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之于社會就如記憶之于個體。在過去的生活中可行的東西沉淀下來,變成語言、文字;變成音樂、藝術;變成工具,建筑;甚至變成服裝的款式;變成飲食起居的方式,影響未來者的思維、體驗和行動?!拔幕边@個概念的提出幾乎就像文化本身一樣悠久,文化的定義也因此眾說紛紜。在本章里,我介紹幾個用得最普遍的定義,然后提出我在本書中對文化的理解和定義。
對文化的廣義定義來自赫斯科維茨(Herskovits)1955年出版的《文化人類學》一書。他認為,文化是一切人工創(chuàng)造的環(huán)境,也就是說,除了自然原生態(tài)之外,所有由人添加上去的東西都可稱之為文化。這里,人工創(chuàng)造的東西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客觀文化(objectiveculture)、硬件產(chǎn)品;另一類則是主觀文化(subjectiveculture)、軟件產(chǎn)品。硬件是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物品,如房屋建筑,交通公路,電視電腦,以及各種機器工具等。軟件則是那些觸摸不到,但似乎又無處不在的東西,比如信念、理想、價值觀和社會規(guī)范。它們就像空氣陽光一樣無時無刻不影響著人。
這個定義雖很全面,卻沒有被后來的多數(shù)學者所采用。用得更廣泛的是取赫斯科維茨的“主觀文化”部分來定義文化,即,將文化定義為“被一個群體的人共享的價值觀念系統(tǒng)”(sharedvaluesystem)。郝夫斯特(Hofstede,1980,1991)將文化比喻成人的“心理程序”(mentalprograms),并指出文化會影響人們關注什么、如何行動以及如何判斷人和事物。與此相似,文化也被其他學者定義為“人為創(chuàng)造的、被他人認可的觀念,它給人們提供聚合、思考自身和面對外部世界的有意義的環(huán)境,并由上一代傳遞給下一代”。
另外一個沿著“主觀”維度定義文化的學者是心理學家蔡安迪斯(Triandis,1994)。他認為,文化是那些“無需言說的對事物的假設,已經(jīng)被認同并內(nèi)化的標準運作程序和行事方式”(p.16)。在這個定義中,文化的含義除了內(nèi)隱的價值觀念之外,還包括外顯的行為方式。強皮納斯(Trompenaars,1993,1998)在他的《文化踏浪》一書中,也認為文化是某一群體解決問題和緩和困境所采用的途徑和方法,而非僅僅是一套價值觀念系統(tǒng)。
與上述將文化定義為價值觀念不同,人類學家赫爾(Hall,1975)認為一個社會的文化是通過人的行為方式之一——溝通方式表現(xiàn)出來的,他因此提出“溝通即文化”的定義。他認為,一個人的溝通行為其實已經(jīng)反映了一個人被文化特征潛移默化的方方面面。比如,不同社會中的個體對溝通語境的依賴程度就足以反映出該社會文化導向的不同。
綜上所述,文化可以被廣義定義為“由人類創(chuàng)造的,經(jīng)過歷史檢驗沉淀下來的物質(zhì)和精神財富”。它應該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文化是一個群體共享的東西。
其次,這些東西可以是客觀顯性的,也可以是主觀隱性的。
第三,客觀顯性的文化和主觀隱性的文化同時對生活在該群體中的人產(chǎn)生各方面的影響。
最后,文化代代相傳,有相當強的有機性。它雖然會隨著時代改變,但其改變的速度極其緩慢。