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康德與對人的尊重(2)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圖亞特·雷切爾斯


因此,把理性的存在者僅僅作為其他有價值的事物之一沒有任何意義。他們是一種存在者,“事物”只因他們而有價值,并且他們是使其有意識的行為具有道德價值的存在者。所以,康德得出結論說,他們的價值一定是絕對的,任何其他事物的價值都不可與之相比。

如果他們的價值是“無上的”,隨之而來的是,理性的存在者一定“總是被作為目的而從不僅僅當作手段”來對待。這意味著,在最淺表的層次上,我們對他人有嚴格的仁慈責任:我們必須為促進他們的福利而努力;我們必須尊重他們的權利,避免傷害他們,并且通??偸恰芭ΡM我們所能,促進其他人的目的的實現(xiàn)”。

但是,康德的思想也有更深的含義。我們所談論的存在者是理性的存在者,并且“把他們作為自身的目的來對待”意味著尊重他們的理性,那么,我們從不可以操縱人,或者利用人來達到我們的目的,無論那些目的有多么好??档屡e了一個例子,這個例子與他用來解釋其第一版的絕對命令的例子有些相似:假設你需要錢,并且你想要一筆貸款,但是你知道你沒有能力償還它。在絕望中,為了欺騙你的朋友給你那筆錢,你想作出一個虛假的還錢許諾。你可以這樣做嗎?也許你需要錢是為了一個善良的目的——事實上,這個目的如此善良,以至于你讓自己相信,撒謊是有正當理由的。然而,如果你對你的朋友撒謊,你就是操縱他,并把他“作為手段”來利用他。

另一方面,把你的朋友“作為目的”來對待是什么樣呢?假設你說了真話——你為了某個目的需要這筆錢,但你不能償還它,那么你的朋友可以自己下決心來決定是不是讓你擁有那筆錢。他可以運用自己的推理能力,考慮自己的評價和希望,作出自由的選擇。如果他決定為了你陳述的那個目的而給你錢,他就選擇了使那個目的成為他自己的目的。因此,你就不是利用他作為達到你的目的的手段,因為那現(xiàn)在也是他的目的。這就是康德說“理性的存在者……必須總是同時作為目的而被尊重,也就是,作為能夠將同一個行為的目的包含于自身之中的存在者”的意思。

康德的人類尊嚴概念是不容易掌握的,它可能是這本書中討論的最難的概念。我們需要找到使這個思想更為清晰的方法。為此,我們將細致地考察它的一個最重要的應用??档孪嘈?,如果我們嚴肅地對待人類尊嚴的思想,我們將能夠以一種新的具有啟發(fā)性的方法來理解刑罰的實踐。這一章的其余部分就來討論這個例子。

懲罰理論中的報復與功利

偉大的功利主義理論家杰里米·邊沁說:“所有的懲罰都是損害:所有的懲罰本身都是惡。”他這樣說的意思是,懲罰總是涉及惡劣地對待人,無論是剝奪他們的自由(監(jiān)禁),還是剝奪他們的財產(罰款),或者甚至是他們的生命(死刑)。由于這些都是惡的,所以它們要求合理性的證明。這樣對待人怎么可能是對的呢?

傳統(tǒng)的回答是:懲罰作為一種“回報”罪犯惡行的方式而具有正當?shù)睦碛?。那些犯下罪惡的人,例如從別人那里偷了東西或者毆打了別人的人,應得惡待他們作為回報。這本質上是正義問題:如果某人傷害了其他人,正義就要求他也被傷害。正如古諺所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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