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進而提出,應(yīng)該先治盛宣懷欺君誤國之罪,“罪其一人而可以謝外人,可以謝天下,可以消外患,可以弭內(nèi)亂”,“然后可以申天下人民之請,提出修改合同之議”。畢竟合同并沒廢止,只是在抵押及路權(quán)、用人、購料、查賬等各方面做些修改。他呼吁朝廷“必不愛一盛宣懷而輕圣祖列宗艱難貽留之天下”。同時,他也給盛宣懷下眼藥,說自己料想以“盛宣懷之忠,必不惜捐一身以愛朝廷;且知盛宣懷之智,亦必知合同茍難修改,朝廷即予優(yōu)容,而天下之怨既深,則未來之患方永”。
這是地方行政長官第一次旗幟鮮明地在鐵路問題上表態(tài),而且與中央政府完全不一致。這份奏折的破壞力相當大,是對既定方針的挑戰(zhàn),令整個行政體制進退兩難,地方的手腳與中央政府的大腦脫節(jié),導(dǎo)致離心乃至反叛勢力趁機崛起。
在這份奏折中,盡管其對于借款合同的分析處處透著對于國際慣例的無知與士大夫的傲慢,但是,其對于內(nèi)政民情的分析卻與后來的歷史走向驚人地一致。這份奏折實際上鮮明地展現(xiàn)了大清帝國在那個時代夾縫中的尷尬處境:一方面要與國際接軌,盛宣懷等洋務(wù)派官員們殫精竭慮,的確爭取到了前所未有的合同條款;另一方面,卻不得不面對相對保守的傳統(tǒng)官員乃至更為保守的民眾,尤其是當這其中還摻雜了官員與紳士們?yōu)榱怂嚼鴮γ褚獾牟倏v和煽動。
盛宣懷的幕僚周祖佑事后說:“伏查此次路事風(fēng)潮,始由川路公司倡言發(fā)起,意圖抗拒,遂聯(lián)合諮議局及學(xué)界中人,刊布傳單,張貼廣告,指斥政府,搖惑民心,幾于舉國若狂。設(shè)當時行政官稍加禁遏,當不至此。乃王護院畏其鋒勢,一味姑容,以致路事風(fēng)潮迄今未平靜者。”這一評價是公允的。從租股的不得人心來看,川路公司管理層本無動員民眾的能力與機會,如果王人文一開始對中央政府的決策持積極的態(tài)度,堅決壓制川路公司少數(shù)高管(他們動輒聲稱代表人民)的煽動,另一方面強化對民眾的宣傳,這次鐵路國有就能如同中央政府預(yù)先推演的那樣順利過關(guān),農(nóng)民能真正減輕負擔,鐵路能真正加快建設(shè)。
對于王人文的這份彈章,中央政府最后“留中不發(fā)”——也就是不予處理、不予答復(fù),實際上也很難處理、很難答復(f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