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網(wǎng)恢恢:庫克的指控(12)

弒君者 作者:(英)杰弗里·羅伯遜


在公訴詞正文的最后一段,這位檢察官宣告了國王的命運、連同他自己的命運:

本人約翰?庫克代表英國人民控告查理?斯圖亞特的叛國陰謀和其他罪行構(gòu)成暴君、叛國賊、殺人犯和英國人民公敵,并且請求法庭責令英國國王查理?斯圖亞特對上述各點一一進行回答。由此所引發(fā)的一切程序、檢驗、審訊、刑罰以及判決都應當是符合正義的。

[署名:約翰?庫克]

“暴君、叛國賊、殺人犯……”?盡管在斯特拉福德的案子中對叛國罪的定義已經(jīng)是廣義的,但能否適用于國王身上仍有疑問。如果戰(zhàn)爭是違法的,那么殺人罪行肯定是存在的——但即使在議會內(nèi)部,關于誰才是1642年戰(zhàn)爭的真正發(fā)起者仍未有定論。國王確曾在諾丁漢以外招募軍隊,但他對本國人民宣戰(zhàn)是為了維護他一貫堅信自己當然享有的合法特權(quán)。也有人認為埃塞克斯過于輕率就組織了議會軍隊。在這么短的時間、這樣巨大的壓力下,副總檢察長將火力集中在暴政這一罪行上,一個國家元首為了將一切權(quán)力集中在自己手中而開始大規(guī)模、有計劃地逼迫他的人民,構(gòu)成了暴政罪。1649年1月20日一大早,代表公共利益的副總檢察長在錄有公訴詞的羊皮卷上簽了名,從而正式揭開了審判國王的序幕。

庫克在埃斯科和道瑞斯勞斯的協(xié)助下所取得的成果是顯著的。他只有六個工作日可用來草擬公訴詞以及搜集證據(jù),而急于求成的委員會所要的不單單是一份技術(shù)上正確的控告書,還要是一份詳盡的新聞發(fā)言稿。他最后的控訴是強有力的,它提醒公眾(在接下來幾周里它被廣為印發(fā)):盡管在國王是否應該被審判的問題上存在觀點分歧,國王應對兩次內(nèi)戰(zhàn)中的死傷和損失負首要責任,這一點鐵證如山。如果說對斯特拉福德、羅利、勞德、安妮?博林和蘇格蘭女王瑪麗的審判都是走個過場而已,這份控訴書卻是一份不折不扣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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