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西人所長吾人所短(1)

中國文化的命運 作者:梁漱溟


六 西人所長吾人所短

團體與個人是西洋人的老問題,全部西洋史幾乎都表見在這問題上面。他們在這問題上所受教訓及鍛煉既多,自然有許多長處。這許多長處,亦可分兩面來看。關于個人一面的,且容后談。關于團體一面的,可以約舉為四點:

第一,公共觀念;

第二,紀律習慣;

第三,組織能力;

第四,法治精神。

這四點亦可總括以“公德”一詞稱之。公德,就是人類為營團體生活所必需的那些品德。這恰為中國人所缺乏,往昔不大覺得,自與西洋人遭遇,乃深切感覺到。距今四十五年前梁任公先生倡“新民說”,以為改造社會,挽救中國之本。他第一即揭“公德”為論題,已予指出。今在本書討究工作上,還要不放松地說一說。

先從末后第四點說起,此處所云法治精神,蓋就西洋人之執(zhí)法與中國人之徇情,對照而說。在大團體中一辦公機關,應付眾人,處理百事,只有訂出律條而拘守之,無論什么人來一律看待。然后乃少費話,免糾紛,公事進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其中雖不免忽視個別情形,而強不齊以為齊,竟不洽情不中理者。卻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將辦不成。法治之必要卻在此。然而在家庭間親族間就不然了。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壯弱,其個別情形彰彰在目,既無應付眾人之煩,正可就事論事,隨其所宜。更且以密邇同處,一切隱微曲折彼此無不了然相喻,難以抹殺不顧。而相親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細膩熨帖,乃得關系圓滿,生活順暢。此時無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雖無所謂為徇情,而凡所斟酌,卻莫非情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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