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情的問題,是在較大范圍中乃發(fā)生的。此因其一面范圍漸大,人數(shù)漸眾,頗非隨便應付得了,漸有用法之必要;另一面則親疏厚薄,其間自有差別,尚難盡舍人情而專用法。中國人的生活,既一向倚重于家庭親族間,到最近方始轉趨于超家庭的大集團;“因親及親,因友及友”其路仍熟,所以遇事總喜托人情。你若說“公事公辦”,他便說你“打官話”。法治不立,各圖僥幸,秩序紊亂,群情不安。當然就痛感到民族品性上一大缺點,而深為時論所詬病了。
次說到組織能力。此所謂組織能力,即指如何做團體一分子的能力,其要素在對于團體之牢韌的向心力,和耐煩商量著向前進行的精神。有人說:“中國人不是自暴自棄,就是自尊自大;他或者不要發(fā)言權不要監(jiān)督權,乃至不要自由權做一個順民亦可以,或者就是要想做皇帝的,乃至想給他皇帝也不做的?!币姼荡簖g《真正中國人及其病源》一文,《國聞周報》第九卷第十七期。這種情形,確隨處可見。例如近幾十年自有“有限責任股份公司”這種組織以來,往往都是極少幾個人把持其事,多數(shù)股東不聞不問,聽受支配。只要分到股息,心滿意足;假如虧折,自認晦氣而已。除非蓄意尋事,鮮有考研內情,查問賬目的。又如民國七八年以來,各地學生會,其中熱心的廢寢忘食,真可犧牲一切,但事情必須聽他主張。如果他的主張行不去,他的意見沒人聽,馬上心灰意懶,好歹不問了。賭起氣來,鬧到分裂散伙亦可以;相持不下,將團體之事擱起來不進行亦可以。又如鄉(xiāng)鎮(zhèn)地方之事,由地方官以命令行之,大家聽從沒有話說;或由一二領導做主,亦可行得通。一旦地方官好意召集眾人,以問題付之公議解決,往往就議論歧出,商量不到一處,事情反而辦不動。此時再下命令,他們亦不愿聽了??傊蛘呤苋酥渥鲆粋€順民;或者讓他做主,眾人都依他的。獨于彼此商量大家合作,他卻不會。凡此種種,例證甚多。時論所譏“一盤散沙”,“沒有三人以上的團體,沒有五分鐘的熱氣”,大抵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