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海外進行項目建設之前,需要得到授權。國會在1911年通過該授權,但卻沒有項目得以正式實施。一項主要的改革法案——《羅杰斯法案》,在1924年創(chuàng)建了外交人員這一職業(yè)。在通過《羅杰斯法案》時,國會意識到,要讓外交人員完成使命,提供更好更多的工作和居住設施是極其必要的。兩年后的1926年5月7日,第69屆國會通過了《外交建筑法案》。盡管美國在20世紀20年代實行孤立主義政策,國會還是意識到了美國在國際上日益重要的外交角色和滿足外交事業(yè)要求的緊迫性。以法案主要支持者——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史蒂芬·波特名字命名的《波特法案》首次建立了指導購買和建設外交建筑的委員會,并為建設項目提供資金。法案授權最高限額1 000萬美元,用于購買、改造、初步修繕外交和領事機構的房地產(chǎn),同時限定了每年的撥款總額不得超過200萬美元。委員會首批成員包括國務卿弗蘭克·凱洛格、財政部長安德魯·梅隆、商務部長赫伯特·胡佛,以及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和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的高官。由于該法案沒有提出設計工作的技術組織,財長梅隆委派財政部建筑監(jiān)督員為委員會提交的項目準備施工圖紙和設計說明。
1926年5月25日,國會通過了《公共建筑法案》,給予政府項目的設計與施工高度的自由。建筑監(jiān)督員辦公室承擔該法案的實施,包括在首都華盛頓的5000萬美元的建設項目。私人、非政府機構建筑師對建筑監(jiān)督員掌控這些新建項目心存不滿。由于擔心標準化的設計和重復使用相似的設計會大大減少設計工作的機會,美國建筑師協(xié)會(AIA)呼吁讓更多私人建筑師介入,同時尖銳指責財政部建筑監(jiān)督員辦公室的拙劣工作。作為對美國建筑師協(xié)會強烈游說的回應,國會在1930年通過了《凱斯—埃里奧特議案》,以修正《公共建筑法案》,放寬財政部與私人建筑師合作的授權。職業(yè)建筑師和建筑監(jiān)督員辦公室間的激烈競爭更多的是一場經(jīng)濟斗爭和爭取職業(yè)自主權的抗爭,而非僅僅是建筑風格上的差異。最終,私人設計公司在絕大多數(shù)主要項目上中標,其方案中引人注目的形象和象征性的重要意義得到了高度贊譽。
私人建筑師投入與國內(nèi)項目同樣的精力來對待外交建筑項目。然而,外交項目所面臨的問題要遠遠超出國內(nèi)項目。僅考察一項就需要協(xié)調(diào)和計劃。外交建筑的處置和歸屬帶來比國內(nèi)項目更復雜的問題,要求特殊的專業(yè)人才來處理。1928年,波特議員提出了1926年法案的修正案,即允許外交建筑委員會處理房地產(chǎn),并雇傭技術人員提供協(xié)助。波特在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準備的一份報告中強調(diào),“一個遠程管理眾多項目的房地產(chǎn)部門,應該有權根據(jù)時機購買、出售或是交換房地產(chǎn),以保護他們所掌管的資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