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先前提及的自殺行為理論,愛彌爾?涂爾干(?譩mile Durkheim,1858—1917)對社會學做出了非常卓越的貢獻?作為一個猶太人社會宗教領袖之子,涂爾干分別在法國與德國受過教育。他在學術領域中聲譽卓著,并在法國獲聘為最早期的社會學教授。但是他真正為后世所歌頌的,是他堅持認為人類行為不能只以個體的方式存在,而必須要把行為放到社會的范疇中加以了解。
舉一個涂爾干的研究為例(Durkheim 2001[1912]),他借由深度探討澳洲的阿狼塔(Arunta)部落,發(fā)展出一套有助于了解社會形態(tài)的基本論題。他注意到宗教在阿狼塔部落中所起到的功能,強調部落生活在阿狼塔部落宗教形成中的主要作用。涂爾干認為,與其他形式的群體行為一樣,宗教強化了群體的機械團結。
就像許多其他社會學家一樣,涂爾干不只對特定的社會行為感興趣,在本書的其他章節(jié)中,我們將會探討他在罪犯與刑法、宗教、職場等議題上的觀點。事實上,很少有社會學家能像涂爾干一樣,在社會學的眾多領域中具有如此大的影響。
馬克斯?韋伯 另一位主要的理論家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Weber發(fā)音為VAY-ber,1864—1920),1864年生于德國。他早期接受法學和經濟史的訓練,后來漸漸發(fā)展出對社會學的興趣。他曾擔任德國多所大學的教授,他教導學生應該在他們的學術著作中應用理解(verstehen,發(fā)音為Fair-SHTAY-en,這個德國字的意思是“了解”或“洞察”)。他主張,我們不能使用客觀標準的方式分析研究社會行為,因為這和量體重或測氣溫截然不同;為了完全了解舉止行為,我們必須了解人類行為的主觀意圖——了解當事人是如何看待與說明他們自己的行為的。
我們還必須感謝韋伯所提出的一個重要觀念工具:理想型。理想型(ideal type)指的是一個概念,或一種虛構的模型,用來作為評估真實個案的標桿。在他的著作中,韋伯將許多官僚制度的特征認定為理想型(第3章中將有詳細討論)。韋伯并沒有描述任何特殊的組織,或是在一定程度上用“理想的”這個術語表示一種積極的評估;他的目的只是要提供一個有用的標準,來測量實際的官僚制度與組織的情況。(Gerth & Mills 1958)在本書接下來的章節(jié)中,我們會用理想型這一概念研讀家庭、宗教、權威、經濟制度,以及官僚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