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國民議會的最初改革(2)

啟蒙到大革命:理性與激情 作者:(美)R.R.帕爾默


在1789年前,“人權(quán)”就已成為潛在的革命思想的座右銘或格言。啟蒙運動的思想家使用過它,甚至在美國革命過程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也熱情地使用了這個詞?!叭恕本推鋵嵸|(zhì)而言,是不分國籍、種族和性別的。在法語中如同在英語中那樣,“人”這個詞在以后和當時都是習慣地指整個人類,而1789年的人權(quán)宣言也并不意味著單單涉及男子。例如在德文中,人(Mensch)與成年男子(Mann)之間是有區(qū)別的,“人權(quán)”一直被譯為“人的權(quán)利”(Menschenrechte)。同樣,“公民”這一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女子,在革命期間經(jīng)常使用“公民”(citoyenne)這一陰性名詞就是明證。革命中許多婦女表現(xiàn)非常積極。但是,當事情涉及特定的法律權(quán)利時,革命者比當代輿論落后,選舉權(quán)和擔任公職權(quán)只授予男子,在大多數(shù)財產(chǎn)、家庭法和教育事務上也是男孩和男人獲利最大。此時只有極少數(shù)人贊成男女法律平等。

奧蘭普·德·古熱就是其中一位,她曾作為劇作家而名聲顯赫。1791年她出版《婦女權(quán)利》一書。她將正式宣言的17條條款,明確地運用到有關婦女的每一個實例中。此外,她還堅持在某些條件下婦女有權(quán)離婚,并支配婚姻財產(chǎn),婦女與男人有平等機會接受較高教育以及在公務和公共職業(yè)中的雇傭。英國的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在1792年出版了同類性質(zhì)的書籍《維護婦女權(quán)利》。在法國革命中的一些不那么重要的人士和男子學校的一些教師認為,婦女至少在教育方面應享有更多機會。事實上,確有一些改善婦女社會權(quán)利的改革。革命政府1792年再次將婚姻定為民事契約,并將離婚合法化,這使婦女能擺脫受虐待和不愉快的婚姻(但在1816年離婚再次被禁止)。繼承法也改變了,使婦女擁有平等繼承家庭財產(chǎn)的合法權(quán)利。

在革命領袖中,唯有孔多塞主張兩性法律上平等。一心專注于政治變化的革命派認為政治、政府、法律和戰(zhàn)爭都是男人的事業(yè),為此,只需對男孩和青年男子進行教育和培訓。革命大體上減少或限制了某些婦女在舊制度社會的精英圈內(nèi)曾施行過的文化與政治影響。大多數(shù)革命派認為,新的政治制度是通過雄赳赳的“男子氣概”反對舊制度王室和社會等級制“女人氣”的貪腐。一位革命派議員在一次為把婦女從政府機構(gòu)中排除出去的典型辯護中說,“婦女往往會在公共事務中引起致命的過度刺激”。這種假設導致限制婦女的請愿或政治集會的權(quán)利。最后在1793年,革命政府封閉了所有的婦女政治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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