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而百,百而一(11)

道法中國:二十一世紀中華文明的復(fù)興 作者:翟玉忠


代表漢法家治世理念的御史們則持相反的看法,他們認為一家之中,父子、兄弟之間,就像身體各個部位相連一樣,動一個關(guān)節(jié)都連著心。所以如今從關(guān)內(nèi)侯以下,實行五家連坐,各家互相窺察,出入互相監(jiān)督,做父親的不教育自己的兒子,做兄長的不規(guī)勸自己的弟弟,還會是誰的責任呢……背著千鈞重物,去登極高的山峰,站在懸崖峭壁上,面對看不到底的深淵,雖然有慶忌那樣的敏捷,孟賁、夏育那樣的勇敢,也沒有不膽戰(zhàn)心驚的,因為他們知道如果掉下去,必然粉身碎骨,肝腦涂地。所以沒有被火燒傷過的人,不敢用手去抓火,因為看到過有被燒傷的。沒有被刀子傷過的人,不敢用手抓刀刃,因為看到過有被割傷的。那些人已經(jīng)知道做了壞事,一定要受到懲罰,而且要連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因而學(xué)好。所以,制訂法律,就好似面臨百仞深谷,以手去抓火,用腳去踩刀刃一樣,老百姓就會害怕而不敢去犯罪了。慈善的母親之所以有不成器的兒子,是因為小的差錯總不忍心管教。嚴厲的家庭中沒有蠻橫的奴仆,是因為管教得緊?,F(xiàn)在如果不提倡像嚴厲的家庭那樣管制下面人的辦法,而去學(xué)慈母那樣遷就不成器的兒子,那就糊涂了。(《鹽鐵論?周秦第五十七》原文:一室之中,父兄之際,若身體相屬,一節(jié)動而知于心。故今自關(guān)內(nèi)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誰責乎……夫負千鈞之重,以登無極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臨不測之淵,雖有慶忌之捷,賁、育之勇,莫不震懾悼栗者,知墜則身首肝腦涂山石也。故未嘗灼而不敢握火者,見其有灼也。未嘗傷而不敢握刃者,見其有傷也。彼以知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懼而為善。故立法制辟,若臨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則民畏忌,而無敢犯禁矣。慈母有敗子,小不忍也,嚴家無悍虜,篤責急也。今不立嚴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敗子,則惑矣。)

最早將“親親相隱”原則納入法律體系的是反對“純?nèi)蔚陆獭?,主張“霸王道雜之”的漢宣帝,但似乎還保留著長輩有舉報晚輩的監(jiān)督責任。地節(jié)四年(公元前66年,鹽鐵會議召開15年后),漢宣帝頒布了著名的“親親得相首匿”詔令:父子之親,夫婦之道乃是天性,即使遭遇到災(zāi)難禍害,還要冒死來設(shè)法保全親人性命,實實在在是有顆相愛的心彼此聯(lián)系著,仁愛厚道到極點了,怎能違背它呢!從今日起,兒子隱瞞父母的罪行,妻子隱瞞丈夫的罪行,孫子隱瞞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論罪。如果父母隱瞞了兒子的罪行,丈夫隱瞞了妻子的罪行,祖父母隱瞞了孫子的罪行,處以斬首之罪,皆上報廷尉得知。(《漢書?宣帝紀》原文: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jié)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此后代表家庭倫理“孝”的“親親相隱”原則開始了其長達兩千多年的司法實踐應(yīng)用?!洞笄迓衫飞踔烈?guī)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實,即父無子所告之罪行,子當處絞刑;若所告屬實,即父確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須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罰。

后來國人將“親親相隱”通過血緣關(guān)系擴展到了整個社會。人們可以不顧社會公平互相提攜,可以不顧國家利益隱瞞事實……

今天,每當提及法家,總會有一些人站出來為儒家辯護:“法家不錯,但后面要站個大儒,不講德教不行”;“教化為治,刑法助治,偏廢其一,國必衰亡。中國歷史上關(guān)于德刑辯證為治的經(jīng)驗教訓(xùn)例子非常多”;“要講以德治國,不能光以法治國,有陽也要有陰,此乃天下至道”等等。這些話表面上會打動很多人,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如上面所論述的,一些人錯誤地認為法家在個人修養(yǎng)和家庭倫理上反對儒家;二是有些人不了解中國歷史,看不到儒家是中國越來越衰弱的體制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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