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認為所有影響社會地位升降的阻礙已在宋朝(960—1279年)有相當大的削弱。也就是說,在宋代,較高的社會地位是通過科舉或運用其他個人能力而獲得的個人成就。以前靠家族的巨大財富和顯赫地位來保證世代相傳的精英身份與政治地位的模式,到了宋代已讓位于更符合儒家開放社會的理想:進入上層社會圈子是通過個人努力,這些人來自更廣闊的社會基層,官階不是世襲的,這在社會上起主導作用。[1]
更新的學術成果對以上學術觀點有所修正,但沒有否定它。這一開放社會的理想對社會意識產生的影響是生動深刻的,其影響的程度,比對東、西方其他前近代社會的影響都大。在蒙古征服前的中國社會,已經沒有命中注定的貴族,沒有法律上享有特權或被剝奪了權利的封閉的階級,沒有哪個階級的人根本無權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成為官員,也沒有哪一部分人口被系于一定的土地或職業(yè)而不得流動。當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形,不論是社會頂層還是底層,肯定有少數例外,但不是主要的。人們普遍認為是生活在一個開放的社會里;無論城市還是農村,貧窮還是富貴,官員還是百姓,這一認識都是對社會理想和社會行為的有力推動。
由于宋代的紳士階層享有國家給予他們的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最大程度的社會聲望與利益,因此他們毫不懷疑自己是社會與政府的理所當然的引路人。他們受益于復興的儒家,即理學;歷經三個世紀,儒家戰(zhàn)勝了它的競爭對手佛、道兩家,確定了自己無可爭辯的穩(wěn)固地位。
學者和官員們被稱之為“儒”,包括那些有望當官、實際當官和已經引退了的人物。儒在中國歷史這一時期是指接受孔孟之教或是有文化修養(yǎng)的人;在宋代社會,個人最高的獎賞、最大的滿足是成為儒?!叭濉边@個詞不僅限于紳士階層,最受尊重的畫家是儒士藝術家,最有知識的醫(yī)生是儒醫(yī),甚至軍事將領也努力爭取得到儒將的稱呼(但宋朝的軍事力量卻沒有明顯的加強)。國家通過各種法律、經濟以及制度上的調整,承認并鼓勵這一趨勢。這一自然形成的社會領袖集團因此而與宋朝的存亡有最大的利害關系。他們發(fā)現他們的理想在中國北部甚至得到外族征服者女真金朝的有力支持。即使當北方已落入蒙古人的先遣部隊手中時,南宋儒士們的心中仍充滿自信。而在蒙古征服所帶來的社會變化中,他們喪失的最多,感到的痛苦也最大。[2]
草原游牧社會的組織是迥然不同的。雖然從實踐上看,有能力的軍事領導人大可派上用場,因而使得精英圈子相對來說是對有非常能力的人開放的,但他們的部落軍事社會是按以下的原則和理想組織起來的:封閉的社會階層,世襲的特權(即使最初是憑個人功績掙得的),世代相承的職業(yè)和地位,以及根據實際的或者傳說的血統(tǒng)把人們分為不同類別。蒙古人將這樣一種社會制度帶到中國,并力圖以此為其征服者的利益服務。
在一定程度上蒙古人的理想與他們的現實也是有差距的,但是他們對社會的期望卻與漢人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征服民族帶來了如此不同的組織社會的經驗,使處在征服民族統(tǒng)治之下的那一社會發(fā)展階段的漢人受到的震驚比以往中國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大。元代社會史可引出許多有興趣的問題,比如經過不斷的修正,蒙古人是怎樣將自己的統(tǒng)治經驗運用于統(tǒng)治中國的,他們的主張在中國社會得到實施的范圍究竟有多大,漢人是如何抵制和適應蒙古人的統(tǒng)治原則的,這個前所未有的環(huán)境給中國的社會基礎帶來的持久變化究竟達到了何種程度。
元朝是處于漢人統(tǒng)治的宋朝與漢人重建統(tǒng)治的明朝之間的外族統(tǒng)治時期。明初的政治格局同宋代的對比是極其強烈的,這一點十分明顯;人們可以將這種現象解釋為相當程度上蒙古人統(tǒng)治的累積性結果。但是中國社會的結構或精神所經歷的深刻而持久的變革,除去其中的某些變化(并不是所有的變化都是機能失調或阻礙生產的)可以觀察到影響外,就遠不是那么清楚了??梢钥隙ǎ瑵h人中的許多文化精英對元朝統(tǒng)治給他們所崇尚的社會與政治生活模式帶來的中斷是痛苦的,但與此同時,他們又強烈地傾向于將注意力集中到理想的形式與中國歷史的連續(xù)性上,從而忽視或低估這種中斷的累積性后果。重復一遍我們先前談到的一點,我們在閱讀當時人的感想時必須格外謹慎,要加以分析。
經歷了1215年至1234年間對中國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后不久,蒙古人在中國的統(tǒng)帥就在大汗窩闊臺(1229—1241年在位)與蒙哥(1251—1259年在位)遙控下,開始醞釀一套方案來區(qū)分征服者與被征服者,并剝削后者以支持他們在歐亞大陸的作戰(zhàn)?!斑M行括戶是蒙古人努力動員帝國中定居地區(qū)人力財力的關鍵,戶口登記的目的在于便利賦稅的征調,識別有技能的工匠以及征兵的需要?!保?] 為了管理財政而進行戶口登記的主張來自漢人,蒙古人最初知道這項措施很可能是在與哈剌契丹(西遼)接觸的時候。女真征遼時西逃的漢化契丹人在12世紀初創(chuàng)立了西遼,而中國新疆的畏兀兒人給哈剌契丹和13世紀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4]
在中國,蒙古人采用了他們自己的統(tǒng)治方法和他們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系統(tǒng)。在征服中國的最初幾十年中,他們應用的原則與他們在其他地區(qū)進行征服時的原則別無二致:把被俘的人民與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們的戰(zhàn)利品,僅僅是一筆財產,因而將其淪為奴隸。戰(zhàn)場上進行掠奪是蒙古士兵的權利。地產連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統(tǒng)統(tǒng)被當作賞賜而獎給軍事將領和統(tǒng)治者的親信。由主要軍事首領構成的最高階層,其賞賜形式是封地,諸王也經常得到封地。
在進行征服的游牧社會內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領導地位,但他們在建立帝國的過程中迅速地接納了許多合作者。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時,蒙古人的戰(zhàn)爭機器中已經包括了很多內亞和西亞人(色目人),這些人并不是來自蒙古草原游牧部落,而是來自廣大的沙漠綠洲中的定居社會或者其他一些國家。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被迫合作的,另外一些則是自愿地與蒙古人結合起來。他們之中不少人作為偉大征服事業(yè)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權地位,并承擔著責任與義務。在漢文記載中,他們被稱作諸國人或色目人(各色各目之人)。這些詞語譯成英語時常常被不太嚴格地寫作“西亞人”,因為他們中的大多數實際上屬于中國以西地區(qū)的各民族。
在這些色目人中,數量與作用都占優(yōu)勢的是畏兀兒人。早在1209年成吉思汗尚未用強制方法兼并他們時,他們就自愿地宣布自己為屬國,從而與蒙古人之間有了一種特殊的關系。[5] 畏兀兒人曾于8、9世紀創(chuàng)立過一個強大的游牧國家,那時他們與唐朝的關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敵對。9世期中期他們被迫西遷至中國新疆,此后又幾經輾轉。他們在富庶的綠洲耕作、經商,成為定居民族。他們也開始放棄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聶思脫里教),13世紀時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蘭教。
畏兀兒人本身具有豐富的漢人行政管理的知識,他們成為經商、理財及文官政府機構中的專家,在他們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漢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遼國服務。他們采用從敘利亞文發(fā)展而來的一套字母書寫自己的突厥語,從而有了文字。畏兀兒人作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讀寫技術的專家,與蒙古人建立了緊密的關系,這一關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賴他們的幫助來統(tǒng)治中國。在歸入色目人的20個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兒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國法律上承認的第二等人。隨著蒙古人對北部中國的兼并和其后對整個中國的占領,又在法律上出現了另外兩等人。在蒙古人統(tǒng)治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劃分在范圍上有了定義并被宣布為永久性的,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統(tǒng)治下都未曾有過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內,有兩千多萬定居人口,主要是華北的漢人,也有西夏的黨項人、渤海人、高麗人以及中國北方的其他居民,都處于蒙古人的統(tǒng)治之下。[6]
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這些新被征服的屬民被稱為“漢人”。而對于漢人來說,這個詞本身指的則是整個漢文化共同體或漢民族共同體;當時在法律上被稱為漢人的蒙古屬民中的絕大部分當然也是漢人。但是這個詞又被用來指所有曾經在中國北方的金朝統(tǒng)治下的屬民,不管他們是不是漢族,也不管他們是不是游牧民。[7] 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隨之被規(guī)定下來,這就是“南人”,它專指5000萬以上的南宋遺民。[8]
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統(tǒng)治中國的初期,蒙古人試圖通過頒布法律來創(chuàng)建一種與漢人的社會結構、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會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按種族集團分為四等,似乎并沒有系統(tǒng)地正式宣布過。但是即使在對人數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種機構的設置和為實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項規(guī)定,都已充分考慮了這些區(qū)別,并且從法律上加以強化。它們確實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個世紀之后元朝滅亡為止。這些規(guī)定被歧視性地用于所有與國家有關的規(guī)范人民生活的各項事務中:它們能影響賦役,決定選派官員的資格條件,決定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時的不同權利、特權和量刑輕重,確定可否免除義務,同時,這些規(guī)定還可作為授予各種特權的基礎。在這個制度中前兩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與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帶給士大夫的特權與優(yōu)待相當,但文官的地位要經過科舉成功才能贏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慮個人成就,它是世襲的,在原則上一切個人或家庭都逃脫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從統(tǒng)治者的角度來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維護統(tǒng)治者利益的一種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賴的合作者的幫助并給其獎勵,使他們擔當起基本的軍政任務,而讓被征服者保持服從的地位,不構成威脅。當蒙古人還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規(guī)模的征服時,為了處理從未有過的繁多緊迫行政事務,他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這個過程中,四等人的制度產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奪為目的時,它代表了一種進步,因為它體現了某種感性認識:對組成社會的各個集團,應在作用與義務、獎勵與責任等方面給予明確劃分。
我們看待四等人這一制度,應將它與蒙古人實行的頗為復雜的戶計制度聯系起來。[9] 戶計制度這一手段既是種族社會四等人制度的補充,又是它的延伸。戶計制度是將蒙古人及其所有屬民都以一定職業(yè)按戶劃分。最重要的是它將被征服人口,特別是漢族,不管屬于漢人還是屬于南人,都根據他們對于統(tǒng)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類。有一個學者列出了83種戶計的表格。[10] 這些分類標明了特殊的技藝與生產功能,為的是保證這些劃定了戶計的后代能夠繼續(xù)他們各自的職業(yè)。這在中國制度史上是沒有先例的。在這兒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游牧的完全軍事化的部落社會。有選擇地采用各種建議與經驗,就能夠在管理一個全然不同的社會時,創(chuàng)造出一種十分復雜的、有關社會地位與生產功能的制度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雖然四等級社會階級制度以及對不同行業(yè)戶籍的確定在對社會尤其是對社會變革的認識上是短視的,但它們仍代表了一種并非無足輕重的成就。我們應當從蒙古歷史的基礎以及在中國社會史的范圍內對此加以評價。[11]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元朝強加的社會階層以及世代相襲的職業(yè)、地位的企圖并沒有成功地實現,也許它不可能成功地實現;也沒有積極地加以維持,因為它顯然違反常規(guī)??墒撬⑽幢环艞墶K棺詈玫男姓芾砣藛T遇挫,使被統(tǒng)治者惱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礙,可是卻一直捱到了元朝滅亡,甚至還影響了隨之而來的明代制度的發(fā)展。
但是我們此處的興趣是要理解元朝統(tǒng)治的所有特殊條件是如何影響漢人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組成的兩級特權階層壟斷了通過社會地位與權力而獲得的利益,這直接沖擊了舊的具有學問與修養(yǎng)的漢人精英階層的存在,沖擊了他們在政治與社會上作為領袖的傳統(tǒng)。對此,他們的反應不盡相同,從苦澀的報怨與蔑視,到猶豫地或被動地接受。但是,最終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接受了元朝統(tǒng)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較為屈辱的環(huán)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敵他們的人的低級助手。
在漢人儒士適應調整過程中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外族上層掌握真正權力的現實,既沒有消除中國社會對文人的崇尚,也沒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來屬于社會上層的那些人的經濟實力。就是說,漢人士大夫們盡管與高官無緣,但仍舊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會的領袖。只要翻一翻當時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干擾老百姓心目中所認為的社會精英“應有的”資格。那些擁有土地或靠經商致富的漢人在蒙古人統(tǒng)治北方的最初幾十年雖然被沒收了財產,但是有很多事例說明,到忽必烈時期他們財產的安全程度與宋朝統(tǒng)治時相比并無明顯的降低。
事實上,在13世紀最后幾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統(tǒng)治制度化了的新條件下,同時存在著兩個精英集團:一個是法律上的,另一個是事實上的。一開始,前者得勢,后者心理上受到極大壓抑,物質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剝奪。但是對于舊有的漢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損較重的北方的,還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損較輕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沒有任何消滅他們的企圖,也沒想對社會秩序進行革命。原來的漢人精英被迫適應粗暴的、不舒服的環(huán)境,而且大多數人都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還事業(yè)有成。但也有不少人作為個人而不是有組織的政治陰謀分子,對這種征服進行嘲諷,不承認元朝。更多的則是消極抵抗或隱居不出,成為傳說或神話的題材。[12] 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產生了一種強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紀70年代忽必烈的軍隊征服南宋疆域時,精忠報國的精神表現得尤為強烈。
有一個流傳甚久但卻缺乏充分根據的說法是忽必烈征服時期強加給中國社會的“十類劃分”。根據傳說,蒙古人和色目人當然優(yōu)于漢人而不在這個系統(tǒng)之內。頭兩類為官和吏,第八類是妓,儒為第九類,丐被劃為第十類,是社會上最低下的一類人。半個世紀之前,有人做了明確的論證:雖被經濟上的不穩(wěn)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壓抑所困擾,中國社會等級中事實上的精英,在社會中仍是一個優(yōu)越的階層。[13] 他們不再可能通過科舉考試取得地位、官職和財富。他們被迫與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現出各種高尚的與不那么高尚的動機。但是漢人儒士在蒙古統(tǒng)治下存在下來了,并保留了他們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時代的壓力與機會下不是完全沒有改變。
必須指出,盡管社會的四等級制度沒有消滅以前存在的中國精英階層,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國人都降到一個低下的經濟水平上,但這一制度也沒有保證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獲得優(yōu)越的經濟地位。盡管他們在法律上保有許多種特權,但這兩類上等人中的經濟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貧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漢人。他們中的富人自然和與他們相當的漢人結為聯盟,而他們中的窮人也像處于低下階層的漢人那樣忍受著同樣的貧困。
蒙古人有關民族歧視的規(guī)定的一個主要后果(雖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漢人精英的賦閑或無所事事這樣一種大環(huán)境,但卻沒有破壞這個集團的群體意識和內聚力。蒙古人是想將漢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職位之外,不讓文官系統(tǒng)成為不能控制的漢人行動的舞臺。至于這個漢人精英集團在失去了他們社會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舊在社會上作為精英集團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關心的了。
有元一代,僅僅有很少的幾個漢人曾在政府中任較高的官職。終于,做如此嘗試的漢人越來越少了。按漢人的標準有資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數人對于不允許他們獻身于仕途感到泄氣。政府的各機構同時設兩個長官,較高的職位與權力都給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對他們并不要求具備實際的資格,而這些資格卻是等而下之的漢人通常必須具備的。
如同那些嚴格的等級規(guī)定導致了漢人精英的漠不關心一樣,在這一環(huán)境下的公眾生活也是冷漠的。一方面,從傳統(tǒng)的觀點來看,它扭曲了官場的組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認為是儒士的人改變了對職業(yè)的選擇,很多人不得不轉而去從事各種本不愿從事的職業(yè)。其中那些能夠負擔得起閑散生活開支的人常常鉆進藝術、學術和經典作品中去,或者是過著醉生夢死的生活。當然,更多的人負擔不起過這樣的生活,他們必須找工作。他們有文化,可以去從事某些卑微的職業(yè),如當職員、教師、醫(yī)生、算命先生,或者從事更低下的職業(yè)。一些人皈依佛教或道教,縱使不出家的話,他們也與當地的宗教組織保持著聯系。當把作官作為惟一的職業(yè)理想而“暫時”不能實現時,當這種標準的認識影響因此而削弱時,元代那些想當而當不上士大夫的人往往會有奇怪的失落感。
?。?] 對宋代的最精辟的描述,見[433]佐伯富、竺沙雅章:《宋代的新文化》。
?。?] [854]見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
?。?] [13]托馬斯·T.愛爾森:《13世紀的元朝和吐魯番的畏兀兒人》,第262頁。
?。?] [13]愛爾森:《13世紀的元朝和吐魯番的畏兀兒人》,第246—248頁。亦見[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128—135頁。
[5] [13]愛爾森:《13世紀的元朝和吐魯番的畏兀兒人》;[398]羅依果:《蒙古統(tǒng)治下的突厥人:13—14世紀突厥與蒙古關系初探》。畏兀兒人的首領早在1204年就已得到蒙古人的寵信。
?。?] 本章前面已提到1207年金朝在籍人口超過5000萬,其中不少于一半的人口在元朝初年的戶口統(tǒng)計中被計入戶籍。
[7] [674]錢大昕:《十駕齋養(yǎng)新錄》,卷9,第205—206頁,“漢人八種”,指出在漢人下包括8個種族集團。
?。?] [828]姚從吾:《忽必烈汗對于漢化態(tài)度的分析》。
?。?] [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13—18頁。
?。?0] [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197—216頁。
?。?1] [874]蒙思明的《元代社會階級制度》發(fā)表在50年前,但至今還未被新成
?。?2] [320]牟復禮:《元代的儒家隱士》。
?。?3] [874]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下同。
更新的學術成果對以上學術觀點有所修正,但沒有否定它。這一開放社會的理想對社會意識產生的影響是生動深刻的,其影響的程度,比對東、西方其他前近代社會的影響都大。在蒙古征服前的中國社會,已經沒有命中注定的貴族,沒有法律上享有特權或被剝奪了權利的封閉的階級,沒有哪個階級的人根本無權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成為官員,也沒有哪一部分人口被系于一定的土地或職業(yè)而不得流動。當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形,不論是社會頂層還是底層,肯定有少數例外,但不是主要的。人們普遍認為是生活在一個開放的社會里;無論城市還是農村,貧窮還是富貴,官員還是百姓,這一認識都是對社會理想和社會行為的有力推動。
由于宋代的紳士階層享有國家給予他們的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最大程度的社會聲望與利益,因此他們毫不懷疑自己是社會與政府的理所當然的引路人。他們受益于復興的儒家,即理學;歷經三個世紀,儒家戰(zhàn)勝了它的競爭對手佛、道兩家,確定了自己無可爭辯的穩(wěn)固地位。
學者和官員們被稱之為“儒”,包括那些有望當官、實際當官和已經引退了的人物。儒在中國歷史這一時期是指接受孔孟之教或是有文化修養(yǎng)的人;在宋代社會,個人最高的獎賞、最大的滿足是成為儒?!叭濉边@個詞不僅限于紳士階層,最受尊重的畫家是儒士藝術家,最有知識的醫(yī)生是儒醫(yī),甚至軍事將領也努力爭取得到儒將的稱呼(但宋朝的軍事力量卻沒有明顯的加強)。國家通過各種法律、經濟以及制度上的調整,承認并鼓勵這一趨勢。這一自然形成的社會領袖集團因此而與宋朝的存亡有最大的利害關系。他們發(fā)現他們的理想在中國北部甚至得到外族征服者女真金朝的有力支持。即使當北方已落入蒙古人的先遣部隊手中時,南宋儒士們的心中仍充滿自信。而在蒙古征服所帶來的社會變化中,他們喪失的最多,感到的痛苦也最大。[2]
草原游牧社會的組織是迥然不同的。雖然從實踐上看,有能力的軍事領導人大可派上用場,因而使得精英圈子相對來說是對有非常能力的人開放的,但他們的部落軍事社會是按以下的原則和理想組織起來的:封閉的社會階層,世襲的特權(即使最初是憑個人功績掙得的),世代相承的職業(yè)和地位,以及根據實際的或者傳說的血統(tǒng)把人們分為不同類別。蒙古人將這樣一種社會制度帶到中國,并力圖以此為其征服者的利益服務。
在一定程度上蒙古人的理想與他們的現實也是有差距的,但是他們對社會的期望卻與漢人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征服民族帶來了如此不同的組織社會的經驗,使處在征服民族統(tǒng)治之下的那一社會發(fā)展階段的漢人受到的震驚比以往中國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大。元代社會史可引出許多有興趣的問題,比如經過不斷的修正,蒙古人是怎樣將自己的統(tǒng)治經驗運用于統(tǒng)治中國的,他們的主張在中國社會得到實施的范圍究竟有多大,漢人是如何抵制和適應蒙古人的統(tǒng)治原則的,這個前所未有的環(huán)境給中國的社會基礎帶來的持久變化究竟達到了何種程度。
元朝是處于漢人統(tǒng)治的宋朝與漢人重建統(tǒng)治的明朝之間的外族統(tǒng)治時期。明初的政治格局同宋代的對比是極其強烈的,這一點十分明顯;人們可以將這種現象解釋為相當程度上蒙古人統(tǒng)治的累積性結果。但是中國社會的結構或精神所經歷的深刻而持久的變革,除去其中的某些變化(并不是所有的變化都是機能失調或阻礙生產的)可以觀察到影響外,就遠不是那么清楚了??梢钥隙ǎ瑵h人中的許多文化精英對元朝統(tǒng)治給他們所崇尚的社會與政治生活模式帶來的中斷是痛苦的,但與此同時,他們又強烈地傾向于將注意力集中到理想的形式與中國歷史的連續(xù)性上,從而忽視或低估這種中斷的累積性后果。重復一遍我們先前談到的一點,我們在閱讀當時人的感想時必須格外謹慎,要加以分析。
經歷了1215年至1234年間對中國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后不久,蒙古人在中國的統(tǒng)帥就在大汗窩闊臺(1229—1241年在位)與蒙哥(1251—1259年在位)遙控下,開始醞釀一套方案來區(qū)分征服者與被征服者,并剝削后者以支持他們在歐亞大陸的作戰(zhàn)?!斑M行括戶是蒙古人努力動員帝國中定居地區(qū)人力財力的關鍵,戶口登記的目的在于便利賦稅的征調,識別有技能的工匠以及征兵的需要?!保?] 為了管理財政而進行戶口登記的主張來自漢人,蒙古人最初知道這項措施很可能是在與哈剌契丹(西遼)接觸的時候。女真征遼時西逃的漢化契丹人在12世紀初創(chuàng)立了西遼,而中國新疆的畏兀兒人給哈剌契丹和13世紀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4]
在中國,蒙古人采用了他們自己的統(tǒng)治方法和他們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系統(tǒng)。在征服中國的最初幾十年中,他們應用的原則與他們在其他地區(qū)進行征服時的原則別無二致:把被俘的人民與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們的戰(zhàn)利品,僅僅是一筆財產,因而將其淪為奴隸。戰(zhàn)場上進行掠奪是蒙古士兵的權利。地產連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統(tǒng)統(tǒng)被當作賞賜而獎給軍事將領和統(tǒng)治者的親信。由主要軍事首領構成的最高階層,其賞賜形式是封地,諸王也經常得到封地。
在進行征服的游牧社會內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領導地位,但他們在建立帝國的過程中迅速地接納了許多合作者。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時,蒙古人的戰(zhàn)爭機器中已經包括了很多內亞和西亞人(色目人),這些人并不是來自蒙古草原游牧部落,而是來自廣大的沙漠綠洲中的定居社會或者其他一些國家。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被迫合作的,另外一些則是自愿地與蒙古人結合起來。他們之中不少人作為偉大征服事業(yè)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權地位,并承擔著責任與義務。在漢文記載中,他們被稱作諸國人或色目人(各色各目之人)。這些詞語譯成英語時常常被不太嚴格地寫作“西亞人”,因為他們中的大多數實際上屬于中國以西地區(qū)的各民族。
在這些色目人中,數量與作用都占優(yōu)勢的是畏兀兒人。早在1209年成吉思汗尚未用強制方法兼并他們時,他們就自愿地宣布自己為屬國,從而與蒙古人之間有了一種特殊的關系。[5] 畏兀兒人曾于8、9世紀創(chuàng)立過一個強大的游牧國家,那時他們與唐朝的關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敵對。9世期中期他們被迫西遷至中國新疆,此后又幾經輾轉。他們在富庶的綠洲耕作、經商,成為定居民族。他們也開始放棄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聶思脫里教),13世紀時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蘭教。
畏兀兒人本身具有豐富的漢人行政管理的知識,他們成為經商、理財及文官政府機構中的專家,在他們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漢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遼國服務。他們采用從敘利亞文發(fā)展而來的一套字母書寫自己的突厥語,從而有了文字。畏兀兒人作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讀寫技術的專家,與蒙古人建立了緊密的關系,這一關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賴他們的幫助來統(tǒng)治中國。在歸入色目人的20個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兒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國法律上承認的第二等人。隨著蒙古人對北部中國的兼并和其后對整個中國的占領,又在法律上出現了另外兩等人。在蒙古人統(tǒng)治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劃分在范圍上有了定義并被宣布為永久性的,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統(tǒng)治下都未曾有過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內,有兩千多萬定居人口,主要是華北的漢人,也有西夏的黨項人、渤海人、高麗人以及中國北方的其他居民,都處于蒙古人的統(tǒng)治之下。[6]
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這些新被征服的屬民被稱為“漢人”。而對于漢人來說,這個詞本身指的則是整個漢文化共同體或漢民族共同體;當時在法律上被稱為漢人的蒙古屬民中的絕大部分當然也是漢人。但是這個詞又被用來指所有曾經在中國北方的金朝統(tǒng)治下的屬民,不管他們是不是漢族,也不管他們是不是游牧民。[7] 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隨之被規(guī)定下來,這就是“南人”,它專指5000萬以上的南宋遺民。[8]
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統(tǒng)治中國的初期,蒙古人試圖通過頒布法律來創(chuàng)建一種與漢人的社會結構、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會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按種族集團分為四等,似乎并沒有系統(tǒng)地正式宣布過。但是即使在對人數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種機構的設置和為實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項規(guī)定,都已充分考慮了這些區(qū)別,并且從法律上加以強化。它們確實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個世紀之后元朝滅亡為止。這些規(guī)定被歧視性地用于所有與國家有關的規(guī)范人民生活的各項事務中:它們能影響賦役,決定選派官員的資格條件,決定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時的不同權利、特權和量刑輕重,確定可否免除義務,同時,這些規(guī)定還可作為授予各種特權的基礎。在這個制度中前兩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與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帶給士大夫的特權與優(yōu)待相當,但文官的地位要經過科舉成功才能贏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慮個人成就,它是世襲的,在原則上一切個人或家庭都逃脫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從統(tǒng)治者的角度來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維護統(tǒng)治者利益的一種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賴的合作者的幫助并給其獎勵,使他們擔當起基本的軍政任務,而讓被征服者保持服從的地位,不構成威脅。當蒙古人還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規(guī)模的征服時,為了處理從未有過的繁多緊迫行政事務,他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這個過程中,四等人的制度產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奪為目的時,它代表了一種進步,因為它體現了某種感性認識:對組成社會的各個集團,應在作用與義務、獎勵與責任等方面給予明確劃分。
我們看待四等人這一制度,應將它與蒙古人實行的頗為復雜的戶計制度聯系起來。[9] 戶計制度這一手段既是種族社會四等人制度的補充,又是它的延伸。戶計制度是將蒙古人及其所有屬民都以一定職業(yè)按戶劃分。最重要的是它將被征服人口,特別是漢族,不管屬于漢人還是屬于南人,都根據他們對于統(tǒng)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類。有一個學者列出了83種戶計的表格。[10] 這些分類標明了特殊的技藝與生產功能,為的是保證這些劃定了戶計的后代能夠繼續(xù)他們各自的職業(yè)。這在中國制度史上是沒有先例的。在這兒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游牧的完全軍事化的部落社會。有選擇地采用各種建議與經驗,就能夠在管理一個全然不同的社會時,創(chuàng)造出一種十分復雜的、有關社會地位與生產功能的制度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雖然四等級社會階級制度以及對不同行業(yè)戶籍的確定在對社會尤其是對社會變革的認識上是短視的,但它們仍代表了一種并非無足輕重的成就。我們應當從蒙古歷史的基礎以及在中國社會史的范圍內對此加以評價。[11]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元朝強加的社會階層以及世代相襲的職業(yè)、地位的企圖并沒有成功地實現,也許它不可能成功地實現;也沒有積極地加以維持,因為它顯然違反常規(guī)??墒撬⑽幢环艞墶K棺詈玫男姓芾砣藛T遇挫,使被統(tǒng)治者惱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礙,可是卻一直捱到了元朝滅亡,甚至還影響了隨之而來的明代制度的發(fā)展。
但是我們此處的興趣是要理解元朝統(tǒng)治的所有特殊條件是如何影響漢人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組成的兩級特權階層壟斷了通過社會地位與權力而獲得的利益,這直接沖擊了舊的具有學問與修養(yǎng)的漢人精英階層的存在,沖擊了他們在政治與社會上作為領袖的傳統(tǒng)。對此,他們的反應不盡相同,從苦澀的報怨與蔑視,到猶豫地或被動地接受。但是,最終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接受了元朝統(tǒng)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較為屈辱的環(huán)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敵他們的人的低級助手。
在漢人儒士適應調整過程中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外族上層掌握真正權力的現實,既沒有消除中國社會對文人的崇尚,也沒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來屬于社會上層的那些人的經濟實力。就是說,漢人士大夫們盡管與高官無緣,但仍舊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會的領袖。只要翻一翻當時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干擾老百姓心目中所認為的社會精英“應有的”資格。那些擁有土地或靠經商致富的漢人在蒙古人統(tǒng)治北方的最初幾十年雖然被沒收了財產,但是有很多事例說明,到忽必烈時期他們財產的安全程度與宋朝統(tǒng)治時相比并無明顯的降低。
事實上,在13世紀最后幾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統(tǒng)治制度化了的新條件下,同時存在著兩個精英集團:一個是法律上的,另一個是事實上的。一開始,前者得勢,后者心理上受到極大壓抑,物質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剝奪。但是對于舊有的漢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損較重的北方的,還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損較輕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沒有任何消滅他們的企圖,也沒想對社會秩序進行革命。原來的漢人精英被迫適應粗暴的、不舒服的環(huán)境,而且大多數人都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還事業(yè)有成。但也有不少人作為個人而不是有組織的政治陰謀分子,對這種征服進行嘲諷,不承認元朝。更多的則是消極抵抗或隱居不出,成為傳說或神話的題材。[12] 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產生了一種強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紀70年代忽必烈的軍隊征服南宋疆域時,精忠報國的精神表現得尤為強烈。
有一個流傳甚久但卻缺乏充分根據的說法是忽必烈征服時期強加給中國社會的“十類劃分”。根據傳說,蒙古人和色目人當然優(yōu)于漢人而不在這個系統(tǒng)之內。頭兩類為官和吏,第八類是妓,儒為第九類,丐被劃為第十類,是社會上最低下的一類人。半個世紀之前,有人做了明確的論證:雖被經濟上的不穩(wěn)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壓抑所困擾,中國社會等級中事實上的精英,在社會中仍是一個優(yōu)越的階層。[13] 他們不再可能通過科舉考試取得地位、官職和財富。他們被迫與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現出各種高尚的與不那么高尚的動機。但是漢人儒士在蒙古統(tǒng)治下存在下來了,并保留了他們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時代的壓力與機會下不是完全沒有改變。
必須指出,盡管社會的四等級制度沒有消滅以前存在的中國精英階層,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國人都降到一個低下的經濟水平上,但這一制度也沒有保證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獲得優(yōu)越的經濟地位。盡管他們在法律上保有許多種特權,但這兩類上等人中的經濟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目人陷于貧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漢人。他們中的富人自然和與他們相當的漢人結為聯盟,而他們中的窮人也像處于低下階層的漢人那樣忍受著同樣的貧困。
蒙古人有關民族歧視的規(guī)定的一個主要后果(雖然不是有意的),是造成了漢人精英的賦閑或無所事事這樣一種大環(huán)境,但卻沒有破壞這個集團的群體意識和內聚力。蒙古人是想將漢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職位之外,不讓文官系統(tǒng)成為不能控制的漢人行動的舞臺。至于這個漢人精英集團在失去了他們社會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舊在社會上作為精英集團而存在,就不是蒙古人的政治策略所關心的了。
有元一代,僅僅有很少的幾個漢人曾在政府中任較高的官職。終于,做如此嘗試的漢人越來越少了。按漢人的標準有資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數人對于不允許他們獻身于仕途感到泄氣。政府的各機構同時設兩個長官,較高的職位與權力都給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對他們并不要求具備實際的資格,而這些資格卻是等而下之的漢人通常必須具備的。
如同那些嚴格的等級規(guī)定導致了漢人精英的漠不關心一樣,在這一環(huán)境下的公眾生活也是冷漠的。一方面,從傳統(tǒng)的觀點來看,它扭曲了官場的組成;另一方面,它使那些自認為是儒士的人改變了對職業(yè)的選擇,很多人不得不轉而去從事各種本不愿從事的職業(yè)。其中那些能夠負擔得起閑散生活開支的人常常鉆進藝術、學術和經典作品中去,或者是過著醉生夢死的生活。當然,更多的人負擔不起過這樣的生活,他們必須找工作。他們有文化,可以去從事某些卑微的職業(yè),如當職員、教師、醫(yī)生、算命先生,或者從事更低下的職業(yè)。一些人皈依佛教或道教,縱使不出家的話,他們也與當地的宗教組織保持著聯系。當把作官作為惟一的職業(yè)理想而“暫時”不能實現時,當這種標準的認識影響因此而削弱時,元代那些想當而當不上士大夫的人往往會有奇怪的失落感。
?。?] 對宋代的最精辟的描述,見[433]佐伯富、竺沙雅章:《宋代的新文化》。
?。?] [854]見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上的一章》。
?。?] [13]托馬斯·T.愛爾森:《13世紀的元朝和吐魯番的畏兀兒人》,第262頁。
?。?] [13]愛爾森:《13世紀的元朝和吐魯番的畏兀兒人》,第246—248頁。亦見[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128—135頁。
[5] [13]愛爾森:《13世紀的元朝和吐魯番的畏兀兒人》;[398]羅依果:《蒙古統(tǒng)治下的突厥人:13—14世紀突厥與蒙古關系初探》。畏兀兒人的首領早在1204年就已得到蒙古人的寵信。
?。?] 本章前面已提到1207年金朝在籍人口超過5000萬,其中不少于一半的人口在元朝初年的戶口統(tǒng)計中被計入戶籍。
[7] [674]錢大昕:《十駕齋養(yǎng)新錄》,卷9,第205—206頁,“漢人八種”,指出在漢人下包括8個種族集團。
?。?] [828]姚從吾:《忽必烈汗對于漢化態(tài)度的分析》。
?。?] [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13—18頁。
?。?0] [849]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第197—216頁。
?。?1] [874]蒙思明的《元代社會階級制度》發(fā)表在50年前,但至今還未被新成
?。?2] [320]牟復禮:《元代的儒家隱士》。
?。?3] [874]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