政府不再決定地方社會的主要發(fā)展方向。公元140年以后,政府逐漸喪失了提供救濟的能力;隨后喪失了維持特定地區(qū)秩序的能力;最后完全喪失維持秩序的能力。舊的大姓組織中相對地說未受秦、漢國家實行的社會變革影響的那些村莊和村社往往能照舊延續(xù)下來,除非它們位于被嚴重戰(zhàn)亂破壞的地區(qū),除非當?shù)厝嗣褚蚨黄燃訌娏俗孕l(wèi)的能力。農(nóng)村社會比較發(fā)達的部分受到更為嚴重的危害。因為不能把在以前諸世紀中已被破壞的舊的血緣紐帶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來,故必須找到共同保護的新形式。
在公元184年爆發(fā)的內(nèi)戰(zhàn)以后,[4] 地方宗教團體的勢力已十分明顯了。大概在公元1世紀50年代開始,在人煙稠密和有相當數(shù)量離鄉(xiāng)者的華北地區(qū)出現(xiàn)了若干宗教團體。這些團體強調(diào)誠信和懺悔。它們提出以誠意治病和不久將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樣。在東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宗教統(tǒng)治集團領導下掀起一場組織得很好的叛亂,殺死了他們能夠找到的所有地方官員。正規(guī)軍很快打敗了他們。[5]
在遠離政權(quán)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團體進行自衛(wèi),以防發(fā)生當時最厲害的暴力行為,它們甚至為難民提供避難所。五斗米道的領袖張魯成為2世紀80年代至公元215年巴郡和漢中郡(陜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實際統(tǒng)治者。他通過起義隊伍統(tǒng)治集團中的宗教官員治理這片地區(qū)。他按照政府驛站的模式設立義舍,但義舍對所有的人開放,并供給谷物和肉食。希望過路人得到他們所必要的東西;如果他們拿多了,鬼道會使他們生病。曹操得知張魯?shù)膭萘σ院?,于公?15年打敗了他,曹操稱他是善良人,并授予他和他的五個兒子以封地。[6]
在不大發(fā)達的華南地區(qū),農(nóng)民們沒有如此頻繁地加入宗教團體,也許是因為村社組織仍然強有力和構(gòu)成了自衛(wèi)的適宜基礎。[7] 同時,到后漢末年,一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職的官吏報告,政府官吏在那里遇到了棘手工作:⑤
鄱陽民帥別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華子魚所遣長吏,言‘我已別立郡,須漢遣真太守來,當迎之耳’。
平定這幫大姓(史稱“大姓匪幫”)是漢末10年間孫氏家族力圖鞏固南部控制的重大任務。
這個時期出現(xiàn)的地方組織的另一種普通形式不是由農(nóng)民及其宗教或血緣關系的領袖所組成的集團,而是由地方豪強及其黨羽所組成的集團;這些人常常包括親屬,但是這些集團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樣組織起來的。當184年以后爆發(fā)全面內(nèi)戰(zhàn)時,人人在全國各地開始招募黨羽,組織聯(lián)盟和建立私人軍隊。另一些人則率領人民進山尋找避難所。這些人中有許多人一開始未必招募軍隊,因為他們已經(jīng)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隊”、“家兵”或親屬。
在某些場合,這些黨羽是某人的佃戶和勞動者;在另一些場合,他們似乎是自愿參加自衛(wèi)團體的人,這些自衛(wèi)團體是前一代建立起來的,用以對付法律和秩序橫遭破壞和時不時的農(nóng)民暴動。[8] 在四川,當聲稱與黃巾有聯(lián)系的當?shù)卦旆凑叽驍」俑畷r,一個下級官吏調(diào)動數(shù)百名家兵,然后又招募千余名其他人員,終于趕走造反者。一個參加孫策(175—200年)部隊的人,在起義以后不久帶去100名“私客”。另一位加入劉表(死于208年)部隊的人,帶去了他長兄早先從農(nóng)村招募來的幾百名“部曲”。[9]
正史反映了關于這些地方領袖和他們掌握的實力的兩種觀點。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因集合忠實信徒,并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寬厚地治理地方,而贏得同時代人的尊敬。[10] 如果這些人平定暴動,他們便被當成英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況下,他們被認為是對于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脅,因為可能妨礙命官行使正常職務:維護法律和秩序或征募應該服役的人。[11]
雖然這些豪強和扈從的社團與在王莽統(tǒng)治的衰微年代出現(xiàn)的社團之間有類似之處,但必須指出兩點重要區(qū)別。首先是數(shù)量上的區(qū)別;在后漢末期,甚至在國內(nèi)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擁有幾十名,而是擁有成百成千名經(jīng)常依附的部曲。第二,在較早的時候,需要自衛(wèi)的時間比較短,在國內(nèi)大部分地區(qū)不超過10年。相比之下,在公元2世紀40和50年代一旦開始經(jīng)常發(fā)生叛亂,直到隋、唐才恢復標志漢代鼎盛時期的政治、行政和經(jīng)濟一體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國家控制的情況下,建立在必須互相保衛(wèi)和互相援助基礎上的社會組織的形式成為這個時期比較持久的特征。
社會層次
有兩種標準用來表示后漢“上層階級”的特征,一種標準是以漢代社會榮譽的范疇為根據(jù),特別是以有教養(yǎng)紳士(士)的身份為根據(jù),另一種標準是以經(jīng)濟或政治力量為根據(jù)。在傳統(tǒng)上,中國史學家采用“士”這個字眼表示社會中堅分子,但是,現(xiàn)代大多數(shù)社會和經(jīng)濟史學家回避這個字眼,其理由是,這個概念不大符合實際,它含有一種成問題的道德高尚的意思。他們不采用這一術語,而采用“豪族”這一術語來表示作為一個社會集團的地方上的地主和其他有勢力人物。[12] 每一種區(qū)分特權(quán)階層或統(tǒng)治階層的方法都有其優(yōu)點,但是不要把不同的標準混淆起來,因為不是所有被公認為士的人都可被歸入有勢力地主這一類。在這里,“上層階級”這個術語表示自認為“士”和被別人承認為“士”的那些人。
社會層次在后漢期間逐漸發(fā)生了變化。在社會的底層,最重要的發(fā)展是在大莊園的發(fā)展方面和地方社會的重新改組方面已經(jīng)討論過的那些變化。這就是說,許多以前獨立的平民由于經(jīng)濟困難或必須尋求保護而被迫成為依附的佃戶或部曲。在他們自己的頭腦中和在別人的頭腦中,這樣一個步驟招致社會地位的喪失。
社會的較高層次也發(fā)生了根本變化。一方面,社會上迅速向顯赫和權(quán)力的最高地位升遷的機會似乎已經(jīng)減少了。另一方面,地方上的社會名流不斷加入全國性的上層階級(即有教養(yǎng)的紳士或“士”),因此,實際上上層階級顯著壯大。這樣,太學中有抱負的門生倒是可能正確地感覺到他們沒有多少升遷的機會來成為一名大臣或高級從政者,這種在機遇上的減少只部分地歸因于體制上更加僵化。這也歸因于自認為是高級官職潛在候補者的人數(shù)增加了。
有教養(yǎng)紳士即“士”的概念是后漢關于身份的觀念的基本概念。起碼從孔子時代起,“士”這個字被用來表示在德行上和文化上證明有資格擔任國家官吏的那些人。這些人包括教師、賦閑紳士和官吏。在廣大的紳士集團里面存在著幾個公認的等級,這些等級是以對于某些傳統(tǒng)的精通程度、某些有價值的職業(yè)和領導權(quán)限來標志的。在后漢初年,桓譚(公元前43年—公元28年)對于上層階級內(nèi)的等級制度作了簡明的描述,而區(qū)分出五個等級。
鄉(xiāng)村的士以其關懷和忙于家族事務而著稱;縣治一級的士精通文學;郡一級的士忠于其上級,是正派的行政官;中央政府一級的士是心胸寬大和有才能的學者。在所有這些士之上是國士,這是一些其才能遠遠勝過平民的人物,他們思想豐富,具有遠見卓識,他們能規(guī)劃天下大事,并取得巨大成就。[13] 可見,按照桓譚的分析,士的地位取決于道德品質(zhì)、文學專業(yè)才能、聰明和才智,而他似乎認為那些擁有這些特質(zhì)的人將獲得適當?shù)墓俾殹?br />
桓譚認為“士”必須具備的所有這些特質(zhì)實際上是主觀的。因此,承認為“士”的條件取決于孝順、忠誠、豁達和有才能這些術語所具有的意義。哲學著作在賦予這些術語的意義方面起了某種作用,但是,后漢期間“篤行傳”的流行形成了塑造人們理解這些特性的另一種也許更為重要的方法。這些是個別人物的傳記,他們之所以被人們銘刻在心,不是因為他們對國家的政治或理性生活的貢獻,而是因為他們是高尚品格的典范。把他們的經(jīng)歷和行為記錄下來,便為當時紳士面臨的挑戰(zhàn)和互不相容的要求提供了戲劇創(chuàng)作的材料,從而創(chuàng)造出可以用來解釋他們社會與政治狀況的形象和隱喻。應劭(約公元204年逝世)在其《風俗通義》中討論了在他的同時代人中流傳的許多傳記性的軼事,通常是為了批判他認為的關于他們正當行為的那些傳聞。在若干情況下,他記錄的軼事終于出現(xiàn)在《后漢書》的“篤行傳”中。[14]
篤行的一個可信賴的例子是《后漢書》中的王丹傳。王丹是一個典型“鄉(xiāng)紳”。他處于向后漢的轉(zhuǎn)變時期,繼承了一大筆財產(chǎn),但他住在老家,利用他的大部分財產(chǎn)救助窮苦人。每年在農(nóng)忙季節(jié),他帶著酒肉到田間去獎勵勤勉的農(nóng)夫和責備懶漢。據(jù)報導,在他的影響下,全村富了起來。他也使一些家族重聚,并立下了喪葬的規(guī)矩。在內(nèi)戰(zhàn)期間(約公元24年),他帶領男親屬給軍隊捐贈了兩千蒲式耳(斛)糧食。[15]
王丹的“言行”有助于確立地方上家長式領導權(quán)的意義;另一種篤行表現(xiàn)了孝順、忠心和誠實的有關美德。樂恢生活在公元1世紀下半葉。當他的父親——一名下級縣吏——由于某種罪過聽候處決時,當時年僅11歲的樂恢一直站在大門口等候著,他終于感動縣令允許赦免。后來,當樂恢在一位老師那里求學而這位老師被拘捕時,他為老師辯護。當他為之效命的太守被處決后,他是敢于擔負起殯葬的唯一的下級官吏。當他擔任郡的書佐,為郡府主選人員時,他從不徇私,他甚至選誹謗他的某人之子為“孝廉”。樂恢最后任職中央政府,但他不眷戀權(quán)位,而回到他的本村。當竇憲的勢力十分巨大時,他服毒自殺,數(shù)百名弟子為他送葬。[16]
對于社會結(jié)構(gòu)的批判
當知識分子對于后漢的社會制度發(fā)出怨言時,他們并不反對桓譚規(guī)劃的社會模式。他們反對的只是這種理想制度未能實現(xiàn)。具有偉大天才和偉大品格的人物不能側(cè)身于高級政界;庸碌之輩反而有很大勢力。另一種怨言是,在鑒定一些人——特別是出身名門或富有的人——時,要照顧到與德才無關的因素。王充(公元27—約100年)和王符(約公元90—165年)兩人對這些問題作了詳細闡述。
王充來自東南會稽,其曾祖是地主,祖父是商人。據(jù)王充記載,他們也是地方上一霸,這個傳統(tǒng)被王充的父親和叔伯繼承下來了,結(jié)果是家里兩次搬家,以逃避他家的仇人。王充6歲時他父親開始教他念書,8歲時把他送入有100多名其他男學生的學校。王充在其隨筆的一處振振有詞地問道,是不是他的祖先沒有得到學術或文學成就的名聲使他不能獲得這種成就。王充在回答中辯論道,真正的卓越人物是靠個人,而不是以出身名門的身份出現(xiàn)的。但是,他的許多同時代人顯然不同意這種看法。[17] (他依靠在洛陽書肆上閱讀書本的辦法,解決了他家里沒有書本的問題)。[18]
王充的《論衡》有三篇論述儒生和文吏的相對價值的問題。[19] 在桓譚的體系中,確定榮譽的是道德品質(zhì)和知識才能;官階只是相應的伴隨物。可是根據(jù)王充的說法,大多數(shù)人只尊重官員的地位;他們稱贊有能力、但讀書不多的文吏,瞧不起沒有做官的儒生,認為他們沒有經(jīng)驗和不中用。王充關于典型官吏的描繪顯然是諷刺性的:[20]
文吏幼則筆墨,手習而行,無篇章之誦,不聞仁義之語;長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quán)利,考事則受賂,臨民則采漁,處右則弄權(quán),幸上則賣將;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并兼,性非皆惡,所習為者,違圣教也。
在王充看來,受過圣教薰陶的人應該比這樣的官員受到更多的尊重。
四、五十年后,王符同樣憤憤不平。雖然這些道德家經(jīng)常稱贊貧窮而正直的學者,但是王符認為缺乏錢財妨礙地位的提高。他指出了對于貧困的普遍偏見和人們把他們一切行為誤解為損人利己的方式:如果他們不來訪問,便認為他們傲慢;如果他們來了好幾次,人們便以為他們是來討一頓飯吃的。他也抨擊了當時所有人渴望公職而需要與有錢有勢的人物建立良好關系的現(xiàn)象;他抱怨說,這種情形的結(jié)果是,正直的學者過退隱生活,狡猾之徒則由于他們的關系網(wǎng)而贏得了對他們成就的巨大褒獎。[21] 王符在另一篇短論中寫道:“今觀俗士之論也,以族舉德,以位命賢?!痹谒磥?,這是不能容忍的:[22]
論若必以族,是丹宜禪而舜宜誅?!酥茞?,不必世族。
表17 《后漢書》中臣民列傳的家庭背景
社會變動性
從《后漢書》中可以看出,王充和王符關于希望上升到取得全國權(quán)力與功名的人物面臨種種困難的怨言有許多可信之處。正史使人感覺到大多數(shù)獲得功名的人出身于在地方上已定居數(shù)代之久的名門望族,許多家庭已經(jīng)有人為官。如表17所表明,在252位正式立傳(或者因政治成就聞名而集體立傳)的人物中,1/3以上是官員的兒子或?qū)O子。除此以外,總?cè)藬?shù)中幾乎有1/5出身于這樣或那樣地被描寫為顯赫的名門,通常所用的詞匯如:“郡縣大姓”,或“世代為官”的名門。
在大多數(shù)其他傳記中,沒有記載人物背景;只在少數(shù)場合,個別人物似乎出身于社會地位顯然低下的家庭,或者出身于非常貧苦的家庭,以致必須干活才能求學。甚至在120篇因?qū)W識、品德、文學才華或獨到的思想而被稱贊的人物的簡短篤行傳中,只有5篇似乎是上升到社會上層的真實范例。[23] 在這批人中和在政治上活躍的集團中,其他一些人物被描寫為窮人,特別是貧窮的孤兒,但這種貧窮常常只意味著他們必須耕種自己的田地,或者必須替別人干活,指出這一點是因為這證實了他的非凡的決心。
《后漢書》描寫了異常長期地處于顯赫地位或社會地位異常迅速上升的少數(shù)實例。吳漢(死于公元44年)出身于貧苦家庭,在縣里的下級職位上開始其政治生涯,但是在王莽統(tǒng)治末期,他受到了重視,升任掌管軍事的高級職務和享有顯貴稱號。第五倫(盛年期40—85年),后漢一位非常受尊敬的富有資歷的政治家,出身于前漢非常顯赫的家庭,這個家庭在漢朝初年被迫遷往長安,作為削弱其權(quán)力的一種方法。他最親近的親屬似乎并不顯眼,他因組織抵抗一次暴亂而開始受到官方重視,此后,他當了一名縣吏。當他覺得一事無成時,他棄官經(jīng)商。后來他在長安當官,從此發(fā)跡。[24]
盡管有這些例外情況,但是不能指望出身比較低微的人在其一生中能夠爬上高級職位。公元1世紀末,虞經(jīng)(他在故鄉(xiāng)郡縣任獄吏達60年)希望他的子孫升任重要高位,這被認為是離奇的奢望。據(jù)報導,虞經(jīng)說于定國的父親是縣里一名書佐,他卻擢升為丞相,因此虞經(jīng)自己的子孫可以升任大臣高位。這個故事可能載入《后漢書》,因為虞經(jīng)的孫子虞詡確實擢升到掌管尚書之職。[25]
長期顯赫的實例在歷史上多得很。文學家和歷史學家應劭(約死于公元204年)出生于已經(jīng)有六代人為尊貴官員的名門。羊續(xù)(公元142—189年)的七代祖先中有太守、大臣或都尉。貢禹(盛年期165年)家族在七代人中產(chǎn)生了53位大臣和太守、7位侯爵。[26] 此外,在后漢時期,門第似乎被公認為擔任某些職務的法律根據(jù)。從公元86至196年這110年中,在三公中起碼有一位是羊家或袁家成員的時期有46年。在較低的水平上,在整個后漢期間,一個因有法律專家而聞名的家族(潁川郭家)產(chǎn)生了七名廷尉和其他許多法官。[27]
《后漢書》也揭示出,如王符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樣,想要在社會上和政治上崛起的強烈愿望是那些已經(jīng)可能側(cè)身于最高社會和政治集團的人們的共同現(xiàn)象。保存了關于一些人的軼話,他們經(jīng)過了漫長的路程才獲得了孝順或謹守陳規(guī)的名聲,為的是要取得“孝廉”的美名和側(cè)身于正規(guī)的文職機關。那種熟諳大人物的生活,但對于功名仍然感到淡漠的罕見的人物,被人們敬畏地幾乎視之為超人。
地方精英
后漢王朝的上層階級被限定包括這些人:他們認為自己是有教養(yǎng)的紳士,他們至少受過起碼的教育,他們熟悉行為規(guī)矩。在社會學上,這個上層階級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他們活動的地域為根據(jù)。某些家族世世代代產(chǎn)生郡縣的下級官吏;某些家族世世代代產(chǎn)生省級官吏;另外一些家族世世代代活躍于京城和在中央政府任職。但是,這些活動等級之間的區(qū)分并不嚴格,那些有才華或有野心的人物很容易越過這些界限。
但是給地方精英——僅僅活躍于郡縣等級的上層階級中的那一部分人——作出適當?shù)拿枋鍪抢щy的,因為使歷史學家和其他知識分子感興趣的地方權(quán)力結(jié)構(gòu)與地方精英非常之少。所以,大量后漢史料對于這類人只提供了非常不完全的看法。地方實力派人物引起了那些面向中央的人們的注意,通常是因為他們?yōu)E用他們在地方上的權(quán)力,干擾太守或縣令收稅或維護秩序的工作。盡管對于大部分居民來說,地方精英是唯一重要的行使權(quán)力的人物,但是關于這些人物在他們村社中所起的作用則說得很少。
幸而保存下來的后漢數(shù)百件石刻銘文,提供了關于地方社會的比較詳細的看法。這些銘文是為地方而書寫的,為的是把對于特殊團體、村社或家族的有意義的事件或功績記錄下來。[28] 其中有許多是縣紳為了紀念調(diào)任別處的卓越的縣令或者是為了紀念寺廟或橋梁的建筑而書寫的。這些縣級碑銘中有11件刻著發(fā)起人名單。例如,為紀念酸棗縣令劉熊(公元2世紀)而立的石碑刻有一長串捐獻者名單,按照這個次序排列:4名退隱的正規(guī)官員,32名退隱的州郡級官員,25名縣級官員(這位縣令以前的下級官員),15名榮譽縣級官員,55名賦閑紳士和43名門生。[29]
如同別的名單一樣,這個名單上的縣里工程的捐獻者大多數(shù)是在職或退隱的下級職員和“賦閑紳士”。雖然幾乎沒有一人因身為地方紳士或下級官吏的功績而有資格在《后漢書》立傳,但是某些著名人物有喜歡這種生活的親屬。馬援(后漢第一代著名將領)的從弟喜歡這種紳士的簡樸生活;他“但取衣食裁足,乘下澤車,御款馬,為郡掾吏,守墳墓,鄉(xiāng)里稱善人,斯可矣”。公元2世紀后期,著名的袁氏三兄弟和兩位元老的侄兒寧愿超脫于京城政界之外,分別選擇了隱居的鄉(xiāng)紳、學者和郡治下級官員的生活。[30]
從銘文看出,許多人以在自己的地盤上當?shù)胤郊澥炕蛳录壒賳T而感到自豪,渴望關于他們成就和功績的紀錄能夠保存下來。不過,他們也遵守內(nèi)部等級制度。在大多數(shù)碑銘中,下級官員不僅使自己與他們上面的正式官員以及他們下面的賦閑紳士區(qū)別開來,而且把他們自己分成兩個等級,在太守或刺吏下面供職的那些人為一級,在縣令下面供職的那些人為一級。這種區(qū)別看來很重要??だ锏南录壒賳T處于直通中央政府的階梯的最低一級上;縣里的下級官員沒有這種地位。
在《后漢書》中立傳的許多人以及其墓志銘保存下來的大部分人都是作為郡里的下級官員開始發(fā)跡的。銘文往往列舉了依次擔任的所有職務。例如,武榮(約死于公元168年)在完成學業(yè)以后,在省里當書佐;然后他在郡里任曹史、主簿、督郵、五官掾和擔任功曹的守從事,最后在36歲時被舉薦為“孝廉”。[31] 此外,在同一家族中,某些人可能頂多不過高升到郡里或州里的下級官員,而其他人則可能成為正式官員。
下級縣吏常常從下層社會選拔。碑銘沒有提供那些在縣里的下級職位上任職(或公認任職)的人們?nèi)缓筮捷^高職位的例子;也沒有在郡里當下級官吏或正式官吏的人們承認他們的父親或祖父是下級縣吏的例子?!逗鬂h書》在敘述這樣一些實例時,通常也包括一些不常見的情況。下級縣吏擢升的最平常的原因是在他管轄的地區(qū)遭到進攻時他顯示出軍事才能。大多數(shù)這樣的例子發(fā)生在這個王朝的初年或末年,當時戰(zhàn)事頻繁,非常需要有能力的官員。
如果軍事才能不是一種因素,個人的抱負則起顯著的作用。一個適當?shù)睦邮侵麑W者鄭玄(127—200年),他年輕時曾任下級縣吏。在他父親眼里,這個職務是非常合適的,而認為鄭玄對于學業(yè)的愛好是不足取的。但是他父親的反對未能阻止鄭玄在學術上的抱負,他終于放棄這個職務,到京城繼續(xù)求學。[32] 因此,如果從地方精英(而不是像王符和王充那樣的文人)的角度來觀察社會地位的變動,決定性的步驟是到縣外去發(fā)跡。對于想一生留在家鄉(xiāng)的人來說,縣里的職位是令人滿意的;對于想側(cè)身較高集團的人來說,最好是到郡里覓求一個下級職務,或者甚至到京城去完成學業(yè)和碰上重要人物。
我們的全部史料顯示出親屬關系在地方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如上所述,《后漢書》提到了郡縣大姓或名門。以慷慨行為和受人尊敬而聞名的人物反復被描述為給他們本地親屬贈送財物。但是,通常從《后漢書》看不出是不是地方上的整個親屬集團都屬于地方精英,或者他們只有少數(shù)人是精英,其他人則是普通平民。石刻顯示出,在許多場合大批同姓或同宗人積極參加縣里事務。在關于鐘姓親屬修繕神話中的賢明堯帝及其母親廟宇的工作的兩份記錄中發(fā)現(xiàn)了最明顯的例證。[33]
城陽鐘家無人在《后漢書》立傳,但是在公元2世紀中葉,鐘家有一位退隱大臣,他組織鐘家的“貧富”親屬參加這些事業(yè)。進行捐獻的有4名正規(guī)官員、6名州級和郡級下級官員、19名下級縣吏和一名青年。因此,鐘家可能有許多貧窮親屬,他們只能捐獻勞動力,但是至少有29名成年男人擁有某種官員身份;不過其中2/3是縣級官員,他們在縣里可能是靠勤勉獲得職位。
民用銘文很少詳細說明人們之間的親屬關系,但是,往往有那么多同姓人,以致能夠合理地推斷出某種親屬關系。例如,在作為對一位被調(diào)職縣令表示敬意于公元186年建立的碑刻發(fā)起人而列舉的41人中,有26人姓韋,12人姓范。[34] 這樣的縣級工程發(fā)起人名單總共有11份,而且除了其中兩份外,至少有一個家族的姓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其中四份中,有一個家族的姓占這些名單中的姓的20%以上。在有100多個姓的三份名單中,每份名單都證明幾家名門以及同一姓的官員、下級官員和非官員同住一地。例如,為對一位縣令表示敬意而于公元185年建立的一塊碑刻的157名發(fā)起人中,24人姓李,14人姓蘇,13人姓尹。[35] 表18的數(shù)字表明四個地方親屬集團中存在著官員、下級官吏和沒有官職的人。[36]
表18 縣里發(fā)起人名單上推測為親屬的官員地位
上層階級中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
后漢上層階級的社會生活有許多染上了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的色彩,這種關系使人們從等級上發(fā)生上級和下級的關系。被保護人有兩種主要類型。[37] “以前的部屬”階級總是產(chǎn)生由別人指定或推薦職務的人。中央政府的少數(shù)高級官員在其衙門擁有大量職位,他們可以自行挑選人員來擔任這些職務。太守、刺吏和縣令也可以委派數(shù)十名下級職員。特別是太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正是他舉薦地方人士為“孝廉”,因而能夠和日后在官僚機構(gòu)中也許會高升的人們建立恩惠關系。第二類被保護人稱為“門生”。在理論上,這些人蒙受庇護人的恩惠,因為他們接受了他的教誨。庇護人可能是真正的恩師,但是正式官員也收受門生——被保護人,門生投奔他們,不是為了獲得教誨,而是尋求幫助和庇護。
公元2世紀期間,保護人和被保護人之間的關系具有日益巨大的政治意義。這種發(fā)展也許是私人關系和慣例獲得巨大重要性,而官方的和公共的關系則被認為不大重要這樣一種普遍趨勢的一個方面。這一過程也許同這種新情況有關系:孝順和公共責任感的美德已被列為人的價值的尺度。正像指望一個人始終忠于他的親屬和他的鄰人一樣,他也應該銘記他以前的恩師和長輩。
特別在公元89年以后,因外戚上升到執(zhí)掌大權(quán)而出現(xiàn)的政治生活的變化,使得保護關系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外戚大將軍掌握的權(quán)力主要在于他們能夠操縱對于數(shù)百名官員的任命。即使外戚的某些大將軍也真心誠意試圖招募一些受尊敬的人物,但是,人們?nèi)杂欣碛蓱岩伤麄內(nèi)蚊娜宋铮?,一旦他們的外戚保護人垮臺,他們通常被趕出官府。隨著2世紀40年代梁家權(quán)力的鞏固,許多官員和知識界的領袖人物開始相信政治上的決定不會對他們有利。由于試圖找到種種辦法來更使人們覺得他們擁有勢力,他們開始強化他們自己的保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這最初表現(xiàn)在太學中,太學的門生在少數(shù)活躍的宗師的領導下,開始對官員的虐待提出抗議。
隨著保護人-被保護人關系的重要性越來越大,結(jié)果出現(xiàn)為了獲得渴望成為被保護人的人們的競爭。據(jù)徐榦(171—218年)記載,大臣、太傅、刺史和各郡太守不注意朝廷事務,而專心致志于他們的‘賓客’。[38] 足以在《后漢書》立傳的重要人物在其經(jīng)歷中幾乎都曾謝絕本地郡的職位或京城高級官員的舉薦。這不是說獲得這樣的職位是不光彩的事情;倒不如說,人們希望擔任和選擇愿意接受的職務,并且在自愿的基礎上和自己的上級保持關系。
任何被保護人所承擔的一個義務就是在保護人去世時必須去吊孝,并且盡可能參加葬禮。被保護人后來還常常捐款立石碑。為公元161年去世的薊州刺史立的石碑列舉了193位“門生”,他們都來自他的管轄區(qū)域。泰山都尉孔宙(公元104—164年)的石碑是10個不同郡的43位門生——被保護人立的;4位部屬來自他以前任職的地區(qū);4位部屬來自他的泰山衙門;10位門生來自八個郡,也許他們是真正的門生;一人是“以前的平民”。資深政治家劉寬(公元120—185年)的石碑列舉了遍布華北華中各地的300多位門生——被保護人的名字,其中96位是當時在職官員,包括35位縣令和11位太守。另一塊單獨的石碑列舉了他“以前部屬”的名單;這塊石碑刻著從高官以下的50余人的名字。[39]
我們可以從這些名單上看出關系網(wǎng)形成的途徑。紳士們可以自行依附于他們本地或鄰近地區(qū)的任何地方官吏,而成為他們的門生——被保護人或成為他們的下級官吏。這些地方官吏依次不僅同他們的上司具有公務的和私人的關系,而且也同其他正式官員、特別同他們以前的上司或保護人保持私人關系,而其中的某些上司或保護人依次又可能同朝廷里的重要人物有聯(lián)系。在為高級官員或著名宗師送葬時,可能有數(shù)千名被保護人聚集在一起,以增強他們彼此之間的聯(lián)系。在保護人和被保護人的狂熱關系達到極點時,人們甚至可能為只擔任過他們幾天太守的某人的母親披麻戴孝。[40]
上層階級增強的凝聚力和自覺性
漢代在中國歷史上的主要貢獻之一是自認為紳士(士)的人群擴大了。地方精英分子開始認為自己是有教養(yǎng)的士,即使學識平庸之輩也是如此。盡管他們在地理上彼此分隔和他們的大部分活動集中于本地,他們?nèi)匀徊粌H從共同集體的角度來看待自己,而且也認為自己是全國的文化、學術和政治事務的參加者,即使是非常間接的參加者。[41] 在隨后諸世紀中,“士”的上層階級的力量和凝聚力被證明比起作為中國文明一體化基礎的政治或經(jīng)濟的中央集權(quán)更為持久。
為了對地方精英分子表示尊敬而立的石刻碑文證明,紳士的理想擴大了。這時碑文表明地方精英分子共同具有表現(xiàn)在“篤行傳”中的價值觀——孝順、敬服和淡于名利。當然,碑文并不表明人們實踐了有教養(yǎng)紳士的所有這些美德,但是碑文確實表明人們共同具有一個紳士應該如何立言行事的自覺性。一個恰當?shù)睦邮?82年的一塊殯葬石刻,這件石刻看來是一個主要部屬親自撰寫的。_0687_1[42]
〔孔君〕年輕時學習過《禮經(jīng)》。他遭逢人相食的普遍苦難時期,他構(gòu)筑一小茅屋,因采集野菜贍養(yǎng)雙親而消瘦。他厚道、仁慈、直爽、樸素和忠誠,所有這些美德都是他的一種天性,沒有一件是他后天學到的?!埠髞怼乘硾r稍佳,他想起他的祖母……他為祖母重作棺材,建一廟宇,在廟旁種植扁柏……他的幼弟品德善良,但不諳世務。〔孔君〕把幼弟請來和他住在一起四十余年。甚至自己借錢用時,他對弟弟卻慷慨大方……他的美名四揚,縣里請他當主簿,后又到功曹任職……[43]
可見,歷代祖先無人作官、自己只當過下級縣吏的人有權(quán)要求獲得榮譽,因為他屢次盡孝道和為人慷慨大方。
地方精英往往以他們中間有一位具有這些特質(zhì)的人物而公然自豪。南陽有58人全都是以前的下級官吏或賦閑紳士,他們捐資為當?shù)匾晃粚W者或教師婁壽(公元97—174年)立碑。婁壽的祖父是正式官吏,但他的父親卻過著“安于貧困”的生活。婁壽本人被描述為好學,是一位善于與人相處而始終受人尊敬的熱心人。他欣賞隱士生活和山間的霧靄,不巴結(jié)權(quán)勢人物。他拒絕了郡縣的所有邀請,不為高官厚祿的念頭所動心。[44]
教育無疑是擴大有教養(yǎng)紳士理想的重要方法。一些正直的官員常常被描寫為鼓勵地方人民養(yǎng)成高尚的行為和學識的人。例如,何敞在任太守時,試圖使該地的下級官員變成紳士。他不囿于嚴密的法律觀點,而是按照《春秋》的原則判決訴訟案件。在他的影響下,那些離鄉(xiāng)背井的人們都回家去侍奉雙親,或者了卻喪葬事宜。兩百余人散發(fā)部分家財。有趣的是,何敞不是把文化送到國家的邊遠地區(qū),而是帶到中原的一個貧瘠之地,即汝南。
其他官員非常強調(diào)熟讀經(jīng)書。將近漢末之際,當令孤邵任弘農(nóng)太守時,該地沒有一人熟悉經(jīng)書(盡管近來有人試圖宣揚例如公元175年的熹平石經(jīng))。因此,他征求一位下級官員到臨近郡的一位老師那里去學習,當他獲得基本知識以后,便要他當老師。另一些太守把有出息的人送到京城求學。例如,當楊終(死于公元100年)13歲是四川某郡一位低級職員時,太守賞識他的才華,把他送到京城。[45]
盡管榮譽應歸于熱心的縣令和太守,但是好學之風似乎在整個后漢時期持久不衰。獎賞是豐厚的。在社會上,正式就學于某位宗師,此人便成為有教養(yǎng)的紳士;在政治上,這開辟了為官的門道。全國各地有專職學者和官員從事教學?!逗鬂h書》幾十處提到一些宗師擁有1000余名門生,還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一些宗師擁有數(shù)百名門生。正史數(shù)次出現(xiàn)有天分孤兒的故事,他們雖然無力償付學費,但卻能遇到老師。這些故事被記載下來,以資鼓勵人們,但它們也說明學習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46]
上層階級的自覺性由于文學著作而進一步加強,文學著作對于紳士中的個別人物或團體進行非難和評價。這些著作模仿在整個后漢時期流行的“篤行傳”的某些慣例,而且它們表示了比較自覺和比較成熟的階段。一個早期例子是孔融(死于公元208年)的短論,他的短論把潁川和汝南紳士的優(yōu)劣作了比較,這兩個地區(qū)在朋黨運動中產(chǎn)生了許多領袖人物??兹诙陶撝斜A粝聛淼挠涊d有如下述:[47]
汝南應世叔讀書五行俱下,潁川士雖多聰明,未有能〔古代〕離婁并照者也。
汝南袁公著為甲科郎中,上書欲治梁冀,潁川士雖慕忠讜,未有能投命直言者也。
人們不僅對當時或本地的紳士進行評論,而且還撰寫他們的傳記。最初編輯這些傳記的是趙岐,他在黨錮期間被放逐。[48] 當由于叛亂而撤消他的放逐時,他擔任軍事指揮官,公元201年逝世時90余歲。他的著作《三輔決錄》包括后漢期間他的家鄉(xiāng)地區(qū),即長安周圍三個郡的人物傳記。他對他家鄉(xiāng)地區(qū)的紳士用這樣的言論作了總結(jié):“其為士好高尚義,貴于名行。其俗失則趣勢進權(quán),唯利是視?!雹?br />
當時一位年輕人王粲(公元177—217年)寫了一本受歡迎的著作《漢末英雄記》。在隨后一個世紀中人們繼續(xù)大量寫作這樣的傳記集。[49]
上層階級演變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公元2世紀50至70年代的朋黨運動。出身極為不同的人們響應朋黨領袖的號召,因為他們已經(jīng)自覺地成為紳士,因而對于國家的道德引導負有責任。這種政治議論的結(jié)局,即166至184年對于黨人的迫害,又毫無疑問地增進了這些人的自覺性。尤其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大批善于辭令、精力旺盛、對政治感興趣而又不能擔任官職的人們。再也不能從人們的特性和相應的政治活動的標準來確定有教養(yǎng)紳士(士)的社會地位。許多社會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運動的領袖人物,沒有擔任官職,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機構(gòu)的成員。作為他們社團的領袖和他們培育的價值觀的支持者,他們唯一殘存的作用是在社會和文化方面。
按理來說,一旦被免職,鼓動者便無能為力了;因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經(jīng)失寵,他們影響的范圍將明顯地收縮到他們家鄉(xiāng)的城鎮(zhèn)。但是,沒有發(fā)生這種情形。黨人在沒有職務關系作為中介的情況下,保持他們在全國的聯(lián)系。即使“有教養(yǎng)紳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們自己對于政府的獨立性,這一點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人人都清楚了。
漢亡于公元220年,這個年代不標志社會和經(jīng)濟趨勢方面的任何變化。但是這個年代有助于觀察過去兩百年間發(fā)生的變化,因為北中國的兩個新統(tǒng)治者曹操(公元155—220年)和曹丕(公元186—226年)采取了正式承認社會結(jié)構(gòu)中的變化的政策。這一章指出兩個主要變化:第一,地方社會的改組和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調(diào)整;第二,上層階級這一在政治上和社會上起著重要作用、不依賴官府——它的成員可以去任職——的社會集團擴大和加強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規(guī)模農(nóng)業(yè)戍屯軍(屯田)的辦法來對待已經(jīng)變化的農(nóng)業(yè)的社會基礎。這種制度承認兩種發(fā)展。第一種發(fā)展是貧苦農(nóng)民不愿意或不能回到荒廢的田地上去自己謀生。因為必需求助于掌握社會、經(jīng)濟和政治權(quán)力的人們的保護,他們不得不犧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棄自己的許多自由,以換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為了使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迅速恢復到戰(zhàn)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勵地主把他們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廢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無地農(nóng)民集中起來,組成一些聚落,把他們作為國家依附農(nóng)民安置下來。這兩種方針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190—210年)擁有3000余名依附親屬和追隨者,他被鼓勵把他們安置在河北南部遺棄的土地上。[50] 在其他地區(qū),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復員的士兵。
導致這種安置政策的第二種發(fā)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頭稅之外的歲入。忽視大莊園主的經(jīng)濟和社會實力(他們能夠全面抗稅,同時把大部分稅收轉(zhuǎn)嫁到個體農(nóng)民身上),簡直等于減少收入。曹操卻另有辦法,他模仿莊園主,像他們那樣雇用佃戶和依附者來獲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稅吏對他們的財產(chǎn)和田產(chǎn)又無能為力,政府仍然能夠從“官田”上獲得固定收入。[51]
曹操和曹丕鑒于上層階級結(jié)構(gòu)的變化,改革了官員招收制度。這種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后來因它使得名門豪族出身的人們享有莫大優(yōu)惠的貴族偏向而聞名。但是,起初它對于上層階級的自治似乎是一種讓步。地方輿論關于個別人的一致意見被認為是挑選公職人員的適當?shù)母鶕?jù)。[52] 在每個郡縣,地方上一位聲望很高的人物負責對當?shù)丶澥堪凑掌洳鸥珊驼钡拿麣膺M行評價。政府就按照這些評價來任命公職人員,因而默認上層階級自行吸收成員和自行證明合格。在以前的半個多世紀期間,各級官員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學士和有教養(yǎng)紳士的嘲笑,他們的行為還有某種范圍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們評價的合法性得到承認,但是他們一旦擔任重要職務,他們同時被授予選拔不受評論的候選人的責任。
?。?] 從村社的角度或者從村社關系的角度討論這個問題的日本學者幾乎都認為這些變化是當然的。簡短的英文討論見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頁。也見以上第10章。廣泛的分析見好并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東京,1978),第33—36、123—158頁。也見增淵龍夫:《中國古代的社會與國家》(東京,1960);川勝義雄:《漢末的抵抗運動》,《東洋史研究》, 25∶4 (1967),第386—413頁;五井直弘:《后漢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頁。采用馬克思主義分析法的中國學者常常用類似的方法進行論述。見賀昌群:《漢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頁。
?。?] 《后漢書》卷七七,第2489頁。關于蠻橫的地方血緣集團更多的例子,見瞿同祖:《漢代社會結(jié)構(gòu)》,杜敬軻編(西雅圖和倫敦,1972),第455—459頁。
?。?] 《隸釋》卷三,第4—9頁。
[4] 見以上第5章《叛亂與戰(zhàn)爭》;第16章《漢代末年民間的道教》。
?。?] 霍華德·利維:《黃巾教和漢末的叛亂》,《美國東方學會會刊》,76∶4(1956),第214—227頁;石泰安:《論公元2世紀道教的政治宗教運動》,載《通報》,50(1963),第1—78頁;關于這些運動中宗教和思想的含意,見以下第16章《漢代末年民間的道教》。
[6] 《三國志·魏書八》,第263頁以下。也見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 關于這個問題,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1955),第3—29頁;見賀昌群關于這個問題的評論:《關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載《歷史研究》,1956.11,第89—100頁。
?。?] 見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東京,1955),第443—450頁。
[9] 《三國志·蜀書一》卷三一,第866頁;《三國志·蜀書十一》卷四一,第1007頁;《三國志·魏書十一》卷五六,第1309頁。
[10] 例如,見《三國志·魏書十一》卷十一,第340—341頁,關于田疇(公元169—214年)的功績:他把五千余戶避難家庭組織起來,贏得它們的父老贊成二十余條法律。
[11] 關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劉節(jié)專橫行為的企圖,見《三國志·魏書十二》卷十二,第386—387頁。
?。?2] 關于這種區(qū)別,見楊聯(lián)陞:《東漢的豪族》;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第405—472頁;賀昌群:《漢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頁;五井直弘:《后漢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漢代社會結(jié)構(gòu)》,第63—249頁。
?。?3] 《全后漢文》卷十三,第5頁?;缸T著作殘篇譯文載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論〉及桓譚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關于引證的這節(jié)文字,見第15—16頁。
?。?4] 見《風俗通義》卷三至五。關于《后漢書》中復述軼事的傳記的例子,也可在《風俗通義》中找到,見《后漢書》卷五三,第1746—1750頁;《后漢書》卷三九,第1294—1295頁;《風俗通義》卷三,第8頁;卷五,第10、11頁;卷四,第11頁。
?。?5] 《后漢書》卷二七,第930—931頁。
[16] 《后漢書》卷四一,第1477頁。
?。?7] 《論衡》三十(《自紀篇》),第1196頁以下。(??耍骸墩摵狻返?卷,第80頁)。
[18] 《后漢書》卷四九,第1629頁。
[19] 《論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謝短篇》),第535—577頁(福克:《論衡》第2卷,第56—85頁)。
?。?0] 《論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頁(??耍骸墩摵狻返?卷,第65卷)。
?。?1] 《潛夫論》八(《交際篇》),第335、337頁以下。
[22] 《潛夫論》一(《論榮篇》),第34—35頁。關于丹,見高本漢:《書經(jīng)》,載《法國遠東學院學報》,22(1950),第11頁。
[23] 原書缺注?!g者
[24] 《后漢書》卷十八,第675頁以下;《后漢書》卷四一,第1395—1403頁。
?。?5] 《后漢書》卷五八,第1865頁。于定國生活于公元前1世紀中葉;《后漢書》卷七一,第3041頁以下。
[26] 《后漢書》卷四八,第1614頁;《后漢書》卷三一,第1109頁;《后漢書》卷六七,第223頁。
?。?7] 《后漢書》卷四六,第1543—1546頁。
?。?8] 埃伯里:《后漢石刻碑文》。
?。?9] 《隸釋》卷五,第15—23頁。
[30] 《后漢書》卷二四,第838頁;《后漢書》卷四五,第1525—1527頁。
?。?1] 《隸釋》卷十二,第7—8頁。
?。?2] 《后漢書》卷三五,第1207頁。
?。?3] 《隸釋》卷一,第1—4、8—13頁。
[34] 《兩漢金石記》卷十二,第1—7頁。
?。?5] 《兩漢金石記》卷十一,第11—17頁。
?。?6] 三份發(fā)起人名單中(每一份包括100多個姓名),只列舉姓蘇、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于這些姓名不如在這里沒有列舉的李、楊、王、張那樣普遍,他們可能是真正的親戚。
?。?7] 關于詳細情形,見埃伯里:《后漢時期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載《美國東方學會會刊》,103∶3(1983),第533—542頁。
?。?8] 《中論》B,第23頁。
?。?9] 《隸釋》卷七,第1—2、4—7頁;《隸釋》卷十一,第1—6頁;《隸續(xù)》卷十二,第5—8、18—21頁。
?。?0] 《風俗通義》卷三,第2頁。
?。?1] 余英時在《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新思潮》中從思想史的觀點討論了這個問題,《新亞學報》,4∶1(1959),第25—144頁。
[42] 《隸釋》卷五,第5—7頁。
?。?3] 引文系根據(jù)英文回譯?!g者
?。?4] 《隸釋》卷九,第9—12頁。
[45] 《后漢書》卷四三,第1487頁;《后漢書》卷四八,第1597頁;《三國志》卷十六(魏書十六),第54頁(見裴松之的注釋)。
?。?6] 關于學習制度的確立,見以下第14章《學派的發(fā)展和官學》。
[47] 《全后漢文》卷八三,第10—11頁。
?。?8] 見以上第5章《大放逐(黨錮之禍)》。
?。?9] 關于王粲,見《三國志》卷二一(魏書卷二一),第597頁以下。這些后漢著作沒有一部完整地保存下來,但是其中的片斷被大量地引證于其他史書,特別是裴松之的《三國志》注和劉峻的《世說新語》注;關于《英雄記》的引文,見《后漢書》卷七四上,第2373頁,注1;第2374頁,注2;第2375頁,注3;關于《漢末名士錄》的引文,見《后漢書》卷七四上,第2376頁,注2。關于《三國志》,見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國志》(堪培拉,1970);關于《世說新語》,見理查德·馬瑟:《世說新語》(明尼阿波利斯,1976)。
?。?0] 《三國志》卷十八(魏書十八),第533—534頁。
?。?1] 關于這種政策,見馬克·埃爾文:《中國過去的模式》(倫敦,1973),第35—41頁。
?。?2] 關于這種制度,見唐納德·霍爾茲曼:《中世紀中心制度的起源》,載《高等實驗學院論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頁。
從各種觀點研究漢代社會的學者們覺察到了村社組織中的重大變化。在帝國以前時期,相對封閉的、往往以大姓為基礎的、社會和經(jīng)濟相似的、其成員協(xié)力從事農(nóng)業(yè)和其他基本生計的村社被認為是地方組織的普遍形式。從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長統(tǒng)的漢代文人都具有這種意見。在前漢以前開始的經(jīng)濟和政治發(fā)展過程被認為把這種村社破壞了。某些現(xiàn)代學者認為貨幣經(jīng)濟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為基礎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階級差異。另一些學者認為村社的封閉領域是被溝通各個村社界限的集團強行打開的;這些集團包括商人、難民、漂泊的勞動者以及同上層社會有聯(lián)系的豪門。在某些歷史學家看來,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完全消極的過程,是農(nóng)村的休戚相關與平等被經(jīng)濟與社會剝削代替的過程。在另一些歷史學家看來,這似乎是由于經(jīng)濟進步力量和帝國的政治一體化造成的一種即使不是積極的、也是不明顯的發(fā)展過程。[1]
鑒于漢代中國在地理上的巨大差異,舊方式變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的。在商業(yè)和政治發(fā)展最巨大的地區(qū),在人煙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線附近,似乎存在著高度的遷移率,勞動者到處流動以尋找工作,商人和官員帶來了最新的想法、技術和產(chǎn)品。因為農(nóng)民能夠依賴政府來保持良好的道路、穩(wěn)定的貨幣、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濟計劃,故他們能夠種植商品作物,擠進商界,和成為工匠或工資勞動者。
盡管有這些社會變化,但以血緣為基礎的地方集團(豪門大族)在整個漢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勢力的。當這些血緣集團制造麻煩時,史書上常常提到它們。一個例子是北海國的公孫大姓。后漢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時期(25—57年),公孫丹被任命為北海國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兒子殺死一名過路人,把尸體作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當太守處決他們父子二人時,公孫丹的三十幾位親屬和追隨者武力闖進相府,尋求報復。[2]
大多數(shù)豪門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孫大姓那樣有勢力,因此,給政府制造的麻煩要少一些。在公元160年的一件石刻上發(fā)現(xiàn)了關于這類地方血緣集團的罕見的材料,段光在該石刻中敘述道,當他到公元前6世紀楚國大官孫叔敖故鄉(xiāng)去任職時,他夢見孫叔敖。段光極為惶恐不安,于是立廟祭祀孫叔敖,并尋找孫叔的后嗣來主持祭祀事宜。他發(fā)現(xiàn)該地有三個孫叔血緣集團(宗),每個集團都以其聚居地來稱呼。每個集團都無人受過教育。他們的傳說是,孫叔敖有一個后人在前漢任太守。他的兒孫都在地方上擔任下級官吏。后來,在前漢最后10年間,這個家族遭到土匪殺戮,只留下三個不滿10歲的男性同輩人,他們都無力受教育?,F(xiàn)在的幾個血緣集團是這三個男孩的后裔,從那時以來,他們的成員務農(nóng)為業(yè),無人讀書了。[3]
但是,有效力的、強大的中央集權(quán)政府在漢代早期就破壞了地方上的和血緣的團結(jié)關系,到公元2世紀,政府不再決定地方社會的主要發(fā)展方向。公元140年以后,政府逐漸喪失了提供救濟的能力;隨后喪失了維持特定地區(qū)秩序的能力;最后完全喪失維持秩序的能力。舊的大姓組織中相對地說未受秦、漢國家實行的社會變革影響的那些村莊和村社往往能照舊延續(xù)下來,除非它們位于被嚴重戰(zhàn)亂破壞的地區(qū),除非當?shù)厝嗣褚蚨黄燃訌娏俗孕l(wèi)的能力。農(nóng)村社會比較發(fā)達的部分受到更為嚴重的危害。因為不能把在以前諸世紀中已被破壞的舊的血緣紐帶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來,故必須找到共同保護的新形式。
在公元184年爆發(fā)的內(nèi)戰(zhàn)以后,[4] 地方宗教團體的勢力已十分明顯了。大概在公元1世紀50年代開始,在人煙稠密和有相當數(shù)量離鄉(xiāng)者的華北地區(qū)出現(xiàn)了若干宗教團體。這些團體強調(diào)誠信和懺悔。它們提出以誠意治病和不久將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樣。在東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宗教統(tǒng)治集團領導下掀起一場組織得很好的叛亂,殺死了他們能夠找到的所有地方官員。正規(guī)軍很快打敗了他們。[5]
在遠離政權(quán)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團體進行自衛(wèi),以防發(fā)生當時最厲害的暴力行為,它們甚至為難民提供避難所。五斗米道的領袖張魯成為2世紀80年代至公元215年巴郡和漢中郡(陜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實際統(tǒng)治者。他通過起義隊伍統(tǒng)治集團中的宗教官員治理這片地區(qū)。他按照政府驛站的模式設立義舍,但義舍對所有的人開放,并供給谷物和肉食。希望過路人得到他們所必要的東西;如果他們拿多了,鬼道會使他們生病。曹操得知張魯?shù)膭萘σ院?,于公?15年打敗了他,曹操稱他是善良人,并授予他和他的五個兒子以封地。[6]
在不大發(fā)達的華南地區(qū),農(nóng)民們沒有如此頻繁地加入宗教團體,也許是因為村社組織仍然強有力和構(gòu)成了自衛(wèi)的適宜基礎。[7] 同時,到后漢末年,一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職的官吏報告,政府官吏在那里遇到了棘手工作:⑤
鄱陽民帥別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華子魚所遣長吏,言‘我已別立郡,須漢遣真太守來,當迎之耳’。
平定這幫大姓(史稱“大姓匪幫”)是漢末10年間孫氏家族力圖鞏固南部控制的重大任務。
這個時期出現(xiàn)的地方組織的另一種普通形式不是由農(nóng)民及其宗教或血緣關系的領袖所組成的集團,而是由地方豪強及其黨羽所組成的集團;這些人常常包括親屬,但是這些集團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樣組織起來的。當184年以后爆發(fā)全面內(nèi)戰(zhàn)時,人人在全國各地開始招募黨羽,組織聯(lián)盟和建立私人軍隊。另一些人則率領人民進山尋找避難所。這些人中有許多人一開始未必招募軍隊,因為他們已經(jīng)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隊”、“家兵”或親屬。
在某些場合,這些黨羽是某人的佃戶和勞動者;在另一些場合,他們似乎是自愿參加自衛(wèi)團體的人,這些自衛(wèi)團體是前一代建立起來的,用以對付法律和秩序橫遭破壞和時不時的農(nóng)民暴動。[8] 在四川,當聲稱與黃巾有聯(lián)系的當?shù)卦旆凑叽驍」俑畷r,一個下級官吏調(diào)動數(shù)百名家兵,然后又招募千余名其他人員,終于趕走造反者。一個參加孫策(175—200年)部隊的人,在起義以后不久帶去100名“私客”。另一位加入劉表(死于208年)部隊的人,帶去了他長兄早先從農(nóng)村招募來的幾百名“部曲”。[9]
正史反映了關于這些地方領袖和他們掌握的實力的兩種觀點。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因集合忠實信徒,并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寬厚地治理地方,而贏得同時代人的尊敬。[10] 如果這些人平定暴動,他們便被當成英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況下,他們被認為是對于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脅,因為可能妨礙命官行使正常職務:維護法律和秩序或征募應該服役的人。[11]
雖然這些豪強和扈從的社團與在王莽統(tǒng)治的衰微年代出現(xiàn)的社團之間有類似之處,但必須指出兩點重要區(qū)別。首先是數(shù)量上的區(qū)別;在后漢末期,甚至在國內(nèi)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擁有幾十名,而是擁有成百成千名經(jīng)常依附的部曲。第二,在較早的時候,需要自衛(wèi)的時間比較短,在國內(nèi)大部分地區(qū)不超過10年。相比之下,在公元2世紀40和50年代一旦開始經(jīng)常發(fā)生叛亂,直到隋、唐才恢復標志漢代鼎盛時期的政治、行政和經(jīng)濟一體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國家控制的情況下,建立在必須互相保衛(wèi)和互相援助基礎上的社會組織的形式成為這個時期比較持久的特征。
社會層次
有兩種標準用來表示后漢“上層階級”的特征,一種標準是以漢代社會榮譽的范疇為根據(jù),特別是以有教養(yǎng)紳士(士)的身份為根據(jù),另一種標準是以經(jīng)濟或政治力量為根據(jù)。在傳統(tǒng)上,中國史學家采用“士”這個字眼表示社會中堅分子,但是,現(xiàn)代大多數(shù)社會和經(jīng)濟史學家回避這個字眼,其理由是,這個概念不大符合實際,它含有一種成問題的道德高尚的意思。他們不采用這一術語,而采用“豪族”這一術語來表示作為一個社會集團的地方上的地主和其他有勢力人物。[12] 每一種區(qū)分特權(quán)階層或統(tǒng)治階層的方法都有其優(yōu)點,但是不要把不同的標準混淆起來,因為不是所有被公認為士的人都可被歸入有勢力地主這一類。在這里,“上層階級”這個術語表示自認為“士”和被別人承認為“士”的那些人。
社會層次在后漢期間逐漸發(fā)生了變化。在社會的底層,最重要的發(fā)展是在大莊園的發(fā)展方面和地方社會的重新改組方面已經(jīng)討論過的那些變化。這就是說,許多以前獨立的平民由于經(jīng)濟困難或必須尋求保護而被迫成為依附的佃戶或部曲。在他們自己的頭腦中和在別人的頭腦中,這樣一個步驟招致社會地位的喪失。
社會的較高層次也發(fā)生了根本變化。一方面,社會上迅速向顯赫和權(quán)力的最高地位升遷的機會似乎已經(jīng)減少了。另一方面,地方上的社會名流不斷加入全國性的上層階級(即有教養(yǎng)的紳士或“士”),因此,實際上上層階級顯著壯大。這樣,太學中有抱負的門生倒是可能正確地感覺到他們沒有多少升遷的機會來成為一名大臣或高級從政者,這種在機遇上的減少只部分地歸因于體制上更加僵化。這也歸因于自認為是高級官職潛在候補者的人數(shù)增加了。
有教養(yǎng)紳士即“士”的概念是后漢關于身份的觀念的基本概念。起碼從孔子時代起,“士”這個字被用來表示在德行上和文化上證明有資格擔任國家官吏的那些人。這些人包括教師、賦閑紳士和官吏。在廣大的紳士集團里面存在著幾個公認的等級,這些等級是以對于某些傳統(tǒng)的精通程度、某些有價值的職業(yè)和領導權(quán)限來標志的。在后漢初年,桓譚(公元前43年—公元28年)對于上層階級內(nèi)的等級制度作了簡明的描述,而區(qū)分出五個等級。
鄉(xiāng)村的士以其關懷和忙于家族事務而著稱;縣治一級的士精通文學;郡一級的士忠于其上級,是正派的行政官;中央政府一級的士是心胸寬大和有才能的學者。在所有這些士之上是國士,這是一些其才能遠遠勝過平民的人物,他們思想豐富,具有遠見卓識,他們能規(guī)劃天下大事,并取得巨大成就。[13] 可見,按照桓譚的分析,士的地位取決于道德品質(zhì)、文學專業(yè)才能、聰明和才智,而他似乎認為那些擁有這些特質(zhì)的人將獲得適當?shù)墓俾殹?br />
桓譚認為“士”必須具備的所有這些特質(zhì)實際上是主觀的。因此,承認為“士”的條件取決于孝順、忠誠、豁達和有才能這些術語所具有的意義。哲學著作在賦予這些術語的意義方面起了某種作用,但是,后漢期間“篤行傳”的流行形成了塑造人們理解這些特性的另一種也許更為重要的方法。這些是個別人物的傳記,他們之所以被人們銘刻在心,不是因為他們對國家的政治或理性生活的貢獻,而是因為他們是高尚品格的典范。把他們的經(jīng)歷和行為記錄下來,便為當時紳士面臨的挑戰(zhàn)和互不相容的要求提供了戲劇創(chuàng)作的材料,從而創(chuàng)造出可以用來解釋他們社會與政治狀況的形象和隱喻。應劭(約公元204年逝世)在其《風俗通義》中討論了在他的同時代人中流傳的許多傳記性的軼事,通常是為了批判他認為的關于他們正當行為的那些傳聞。在若干情況下,他記錄的軼事終于出現(xiàn)在《后漢書》的“篤行傳”中。[14]
篤行的一個可信賴的例子是《后漢書》中的王丹傳。王丹是一個典型“鄉(xiāng)紳”。他處于向后漢的轉(zhuǎn)變時期,繼承了一大筆財產(chǎn),但他住在老家,利用他的大部分財產(chǎn)救助窮苦人。每年在農(nóng)忙季節(jié),他帶著酒肉到田間去獎勵勤勉的農(nóng)夫和責備懶漢。據(jù)報導,在他的影響下,全村富了起來。他也使一些家族重聚,并立下了喪葬的規(guī)矩。在內(nèi)戰(zhàn)期間(約公元24年),他帶領男親屬給軍隊捐贈了兩千蒲式耳(斛)糧食。[15]
王丹的“言行”有助于確立地方上家長式領導權(quán)的意義;另一種篤行表現(xiàn)了孝順、忠心和誠實的有關美德。樂恢生活在公元1世紀下半葉。當他的父親——一名下級縣吏——由于某種罪過聽候處決時,當時年僅11歲的樂恢一直站在大門口等候著,他終于感動縣令允許赦免。后來,當樂恢在一位老師那里求學而這位老師被拘捕時,他為老師辯護。當他為之效命的太守被處決后,他是敢于擔負起殯葬的唯一的下級官吏。當他擔任郡的書佐,為郡府主選人員時,他從不徇私,他甚至選誹謗他的某人之子為“孝廉”。樂恢最后任職中央政府,但他不眷戀權(quán)位,而回到他的本村。當竇憲的勢力十分巨大時,他服毒自殺,數(shù)百名弟子為他送葬。[16]
對于社會結(jié)構(gòu)的批判
當知識分子對于后漢的社會制度發(fā)出怨言時,他們并不反對桓譚規(guī)劃的社會模式。他們反對的只是這種理想制度未能實現(xiàn)。具有偉大天才和偉大品格的人物不能側(cè)身于高級政界;庸碌之輩反而有很大勢力。另一種怨言是,在鑒定一些人——特別是出身名門或富有的人——時,要照顧到與德才無關的因素。王充(公元27—約100年)和王符(約公元90—165年)兩人對這些問題作了詳細闡述。
王充來自東南會稽,其曾祖是地主,祖父是商人。據(jù)王充記載,他們也是地方上一霸,這個傳統(tǒng)被王充的父親和叔伯繼承下來了,結(jié)果是家里兩次搬家,以逃避他家的仇人。王充6歲時他父親開始教他念書,8歲時把他送入有100多名其他男學生的學校。王充在其隨筆的一處振振有詞地問道,是不是他的祖先沒有得到學術或文學成就的名聲使他不能獲得這種成就。王充在回答中辯論道,真正的卓越人物是靠個人,而不是以出身名門的身份出現(xiàn)的。但是,他的許多同時代人顯然不同意這種看法。[17] (他依靠在洛陽書肆上閱讀書本的辦法,解決了他家里沒有書本的問題)。[18]
王充的《論衡》有三篇論述儒生和文吏的相對價值的問題。[19] 在桓譚的體系中,確定榮譽的是道德品質(zhì)和知識才能;官階只是相應的伴隨物。可是根據(jù)王充的說法,大多數(shù)人只尊重官員的地位;他們稱贊有能力、但讀書不多的文吏,瞧不起沒有做官的儒生,認為他們沒有經(jīng)驗和不中用。王充關于典型官吏的描繪顯然是諷刺性的:[20]
文吏幼則筆墨,手習而行,無篇章之誦,不聞仁義之語;長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quán)利,考事則受賂,臨民則采漁,處右則弄權(quán),幸上則賣將;一旦在位,鮮冠利劍,一歲典職,田宅并兼,性非皆惡,所習為者,違圣教也。
在王充看來,受過圣教薰陶的人應該比這樣的官員受到更多的尊重。
四、五十年后,王符同樣憤憤不平。雖然這些道德家經(jīng)常稱贊貧窮而正直的學者,但是王符認為缺乏錢財妨礙地位的提高。他指出了對于貧困的普遍偏見和人們把他們一切行為誤解為損人利己的方式:如果他們不來訪問,便認為他們傲慢;如果他們來了好幾次,人們便以為他們是來討一頓飯吃的。他也抨擊了當時所有人渴望公職而需要與有錢有勢的人物建立良好關系的現(xiàn)象;他抱怨說,這種情形的結(jié)果是,正直的學者過退隱生活,狡猾之徒則由于他們的關系網(wǎng)而贏得了對他們成就的巨大褒獎。[21] 王符在另一篇短論中寫道:“今觀俗士之論也,以族舉德,以位命賢?!痹谒磥?,這是不能容忍的:[22]
論若必以族,是丹宜禪而舜宜誅?!酥茞?,不必世族。
表17 《后漢書》中臣民列傳的家庭背景
社會變動性
從《后漢書》中可以看出,王充和王符關于希望上升到取得全國權(quán)力與功名的人物面臨種種困難的怨言有許多可信之處。正史使人感覺到大多數(shù)獲得功名的人出身于在地方上已定居數(shù)代之久的名門望族,許多家庭已經(jīng)有人為官。如表17所表明,在252位正式立傳(或者因政治成就聞名而集體立傳)的人物中,1/3以上是官員的兒子或?qū)O子。除此以外,總?cè)藬?shù)中幾乎有1/5出身于這樣或那樣地被描寫為顯赫的名門,通常所用的詞匯如:“郡縣大姓”,或“世代為官”的名門。
在大多數(shù)其他傳記中,沒有記載人物背景;只在少數(shù)場合,個別人物似乎出身于社會地位顯然低下的家庭,或者出身于非常貧苦的家庭,以致必須干活才能求學。甚至在120篇因?qū)W識、品德、文學才華或獨到的思想而被稱贊的人物的簡短篤行傳中,只有5篇似乎是上升到社會上層的真實范例。[23] 在這批人中和在政治上活躍的集團中,其他一些人物被描寫為窮人,特別是貧窮的孤兒,但這種貧窮常常只意味著他們必須耕種自己的田地,或者必須替別人干活,指出這一點是因為這證實了他的非凡的決心。
《后漢書》描寫了異常長期地處于顯赫地位或社會地位異常迅速上升的少數(shù)實例。吳漢(死于公元44年)出身于貧苦家庭,在縣里的下級職位上開始其政治生涯,但是在王莽統(tǒng)治末期,他受到了重視,升任掌管軍事的高級職務和享有顯貴稱號。第五倫(盛年期40—85年),后漢一位非常受尊敬的富有資歷的政治家,出身于前漢非常顯赫的家庭,這個家庭在漢朝初年被迫遷往長安,作為削弱其權(quán)力的一種方法。他最親近的親屬似乎并不顯眼,他因組織抵抗一次暴亂而開始受到官方重視,此后,他當了一名縣吏。當他覺得一事無成時,他棄官經(jīng)商。后來他在長安當官,從此發(fā)跡。[24]
盡管有這些例外情況,但是不能指望出身比較低微的人在其一生中能夠爬上高級職位。公元1世紀末,虞經(jīng)(他在故鄉(xiāng)郡縣任獄吏達60年)希望他的子孫升任重要高位,這被認為是離奇的奢望。據(jù)報導,虞經(jīng)說于定國的父親是縣里一名書佐,他卻擢升為丞相,因此虞經(jīng)自己的子孫可以升任大臣高位。這個故事可能載入《后漢書》,因為虞經(jīng)的孫子虞詡確實擢升到掌管尚書之職。[25]
長期顯赫的實例在歷史上多得很。文學家和歷史學家應劭(約死于公元204年)出生于已經(jīng)有六代人為尊貴官員的名門。羊續(xù)(公元142—189年)的七代祖先中有太守、大臣或都尉。貢禹(盛年期165年)家族在七代人中產(chǎn)生了53位大臣和太守、7位侯爵。[26] 此外,在后漢時期,門第似乎被公認為擔任某些職務的法律根據(jù)。從公元86至196年這110年中,在三公中起碼有一位是羊家或袁家成員的時期有46年。在較低的水平上,在整個后漢期間,一個因有法律專家而聞名的家族(潁川郭家)產(chǎn)生了七名廷尉和其他許多法官。[27]
《后漢書》也揭示出,如王符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樣,想要在社會上和政治上崛起的強烈愿望是那些已經(jīng)可能側(cè)身于最高社會和政治集團的人們的共同現(xiàn)象。保存了關于一些人的軼話,他們經(jīng)過了漫長的路程才獲得了孝順或謹守陳規(guī)的名聲,為的是要取得“孝廉”的美名和側(cè)身于正規(guī)的文職機關。那種熟諳大人物的生活,但對于功名仍然感到淡漠的罕見的人物,被人們敬畏地幾乎視之為超人。
地方精英
后漢王朝的上層階級被限定包括這些人:他們認為自己是有教養(yǎng)的紳士,他們至少受過起碼的教育,他們熟悉行為規(guī)矩。在社會學上,這個上層階級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他們活動的地域為根據(jù)。某些家族世世代代產(chǎn)生郡縣的下級官吏;某些家族世世代代產(chǎn)生省級官吏;另外一些家族世世代代活躍于京城和在中央政府任職。但是,這些活動等級之間的區(qū)分并不嚴格,那些有才華或有野心的人物很容易越過這些界限。
但是給地方精英——僅僅活躍于郡縣等級的上層階級中的那一部分人——作出適當?shù)拿枋鍪抢щy的,因為使歷史學家和其他知識分子感興趣的地方權(quán)力結(jié)構(gòu)與地方精英非常之少。所以,大量后漢史料對于這類人只提供了非常不完全的看法。地方實力派人物引起了那些面向中央的人們的注意,通常是因為他們?yōu)E用他們在地方上的權(quán)力,干擾太守或縣令收稅或維護秩序的工作。盡管對于大部分居民來說,地方精英是唯一重要的行使權(quán)力的人物,但是關于這些人物在他們村社中所起的作用則說得很少。
幸而保存下來的后漢數(shù)百件石刻銘文,提供了關于地方社會的比較詳細的看法。這些銘文是為地方而書寫的,為的是把對于特殊團體、村社或家族的有意義的事件或功績記錄下來。[28] 其中有許多是縣紳為了紀念調(diào)任別處的卓越的縣令或者是為了紀念寺廟或橋梁的建筑而書寫的。這些縣級碑銘中有11件刻著發(fā)起人名單。例如,為紀念酸棗縣令劉熊(公元2世紀)而立的石碑刻有一長串捐獻者名單,按照這個次序排列:4名退隱的正規(guī)官員,32名退隱的州郡級官員,25名縣級官員(這位縣令以前的下級官員),15名榮譽縣級官員,55名賦閑紳士和43名門生。[29]
如同別的名單一樣,這個名單上的縣里工程的捐獻者大多數(shù)是在職或退隱的下級職員和“賦閑紳士”。雖然幾乎沒有一人因身為地方紳士或下級官吏的功績而有資格在《后漢書》立傳,但是某些著名人物有喜歡這種生活的親屬。馬援(后漢第一代著名將領)的從弟喜歡這種紳士的簡樸生活;他“但取衣食裁足,乘下澤車,御款馬,為郡掾吏,守墳墓,鄉(xiāng)里稱善人,斯可矣”。公元2世紀后期,著名的袁氏三兄弟和兩位元老的侄兒寧愿超脫于京城政界之外,分別選擇了隱居的鄉(xiāng)紳、學者和郡治下級官員的生活。[30]
從銘文看出,許多人以在自己的地盤上當?shù)胤郊澥炕蛳录壒賳T而感到自豪,渴望關于他們成就和功績的紀錄能夠保存下來。不過,他們也遵守內(nèi)部等級制度。在大多數(shù)碑銘中,下級官員不僅使自己與他們上面的正式官員以及他們下面的賦閑紳士區(qū)別開來,而且把他們自己分成兩個等級,在太守或刺吏下面供職的那些人為一級,在縣令下面供職的那些人為一級。這種區(qū)別看來很重要??だ锏南录壒賳T處于直通中央政府的階梯的最低一級上;縣里的下級官員沒有這種地位。
在《后漢書》中立傳的許多人以及其墓志銘保存下來的大部分人都是作為郡里的下級官員開始發(fā)跡的。銘文往往列舉了依次擔任的所有職務。例如,武榮(約死于公元168年)在完成學業(yè)以后,在省里當書佐;然后他在郡里任曹史、主簿、督郵、五官掾和擔任功曹的守從事,最后在36歲時被舉薦為“孝廉”。[31] 此外,在同一家族中,某些人可能頂多不過高升到郡里或州里的下級官員,而其他人則可能成為正式官員。
下級縣吏常常從下層社會選拔。碑銘沒有提供那些在縣里的下級職位上任職(或公認任職)的人們?nèi)缓筮捷^高職位的例子;也沒有在郡里當下級官吏或正式官吏的人們承認他們的父親或祖父是下級縣吏的例子?!逗鬂h書》在敘述這樣一些實例時,通常也包括一些不常見的情況。下級縣吏擢升的最平常的原因是在他管轄的地區(qū)遭到進攻時他顯示出軍事才能。大多數(shù)這樣的例子發(fā)生在這個王朝的初年或末年,當時戰(zhàn)事頻繁,非常需要有能力的官員。
如果軍事才能不是一種因素,個人的抱負則起顯著的作用。一個適當?shù)睦邮侵麑W者鄭玄(127—200年),他年輕時曾任下級縣吏。在他父親眼里,這個職務是非常合適的,而認為鄭玄對于學業(yè)的愛好是不足取的。但是他父親的反對未能阻止鄭玄在學術上的抱負,他終于放棄這個職務,到京城繼續(xù)求學。[32] 因此,如果從地方精英(而不是像王符和王充那樣的文人)的角度來觀察社會地位的變動,決定性的步驟是到縣外去發(fā)跡。對于想一生留在家鄉(xiāng)的人來說,縣里的職位是令人滿意的;對于想側(cè)身較高集團的人來說,最好是到郡里覓求一個下級職務,或者甚至到京城去完成學業(yè)和碰上重要人物。
我們的全部史料顯示出親屬關系在地方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如上所述,《后漢書》提到了郡縣大姓或名門。以慷慨行為和受人尊敬而聞名的人物反復被描述為給他們本地親屬贈送財物。但是,通常從《后漢書》看不出是不是地方上的整個親屬集團都屬于地方精英,或者他們只有少數(shù)人是精英,其他人則是普通平民。石刻顯示出,在許多場合大批同姓或同宗人積極參加縣里事務。在關于鐘姓親屬修繕神話中的賢明堯帝及其母親廟宇的工作的兩份記錄中發(fā)現(xiàn)了最明顯的例證。[33]
城陽鐘家無人在《后漢書》立傳,但是在公元2世紀中葉,鐘家有一位退隱大臣,他組織鐘家的“貧富”親屬參加這些事業(yè)。進行捐獻的有4名正規(guī)官員、6名州級和郡級下級官員、19名下級縣吏和一名青年。因此,鐘家可能有許多貧窮親屬,他們只能捐獻勞動力,但是至少有29名成年男人擁有某種官員身份;不過其中2/3是縣級官員,他們在縣里可能是靠勤勉獲得職位。
民用銘文很少詳細說明人們之間的親屬關系,但是,往往有那么多同姓人,以致能夠合理地推斷出某種親屬關系。例如,在作為對一位被調(diào)職縣令表示敬意于公元186年建立的碑刻發(fā)起人而列舉的41人中,有26人姓韋,12人姓范。[34] 這樣的縣級工程發(fā)起人名單總共有11份,而且除了其中兩份外,至少有一個家族的姓經(jīng)常出現(xiàn);在其中四份中,有一個家族的姓占這些名單中的姓的20%以上。在有100多個姓的三份名單中,每份名單都證明幾家名門以及同一姓的官員、下級官員和非官員同住一地。例如,為對一位縣令表示敬意而于公元185年建立的一塊碑刻的157名發(fā)起人中,24人姓李,14人姓蘇,13人姓尹。[35] 表18的數(shù)字表明四個地方親屬集團中存在著官員、下級官吏和沒有官職的人。[36]
表18 縣里發(fā)起人名單上推測為親屬的官員地位
上層階級中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
后漢上層階級的社會生活有許多染上了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的色彩,這種關系使人們從等級上發(fā)生上級和下級的關系。被保護人有兩種主要類型。[37] “以前的部屬”階級總是產(chǎn)生由別人指定或推薦職務的人。中央政府的少數(shù)高級官員在其衙門擁有大量職位,他們可以自行挑選人員來擔任這些職務。太守、刺吏和縣令也可以委派數(shù)十名下級職員。特別是太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正是他舉薦地方人士為“孝廉”,因而能夠和日后在官僚機構(gòu)中也許會高升的人們建立恩惠關系。第二類被保護人稱為“門生”。在理論上,這些人蒙受庇護人的恩惠,因為他們接受了他的教誨。庇護人可能是真正的恩師,但是正式官員也收受門生——被保護人,門生投奔他們,不是為了獲得教誨,而是尋求幫助和庇護。
公元2世紀期間,保護人和被保護人之間的關系具有日益巨大的政治意義。這種發(fā)展也許是私人關系和慣例獲得巨大重要性,而官方的和公共的關系則被認為不大重要這樣一種普遍趨勢的一個方面。這一過程也許同這種新情況有關系:孝順和公共責任感的美德已被列為人的價值的尺度。正像指望一個人始終忠于他的親屬和他的鄰人一樣,他也應該銘記他以前的恩師和長輩。
特別在公元89年以后,因外戚上升到執(zhí)掌大權(quán)而出現(xiàn)的政治生活的變化,使得保護關系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外戚大將軍掌握的權(quán)力主要在于他們能夠操縱對于數(shù)百名官員的任命。即使外戚的某些大將軍也真心誠意試圖招募一些受尊敬的人物,但是,人們?nèi)杂欣碛蓱岩伤麄內(nèi)蚊娜宋铮?,一旦他們的外戚保護人垮臺,他們通常被趕出官府。隨著2世紀40年代梁家權(quán)力的鞏固,許多官員和知識界的領袖人物開始相信政治上的決定不會對他們有利。由于試圖找到種種辦法來更使人們覺得他們擁有勢力,他們開始強化他們自己的保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這最初表現(xiàn)在太學中,太學的門生在少數(shù)活躍的宗師的領導下,開始對官員的虐待提出抗議。
隨著保護人-被保護人關系的重要性越來越大,結(jié)果出現(xiàn)為了獲得渴望成為被保護人的人們的競爭。據(jù)徐榦(171—218年)記載,大臣、太傅、刺史和各郡太守不注意朝廷事務,而專心致志于他們的‘賓客’。[38] 足以在《后漢書》立傳的重要人物在其經(jīng)歷中幾乎都曾謝絕本地郡的職位或京城高級官員的舉薦。這不是說獲得這樣的職位是不光彩的事情;倒不如說,人們希望擔任和選擇愿意接受的職務,并且在自愿的基礎上和自己的上級保持關系。
任何被保護人所承擔的一個義務就是在保護人去世時必須去吊孝,并且盡可能參加葬禮。被保護人后來還常常捐款立石碑。為公元161年去世的薊州刺史立的石碑列舉了193位“門生”,他們都來自他的管轄區(qū)域。泰山都尉孔宙(公元104—164年)的石碑是10個不同郡的43位門生——被保護人立的;4位部屬來自他以前任職的地區(qū);4位部屬來自他的泰山衙門;10位門生來自八個郡,也許他們是真正的門生;一人是“以前的平民”。資深政治家劉寬(公元120—185年)的石碑列舉了遍布華北華中各地的300多位門生——被保護人的名字,其中96位是當時在職官員,包括35位縣令和11位太守。另一塊單獨的石碑列舉了他“以前部屬”的名單;這塊石碑刻著從高官以下的50余人的名字。[39]
我們可以從這些名單上看出關系網(wǎng)形成的途徑。紳士們可以自行依附于他們本地或鄰近地區(qū)的任何地方官吏,而成為他們的門生——被保護人或成為他們的下級官吏。這些地方官吏依次不僅同他們的上司具有公務的和私人的關系,而且也同其他正式官員、特別同他們以前的上司或保護人保持私人關系,而其中的某些上司或保護人依次又可能同朝廷里的重要人物有聯(lián)系。在為高級官員或著名宗師送葬時,可能有數(shù)千名被保護人聚集在一起,以增強他們彼此之間的聯(lián)系。在保護人和被保護人的狂熱關系達到極點時,人們甚至可能為只擔任過他們幾天太守的某人的母親披麻戴孝。[40]
上層階級增強的凝聚力和自覺性
漢代在中國歷史上的主要貢獻之一是自認為紳士(士)的人群擴大了。地方精英分子開始認為自己是有教養(yǎng)的士,即使學識平庸之輩也是如此。盡管他們在地理上彼此分隔和他們的大部分活動集中于本地,他們?nèi)匀徊粌H從共同集體的角度來看待自己,而且也認為自己是全國的文化、學術和政治事務的參加者,即使是非常間接的參加者。[41] 在隨后諸世紀中,“士”的上層階級的力量和凝聚力被證明比起作為中國文明一體化基礎的政治或經(jīng)濟的中央集權(quán)更為持久。
為了對地方精英分子表示尊敬而立的石刻碑文證明,紳士的理想擴大了。這時碑文表明地方精英分子共同具有表現(xiàn)在“篤行傳”中的價值觀——孝順、敬服和淡于名利。當然,碑文并不表明人們實踐了有教養(yǎng)紳士的所有這些美德,但是碑文確實表明人們共同具有一個紳士應該如何立言行事的自覺性。一個恰當?shù)睦邮?82年的一塊殯葬石刻,這件石刻看來是一個主要部屬親自撰寫的。_0687_1[42]
〔孔君〕年輕時學習過《禮經(jīng)》。他遭逢人相食的普遍苦難時期,他構(gòu)筑一小茅屋,因采集野菜贍養(yǎng)雙親而消瘦。他厚道、仁慈、直爽、樸素和忠誠,所有這些美德都是他的一種天性,沒有一件是他后天學到的?!埠髞怼乘硾r稍佳,他想起他的祖母……他為祖母重作棺材,建一廟宇,在廟旁種植扁柏……他的幼弟品德善良,但不諳世務。〔孔君〕把幼弟請來和他住在一起四十余年。甚至自己借錢用時,他對弟弟卻慷慨大方……他的美名四揚,縣里請他當主簿,后又到功曹任職……[43]
可見,歷代祖先無人作官、自己只當過下級縣吏的人有權(quán)要求獲得榮譽,因為他屢次盡孝道和為人慷慨大方。
地方精英往往以他們中間有一位具有這些特質(zhì)的人物而公然自豪。南陽有58人全都是以前的下級官吏或賦閑紳士,他們捐資為當?shù)匾晃粚W者或教師婁壽(公元97—174年)立碑。婁壽的祖父是正式官吏,但他的父親卻過著“安于貧困”的生活。婁壽本人被描述為好學,是一位善于與人相處而始終受人尊敬的熱心人。他欣賞隱士生活和山間的霧靄,不巴結(jié)權(quán)勢人物。他拒絕了郡縣的所有邀請,不為高官厚祿的念頭所動心。[44]
教育無疑是擴大有教養(yǎng)紳士理想的重要方法。一些正直的官員常常被描寫為鼓勵地方人民養(yǎng)成高尚的行為和學識的人。例如,何敞在任太守時,試圖使該地的下級官員變成紳士。他不囿于嚴密的法律觀點,而是按照《春秋》的原則判決訴訟案件。在他的影響下,那些離鄉(xiāng)背井的人們都回家去侍奉雙親,或者了卻喪葬事宜。兩百余人散發(fā)部分家財。有趣的是,何敞不是把文化送到國家的邊遠地區(qū),而是帶到中原的一個貧瘠之地,即汝南。
其他官員非常強調(diào)熟讀經(jīng)書。將近漢末之際,當令孤邵任弘農(nóng)太守時,該地沒有一人熟悉經(jīng)書(盡管近來有人試圖宣揚例如公元175年的熹平石經(jīng))。因此,他征求一位下級官員到臨近郡的一位老師那里去學習,當他獲得基本知識以后,便要他當老師。另一些太守把有出息的人送到京城求學。例如,當楊終(死于公元100年)13歲是四川某郡一位低級職員時,太守賞識他的才華,把他送到京城。[45]
盡管榮譽應歸于熱心的縣令和太守,但是好學之風似乎在整個后漢時期持久不衰。獎賞是豐厚的。在社會上,正式就學于某位宗師,此人便成為有教養(yǎng)的紳士;在政治上,這開辟了為官的門道。全國各地有專職學者和官員從事教學?!逗鬂h書》幾十處提到一些宗師擁有1000余名門生,還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一些宗師擁有數(shù)百名門生。正史數(shù)次出現(xiàn)有天分孤兒的故事,他們雖然無力償付學費,但卻能遇到老師。這些故事被記載下來,以資鼓勵人們,但它們也說明學習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46]
上層階級的自覺性由于文學著作而進一步加強,文學著作對于紳士中的個別人物或團體進行非難和評價。這些著作模仿在整個后漢時期流行的“篤行傳”的某些慣例,而且它們表示了比較自覺和比較成熟的階段。一個早期例子是孔融(死于公元208年)的短論,他的短論把潁川和汝南紳士的優(yōu)劣作了比較,這兩個地區(qū)在朋黨運動中產(chǎn)生了許多領袖人物??兹诙陶撝斜A粝聛淼挠涊d有如下述:[47]
汝南應世叔讀書五行俱下,潁川士雖多聰明,未有能〔古代〕離婁并照者也。
汝南袁公著為甲科郎中,上書欲治梁冀,潁川士雖慕忠讜,未有能投命直言者也。
人們不僅對當時或本地的紳士進行評論,而且還撰寫他們的傳記。最初編輯這些傳記的是趙岐,他在黨錮期間被放逐。[48] 當由于叛亂而撤消他的放逐時,他擔任軍事指揮官,公元201年逝世時90余歲。他的著作《三輔決錄》包括后漢期間他的家鄉(xiāng)地區(qū),即長安周圍三個郡的人物傳記。他對他家鄉(xiāng)地區(qū)的紳士用這樣的言論作了總結(jié):“其為士好高尚義,貴于名行。其俗失則趣勢進權(quán),唯利是視?!雹?br />
當時一位年輕人王粲(公元177—217年)寫了一本受歡迎的著作《漢末英雄記》。在隨后一個世紀中人們繼續(xù)大量寫作這樣的傳記集。[49]
上層階級演變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公元2世紀50至70年代的朋黨運動。出身極為不同的人們響應朋黨領袖的號召,因為他們已經(jīng)自覺地成為紳士,因而對于國家的道德引導負有責任。這種政治議論的結(jié)局,即166至184年對于黨人的迫害,又毫無疑問地增進了這些人的自覺性。尤其重要的是,它造成了大批善于辭令、精力旺盛、對政治感興趣而又不能擔任官職的人們。再也不能從人們的特性和相應的政治活動的標準來確定有教養(yǎng)紳士(士)的社會地位。許多社會地位很高的人物,包括反抗運動的領袖人物,沒有擔任官職,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機構(gòu)的成員。作為他們社團的領袖和他們培育的價值觀的支持者,他們唯一殘存的作用是在社會和文化方面。
按理來說,一旦被免職,鼓動者便無能為力了;因為在中央政府的心目中已經(jīng)失寵,他們影響的范圍將明顯地收縮到他們家鄉(xiāng)的城鎮(zhèn)。但是,沒有發(fā)生這種情形。黨人在沒有職務關系作為中介的情況下,保持他們在全國的聯(lián)系。即使“有教養(yǎng)紳士”以前不完全了解他們自己對于政府的獨立性,這一點現(xiàn)在已經(jīng)是人人都清楚了。
漢亡于公元220年,這個年代不標志社會和經(jīng)濟趨勢方面的任何變化。但是這個年代有助于觀察過去兩百年間發(fā)生的變化,因為北中國的兩個新統(tǒng)治者曹操(公元155—220年)和曹丕(公元186—226年)采取了正式承認社會結(jié)構(gòu)中的變化的政策。這一章指出兩個主要變化:第一,地方社會的改組和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調(diào)整;第二,上層階級這一在政治上和社會上起著重要作用、不依賴官府——它的成員可以去任職——的社會集團擴大和加強了。
曹操采用建立大規(guī)模農(nóng)業(yè)戍屯軍(屯田)的辦法來對待已經(jīng)變化的農(nóng)業(yè)的社會基礎。這種制度承認兩種發(fā)展。第一種發(fā)展是貧苦農(nóng)民不愿意或不能回到荒廢的田地上去自己謀生。因為必需求助于掌握社會、經(jīng)濟和政治權(quán)力的人們的保護,他們不得不犧牲自己的若干利益和放棄自己的許多自由,以換取自己的安全或幻想的安全。為了使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迅速恢復到戰(zhàn)前水平,曹操或者鼓勵地主把他們的依附者安置在荒廢的土地上,或者利用政府的力量把無地農(nóng)民集中起來,組成一些聚落,把他們作為國家依附農(nóng)民安置下來。這兩種方針他兼而用之。李典(盛年期190—210年)擁有3000余名依附親屬和追隨者,他被鼓勵把他們安置在河北南部遺棄的土地上。[50] 在其他地區(qū),移居者是由政府分配到那里的半復員的士兵。
導致這種安置政策的第二種發(fā)展是政府需要增加除人頭稅之外的歲入。忽視大莊園主的經(jīng)濟和社會實力(他們能夠全面抗稅,同時把大部分稅收轉(zhuǎn)嫁到個體農(nóng)民身上),簡直等于減少收入。曹操卻另有辦法,他模仿莊園主,像他們那樣雇用佃戶和依附者來獲得收入。因此,即使不能完全控制豪右,稅吏對他們的財產(chǎn)和田產(chǎn)又無能為力,政府仍然能夠從“官田”上獲得固定收入。[51]
曹操和曹丕鑒于上層階級結(jié)構(gòu)的變化,改革了官員招收制度。這種新制度叫做九品中正,后來因它使得名門豪族出身的人們享有莫大優(yōu)惠的貴族偏向而聞名。但是,起初它對于上層階級的自治似乎是一種讓步。地方輿論關于個別人的一致意見被認為是挑選公職人員的適當?shù)母鶕?jù)。[52] 在每個郡縣,地方上一位聲望很高的人物負責對當?shù)丶澥堪凑掌洳鸥珊驼钡拿麣膺M行評價。政府就按照這些評價來任命公職人員,因而默認上層階級自行吸收成員和自行證明合格。在以前的半個多世紀期間,各級官員由于害怕主要文人學士和有教養(yǎng)紳士的嘲笑,他們的行為還有某種范圍的克制。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他們評價的合法性得到承認,但是他們一旦擔任重要職務,他們同時被授予選拔不受評論的候選人的責任。
?。?] 從村社的角度或者從村社關系的角度討論這個問題的日本學者幾乎都認為這些變化是當然的。簡短的英文討論見平中苓次:《田租》,第67—69頁。也見以上第10章。廣泛的分析見好并隆司:《秦漢帝國史研究》(東京,1978),第33—36、123—158頁。也見增淵龍夫:《中國古代的社會與國家》(東京,1960);川勝義雄:《漢末的抵抗運動》,《東洋史研究》, 25∶4 (1967),第386—413頁;五井直弘:《后漢王朝和豪族》,第403—444頁。采用馬克思主義分析法的中國學者常常用類似的方法進行論述。見賀昌群:《漢唐土地所有制》,第131—211頁。
?。?] 《后漢書》卷七七,第2489頁。關于蠻橫的地方血緣集團更多的例子,見瞿同祖:《漢代社會結(jié)構(gòu)》,杜敬軻編(西雅圖和倫敦,1972),第455—459頁。
?。?] 《隸釋》卷三,第4—9頁。
[4] 見以上第5章《叛亂與戰(zhàn)爭》;第16章《漢代末年民間的道教》。
?。?] 霍華德·利維:《黃巾教和漢末的叛亂》,《美國東方學會會刊》,76∶4(1956),第214—227頁;石泰安:《論公元2世紀道教的政治宗教運動》,載《通報》,50(1963),第1—78頁;關于這些運動中宗教和思想的含意,見以下第16章《漢代末年民間的道教》。
[6] 《三國志·魏書八》,第263頁以下。也見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 關于這個問題,見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1955),第3—29頁;見賀昌群關于這個問題的評論:《關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載《歷史研究》,1956.11,第89—100頁。
?。?] 見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東京,1955),第443—450頁。
[9] 《三國志·蜀書一》卷三一,第866頁;《三國志·蜀書十一》卷四一,第1007頁;《三國志·魏書十一》卷五六,第1309頁。
[10] 例如,見《三國志·魏書十一》卷十一,第340—341頁,關于田疇(公元169—214年)的功績:他把五千余戶避難家庭組織起來,贏得它們的父老贊成二十余條法律。
[11] 關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劉節(jié)專橫行為的企圖,見《三國志·魏書十二》卷十二,第386—387頁。
?。?2] 關于這種區(qū)別,見楊聯(lián)陞:《東漢的豪族》;宇都宮清吉:《漢代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第405—472頁;賀昌群:《漢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頁;五井直弘:《后漢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漢代社會結(jié)構(gòu)》,第63—249頁。
?。?3] 《全后漢文》卷十三,第5頁?;缸T著作殘篇譯文載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論〉及桓譚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關于引證的這節(jié)文字,見第15—16頁。
?。?4] 見《風俗通義》卷三至五。關于《后漢書》中復述軼事的傳記的例子,也可在《風俗通義》中找到,見《后漢書》卷五三,第1746—1750頁;《后漢書》卷三九,第1294—1295頁;《風俗通義》卷三,第8頁;卷五,第10、11頁;卷四,第11頁。
?。?5] 《后漢書》卷二七,第930—931頁。
[16] 《后漢書》卷四一,第1477頁。
?。?7] 《論衡》三十(《自紀篇》),第1196頁以下。(??耍骸墩摵狻返?卷,第80頁)。
[18] 《后漢書》卷四九,第1629頁。
[19] 《論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謝短篇》),第535—577頁(福克:《論衡》第2卷,第56—85頁)。
?。?0] 《論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頁(??耍骸墩摵狻返?卷,第65卷)。
?。?1] 《潛夫論》八(《交際篇》),第335、337頁以下。
[22] 《潛夫論》一(《論榮篇》),第34—35頁。關于丹,見高本漢:《書經(jīng)》,載《法國遠東學院學報》,22(1950),第11頁。
[23] 原書缺注?!g者
[24] 《后漢書》卷十八,第675頁以下;《后漢書》卷四一,第1395—1403頁。
?。?5] 《后漢書》卷五八,第1865頁。于定國生活于公元前1世紀中葉;《后漢書》卷七一,第3041頁以下。
[26] 《后漢書》卷四八,第1614頁;《后漢書》卷三一,第1109頁;《后漢書》卷六七,第223頁。
?。?7] 《后漢書》卷四六,第1543—1546頁。
?。?8] 埃伯里:《后漢石刻碑文》。
?。?9] 《隸釋》卷五,第15—23頁。
[30] 《后漢書》卷二四,第838頁;《后漢書》卷四五,第1525—1527頁。
?。?1] 《隸釋》卷十二,第7—8頁。
?。?2] 《后漢書》卷三五,第1207頁。
?。?3] 《隸釋》卷一,第1—4、8—13頁。
[34] 《兩漢金石記》卷十二,第1—7頁。
?。?5] 《兩漢金石記》卷十一,第11—17頁。
?。?6] 三份發(fā)起人名單中(每一份包括100多個姓名),只列舉姓蘇、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于這些姓名不如在這里沒有列舉的李、楊、王、張那樣普遍,他們可能是真正的親戚。
?。?7] 關于詳細情形,見埃伯里:《后漢時期庇護人-被保護人的關系》,載《美國東方學會會刊》,103∶3(1983),第533—542頁。
?。?8] 《中論》B,第23頁。
?。?9] 《隸釋》卷七,第1—2、4—7頁;《隸釋》卷十一,第1—6頁;《隸續(xù)》卷十二,第5—8、18—21頁。
?。?0] 《風俗通義》卷三,第2頁。
?。?1] 余英時在《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新思潮》中從思想史的觀點討論了這個問題,《新亞學報》,4∶1(1959),第25—144頁。
[42] 《隸釋》卷五,第5—7頁。
?。?3] 引文系根據(jù)英文回譯?!g者
?。?4] 《隸釋》卷九,第9—12頁。
[45] 《后漢書》卷四三,第1487頁;《后漢書》卷四八,第1597頁;《三國志》卷十六(魏書十六),第54頁(見裴松之的注釋)。
?。?6] 關于學習制度的確立,見以下第14章《學派的發(fā)展和官學》。
[47] 《全后漢文》卷八三,第10—11頁。
?。?8] 見以上第5章《大放逐(黨錮之禍)》。
?。?9] 關于王粲,見《三國志》卷二一(魏書卷二一),第597頁以下。這些后漢著作沒有一部完整地保存下來,但是其中的片斷被大量地引證于其他史書,特別是裴松之的《三國志》注和劉峻的《世說新語》注;關于《英雄記》的引文,見《后漢書》卷七四上,第2373頁,注1;第2374頁,注2;第2375頁,注3;關于《漢末名士錄》的引文,見《后漢書》卷七四上,第2376頁,注2。關于《三國志》,見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國志》(堪培拉,1970);關于《世說新語》,見理查德·馬瑟:《世說新語》(明尼阿波利斯,1976)。
?。?0] 《三國志》卷十八(魏書十八),第533—534頁。
?。?1] 關于這種政策,見馬克·埃爾文:《中國過去的模式》(倫敦,1973),第35—41頁。
?。?2] 關于這種制度,見唐納德·霍爾茲曼:《中世紀中心制度的起源》,載《高等實驗學院論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