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么“東山再起”?
現(xiàn)代政府是責任政府,政府官員都有明確的任期目標。受訪專家認為,如果在任期內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政府官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應為此承擔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
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對引咎辭職有明確規(guī)定。但對這些被問責去職的官員,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復出、相關程序應該如何履行等關鍵性和敏感性問題上,公務員法卻只字未提。
“干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有規(guī)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敝袊嗣翊髮W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體的實施細則。對官員復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嚴格的規(guī)則加以執(zhí)行。 ”
“官員能否復出,這關鍵取決于他犯的是什么錯?!敝袊嗣翊髮W公共管理學院張成福教授認為,“如果官員僅是道義上負有責任,那么引咎辭職后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個龐大的組織體系中出了事情,主要責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員引咎辭職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責任。而中央看到他的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能力突出,這個人還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
多數(shù)受訪者也認為,對于曾經(jīng)犯過錯誤,負有責任而降職、免職、引咎辭職的官員,今后就一定不能再起用,這倒未必,但整個過程應當公開透明,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代。
“官員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錯誤的可能?!北本〇|城區(qū)燈市口一位姓張的市民對記者發(fā)表了他的看法,“對敢于在道義上承擔責任或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應給他一個復出的機會。關鍵是復出這個過程要讓老百姓能夠看明白。 ”
“對一個本身頗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永不重用,這無論對本人還是社會都是一種浪費。更何況引咎辭職屬道義擔責,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受到黨紀國法處理是兩回事。 ”
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讓德才表現(xiàn)突出卻因突發(fā)事故引咎辭職的官員適時、以適當方式復出,用人之長、給人出路,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視為一種政治理性。問責官員體現(xiàn)的是官員任免機制上的完善性和科學性,而讓有能力的被問責官員合理復出,也是一種政治理念與制度的理性。 ”
官員復出存在制度軟肋
“官員復出容易引起人們的爭議,主要是人們對官員復出的原因、條件和程序不清楚?!饼従S斌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干部選拔任用體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著官官相護現(xiàn)象,對于失職的領導干部象征性進行責任追究,為了平息群眾的不滿情緒,要么讓其‘冷卻’一段時間,然后官復原職,要么異地做官或者平調到其他重要崗位。群眾對這些做法十分不滿。 ”
“在缺乏民眾有效監(jiān)督的情形下,官員問責有原因,而復出如果不能保證程序的透明與公正,那么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會遭到公眾的質疑?!睆堷Q認為,“這樣操作甚至會讓人懷疑是一種變相的調動,也不利于維護民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 ”
“官員復出意味著曾經(jīng)犯過錯誤的官員又重回領導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權力、金錢等社會資源。因此官員復出的社會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官員下馬,所以建立官員復出制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北本┲惺⒙蓭熓聞账帕⒃蓭熣J為,“對官員的問罪與定罰應該循法,量才與起用更應當循法,官員復出制度就為官員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員復出沒有制度的規(guī)制和約束,那么‘法治政府’‘陽光政府’在民眾心里就成了口號。 ”
“官員在引咎辭職后,如在短時間內迅速復職,實際上這是對其另外一種形式的補償。 ”齊善鴻認為,“如果官員復出過程不公開、不透明,這不僅違背了問責制對失職者進行懲罰的初衷,也在形式和過程上,破壞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問責,弱化了對他人的警示。符合條件復出的官員,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開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時時面對質疑和處處解釋。因此,公開和透明地復出,對政府、公眾和復出個人才算是負責任的做法。 ”
呼喚“官員復出機制”
不少受訪者認為,提高政府執(zhí)行力的關鍵,在于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jiān)督與問責。目前我國已經(jīng)有了較為完整的官員問責制度,應該盡快建立官員復出機制,使官員復出更加制度化、規(guī)范化,否則,難脫“人治”色彩。
“問責官員重新起用必須符合程序,必須尊重現(xiàn)有制度?!北本┦突W院李明偉教授認為,“應該加強對于被免職官員的跟蹤監(jiān)督措施。經(jīng)過嚴格符合程序的考核,并置于公眾監(jiān)督之下,達到條件,應該重新起用。實質上,對于被免職官員‘去向’的追問,對于那些官員表現(xiàn)的追問,就是對相關制度的追問。 ”
“在官員復出制度的建立上,要重視公正和公平,特別要重視公開,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本身就是一種監(jiān)督?!倍帕⒃ㄗh,“首先,在官員的處分上,應當保持審慎的態(tài)度,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范和黨紀黨規(guī)執(zhí)行,在尚未確定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不能被媒體輿論所左右,更不能為了息事寧人就隨意免除官員的職務或強迫官員‘引咎辭職’。其次,在官員的復出上,對下馬的官員應該用發(fā)展的眼光來對待,不能蓋棺定論。應當建立健全跟蹤、考核、評選機制,對其辭職后的工作保持關注,確實優(yōu)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標準的情況下,還應允許其恢復公職或就任其他領導職務。再有,在復出制度的設立、實施過程中應充分重視群眾的智慧、尊重群眾的權利。在廣泛吸納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將合理內容制訂到制度中去;在制度的實施上,應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公開官員復出任職的事由、依據(jù)、程序,對官員復出的決定由群眾行使一部分的參與權和決定權;官員復出制度的實施應當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及時公開解答群眾的質詢。 ”
“應該把官員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區(qū)分開來。官員要勇于承擔政治責任,當其執(zhí)政能力或者工作方式受到質疑時,應當主動辭職。”李成言認為,“對于敢于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要給復出的機會。但是,在任用的程序上,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最終應當經(jīng)過人民代表大會的程序批準后再任命。 ”
“官員被問責,不應成為‘避風頭’或是一種暫時的過渡,而應該是實質性地責任追究?!饼R善鴻認為,“官員復出的程序,應該公開化和透明化。應該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況的人可以復出,復出的原因是什么,都應明明白白地公之于眾。因為這些人被免或者辭職的時候,不可避免地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那么,在他們復出的時候,也同樣需要有個對公眾告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